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xxx监理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含暂列金额
x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x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价规则的,下浮 %计取。本工程监理费用计算基数以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签约酬金(大写): / (¥ / )。
计算公式:
注:暂按各施工项目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为基数计算的监理费用×(1-中选下浮率),计取签约酬金;工程完工后按工程审计结算价为基数计算的监理费用×(1-中选下浮率),计取实际总酬金。
包括:
1. 监理酬金: /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1. 监理期限:
本合同计划自监理合同签订至完成全部监理范围内的工作服务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收集完、取得备案表、保修期满为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浙江省江山市。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xx) 监理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略,见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其他资料。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根据本工程施工范围的全程监理,具体详见施工图及施工招标文件。工作内容: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实施监理,主要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投资、进度、合同管理以及协调有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对本工程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落实之责。
2.1.2监理具体内容:
(1)根据施工图的设计和预算,协助委托人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参与工程设计变更单审核。
(2)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审核开工报告,复核定位、放线、标高、轴线等。
(3)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每个施工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总进度节点控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计划优化方案。
(4)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监督、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信息及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工程情况。
(5)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做好相关询价及试验工作。
(6)组织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参与对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审核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工程施工中任何变更事项,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给业主单位;涉及工程量变更及时做好现场原始数据记录及影像资料留存,并督促施工单位在一周内上报工程量签证资料。
(7)组织和参加定期召开的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的有关争议,协助委托人处理索赔事项。
(8)组织检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并留存好影像资料。发现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通知业主单位。
(9)协助委托人审核承包合同文件,审查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定期编制报送每月监理报告及时报送专项、分部、竣工验收报告。
(11)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2)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质量标准。
(13)属监理职责、义务范围内的其他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2)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政府批准的计划批文、建筑红线图、施工图;
(4)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补充协议等;
(5)衢州市、江山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
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
现场监理员: ;注册号: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施工承包人应没有经营性的隶属关系和雇佣关系,并且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诚信、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项目部监理机构人员承接业务个数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 1104-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江山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3.2对监理单位及项目部监理机构人员要求:
(1)监理单位应自备监理过程中所需的仪器和检测设备(如:电脑、打字复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工具和劳保用具等),相应的费用含在报价中。
(2)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现担任总监的项目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 1104-201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江山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除本项目外不得承接其他业务,一经发现,委托人可处以合同价10%的违约金。
(3)总监理工程师月正常施工日到位率达到30%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月正常施工日到位率80%,监理员月正常施工日到位率达到100%。有事必须向委托人代表请假。
(4)委托人发现监理企业在做资料时弄虚作假,对该企业作出1年内不得参加我公司招投标的处罚。
(5)根据委托人刷脸考勤记录(电脑刷脸考勤机由施工单位提供,与监理单位共享),在施工时间内总监理工程师正常施工日到位率不足30%,每天按1000元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正常施工日到位率不足80%,每天按500元进行处罚;现场监理人员保证正常施工日到位率不足100%,每天按300元进行处罚。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因承包人原因确需更换,或发包人认为相关人员无法履职,要求其更换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江监服办〔2021〕4号)文件要求审批、备案。
更换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资质、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原先的约定。除因死亡、重大疾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外,其他任何情形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含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应按照项目规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总监更换计取违约金5万元/人次,其他人员3万元/人次,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总监更换计取违约金1万元/人次,其他人员0.5万元/人次。承包人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的,按前述标准加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再享有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3.5 对施工进度管理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落实施工进度管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施工计划的编排工作并按计划推进。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逾期竣工违约金,其计算方法为:每天按500元计算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扣除额以扣完为限。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承包人提出建议;(3)主持本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初审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3)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施工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二份(下月5号前)、监理例会纪要(会后二天内)、监理评估报告(含分部、专项、初验、竣工等,验收前三天)。在每月28号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进度情况,下月进度计划,若进度滞后,应分析滞后原因;在每月10号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个月工期正常顺延签证单(如:高考及中考停工),若有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提交相关有说服力的资料和数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需向委托人提交两套完整的监理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耗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1、本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计价规则,下浮 %计取。本工程监理费用计算基数以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2、其它专业工程的监理费待各专业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完整、移交归档,且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支付至监理报酬的90%;(以扣除暂列金额的签约合同价作为计费额),余款(以结算价为计费额)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清。
3、监理费支付如下:
(1)完成本工程合同价款的50%时,支付本工程监理费的40%;
(2)通过质量评定后7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监理费的70%;
(3)竣工验收(含其它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完整、移交归档,且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支付至监理报酬的90%;
(4)余款(以结算价为计费额)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2.7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在项目监理服务期间,非监理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监理方提供延期服务的,委托人按监理方实际投入成本费用进行签证增加。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履约保证金:
(1)监理人在签订监理合同前向委托人缴纳:履约担保金额为10000元(不计息);
(2)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消防及其它各专项验收)、资料收集好、完成备案后止,涉及评杯工程的,必须保证有相应于评杯的处罚额度的履约担保至评杯结果公布。监理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以上期限内一直有效。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的,由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将违约金以现金方式交入本工程基建账户,逾期不交纳的,委托人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或启动有关理赔程序。
(3)办理期限:合同签订时办理。
(4)履约担保的形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三种:
以现金形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期限内不计息)交入项目使用单位指定的账户中。监理人在履约期间未出现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交纳的:办理前须有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保函出具后,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保函的有效期限天数必须大于合同工期天数,否则委托人将不予接收。实际履约过程中如保函已失效,但该工程未完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办理续保,失效期满30日历天仍未办理的,每天按保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取违约金,从保函失效之日起算,履约担保未办理的,可按本条上述约定计取违约金。保险保函的违约办理: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时,由监理人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委托人(被保险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银行保函违约办理:在合同履约期内,有违约情况需要扣除保证金时,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委托人单次或累次索赔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9.2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人员考勤管理按照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江监服办〔2021〕4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监理单位 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承包人的义务
(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
第五条、双方约定
x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 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乙方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xx) 监理人:(xx)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