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8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11日正式生 效。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8月1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查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运作期:指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具体 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8、开放期: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xxx
xx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产品委员会 和私募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 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 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 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 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渠道管理部、 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支持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xxxxx: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 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 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董事、总经理,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民生银行,曾先后任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xxx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序列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产品风险管理中心处长,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Xxxxx Xxxxx先生:董事,学士。历任Xxxxxxxxx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霸菱资产管理) 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公司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兼任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 行 董 事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xxxxx: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xxxxx: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
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政府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xxx: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xxxxx:监事会主席,博士。历任山西大学数学系讲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一重组办公室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事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总经理,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理事。
xxxxx:监事,硕士。曾任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主任、香港xxx王律师行见习律师、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香港分行法律经理、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经理、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董事、xx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合规部门主管(执行董事)。自2008年至今就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现任亚太区
法律部门主管(董事总经理),香港律师会会员,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
xx女士:监事,硕士。曾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向家坝工程建设部财务结算中心职员,自2010年起就职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计划财务部职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xxx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信证券、银华基金、信达澳银基金公司, 2008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管理部总监。
xx先生:监事,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信贷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2019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xxxxx:监事,硕士。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保障部、集中交易室。2020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xxx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国有银行 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机关人事 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 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x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xxx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
副处长、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xxx先生:董事会秘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 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xx女士:督察长,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7年至2011 年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在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在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在方正 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3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 2020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至 今担任民生加银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4月至2018年8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 至2018年9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 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担任民生
加银鑫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担任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至2020年3月担任民生加银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至 2020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至2021年1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xxx女士(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xxx
成员:公司高管xxx、公司高管xxx、投资部总监xxx、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xxx、固定收益部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xxx、资产配置部总监xx、量化投资部总监xx、交易部总监xxx
xx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投资部总监xxx、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xxx
成员:公司高管xxx、公司高管xxx、成长投资部总监xx、权益研究部总监xx、交易部总监xxx、资产配置部总监xx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固定收益部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xxx
成员:公司高管xxx、公司高管xxx、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xxx、固收研究部总监xx、交易部总监xxx
x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资产配置部总监xx、量化投资部总监xx成员:公司高管xxx、交易部总监xxx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x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
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xxxxxxx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00x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 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
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 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 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xxx.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
(2)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0xxxxxxx(xx)xx00x0000- 0000x、00x
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00x0000- 0000室、14层
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68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7092611
(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5)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xx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0xx0xxxxxxxx注册地址:xxxxxxxxx0xx0xx0x00x000 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 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00-00000000
(7)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0x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xxxxx00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31;000-0000-000
(9)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xxxx: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1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516244
客服热线: 000-0000-000
(1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00x0xx
x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1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310
(13)名称: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x0000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00x
0000x(x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3或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联系人:xx
(1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xx0x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58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0x000x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联系人:xx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网址:xxx.xx.xxx.xx
(1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000-000-000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网址:xxx.xxxxxxx.xxx.xx
(18)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x00x0#x0x、0x、0x
xxxx:xxxxxxxxxxxx00x0#x0x、0x、0x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91-87383610
(2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000-0000-000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943636
(2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xxxxx:x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7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492962
(22)名称: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x00x
xxxx:xxxxxxxxx000x00x(x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23或0000000000
联系人:xx
(2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x000x(xx:xx00),0000x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x000x(xx:xx00),0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48
(24)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00xxxxx:xxxxx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222276
(2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74
(2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x00x0xx000x
办公地址:xxxxxxx0000xxxxxxxxx000x000x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596916
(2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x0xx0xxxxx:上海市xx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20-87597505
(2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xxxxx000
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0xx 0x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6800423
(29)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xxxxxxxxx)
xxxx:xxxxxxxxx000xA1002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5085991
(3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x00x0000xxxx:xxxxxxxxxxx00x00x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2680827
(31)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00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710161
(32)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277号3层31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传真:021-52975270
(33)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000x0x0000xxxxx:上海市xx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509777
(34)名称: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00x00xxx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xx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xxx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
(35)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00xxxxx:xxxxxxxxxx00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017转1转8
联系人:黄河
(36)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0x000x
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000xx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889283
(3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xx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3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xxxx00x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39)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00xxxxx: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4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8
(4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xxxxxxx000x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86
(4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00x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xxXx00xxxxx:xx
客服电话:9557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x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00x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xx、安冬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xxxx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0xxxxxxxxxx0x
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0x执行事务合伙人: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
电话:010-85085000 0000-00000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xxx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8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三、募集情况
x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801,263,541.05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96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该日的有效申购予以全部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 运作期间,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每个运作期结 束后或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 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公布首个或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查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 T | 赎回费率 |
T<7 天 | 1.50% |
T≥7 天 | 0.00% |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x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00%,T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本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50,000.00份本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x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0×2.0000=20,000.00(元)赎回费用=20,000.00×1.50%=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700.00元。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超过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本基金规模上限。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运 作期(如有)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 请所需资金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 部分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运作期(如有)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是指投资人在开放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时,约定在指定运作期期末赎回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回业务时,即为同意在约定运作期末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额。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具体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 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严格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结合的策略,确保在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3)对各类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4)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
资产类别。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优先配置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 级的债券品种。此外,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 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 上,本基金将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在此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 鉴 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x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将选择与运作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宏观策略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判断证券市场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信用风险评估的分析报告。
3)金融工程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4)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5)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6)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7)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不含A-级)的短期融资券;
(4)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不含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行权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运作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20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运作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半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半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同期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运作期内按照每日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00%(含)到3.00%(含),基金管理人将在募集期及每个开放期起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布具体的利差值。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原则上为6个月,因此选择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加上利差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95,692.86 | 99.98 |
8 | 其他资产 | 65.31 | 0.02 |
9 | 合计 | 295,758.17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证券。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65.31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5.31 |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 年度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0.95% | 0.02% | 0.89% | 0.01% | 0.06% | 0.01% |
2019 年度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0.94% | 0.02% | 2.30% | 0.01% | -1.36% | 0.01% |
2020 年度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0.31% | 0.00% | 2.31% | 0.01% | -2.00% | -0.01% |
2021 年度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85% | 0.02% | 2.30% | 0.01% | 0.55% | 0.01%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5.13% | 0.02% | 7.79% | 0.01% | -2.66% | 0.01% |
注:①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半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②本基金于2019年2月27日暂停运作,并于2020年11月23日恢复运作;
③本基金于2021年12月8日暂停运作,并于2022年12月5日恢复运作。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基金组合,基金管理人开展基于“影子定价”和 “摊余成本法”之间偏离度的压力测试,对各种情景压力下基金组合偏离度表现进行测试。当压力测试结果到一定标准后,进行预警或调整,提前防控偏离度风险。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01%,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在每个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公告基金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下一个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
18、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19、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20、进入开放期;
21、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货币
市
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x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货
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
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
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
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基金在运作期内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有效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币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前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除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以及高等级、短久期信用债外,其他信用类债 券流动性在特定时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在流动性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 在深入研究各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历史流动性和未来流动性,对各类固定收益类工具 流动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在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谨慎配置次级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市场流动性较弱的资产;对于其他信用类债券类资产,精选 行业景气度和信用品质均较好的个券,合理安排各资产到期时间分布,保障基金流 动性安全,保证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行权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x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5、实施侧袋机制。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四、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合并方案
x基金的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三、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录在线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
信、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x.xx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x基金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 公告名称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次分红公告 |
2021 年 11 月 23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2021 年 11 月 23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21 年 12 月 8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公告 |
2022 年 01 月 24 日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2 年 01 月 24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第 4 季度报告 |
2022 年 03 月 30 日 |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
2022 年 03 月 30 日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
2022 年 11 月 30 日 | 关于恢复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运作期运作的公告 |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