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客户): 甲方账户(客户号): 客户类型:□个人 □机构 □产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邮编:430071 客服电话:95391 网站:www.tfzq.com
V2.0(202205)
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姓名(客户): | 甲方账户(客户号): | ||
客户类型:□个人 | □机构 | □产品 | |
证件类型:□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 | 证件号码: | ||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00xxxxx0xx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控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 购交易(以下简称“融券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融券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融券回购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并接受质押券的一方开展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又称逆回购交易。
(三)融券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透支:是指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履行清算交易义务的情形。
(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七)临时停市: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临时停市,在原定正常交易日全天或部分交易时段暂停全部证券交易。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融券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券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协议、风险揭示、业务须知、通知公告等形式,下同);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融券回购交易各类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未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融券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融券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券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融券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在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前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交易、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融券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融券回购交易;
2、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融券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资料发生变更或甲方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融券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查询关于融券回购交易的所有公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乙方发布),如乙方已按协议约定
方式发布相关通知公告,甲方不得以不知晓相关情况主张赔偿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5、在回购到期日履行到期结算义务。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xxxx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融券回购交易相关委托事项;
2、乙方为甲方提供融券回购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3、乙方有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关于融券回购交易的所有公告,在乙方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中向甲方发布相关通知公告。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融券回购交易
第八条 融券回购
甲方申请融券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相应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九条 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融券回购交易申请:
(一) 乙方发现甲方的实际情况已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券回购交易的;
(二)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融券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融券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融券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自行掌握融券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融券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
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密切关注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融券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融券回购业务到期的在途应收资金;
(二)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及时按要求补足账户资金,否则须承担因账户透支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包括垫付资金利息、罚款等。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密切关注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融券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并及时通过乙方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乙方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有权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范相关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冻结临时停市当日甲方融券回购业务到期的在途应收资金,防止将其纳入甲方可用资金头寸;
(二)保留对因临时停市造成甲方透支后的非实时交易进行撤单或做无效处理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造成甲方或乙方账户发生透支等情况,或使得乙方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处理等各类不利结果的,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甲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第十九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十二条 因临时停市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十三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 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 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
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八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x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x协议自甲方签署(机构投资者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公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