Contract
序列代號 : CMF11-2010
期 貨 賬 戶 協 議
x協議由下列雙方於《客戶資料表》載明的日期簽訂:
(1) 招商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交易廣場一期 48 樓),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機構(CE 編號 AGO928)(下稱“本公司”),可作第 2、第 5 及第 9 類受規管業務,以及是以期貨委託商身份作為期交所的期貨參與者;和
(2) 其姓名、地址及具體資料載於《客戶資料表》中的一方(下稱“客戶”)。
1 定義
“賬戶”指客戶現在或將來以自己名義在本公司開設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期貨買賣賬戶。
“本協議”指本協議、及其他書面協議有關於客戶與本公司開設、維持和操作賬戶,(但不限於)包括《客戶資料表》及本協議內之各種附表,不論其是在原先訂定的還是隨後經過不時修訂或補充的。
“核准債務證券”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外匯基金發行的外匯基金票據或債券,美國政府發行之國庫短期或中期債券(不包括美國國庫可贖回的票據(Callable Corpus)及分開交易之經註冊本息證券)以及其他由期交所不時批准而用以保證金補倉的其他債務證券或金融工具。
“核准證券”指期交所不時批准用作保證金補倉的盈富基金單位及其他證券。
“聯營公司”指有關本公司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法團性質的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
“授權人”指(如屬法團客戶)最初在《客戶資料表》中指定為授權人的該(等)人士、或其他由客戶不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其作為其授權人的該(等)人士、以及(如屬個人客戶)指持有客戶的有效授權書及最初在《客戶資料表》中指定為授權人或以後由客戶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指定其作為其授權人的該(等)人士。
“營業日”指期交所或有關的海外期貨交易所(視乎情況而定)開市進行買賣的任何一天(期交所或有關的海外期貨交易所宣佈為非營業日的任何其他日子除外)。
“結算所”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或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認可及授權在該司法管轄區運作的任何其他有關的結算所。
“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商品”指任何東西,包括但不限於農產品、金屬、貨幣、證券、利率、指數(無論是否與股票市場有關)及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利或權力及(按個別情況所須)包括上述任何東西的合約及於每種情況下無論該東西是否可被交付。
“賠償基❹”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賠償基金。 “合約”指任何關於金融期貨交易的合約。
“代理經記”指以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在一間本公司可能並非為其會員或參與者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訂立合約及/或結算該合約的該間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任何會員或參與者(視乎何種情況而定)。
“《客戶資料表》”指載有客戶姓名、地址及具體資料並經客戶簽署的表格及經客戶簽署的其他補充協議。 “交易所”指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認可及授權在該司法管轄區運作的任何交易所。
“❹融期貨”包括股票期貨、指數期貨、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利率(HIBOR)期貨及任何其他在期交所買賣的指數期貨商品、利率期貨、外匯期貨及此等期貨合約的期權或任何期貨或期權合約標的之項目或當事人不時協議訂立的任何其他金融工具合約。
“海外期貨交易所”指根據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獲認可及授權在該國家或地區運作的任何期貨市場或交易所。 “海外交易”指在海外期貨交易所執行的有關金融期貨的任何交易。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利率期貨”指不時在期交所買賣的任何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利率期貨。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以及與其結合、併合或合併後形成或積存的實體。 “指數期貨”指不時在期交所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指數期貨及/或期權。
“指示”指客戶或其授權人根據第 4.1 條向本公司傳達的任何有關金融期貨交易的指示或指令。
“市場規定”指任何有關的監管或監察部門或機構、交易所、結算所、代理經紀及/或本公司的或其不時所施加的所有適用法律、憲章及任何適用的規則、規例、習慣、守則、指引、通知、指令、指示、限制、約束、規定或條件(包括任何交易或持倉限額)。
“《規則》”指期交所的規則和規例和結算所的一般規則和程序手冊以及其不時修訂的文本。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其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可不時被修訂及替代)。
“盈富基❹單位”指由(1)美國道富環球金融資產(香港)有限公司(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 (HK) Limited)作為經理人,
(2)美國道富銀行及信託公司(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作為信託人及(3)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Exchange Fund Investment Limited)作為發起人根據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簽定的信託契據及其不時修改或補充的契約而成立的被命名為
「香港盈富基金」(Tracker Fund of Hong Kong)的單位信託計劃所發行的單位。
“變價調整❹”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指根據香港結算公司《結算所規則》有關變價調整的規則應由結算所代表客戶向本公司繳付或由本公司向其繳付的按每日計算的金額。
2 適用範圍
2.1 本協議對所有由或將會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代客戶在期交所或任何海外期貨交易所執行的合約適用,並應被視為已被納入每一份由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合約內,不論該等合約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任何其他由客戶以書面或其他形式提議或提述的條款或條件(不論是明訂、隱含或按慣例或交易模式而被納入),或本公司與客戶先前曾據以訂立合約的任何其他條款與條件,均被摒除而不包括在本協議內。
2.2 所有在期交所訂立的合約及所有本公司與客戶之間進行的交易,其立約雙方均受其約束、及須遵照所有適用法律、條例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期交所的程序及期交所的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規定和《規則》進行、及受其管轄。
2.3 所有海外交易須受到有關海外交易國家或地區的所有適用條例、規例、命令及法例,及有關市場或海外期貨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客戶可能會就在不同市場及交易所進行交易而獲得不同程序及類別的保障。
3 初步及一般事項
3.1 在訂立任何合約前,客戶應確保此合約是適合客戶的目的。即使本公司對任何合約的事項或概括地對任何與金融期貨交易有關的任何事項發表意見、每一合約應被視為是客戶祇依賴其本身判斷而訂立,而就本公司或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向客戶提供的資訊或發表的意見,不論該等資訊或意見是否應客戶要求而提供或發表,本公司對此均無須負任何責任。
3.2 本公司須應要求提供予客戶有關合約說明書及此等產品的任何招售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3.3 客戶應確保會獲取所有適用於任何金融期貨交易的任何政府機關或其他監管團體或機構的授權、批准及同意,及遵守該等授權、批准及同意的條款及所有市場規定。
3.4 每份合約均是根據本公司和客戶均預期會確實履行合約的清楚理解而訂立。
3.5 本公司可以依其絕對酌情權拒絕代客戶執行任何金融期貨交易或拒絕與其訂立任何合約,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3.6 就期交所的合約而言,客戶承認倘若本公司作出失責行為而客戶蒙受金錢損失,賠償基金的法律責任祇限於對按有關賠償基金的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申索)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賠償上限)規則》及任何其他相關的附屬法例)規定的有效申索作出賠償,及受該等法律、規則及規例指定的金額限額所規限。故此,並無保證客戶可從賠償基金取回全部或部份或任何因上述失責行為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3.7 本公司茲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是為其本身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利益進行交易,且其董事及僱員亦可為其本身的利益進行交易。客戶進一步承認並接受,本公司及任何聯營公司可能因擁有權益或因對擁有權益的其他顧客負有責任而與客戶有利益衝突。本公司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任何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出現時得到公平對待。
3.8 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確認持倉限額及申報責任適用《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的規定,且客戶應遵守該等規定,且本公司受《規則》所約束,而《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該等客戶將合約平倉,衹要期交所認為這些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就在任何海外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確認在某些情況下,該海外期貨交易所可能在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要求或允許的範圍內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要求將合約平倉。
3.9 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本公司為客戶的賬戶而從客戶或其他人士(包括任何一家結算所)收取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
i 須由本公司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本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及
ii 不得作為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或清盤時資產的組成部份,並須於就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後立即歸還客戶。
3.10 本公司因賬戶內任何貸項結餘而取得的任何利息,客戶無權享有此等任何利息。對於賬戶內所有借項結餘(包括於任何時候以其他方式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客戶須根據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條款支付利息。此等利息須按日累算,並應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本公司催繳時支付。欠款利息每月按複利計算,而其本身亦計收利息。
3.11 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確認對於本公司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賬戶,不論該賬戶是全部或部份代表客戶進行金融期貨買賣而開立的,亦不論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並且根據本公司與結算所之間的協議,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賬戶,因此該賬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蹬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本協議第 3.9 條所述的信託所制約。
3.12 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本公司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須按照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操守準則)所規定的方式持有,及客戶授權本公司可按照該等法律、規則及規例所規定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本公司尤其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本公司對任何人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代表客戶進行金融期貨買賣的有關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3.13 客戶聲明、保證及xx在《客戶資料表》上提供的資料是真確及完整的。客戶亦同意及承諾,如提供的該等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會即時通知本公司。在本協議內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本公司亦會即時通知客戶。
3.14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對任何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期權合約可進行與客戶的買賣指令相反的交易,不論此等交易是為本公司本身利益或是為其聯營公司或本公司其他客戶的利益的,但此等交易必須根據《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或根據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規則和規例在任何此等交易所或透過任何此等交易所的設施在有競爭的情況下執行。
3.15 客戶承認或確認,基於期交所或其他海外期貨交易所的實際限制及商品價格的急速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本公司可能在作價買賣或進行交易上會有延誤,而本公司的代理經紀盡其合理努力後亦有可能無法於任何指定時間以所報的價格進行買賣。客戶同意,對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因未能或無法遵從客戶指示的任何條款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概毋須負責。
3.16 客戶承認和確認,如果本公司在盡其合理努力而仍無法執行任何指示時,本公司有權袛執行其任何部份,而毋須事先徵詢客戶確認。客戶一旦作出執行買賣指令的要求,即同意接受有關指令獲得執行或部份執行或沒有被執行的後果,並同意受其約束。
3.17 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如果在有關交易所營業時結束前或有關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到期日期或客戶與本公司約定的其他較後日期前未有被執行,則視作已自動被取消。
3.18 客戶承認及確認,基於執行交易的期交所或其他海外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慣例和市場規定,有時未必可以按所報的“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執行買賣指令。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受限於本公司遵照客戶指示而執行的交易。
3.19 客戶茲授權本公司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或對個人客戶進行個人信用查詢)或核查,以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客戶應將其財務狀況通知本公司,並於一旦發現任何情況顯示客戶無力償債或遭受無力償還的威脅或有違規或影響期交所良好聲譽的任何行為時,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有關資料。
3.20 客戶授權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將客戶作出的代其買賣任何合約的指示與本公司從其他客戶收到的類似指示併合或集合處理,以取得較佳的執行價格和/或減少指示的數量。客戶同意,若併合的買入/賣出指令由於沒有足夠的合約而無法全部獲得執行時,則實際買入/賣出的合約數量須按本公司收到此等買賣指令的先後次序分配給有關客戶。
3.21 在市場規定的規限下,本公司經適當考慮所收到的買賣指令的先後次序後,可酌情決定執行其客戶的買賣指令的優先順序,而客戶不得就執行本公司所收到的任何買賣指令而提出對其他客戶享有優先權。
3.22 如果任何有關的交易所、結算所、經紀及/或代理經紀(本公司代客戶在其或透過其訂立任何合約)要求就任何該合約的條款作出任何改變,本公司可依照其絕對酌情權認為有需要或適切地採取所需行動,從而遵守有關改變,或因此原因或為此避免或減輕所導致損失,而所有該等行動將會對客戶有約束力。
3.23 電子服務
i 客戶同意依照本協議及其附表一電字服務協議的規定,使用將來由本公司提供的電子服務。
ii 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對可以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的買賣指令的類型及其買賣價格範圍作出限制。
iii 客戶同意支付本公司就電子服務所收取的所有訂戶費,服務費和用戶費(若有)。
3.24 倘若客戶並非《操守準則》所指的“專業投資者”,且已被本公司界定為沒有金融期貨知識的客戶,則:
i 在客戶購買在某個交易所買賣的任何金融期貨的情況下,客戶確認本公司已以口頭或書面(包括電子)方式向其解釋與有關的金融期貨相關的風險;
ii 在客戶購買並非在某個交易所買賣的任何金融期貨的情況下,客戶確認本公司已就該項相關交易向其作出警告以及本公司已就該項相關交易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適合客戶向其給予意見。
3.25 客戶xx、保證及確認:
i 客戶將依賴其本身判斷而決定進行任何金融期貨交易;
ii 就客戶擬訂立的每項金融期貨交易而言,客戶已獲告知或已充分知悉財務狀況的波動性、信貸能力及前景以及在財務、稅務、會計、法律及其他方面的相關利弊和風險,而且客戶並無依賴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公司的建議、觀點或意見,並已作出所有必需的盡職審查及調查,並已就此方面獲得使客戶滿意的獨立的稅務、會計、法律及其他的專業意見;及
iii 客戶已自行就每項金融期貨交易作出獨立審查,並已獲得其視為合適的專業意見,以確定每項金融期貨交易與其財務需要、目標及狀況以及投資目光符合一致,且儘管其訂立該等交易存在風險,該等交易仍對其適合和適宜,而且,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行事的任何人已建議客戶在必要或適當時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4 授權
4.1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可按客戶或其授權人親自或以電話發出的口頭指示(其後以書面方式確認,但即使沒有此等書面授權,亦不影響本公司依據此等口頭指示行事的權力),或由客戶或其授權人以郵寄或專人遞送的書面指示或聲稱是由客戶或其授權人不時以其他方式發出的本公司接受的書面指示為客戶的利益買賣金融期貨。本公司可依據其相信是由客戶或其授權人發出的指示行事。任何指示一經發出,祇可於取得本公司同意後,始能被撤回或被修改。
4.2 凡因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範圍之外的情況而導致指令或其他資料的傳送被延誤或出現錯漏,本公司均毋須對此負責。
4.3 本公司須在期交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披露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實益身份及期交所或證監會或海外期貨交易所相關的監管機構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該客戶的資料。客戶承諾在指定時間內將關於其本身的其他資料披露予本公司,使本公司可能根據有關要求遵從《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和/期交所和/或海外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客戶不可能撤銷地授權本公司作出任何此等資料披露。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若本公司未能遵從期交所規則第 606(a) 條或第 613(a) 條項下的披露要求,期交所行政總裁可要求代客戶將客戶的持倉平倉或對該客戶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如客戶為個人,本公司須遵守香港《個人資料(私穩)條例》有關規管個人資料使用的規定。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措施載述於本協議附表二,而客戶茲承認及確認客戶完全明白並接受附表二所載述的各項規定。
4.4 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承認及確認,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被暫停或撤銷,結算所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客戶在本公司所開立的賬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5 交付
客戶須依照本公司所發出的指示,盡速地交付一切按合約規定須由客戶交付的任何金錢、證券、金融工具、文件或其他商品或財物,以遵從補倉通知的要求及適用於期交所交易的變價調整金的規定或遵從適用於任何有關海外期貨交易所的保證金規定。
6 保證❹和定❹
6.1 客戶同意備存本公司不時按其酌情要求的抵押品及/或保證金。除了《規則》允許者或為了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或交易所不時規定(一般或其他的規定)者外,除非及直至本公司已從客戶方面獲得足以償付客戶的預期交易負債的抵押品以及保證金,本公司不應為客戶進行交易。所有有關保證金的要求須以現金結算(本公司另行同意者除外)。客戶亦同意應本公司的要求立刻支付關於客戶的任何賬戶的任何未繳款項。客戶須於任何商品合約到期前向本公司發出平倉指示或向本公司提交一切所需之交收文件,否則本公司可依照其認為最適當之方式代為平倉,而毋須事先提出要求或通知。如在當時條件下,購入所需合約之買盤無法執行,本公司可以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客戶理解本公司一切與上述有關費用概由客戶承擔,而本公司對因此而引致的任何虧損概不負責。
6.2 客戶將就其於任何時候在本公司設立的任何及一切賬戶備存本公司全權酌情確定為適當的初期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如果本公司確定須要增補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向本公司存入該增補的保證金。本公司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更改保證金要求及程序。任何以前制定的保證金金額不應被視為任何先例,而且該等要求及程序一旦確立,對新舊合約均適用。
6.3 一旦收到要求或在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經紀所指定的時間內,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或存入按第 5 條的規定擬須繳付或存入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規定的金額及/或其他財產,作為客戶在本公司的賬戶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金,以及連同為使本公司可行使與此等金額及/或其他財產的權利而依照其絕對酌情權規定客戶須提交的文件。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如連續兩次的補倉通知及變價調整金的要求均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獲履行,本公司可能須向期交所及證監會申報
客戶未平倉合約的詳情。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戶繳交較期交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水平為高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金,以及可以就未能在本公司所訂明的限期內或在作出有關通知或要求時履行補倉通知或變價調整金的要求,而將未平倉合約平倉。
6.4 為符合客戶保證金的規定,本公司可不時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及在其酌情認為必須或應當進行的情況下,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全部或部份金錢或其他財產在客戶在本公司的賬戶之間轉移,或將其轉調往期交所的結算會員或非結算會員的任何賬戶。一旦上述的轉移發生,本公司須通知客戶。
6.5 作為保證客戶繳付保證金、定金或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應履行的其他責任的抵押品而由本公司持有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財物,本公司均是以質押方式持有,除非此等抵押品是訂明根據某些其他抵押安排而持有的,則屬例外。
7 交易建議
7.1 客戶承認並同意以下各項:客戶仍須對與賬戶相關的所有交易決定負全責,而本公司僅負責按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簽立、結算及執行賬戶的交易;有關任何介紹所、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就賬戶或賬戶的任何交易的任何作為、行動、xx或聲明,本公司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義務;本公司、其僱員或代理人發表的任何意見或提供的任何資訊(不論是否應邀發表或提供)不應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而且本公司概不就該等意見或資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8 費用和收費
8.1 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由期交所或任何海外期貨交易所指定的金融期貨合約佣金、利息、銀行收費、轉讓費、代理人服務費或保管費及交易所費用,及本公司對於任何在本協議下促成之交易而收取的其他報酬及費用,而該等報酬及費用已列於本公司給予客戶的佣金及費用小冊子(本公司可不時修訂小冊子並通知客戶)。
8.2 客戶承認及確認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須繳交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8.3 客戶承認並同意,在市場要求的規限下,本公司在行使投資酌情權代表客戶行事的情況下可收取由本公司委任的代理經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即非金錢利益),作為代表其客戶將交易交由本公司的代理經紀執行的代價,而且本公司可收取和保留與客戶的交易有關的現金或金錢性質的回佣。本公司進行的與任何賬戶有關的任何交易或獲得的與任何賬戶有關的任何服務,如涉及從本公司持有的客戶財產中直接或間接向與本公司有關連的人士付款,則該交易或服務應按不差於在市場上一般可以得到的條款的條款進行或提供,並以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為前提。
9 付款
9.1 根據本協議或與任何金融期貨交易有關的其他規定而須支付的一切款項,須以即時可提取的資金(或由本公司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其可接納的其他資金),以本公司絕對酌情規定的貨幣在到期日全數繳付,且有關付款不得包括任何扣除或預留金額。
9.2 如果客戶在到期日未有向本公司繳付按本協議應繳付的任何款項,一旦在要求發出後,客戶須就此等款項繳付利息,其金額按每日利息逐日孳生,並應在每個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在本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時支付。逾期利息按月以複利每月計算一次或以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計算。此外,本公司因保障其權利,或追討或收回客戶就本公司代客戶執行的任何金融期貨交易而須向本公司繳付的所有開支,客戶均須於要求發出時,全數償付給本公司。
10 交易通知和報告
10.1 本公司將會(i)盡速以電話或傳真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及/或(ii)通過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要求向客戶送交交易確認書和賬戶結單,藉以向客戶報告有關金融期貨交易的執行情況。除非在任何特定月份賬戶內沒有任何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項目及賬戶沒有任何未清償的結餘或沒有合約持倉,否則本公司將向客戶送交一份月結單載述該月的交易概況。
10.2 客戶有責任仔細查核交易確認書、賬目結單和月結單,如懷疑有出錯或差異,須在收到該確認書或結單的日期起 48 小時內或本公司在一般情況或特定情況下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客戶同意,本公司毋須對由於延誤向本公司報告錯誤而引致的任何損害或市場波動承擔任何責任。否則,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有關交易確認書、賬戶結單及月結單即屬決定性證據,而客戶視作已就有關錯誤放棄權利,本公司則將被免除客戶就有關確認書結單或就本公司對賬戶採取或不採取的行動而提出的所有申索。如果賬戶有超付款項或合約的,客戶同意在一旦知悉超付情形時即通知本公司,並同意不會將該等款項或合約轉移(或同意將已轉移的款項或合約歸還)。
11 失責事件
11.1 就本協議而言,客戶事件將構成失責事件:
i 就任何合約而言,客戶未有在其到期的時間及日期遵守或履行該合約的條文(包括(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適用的原則下)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就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交易而言,客戶未有在其到期的時間及日期遵守或履行其條文,或客戶將任何合約的全部或部份權益轉讓或聲稱轉讓給他人;或
ii 客戶(如屬個人)死亡或經法院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入稟申請破產,或(如屬法團)無力償還,或(如屬合夥經營)被解散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支付其債項;
iii 產權負擔受惠人對客戶的任何業務、資產或收入取得管有權、或委任接管人、信託人或其地類似的人員處理客戶的任何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對客戶任何財產實施或強制執行或提起扣押、執行令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在七天內上述扣押、強制執行或起訴未獲撤銷或解除,或未獲清償者;或
iv 就客戶或其全部或部份資產或業務,委任一名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或頒發管理命令;或
v 本公司經顧及客戶已訂立或擬將訂立的合約的價值後,依其絕對酌情權確定由客戶存入作為保證的金錢或證券並不足夠;或
vi 在事先未獲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在本公司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或
vii 任何在本公司單一意見下應為會危及本公司在本協議下之權利之事情。
11.2 如果任何失責事件一旦發生,在不損害本公司可享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以及毋須事先向客戶作出要求、催繳或通知的情況下:
i 本公司有權立即結束賬戶;
ii 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協議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條款;
iii 在未獲得補救之前,就任何金融期貨交易而言,本公司無責任把任何以抵押方式由其持有的金錢或資產繳付或交付給客戶;
iv 本公司有權暫停向客戶履行不論向任何情況下及不論是否按任何合約或其他情況而產生的責任,包括繳付到期應付或其後成為到期應付款項的責任及取消所有尚未履行的命令或合約,直至客戶向本公司履行其全部責任為止;
v 在發生任何失責事件後,即使合約的交收日期未到,本公司經顧及《規則》以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規定,有權隨時以其認為必需或必要的方式,將所有或任何現有的合約平倉,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步驟以保障其權益。但不論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沒有義務行使任何此等權利,又如本公司行使任何該等權利,其亦沒有義務在對客戶有利的時間或採用對客戶有利的方式行使該等權利;
vi 在遵守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將其按本協議而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件或其他財產出售或分押,以解除客戶須向本公司履行的任何責任;及
vii 本公司可根據第 15 條的規定將客戶任何或所有賬目合併、綜合以及抵銷。
客戶根據本協議欠付或欠下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在任何失責事件一旦發生時立即成為到期應予支付。本公司在行使其在本條項下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的任何要求、催繳或通知不得不解釋為放棄其根據本條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行使的權利。
12 終止
12.1 在賬戶沒有任何未履行的合約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在給予對方不少於七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後,即可隨時終止本協議。
12.2 按本條對本協議的終止:
i 不影響本公司在終止之前根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
ii 不影響任何一方就未平倉合約所享有的權利和須履行的責任或仍須對本公司履行責任的合約,亦不損害本公司對其持有的所有定金、保證金及其地款項所享有的權利、而且本協議繼續對此適用;
iii 不會因此而終止或影響客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合約而作出的任何保證。
12.3 在本協議按本條終止時,客戶根據本協議欠付或欠下本公司的所有款項立即成為到期應予支付。本公司即不再負有義務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代客戶執行金融期貨交易,不論客戶是否已發出任何相反的指示。
13 通知和通訊
13.1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須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如適用者),由專人送遞或通過郵遞寄發,或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發送給客戶的,按《客戶資料表》載列的或客戶發給本公司的書面通知中指定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送或傳送;發送給本公司的,按本公司不時指定及通知客戶的本公司辦事處地址發送。
13.2 所有此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和其他通訊按照下列所述方式視為已適當送達;
i 由專人送遞、或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的,於送遞或傳送時視為已適當送達;
ii 以本地郵件寄發的,於投寄日期後兩個營業日視為已適當送達;或
iii 以海外郵件寄發的,於投寄日期後五個營業日視為已適當送達。
13.3 客戶確認,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電話談話可以被錄音;如發生爭議,有關錄音可用作有關指示的最後及終局證據。
14 傳真
14.1 客戶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轉讓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合約而享有的任何權利。按每一金融期貨交易或合約所產生的客戶可享有的權利,均受因適用本協議於客戶與本公司進行的每一其他金融期貨而產生的權利、責任及義務所規限。
14.2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以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15 客戶賬戶的綜合及抵銷
15.1 本公司有權但無責任隨時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為其本身或以聯營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將客戶於本公司或任何聯營公司的任何或所有賬戶(不論其性質為何,亦不論是個別人士或與他人聯名的賬戶)以及客戶須向本公司及/或任何聯營公司屨行的債務責任合併及/或綜合。
15.2 在不損害本公司可享有的其他法定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抵銷、轉調或運用任何上述第 15.1 條所提述的任何賬戶內的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及/或本公司按任何合約或在其他情況下須付給客戶的到期應付款項,以履行客戶須向本公司及/或任何聯營公司履行的義務及債務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及債務責任屬到期應付,實有或待確、主要或附帶性質、有抵押品保證與否,或各別或共同責任。
15.3 客戶因任何目的而給子本公司的任何抵押品,將延伸適用於任何經行使上文第 15.2 條提述的抵銷權、合併權或轉調後仍由客戶欠負本公司的金額。
16 貨幣
16.1 本公司可在未經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進行所有其認為必需或必要的貨幣兌換,以履行其在本協議或任何合約項下責任或行使其按本協議或任何合約而享有的權利。本公司經恰當顧及可自由兌換貨幣當時通用的匯率後,可酌情確定以任何形式及匯率進行上述貨幣兌換。
16.2 凡因任何合約或本公司履行或行使本協議項下責任或權利而產生的所有匯兌風險,均須由客戶承擔。
17 綜合賬戶(Omnibus Account)
如果客戶操作一個綜合賬戶,而客戶又不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
i 在如同客戶是期交所會員,亦如同該(等)人士(該等指示是為其利益而發出的)是顧客一樣(定義見《規則》);
ii 須促使擬將訂立的交易所合約(Exchange Contract)(定義見《規則》)遵照該等指示執行,以使在任何情形下按照該等指示執行的方式根據香港法例均不會構成利用商品的市場報償的差價進行非法交易,也不會構成或從事該等項目的博彩、對賭、博奕或賭博而觸犯香港法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及
iii 須確保向其發出指示的該等人士遵守《規則》所訂明的保證金、雙價調整金和利率現金調整金的要求,因而按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的協定,本公司應負責保證上述該等要求均為傳遞有關該綜合賬戶的指示的所有人士所遵守,如同其每一人本身已也是該綜合賬戶操作的利益所惠及的顧客一樣。
18 責任的限制及彌償
18.1 凡客戶就本協議,任何合約或有關任何金融期貨交易的任何作為而蒙受任何直接、間接或從屬損失或損害(包括經濟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及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均不須對此負責,除非此等損失或損害是因本公司或上述任阿人士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起的。客戶保證彌償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因根據客戶或授權人的任何指示而作出的事項或不作出的事項、或就本協議、任何合約或有關任何金融期貨交易的任何事項或由於客戶違反本協議、任何合約或任何金融期貨交易項下客戶須向本公司履行的義務而招致的所有對本公司及上述任何人士提出的所有費用、收費、損失、申索、損害賠償、債務、要求或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任何申索、要求或法律程序而引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
18.2 除本公司可享有的留置權、抵銷權利或其他權利外,本公司還有權隨時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用客戶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賬戶結存,以抵銷按本協議所提供的彌償保證,或抵銷任何因依據本協議而提供的服務的收費、費用或欠付本公司的款項,即使上述的賬戶結餘及客戶的負債並非以同一貨幣表示亦然。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以本公司當時通行的匯率
進行任何所需的貨幣兌換。凡因本公司按照此項授權行事而導致客戶蒙受任何損失或債務責任,客戶均放棄客戶因此而對本公司享有的任何的權利、及放棄對本公司提出任何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
19 共同及各別責任及繼承人
19.1 如果客戶由兩名或以上個別人士組成:
i 賬戶須由該等人士以聯權共有人方式擁有,並適用在生者取得權原則,該等每名人士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義務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
ii 本公司可以從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接收指示,向其任何一人發出收據以及就任何目的與該任何一人交涉,而本公司不會負責確定本公司從該任何一人所收到的指示的目的或該指示是否恰當,也不會負責在該等人上之間處置所交收的款項或證券。本公司保留權利酌情決定要求所有該等人士以書面發出指示;
iii 本公司向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作出任何付款,即屬本公司對其每一人所負義務的有效及完全解除,而不論有關款項是在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或不止一人死亡之前或之後支付的;
iv 本公司向該任何一人發出任何通知和通訊,將視為向賬戶全體聯名人士發出通知;及
v 根據《遺產稅條例》(香港法例第 111 章)的規定,於該任何一人死亡(該等人士中其他人仍生存)時,本協議不因此而終止,而死者在賬戶中的利益須立即歸屬於該(等)在生者,並以該(等)在生者的利益而享有,(以及(如果所有該等人士均已死亡)在出示該最後在生者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時歸屬於最後在生者的法定代理人),但該已死亡人士所產生的債務仍可由本公司對該已死亡客戶的遺產強制執行。該
(等)在生客戶在其任何一人知悉上述任何死亡事件後須立即以掛號郵件方式書面通知本公司,該通知須寄至香港中環交易廣場一期 48 樓(收件人:客戶服務部)。
19.2 本協議對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任人和受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
20 修改
客戶同意,本協議條款如有變更,本公司隨時以書面給予客戶合理通知後即可修改本協議。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將於該通知期屆滿時生效;客戶如不終止賬戶即視為已接受修訂的條款。
21 客戶身份規則
儘管有第 3.3 條所述規定,如果客戶執行在期交所掛牌的金融期貨交易,不論是否全權委託性質,也不論是作為代理人或是以主事人身份與其顧客進行配對交易,客戶茲同意,若本公司就該交易接獲期交所、證監會和/或任何其他有關的監管或監察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香港監管機構”)的調查,下述規定即適用。
21.1 根據下文所述規定,客戶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此要求須列明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時,須立即將其本身以及(就客戶所知)在相關交易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和其他聯絡資料通知香港監管機構。客戶亦須將負責發起有關交易的其他方(如非客戶/最終受益人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和其他聯絡資料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21.2 如果客戶所執行的交易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執行的,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此要求須列明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時,客戶須立即將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和其他聯絡資料以及(如適用者)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指示客戶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和其地聯絡資料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21.3 如果客戶所執行的交易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執行的,在客戶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被撤銷時,客戶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速通知本公司。如客戶的投資權力已被撒銷,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此要求須列明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時,客戶須立即將已就該等有關交易給予指示的該(等)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和其他聯絡資料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21.4 如果客戶知道其顧客是以中介人身份為其相關顧客執行交易,而客戶並不知道該已執行的交易所涉及的該相關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和其他聯絡資料者,客戶特此確認:
i 客戶已與其顧客訂有安排,據此客戶有權在被要求時立即向其顧客取得或促使取得第 21.1 條和第 21.2 條所述資料;及
ii 在本公司就任何交易提出要求時,客戶將盡速向就執行有關交易發出指示的顧客要求提供第 21.1 條和第 21.2
條所述資料,並於收到其顧客提供資料後盡速將該等資料提供予香港監管機構。
21.5 客戶聲明、保證及xx,如有需要,客戶已/會向其就可能執行的交易所涉及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有關同意或豁免,以使將該等顧客、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和在該等任何交易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該(等)人士,以及(如非顧客/最終受益人者)負責發起有關交易的該(等)中士的身份和聯絡資料提供予香港監管機構。
21.6 如客戶身處已制定任何保密法律的司法管轄區或受任何保密法律的司法管轄,客戶確認在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其放棄與本協議的條款相關的所有該等保密法律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本第 21 條所預期的由任何香港監管機構作出的任何調查。
21.7 本條的規定即使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22 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資❹規則
22.1 如客戶給予或已給予本公司常設授權,指示本公司處理本公司不時代客戶收到或持有的任何資金和/或證券(包括但不限於由本公司持有作為保證金的證券)及/或將該等證券存入任何結算所或代理經紀,則以下條款將適用:
i 客戶可隨時通過向本公司發出 30 日事先書面通知而撤銷該常設授權。
ii 在客戶被本公司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歸類為“專業投資者”的情況下,本公司應將任何該等常設授權作為持續授權處理,並且除非及直至經客戶特別以書面方式撤銷,該授權應繼續有效。
iii 在客戶沒有被本公司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歸類為“專業投資者”的情況下,本公司應將任何該等常設授權視為一直有效至本公曆年最後一日(包括該日)並於此後期滿,但該常設授權經按以下方式經續期則除外:
(1) 在到期日之前,本公司接獲客戶的同意書,同意該常設授權續期不超過 12 個月;或
(2) 若發生以下情況,該常設授權應視為已經續期:
(a) 本公司在常設授權到期前至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通知客戶該授權即將到期以及除非客戶反對,否則該常設授權將在期滿時按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續期不超過 12 個月;及
(b) 客戶在常設授權期滿前不反對續期。
常設授權被視為根據以上第 (iii) 項續期時,本公司應在原常設授權期滿日後一個星期內向客戶發出常設授權續期的書面確認。
22.2 在不損害本公司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本公司可在進行其已持牌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業務的過程中出售或提出出售本公司代客戶收到或持有的任何證券,以償還客戶或其代表對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負債。
22.3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保留本公司不時代客戶收到或持有的任何資金的任何相關利息,並在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處置該等利息。
23 管轄法律
23.1 本協議及其項下所有權利、義務和債務責任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例予以解釋,以及可根據香港法例強制執行。
23.2 如果客戶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註冊的人或公司,客戶委任招商代理人(香港)有限公司,其地址為xxxxxxxxxx 00 x,或本公司所接受的任何其他人,作為客戶的法律文件接收人,以收取任何涉及客戶的法律訴訟的有關通知及通訊。客戶同意就在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任何對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法律文件送達,即構成為對客戶的法律文件的妥善送達。
23.3 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佔性司法管轄權的約束。
24 一般規定
24.1 本協議每一條款均可予以分割獨立於其他條款,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與現時或日後的法律、或期交所、結算所或對本協議標的事項有管轄權的任何機構的規則或規例有衝突,則此等任何條款視作根據該等法律、規則或規例予以刪除或修改。除此之外,本協議在所有其他方面繼續維持全面生效和有效。
24.2 客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其所有義務時,時間在各方面均屬關鍵要素。
24.3 本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視為放棄有關權利、權力或特權、而單次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將不會被視為排除再次或日後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24.4 客戶確認及承諾本協議及其相關附表將不會因錯別字或印刷編輯的原委影響其的有效、和權限性法律約束。
24.5 本協議的條款須遵守市場規定,而且,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均不應刪除、排除或限制在市場規定下客戶的任何權利及本公司的任何義務。
24.6 客戶同意繳納就因客戶居於香港境外或在香港境外從事其任何活動以及其任何指示的執行而應向任何相關機構繳納的任何稅項、稅費、徵費或收費。
25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客戶聲明及確認風險披露聲明(列於附表三)已向客戶全部解釋及客戶已被邀尋求有關此等風險披露聲明之獨立法律及財經意見。客戶並重申聲明其已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並完全明白及接受該內容及同意接受該內容的一切約束。
附表一
電子服務協議
x電子服務協議是附屬於本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賬戶協議,作為該期貨賬戶協議的補充。根據本電子服務協議,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電子服務”)以便客戶可通過電腦或在個人、家庭或小型商用兼容電腦中使用的電話傳送系統(包括可與電訊網絡接駁的裝有調制解調器、終端機或網絡電腦的互聯綱設備)發出電子指示,並取得報價和其他資訊。倘期貨賬戶協議的條款與本電子服務協議的條款相抵觸,則以前者服務協議的條款為準。
1 | 釋義 1.1 | 除另有現定外,在本電子服務協議中界定的詞語與在期貨賬戶協議中界定的詞語具有相同的涵意。 |
1.2 | 除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詞語應具有下述載明的涵意: | |
“指示認收”就一項指示而言(不管是指購買或出售金融期貨或修訂或取消另一項先前己發出的指示)。指本公司收到該項指示所作出的認收。 | ||
“登錄名字”指為存取電子服務而與密碼共同使用的客戶名字; | ||
“電子服務”指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買賣設施,通過電子服務,客戶可發出買賣金融期貨和以其他方式進行金融期貨買賣的電子指示; | ||
“資訊”指任何交易資料、叫價和賣盤價、新聞報導、第三方的分析報告、研究資訊及與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的其他資訊; | ||
“密碼”指為存取電子服務面與登錄名字共同使用的客戶密碼。 | ||
1.3 | 在期貨賬戶協議中,凡“指示”者均視其包括按本電子服務協議中所發出的電子指示。 | |
1.4 | 若客戶同意,本公司可將在期貨賬戶協議第 9 及 12 條款中所指的“交易通知和報告”及“通知和通訊”僅以電子服務的途徑發出。客戶可預先在《客戶資料表 》中或期後以電子服務的形式表示同意。 | |
2 | 使用電子服務 |
2.1 本公司向客戶發給其登錄名宇和密碼後,即可啟動電子服務,而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電子服務已經啟動。
2.2 客戶同意:
i 根據本電子服務協議和期貨賬戶協議使用電子服務;
ii 其僅許可其不時通知本公司的授權用戶使用電子服務;
iii 對其登錄名字和密碼的保密性和使用負責;
iv 對使用其登錄名字和密碼而通過電子服務輸人的所有指示單獨負責;而本公司對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均會假定是由客戶以本公司所收到的時間及形式;
v 若得悉其登錄名字或密碼遺失、盜用或未經授權而被使用,將會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
vi 若其錯誤地輸入登錄名字和密碼超過三次,本公司有權終止其電子服務;
vii 若客戶是以電腦使用電子服務,客戶同意將其電郵地址提供予本公司,並同意若其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將會從速通知本公司,以及在其指定的電郵地址接收本公司向其發出的電子通訊;
viii 客戶同意通過電子服務就本公司僅以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任何通知、結單、交易確認書及其他通訊所作出的同意,是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的;及
ix 在電子服務的各個期間結束後,客戶應立即退出電子服務。
2.3 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本公司會發出一項指示認收。客戶同意,其收到一項指示認收並不保證其指示將獲得執行。若客戶將其指示輸人電子服務後 5 分鐘內仍未收到指示認收,或倘若收到的指示存有誤差,客戶應負責立即聯絡本公司,以確認本公司收到其指示。客戶進一步同意,其未能收到指示認收並不一定表示本公司不會執行其指示。倘本公司同客戶確認已執行其指示但該指示未有反映在指示認收中,客戶仍須負責結算該項買賣。
2.4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承認並同意,其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將難以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且僅在本公司尚未執行指示的情況下,才可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在這情況下,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但儘管客戶收到關於修訂或取消指示的一項指示認收,也不保證本公司將會作出該項修訂或取消。若本公司沒有修訂或取消客戶原本的指示。客戶仍須對該項指示負責。
3 資訊條文
3.1 本公司可通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須就資訊支付費用。本公司會從交易所、市場及傳遞資訊的第三方(合稱 “資訊提供者”)取得資訊。
3.2 資訊屬本公司、資訊提供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且受版權保護。客戶除自用或在自己業務的正常過程中使用資訊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資訊或其任何部分。
3.3 客戶同意:
i 未經本公司及有關資訊提供者事先以書面方式確表示同意,不會複製、再傳遞、傳播、出售、分發、發佈、廣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資訊作非法用途;
ii 不會就任何非法目的使用資訊;
iii 不會將資訊或其任何部分用於設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設立、維持或提供買賣場地或買賣服務,以便買賣任何證券或金融期貨;及
iv 不會向第三方傳播資訊。
3.4 客戶同意遵守本公司以書面發出的合理要求,以保障資訊提供者和本公司在資訊及獲得電子服務中的有關權利。
3.5 客戶應遵守本公司不時就批准使用資訊而合理地發出的指示。
4 知識產權
4.1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和其中包含的軟件屬本公司專有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其不應且不應試圖篡改、更改、取消編纂、逆轉設計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電子服務的任何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亦不應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試圖存取電子服務的任何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同意,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本保證和承諾,或本公司在任何時候合理地懷疑客戶已違反本保證和承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電子服務協議。
4.2 客戶確認其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訊或市場資料可能是第三方專有的資訊或資料。客戶同意,除非事先取得此等權利的擁有人的批准,客戶不會上載、錄製、複製或分發受版權或其地知識產權(以及宣傳和私隱權)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共他材料。
5 法律責任和彌償限制
5.1 對於客戶在本公司、其代理經紀及資訊提供者不能合理地控制的情況下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責任,本公司、其代理經紀及資訊提供者均不負責。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i 在不受本公司控制之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而延遲、未能或不準確地向本公司發出的或從本公司收到的通訊;
ii 第三方所進行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其已準備的市場資料及其他資訊有延誤、不準確或遺漏之處,或其未能進行該等研究和分析、及未能準備該等市場資料及其他資訊;
iii 未經授權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使用客戶的登錄名字及/或密碼;及
iv 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限制、勞資糾紛、任何市場或交易所關閉或其正常交易秩序中斷、惡劣天氣狀況以及天災。
5.2 對於因客戶違反期貨賬戶協議(包括本電子服務協議)、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任何版權,所有權權利及私隱權而引起的任何及所有索價、損失、責任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客戶同意為本公司、其相關代理人和資訊提供者抗辯、並向其作出賠償,使其免受損失。此項義務在期貨賬戶協議(包括本電子服務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6 終止電子服務
6.1 本公司保留可基於任何原因全權酌情決定終止客戶存取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而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及受到任何限制;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使用客戶的登錄名字及/或密碼、違反本電子服務協議或期貨賬戶協議、本公司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提供者取得任何資訊或本公司與資訊提供者所簽訂的一項或多項協議受到終止。
6.2 倘本公司終止電子服務,資訊提供者及本公司均對客戶將不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若終止電子服務是直接或間接由於客戶或其授權用戶的過失而造成或導致的,本公司將按比例向客戶退回自作出該項終止日期起客戶可能已就未向其提供的某部分電子服務所付的任何費用。
7 風險披露
客戶承認並接受使用電子服務須承擔下述風險:
7.1 若客戶通過電子服務進行交易,客戶須承擔與電子服務系統有關的風險,其中包括硬件和軟件故障、因任何系統發生故障而導致未能根據客戶的指示執行其買賣盤,或未能完全執行其買賣盤。
7.2 基於難以預計的通訊擁塞及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不可靠;而通過電子服務所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制於在傳遞和收取客戶指示及其他訊息方面出現延誤、在執行客戶指示方面出現延誤、或執行客戶指示時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價格不同於發出指示時的當時價格、傳遞中斷或訊號消失;須承擔的風險是在通訊上可能出現誤解或錯誤的情況;以及可能難以取消經已發出的指示。對於客戶因該等中斷或延誤或第三方存取資訊而可能招致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若客戶並不準備承擔該等中斷或延誤的風險,客戶不應向本公司發出任何電子指示;及
7.3 通過本公司的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的市場資料及其他資訊可由本公司從第三方取得。雖然本公司相信此等市場資料或資訊可以信賴,但本公司和任何該等第三方均不保證此等市場資料或資訊是準確、完整或適時的。
8 一般事項
8.1 若雙方有任何異議,客戶同意以本公司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8.2 倘本公司與香港聯合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聯交所資訊公司”)已簽訂特許權協議,客戶授權本公司向聯交所資訊公司提供與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的電子服務有關的資訊,使本公司可遵守本公司在其與聯交所資訊公司就市場資料饋送所簽訂的特許權協議下的義務。
附表二
個人資料搜集表
x聲明乃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規定提供予本公司的個別客戶。在本聲明中所界定的詞語與期貨賬戶協議中所界定的詞語具有相同的涵義。
1 披露義務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隨附客戶資料表所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若客戶未提供該等資料,客戶將無法在本公司開立賬戶,因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開立和管理該賬戶。
2 個人資料的使用
2.1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無綸是否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亦無論客戶是否收到載有本資料的期貨賬戶協議前或後予以提供),均可由以下任何公司或人士(各稱“資料使用者”)使用:
i 本公司及/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 集團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
iii 集團在執行客戶指示和經營集團業務時而授權的任何人士(如律師、顧問、代理人、託管人、核數師等);
iv 任何作為或被提名為集團對客戶所能行使權利或義務的受讓人;及
v 根據適用於集團屬下任何成員的法律、規則或規例規定的任何政府或監管或監察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或交易所或結算所。
2.2 目的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均須予以保密,但可由任何資料使用者就以下目的使用:
i 為資料使用者本身或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新的或現有的客戶核實及信貸查核程序;
ii 持續地管理賬戶,包括收取到期賬項及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權益;
iii 設計更多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銷集團的產品;
iv 將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以便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將某些職能或服務外判給海外服務提供者);
v 將客戶的個人等資料進行比較(而毋須考慮資料來源,亦毋須考慮該資料是否從資料使用者或其地人士中取得),以便(A)查核信貸;(B)核實資料及/或(C)提供或核實可能需要的資料,以便進行資料使用者或其他人士認為適合且獲得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許可的行動(包括與客戶或其他人士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 按任何其他協議或服務的條款提供的客戶個人資料;
vii 因為需要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法院指令或任何監管、監察、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或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指令;
viii 任何有關執行客戶指示、向客戶提供服務或涉及集團的業務或交易。
3 查閱和更正資料權
根據《條例》的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更正其戶口的個人資料。一般而言,在符合若干豁免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有權:
i 查詢本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和可理解的形式取得客戶個人資料,而須繳付的費用亦不得過高;
iii 要求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在其提出有關查閱或更正資料之要求遭拒絕的情況下獲知遭拒絕的原因,並對該拒絕提出反對。
4 聯絡人士
x客戶希望查閱及/或更正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客戶應將其要求發往以下地址及人士:xxxx
xxxxxx 00 x
xxxx(xx)有限公司資料保護主任
附表三
風險披露聲明
x聲明旨在概述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並不涵蓋該等買賣的所有相關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 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會有極大的虧蝕風險。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基本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 ”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賬戶內任阿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關於保證❹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你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有很高的風險。由於期貨的基本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相對大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有利有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基本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本公司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即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的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有很高的風險。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暸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如所購人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設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如“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司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權可能涉及很高的風險,且可能不適合每位投資者。投資者在參與期權交易前應確保其瞭解該等風險。
期貨與期權的其他共同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本公司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甚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以及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
(包括期權行使權),以反映合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❹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暸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❹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繋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本公司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發行人的風險
某一金融期貨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可能無法於任何相關的到期日履行其在有關的金融期貨下的義務。金融期貨的價值預期會因投資者對有關的金融期貨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的信貸能力的整體評估而受到部分影響。發行人或交易對手的信貸力的任何減低可能會導致該金融期貨的價值減低。例如:如果擬議或已經對某一金融期貨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展開破產程序,則該項金融期貨的持有人或當事人所得的回報可能有限,而且將可能嚴重延誤討回任何金額。為了評估風險,你應考慮發售文件中提供的有關相關金融期貨的所有資料,並在你認為適當或必要時向你的獨立專業顧問徵詢意見。
本公司就你在本協議之下與第三方訂立的任何金融期貨交易作為你的代理人行事。就某一金融期貨交易而言,該交易之下的權利及義務完全是相關金融期貨交易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與你之間的權利及義務。因此,你須承受相關金融期貨交易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及其他風險。本公司未曾亦將不會對任何發行人或交易對手進行盡職調查,亦不就某發行人或交易對手的信貸能力或其他方面作出任何xx。
11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或系統性風險因有關市場的經濟、地理、政治、社會等因素而產生,並受與整個市場相關的各種可變因素所影響。例如:如果某人投資於在香港上市的金融產品,該項投資將須承受與整個香港市場相關的系統性風險。當發生任何事件影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所有金融產品將受到影響而出現價格上升或下跌的情況。此風險對持有該市場上的單一金融產品或多種金融產品組合的投資者均適用。只要投資者繼續持有該等產品,則無可避免地須承受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你應知道無論你如何分散投資,市場風險仍是無法消除的。你應在你認為適當或必要時就管理(但非消除)市場風險徵詢專業意見,並應注意過度投資於某單一市場的風險。
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本公司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3 提供代存郵件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賬戶的確認書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14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地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15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本公司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6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x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7 新興市場的風險
某些特殊風險可能與根據新興市場的法律成立、以新興市場為基地或主要在新興市場經營業務的發行人及交易對手的金融產品交易及投資(“新興市場產品”)相連,或與該等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有關。新興市場國家包括其金融市場的發展未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成員國的金融市場的所有國家。
引致與新興市場產品相連的風險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新興市場比經合組織成員國存在較多的政治及經濟不明朗因素。此外,有些新興市場國家並無已完全發展或清晰的法律、司法、監管或結算設施制度,而且會計標準可能明顯不同。該等市場在流動性或透明度方面較經合組織國家的市場低。可能還存在其他特殊風險,上文並非旨在完全或詳細羅列所有可能的風險。
只有具備充足能力評估各種特殊風險並有充足資源承受在新興市場產品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的投資者方應進行新興市場產品交易。在對新興市場產品作出任何投資前,你應獨立地使你(及你的客戶(如適用))瞭解並明白有關風險的重要性,並應就投資目標、經驗、財政及營運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獨立地評估該種投資是否適合你(或你的客戶(如適用))。你亦應確保你(或你的客戶(如適用))充分瞭解交易的性質、你或他們所訂立的合約關係以及你或他們須承受的虧損風險的性質及程度。
與買賣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及股票指數期權合約有關的免責聲明
以下免責聲明乃依據買賣股票指數期貨合約規例第(020)條及買賣股票指數期權規例第(024)條的規定向客戶作出,請客戶閱讀及注意有關內容。
18 有關股市指數期貨合約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恒指公司”)現時刊印、編制及計算多項股市指數,並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恒生資訊”)的不時要求刊印、編制及計算其他的股市指數(僅就本第 18 條而言,該等指數統稱“恒生指數”)。各個恒生指數的標記、名稱以及編制及計
算程序均為恒生資訊的獨家財產並為恒生資訊所專有。恒指公司已經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僅就本第 18 條及本附表第 19 條而言,簡稱“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僅以用作設立、營銷及買賣以恒生指數中任何一項指數為基準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恒生指數中任何一項指數的編制程序及基準以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分股份及系數可隨時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由恒指公司作出變動或更改,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經期交所指定的期貨合約須參考將予以計算的另一或其他替代指數進行買賣及結算。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恒指公司均不就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與其有關的任何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保證或xx或擔保,且並無就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類別的任何該等保證或xx或擔保。此外,對於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用於期貨合約及/或其交易、或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的編制及計算中的任何不準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恒指公司無法(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而導致)的編制及計算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或因此而使買賣期貨合約的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恒指公司均不就此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概不就或因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而針對期交所及/或恒生資訊及/或恒指公司提出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均完全瞭解本免責聲明,且不會對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或恒指公司作出任何依賴。為避免疑問,本免責聲明概無在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與恒指公司及/或恒生資訊之間構成任何合約關係或準合約關係,亦不得被詮釋為已構成該種關係。
19 有關股市指數期權合約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恒指公司”)現時刊印、編制及計算多項股市指數,並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恒生資訊”)的不時要求刊印、編制及計算其他的股市指數(僅就本第 19 條而言,該等指數統稱“恒生指數”)。各個恒生指數的標記、名稱以及編制及計算程序均為恒生資訊的獨家財產並為恒生資訊所專有。恒指公司已經許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僅以用作設立、營銷及買賣以恒生指數中任何一項指數為基準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恒生指數中任何一項指數的編制程序及基準以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分股份及系數可隨時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由恒指公司作出變動或更改,而期交所可隨時要求經期交所指定的期權合約須參考將予以計算的另一或其他替代指數進行買賣及結算。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恒指公司均不就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與其有關的任何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保證或xx或擔保,且並無就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給予或暗示任何類別的任何該等保證或xx或擔保。此外,對於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用於期權合約及/或其交易、或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的編制及計算中的任何不準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恒指公司無法(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而導致)編制及計算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一項指數、或因此而使買賣期權合約的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恒指公司均不就此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概不就或因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而針對期交所及/或恒生資訊及/或恒指公司提出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進行期權合約交易的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方均完全瞭解本免責聲明,且不會對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或恒指公司作出任何依賴。為避免疑問,本免責聲明概無在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與恒指公司及/或恒生資訊之間構成任何合約關係或準合約關係,亦不得被詮釋為已構成該種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