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二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且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要求担任过一个( 含)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公路工程施工经验 3 年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东招施工[2021] 号
招标项目名称: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
招标单位:东阳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正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联 系 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00
编制时间:2021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东阳市交通运输局(公章)备案时间:2021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84
九、承 诺 函 10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东招施工[2021] 号
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列入东阳市政府投资计划,本项目的发包人为东阳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现对本项目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本项目为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本次招标共设 1 个标段。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含巍东线重丘路段的塌方点治理、路肩修复和涵洞修复,清方数
量约 13500m3,涉及桩号 K12+858-K29+014;佐桥线镇石井坑村口上边坡塌方点治理,清方数量约 1400m3,位置桩号 K16+650。工程规模:C20 片石砼挡土墙 1786.3m3,M7.5 浆砌块石挡土墙 174.7m3,边坡防护 4439.1m2(其中主动柔性防护+厚层基材防护 2330.3m2,厚层基材防护 666.3m2,框格锚杆植生袋防护 1442.5m2。),D750 圆xx 121m,D1000 圆xx 17m。
计划工期为:12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质量要求:合格工程。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二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且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要求担任过一个(含)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公路工程施工经验 3 年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
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4.1 请于 2021 年 月 日起,从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请点击本公告后的“招标文件”、“工程预算书”等字样链接下载)。
4.2 本次招标,招标人不向投标单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但投标单位需要纸质招标文件或图纸的,请于 2021 年 月 日 17 时前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注:本次招标文件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电子版招标文件为准)。
5.1 由投标人交易员通过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投标确认系统进行投标确认;
5.2 投标确认截止时间:2021 年 月 日 时 分;
5.3 投标人应进行投标确认后方可参加投标。
5.4 投标企业未办理网上数据库更新手续的,请登陆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咨询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根据《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有序推进招投标工作保障复工复产的通知》(金资交办【2020】2号)文件精神,在坚持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做好复工复产工作,本项目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
6.1 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采用现场递交或快递的方式递交给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快递使用邮政快递(EMS)或顺丰快递,不接受其他快递。快递送达截止时间 2021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送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四楼东阳分中心上午时间为准。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收件人:楼女士、郭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收件单位: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收件地址:东阳市艺海北路 388 号 B 幢西区 14 楼办事大厅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外包装的寄件人与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代表一致。
6.2 现场递交和快递的外包装不得显示单位名称,备注应注明:“东阳市 2021 年“烟花”
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工程投标”。★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
6.3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 2021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十楼开标室(东阳市艺海北路 388 号,广福东街与艺海北路交叉口总部中心大楼 B 栋西区)(具体地点有变化时由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另行通知)
6.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未进行投标确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东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标人:东阳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浙江正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东阳市十字街 198 号 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88 号二楼
联系人:xx 联系人:李燕肖
电 话: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东阳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东阳市十字街 198 号 联 系 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正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88 号二楼联系人:李燕肖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东阳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工程。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 主要人员资格:见附录5 机械设备要求:见附录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陆“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提出,并在提出的同一时间电话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不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 公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以便下载招标文件需要澄清 |
的内容。如果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
3.2 | 投标报价方式 | 1、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报价。 |
3.2.1 | 投标报价 | 1、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财政审核后的预算价为: 元,投标 控制价为财政审定预算价下浮 3 %,即 元。 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废标处理;低于招标控制价 80%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作废标处理。 2、招标人设有风险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 85%为风险控制价。若投标人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金额。 报价大于或等于最高限价者为废标。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6 万元整 通过银行交纳的:应当从本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下列帐户内(四选一): 一、收款单位名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 二、收款单位名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东阳支行 三、收款单位名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四、收款单位名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银行帐号登陆系统获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通过保险公司保函方式交纳的:应登录系统获取保单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注:投标人通过系统“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 向招标方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以系统查询到账为准,采用保险保函方式的以系统保单显示时间为准。报名及保证金缴纳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系统注册、 报名,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另加 1 份电子版以及以Excel 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U 盘),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投标文件副本 6 份。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x层封套: 投标人名称: 正本(副本)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 ||
外层封套: | ||||
送达投标文件地址: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要求和时间 | 1、投标文件内包按招标文件要求,外包封用牛皮纸包封,外包封上仅需张贴一张现场送达单,格式详见附件。 2、直接送达单及包裹外观其他部分均不得显示单位名称或标志。违反本条的,作投标无效处理。 3、投标文件现场送达的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月 日 时 分。 注: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 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十楼开标室(东阳市艺海北路 388 号,广福东街与艺海北路交叉口总部中心大楼B 栋西区)(具体地点有变化时由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另行通知)。 |
5.2.1 | 开标程序 | 1.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建立钉钉直播群,将钉钉直播群号公布到 QQ 群(QQ 群号为 52446475、742707854)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启封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2.由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将现场的视频公布到直播群进行确认。 3.由招标代理公司逐一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现场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4.投标基准价的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由业主代表随机抽取,并将现场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5.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公司将现场宣布结果的视频公布到直播群进行确认。以上环节均由主管部门、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以1:3比例随机抽取),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在选评标委员会中推荐或随机抽取产生。 |
6.4.1 | 履约能力审查内容 | (1)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审核。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为合格,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的为不合格; (2)不良行为审核。中标候选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及东阳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或建设主管部门官网上)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公告期内的,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信誉度为 D 类的企业,按履约能力不合格处理。 (3)在建项目审核。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规模超过 200 万元的其它工程项目(含预中标工程)中有任职,按履约能力不合格处理。 |
6.4.4 | 评标结果公示 |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和依据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2 %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形式: 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出具的银行保 函、县级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保单或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
9.5 | 投诉(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东阳市艺海北路 388 号电话:0000-00000000xxxxxx xx:xxxxxxx 00 x 电话:0000-00000000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人民路 220 号 电话:0000-00000000 |
10.2 | 缴纳交易服务费 | 补充10.2款: 10.2 中标候选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交纳服务费(按东价2018(25)号计取)。 |
10.3 |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施工单位对防治扬尘污染的管理按《东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东政发【2015】45号)文件执行。 |
10.4 | 公共资源领域涉黑涉恶线索举报 | 有黑恶势力在招投标领域有组织的串标、围标,主导招标进程、招标结果,强揽项目;阻挠、恐吓其它竞标者,恶意竞标;恶意投诉,阻挠中标结果, 阻挠合同签订等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电话: 110 或 0000-00000000 |
10.5 | 疫情防控期间专项 经费 | 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 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在建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及费用索赔问题的指导意见》 (金市建建〔2020〕8 号)文件及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
10.6 | 农民工无欠薪措施 | 施工单位应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实施方案》、《“东阳无欠薪”行动专项方案》和《开展“东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相关的管理等事项按《东阳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人社【2018】223号)、东阳市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两备案一承诺”制度的通知》 及东阳市相关规定执行。 |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文字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资质等级要求 |
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 复工程 | 投标人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二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资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财 务 要 求 |
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 复工程 | 承诺提供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业绩要求 |
东阳市 2021 年 “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实际竣交工日期为准),以一个合同段完成过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 |
注:1、已完工程交(竣)工验收项目的业绩证明,必须同时附:(1)①质量相关文件业主出具的质量评定报告,或业主(公路或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交)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③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④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2)合同协议书和质量相关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3)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书;如质量相关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业主相关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信誉要求 |
东阳市 2021 年 “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
标段名称 | 人员 | 资格要求 | 数量 |
东阳市 | 项目负责人 | 1.担任过一个(含)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公路工程施工经验 3 年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规模超过 200 万元的其它工程项目(含预中标工程)中任职。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无行贿 犯罪行为。 | 1 |
2021 年 | |||
“烟花” | |||
台风公 | |||
路水毁 应急修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担任过一个(含)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公路工程施工经验 3 年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 类) | 1 |
复工程 |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担任过一个(含)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 年及以上,并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1 |
注:1、拟委任的本合同主要负责人,应附有效证件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包括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及:
(1)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2、主要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的专业要求公路相关专业。
3、表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同类项目业绩经历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若提供的材料中未体现人员姓名的,应提供业主情况说明材料。
4、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情况说明(须提供近三个月(2021 年 8、9、10 月)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若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须提供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情况说明材料(正本需提供原件)。
5、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6、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7、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备选项目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情况说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8、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标段名称 | 主要机械设备要求 | |
一、机械设备: 履带式单斗挖掘机轮胎式装载机 混凝土搅拌机风动凿岩机 洒水车 8T 以上自卸车 10t 以内载货汽车 蛙式夯土机 二、试验检测仪器水准仪 全站仪 游标卡尺 混凝土塌落度仪器混凝土试模 混凝土回弹仪 | 4 台 4 台 1 台 1 台 1 辆 4 辆 4 辆 1 台 1 台 1 台 3 个 1 台 3 组 1 个 | |
东阳市 2021 年 | ||
“烟花”台风公 | ||
路水毁应急修复 | ||
工程 |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x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
(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不得分包),应符合以下规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685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2]253 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
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控制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所
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4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它错误;
(2)施工工程作业方案(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 40%。
2. 招标文件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上下载,内容均以网上下载电子版为准;当招标文件、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1.1.1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补遗书)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人,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遗书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补遗书。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的补遗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遗书。
1.1.2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遗书)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1.1.3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工程作业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编号的补遗书)。
以上内容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9〕228 号)及(浙交〔2013〕5 号)执行,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6 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含)以下,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废标处理;低于招标控制价 80%的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作废标处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
3.2.8 本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 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
3.5.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中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4.2、4.3>)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应该已经签署;本页不需另行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加 1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 盘),内容
为全套投标文件及 EXCEL 格式保存的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以及 word 或 jpg 格式保存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电子文件。电子文件(U 盘)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人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人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确认,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未经投标确认的或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将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公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钉钉直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建立钉钉直播群,将钉钉直播群号公布到 QQ 群(QQ 群号为 52446475、742707854)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启封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钉钉直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将现场的视频公布到直播群进行确认;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②、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将现场的视频公布到钉钉群进行确认;
(7)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会议结束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席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如有)。
5.2.3 开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必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通,投标人也可在钉钉群中提出质疑,但质疑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投标人对开标过程中提出质疑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钉钉群中进行回复。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6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6.4.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履约能力审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或弄虚作假时,应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6.4.2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履约能力审查合格,并由招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履约能力审查合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4.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
天。
7. 合同授予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1.1.4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 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 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其中:A 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本章第 5.2.2 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 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保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
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6 款、第 6.4.1 项、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上述第(1)项情形时,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在直接发包中,所有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同,签约合同价必须小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
9. xxx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
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九部委 2013 第 23号令办理。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第 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2.2.2 项的规定,招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鉴此,发布第号补遗书。贵方收到后,请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 号补遗书内容) 1..........
2..........
.....
编号: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东阳市交通运输局(盖章)
中 标 通 知 书
:
工程名称 | 面 | 积 | / | ||||
建设地点 | 结构/层次 | / | |||||
中 标 价 (元)/年 | 小写: | 元;大写: | 元 | ||||
中标工程 范围与承包 方式 | |||||||
中标工期 | 质量等级 | ||||||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 |||||||
岗 | 位 | 姓名 | 岗位证书号 | 职称 | 身份证号 | ||
备注 | 1、本中标通知书 份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 页。 2、本通知书一式九份,招标人二份,中标人二份,行业主管部门二份,金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
根据 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本中标通知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人:(xx) 代理机构:(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见证:(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 | ||
工期、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最终报价、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 | ||
工程质量目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 | ||
进行修改和删改; | ||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工程作业方案和 | ||
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 ||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 | ||
齐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的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的规定提供了投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标保证金;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 | ||
他电子制版签名;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 ||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 | ||
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 ||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 ||
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符合规定。 | ||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 ||
限。 | ||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10)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国 | ||
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
(11)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 ||
(12)未发生“投标人须知”第 5.2.2 项规定的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 ||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 ||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①质量 | ||
相关文件,业主出具的质量评定报告,或业主(公路或交通主管部门) | ||
出具的竣(交)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③中标 | ||
通知书;④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
合同协议书和质量相关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 | ||
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 | ||
不予认可。 | ||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书;如质量相 | ||
关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都没有体现工程规模的,必须附业主相关材料,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资 | ||
格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规定。并在“拟委任的项目负 | ||
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资历表”后附: | ||
a.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 ||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 ||
b.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C 类)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 | ||
上述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安全 | ||
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 | ||
称一致。 | ||
(6)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 | ||
录 6 的要求。 |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投标报价:90 分 (2)技术评价:6 分 (3)管理水平:2 分 (4)企业信誉:(-2~2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 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评标价的确定: | ||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 B 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2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招标控制价和低于招标控制价 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8 名时,则直接计算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 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 8 名时,则去除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然后计算其余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K 为复合系数(从 0.40、0.45、0.50 三值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 0、1、2)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p1=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 (1) | 评标价 | 90 分 |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得 90 分; (2)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90-偏差率×100×E1 (3)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90 - 偏差率×100×E2 其中:其中:E1=0.4;E2=0.2。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 ||
2.2.4 (2) | 技术评价 | 6 分 | 质量检测设备 | 0.5~ 1.0 分 | 仅满足资审要求得 0.5 分,功能有提高、 水平更先进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0.5 分 |
技术人员配置 | 1.5~ 2.0 分 | 仅满足资审要求得 1.5 分,资历和经验 较为丰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0.5 分 | |||
施工设备配置 | 1.0~ 1.5 分 | 仅满足资审要求得 1.0 分,配置合理、功能有提高、水平更先进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0.5 分 | |||
施工技术方案 | 0.5~ 1.5 分 | 施工作业和保畅方案表述清楚、合理、可行得 0.5 分,方案关键技术符合实际, 实施的路线明确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1.0分 | |||
2.2.4 (3) | 管理水平 | 2 分 | 施工组织机构 | 0.5~ 1.0 分 | 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得 1.0 分,根据欠 缺情况酌情减分至最低 0.5 分 |
质量保证和保畅 | 0.5~ 1.0 分 | 措施得力得 1.0 分,根据欠缺情况酌情 减分至最低 0.5 分 |
2.2.4(4) | 业绩与企业信誉 | -2~2 分 | 业绩 | 0~2 分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外,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每满足一个以下条件的加1分,最多加2分。 按一个合同段完成过公路养护工程 施工项目。 |
企业信誉 | -2-0 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拟 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养护工程领域中, 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 报的扣2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投标人和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1 | 评标方法 | 第 1 条细化为: 1.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分值(评标价、技术、管理、业绩与信誉得分合计),经监标人当场签证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第 1 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以技术评价和管理水平合计得分较高的优先;技术评价和管理水平合计得分也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抽签决定。经评审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以致于明显缺乏竞争的,经半数及以上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弃权视作不同意否决投标)。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6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 依据。 |
2 | 评审标准 | 评审时,报价得分、业绩与信誉得分部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技术评价、管理水平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打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打分保留一位小数,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3.4.2 | 评标结果 |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第 1 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投标说明); (4)评标结果; (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3)、(4)、(5)项的每一页上签字。 |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它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管理水平: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管理水平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与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各子目的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1%投标价以上时,属重大偏差,则为无效标;
(3)当各子目的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1%投标价以内时,应在报价金额不变和注意报价xx的前提下,对相关单价金额、合价、总额价和暂列金额(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各子目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1%投标价以内,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应在报价金额不变的前提下,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应在报价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列入暂列金额中,相应减少合价金额。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减少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应在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合价除以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得出的单价予以修正投标人所报单价。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 评标价得分 + 技术评价得分 + 管理水平得分 + 业绩与信誉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还应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进行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 年版)上册中的“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 或 | 数 | 据 |
1 | 1.1.2.2 | 发包人:东阳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东阳市十字街 198 号 邮 编:322100 | |||
2 | 1.1.2.9 | 监理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地 址: 邮 编: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36 号)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
8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 元/天 |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签约合同价 | |||
10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元。 | |||
12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程价款的 80%,经结算审核后,发包人再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98.5%,1.5% | |
的工程结算价留作工程保修金。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一年后并按规定履行了 | |
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 |
续上表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13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本项目不适用 |
14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
15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7 份 |
16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 万元 |
17 | 17.3.3(2) |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工 程计量价款的 80%;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工 |
18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20%。 |
19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1.5%工程结算价。 |
20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7 份 |
21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7 份 |
22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10 份 |
23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4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5‰ |
25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法院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1.1 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
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表 4.2、表 4.3、表 4.4)。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2 目细化为:
1.1.2.2 本项目发包人为东阳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通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工程量清单预算;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工程作业方案;
(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其他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补充施工。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含交通组织维护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负责人部,该项目负责人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负责人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补充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劳社监[2009]39 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发包人将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扣除签约合同价的 2%作为代承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劳社监[2009]39 号文)的规定,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
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2)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
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
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接受;
f.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邀请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各项工序过程质量检测,以及接受地方气象局、电力局等专业检测监督。
(3)与第三方检测单位及安保、绿化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单位及安保、绿化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及与其他相关单位配合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安保、绿化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4) 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12 号文《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68 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和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 [2012]679 号文《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xx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xx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众性上访事件。
补充第 4.6.6 项~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
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1.1 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上述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政治因素、交通组织、不利气候、集中施工等的不确定性的综合因素,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安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5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补充第 9.2.10、9.2.11、9.2.12、9.2.13 项:
9.2.10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2.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交通组织维护、维护车辆通行等方面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组织维护方案、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9.2.13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补充 9.4.11 项: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东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东政发【2015】45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拌和场废水进行集中处理或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沥青拌和站应做好防尘、防噪等污染的控制工作,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xx、环保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配合实施“五水共治”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可行的环保监控、洒水防尘、车辆冲洗、道路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xx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通用合同条款 10.1 款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细化为(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尤其对集中大面积施工的工期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补充第 10.3 款: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总体计划的实现。下一个季度计划应在本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下月度计划应在本月的 25 日前报给监理人,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周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周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周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第 12.1 款(6)目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由于相关政策因素需要停止施工的。
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5220-2020)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
补充第 13.2.6 项:
13.2.6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发包人根据本项目管理需要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通用合同条款第 13.6.1(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公路 [2014]21 号)、《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
36 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本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 15.4.2 项细化为:
15.4.2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某一子目数量的变化(增加或者减少),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不对该子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第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依据以下次序原则进行处理: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2-2018);
(2)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9 号)》取定。冬季施工增加费按准二区计取;雨季施工增加费按 II 区 7 个月计取;计取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取 50km;计取基本费用;综合里程按 3km 计取;计取职工探亲费;计取职工取暖费;计取财务费用;计取规费 32.3%;计取利润 7.42%;计取增值税税金 9%;
(3)人工费:采用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人工费(含机械工)按 127.66 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4)材料:按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1 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 款没有规定基期价格的材料,按投标截止日前 1 个月(地方材料为投标截止日前 1 个季度)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金华市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上没有的可采用《金华市信息价》(正刊)与《浙江省信息价》(正刊)信息价,以上信息价均没有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5)无法套用现行任何定额的,则由承包人提出组价方案,由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
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公布的东阳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调价。
x款补充 17.1.6 项:
17.1.6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公路工程 2018 清单》,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2.1.(1)目、 17.2.1.(2)目细化为:
(1)本项目不支持开工预付款。
(2)本项目不支持材料、设备预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 17.3.3 项(5)目细化为:
(5)进度付款按《公路养护工程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工
程计量价款的 80%;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 80%,经结算审核后,发包人再支付至工
程结算价款的 98.5%,1.5%的工程结算价留作工程保修金。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一年后并按规定履
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
通用合同条款 17.5.2 项(4)目细化为:
(4)尾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项目决算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28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交(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45 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他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十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交(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3 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软件)选用。光盘、软件由承包人自备。
补充第 18.10 款: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1]38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 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通用合同条款细化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3‰。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
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2 项细化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将按照实际发生的
费用向承包人支付。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6.4 款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的其他形式: / 。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承包人违反第 9.2.14 项的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原因引起交通事故的;
(15)承包人未在第 18.9 款规定期限内提交竣(交)工资料。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第 22.1.2 项细化为: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
生第 22.1.1 项(2)目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课以每人次 5 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 3 万元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形,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原因引起交通事故的,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n.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5)目情形,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2.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
b.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主要包含巍东线重丘路段的塌方点治理、路肩修复和涵洞修复,清方数量约 13500m3,涉及桩号 K12+858-K29+014;佐桥线镇石井坑村口上边坡塌方点治理,清方数量约 1400m3,位置桩号 K16+650。工程规模:C20 片石砼挡土墙 1786.3m3,M7.5 浆砌块石挡土墙 174.7m3,边坡防护 4439.1m2(其中主动柔性防护+厚层基材防护 2330.3m2,厚层基材防护 666.3m2,框格锚杆植生袋防护 1442.5m2。),D750 圆xx 121m,D1000圆xx 17m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工程作业方案;
(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其他文件。
3.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个月。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 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当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眼中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地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假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尊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者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场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用品的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 2009 [228]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 [2013]43 号文)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订交工验收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
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x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
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x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x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xx x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是预计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的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包括暂估价等的税金)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安全生产费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1.5%。
2.8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2.9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具体详见 4.2.1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估价的数量及子目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格式填报,其数量、子目不得修改。以上列为暂估价的子目由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3.其他说明
3.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在总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明显不xx报价调整至合理范围。
3.2 如因中标人原因修改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任何一项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导致引起清单计算总额价与合同总额价的差异,则在该清单支付子目合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相应的单
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调整后的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单价。
3.3 本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4.1 工程量清单表(另册)
4.2 投标报价汇总表(另册)
4.3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74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序号 | 编码 | 子目名称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其他 | 管理费 | 税费 | 利润 | 综合单价 | |||||||
工日 | 单价 | 金额 | 主材 | 辅材费 | 金额 | ||||||||||||
主材耗量 | 单位 | 单价 | 主材费 | ||||||||||||||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七章 技术规范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 “第七章 技术规范”。
一、技术标准、设计规范
技术标准执行交通部部颁标准,如施工期内有新规范颁发,是否执行新规范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2、设计规范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
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
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71-2021);
5、《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18833-2012);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GB 5768.1-2009);
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
11、交通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12、《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
13、《波形xx护栏 第一部分:二波形xx护栏》(GB/T 31439.1-2015);
14、《轮廓标》(GB/T24970-2020)。二、施工规范
施工规范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交通部部颁标准,如施工期内有新规范颁发,是否执行新规范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下册)
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三、验收办法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
2、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试验规程
试验规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交通部部颁标准,如施工期内有新规范颁发,是否执行新规范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2、《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试验规程》(JTGE20-2011)
五、工程定额
工程定额执行以下定额,涨价和让利因素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
3、清单采用:《公路工程 2018 清单》;
4、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号文);
5、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交造价[2014]1 号文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6、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交造价[2014]2 号文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 100 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
7、本项目批复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补遗书及有关主要材料信息价等。
8、交办公路[2016]66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引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9、浙交办[2016]113 号《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浙交〔2017〕4 号《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 号。
13、浙交办[2019]116 号《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单位应按下列名称、顺序、格式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下资料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密封)
一、目录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工程作业方案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适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东阳市 2021 年“烟花”台风公路水毁应急修复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接受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和考核。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拟委任的本合同段项目负责人为: 。
5.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为: 。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12 个月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2000 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无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 | 本项目不适用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 额 | 17.3.3(1) | 50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本项目不适用 | |
1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17.4.1 | 月支付额的 20% | |
12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1.5%工程结算价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者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单位) 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
(姓名) (身份证号) 为我公司驻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专职交易员;授权委托本单位的 (姓名) (身份证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为我公司驻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备用交易员,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交易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员在交易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至 202 年 月 日止。
特此委托。
申请单位:(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xx)年 月 日
交易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投标人应在此处黏贴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如有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的年度保证金的,还需附年度保证金的复印件。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
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4.1、表 4.2、表 4.3、表 4.4)。
1.投标人应编制施工工程作业方案(应包含以下要点,但不限于):文字要求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1)施工工程的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xx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5)工期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6)施工保畅措施
(7)xx施工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
(8)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工程作业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合同用款估算表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89
份
月
度
目
项程工要主
年
总体作业计划表
月 | 月 | 月 | |||||||||||||||||||||||||
1 | 2 | 3 | … | 30 | 1 | 2 | 3 | … | 30 | 1 | 2 | 3 | 4 | 5 | … | ||||||||||||
1.施工准备 | |||||||||||||||||||||||||||
…… | |||||||||||||||||||||||||||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上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营地、料场、临时设施、供电、供水、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 投标人的估算 | |||
分期 | 累计 | |||
金额(元) | (%) | 金额(元) | (%)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 | ||||
缺陷责任期 | ||||
小计 | 100.00 | |||
投标价: | ||||
说 明 |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观察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分包人名称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2.若无分包,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 |||
分包值合计(万元)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注 |
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公司单位职 务 | 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 | |||
毕业学校 |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 ||||
经 历 | |||||
年~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何职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目前任职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
担任职位 | |||||
可以调离日期 | |||||
备 注 |
注:1.本表后应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双面)、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资历要求)表中所列人员均应填写本表。
致: (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 (投标人全称) xxxx: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 目名称)施工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的流动资金,供本项目在施工工程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