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可使用已经开立深市 A 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客户代码: 资金帐号:联系方式:
甲方:(机构客户填写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被授权人):客户代码: 资金帐号:
联系方式: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地址:
客服电话:955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释义
1、港股通:即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2、港股通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3、港股通股票: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4、港股通投资者:指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直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5、竞价限价盘:指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申报符合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竞价限价盘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6、增强限价盘:指委托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申报符合联交所规则规定的增强限价盘的港股通交易委托。
7、碎股:指不足一个买卖单位的证券。
8、供股: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以按持有股票的比例认购该公司股票,且认购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9、公开配售: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股票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以认购该公司股票,但公开配售权益不能转让。
10、市场失当行为:指香港地区法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等规定的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其他市场失当行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5、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6、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7、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8、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2、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
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使用已经开立深市 A 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六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如有),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自助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是通过电话录音委托的,甲方应当在委托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的营业场所补填委托单据,在这三个交易日内该电话录音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若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了委托单据的,则该补填的委托单据就成为其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若甲方未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委托单据的,则在三个交易日后将以电脑交易记录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
第十条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网上委托系统的设备。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当发生上述风险事项,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后为其开通网上委托。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如有)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如有)或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凡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如有)、客户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五、十六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买卖的港股通股票名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格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香港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等规定。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证券交易和资金进行监控,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有权采取拒绝委托等有效措施制止可能存在的失当行为。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三十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组织完成。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
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 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 T+2 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三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或乙方所
属证券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追偿。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
本条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仅可采取本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及如何采取本条项下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条 当乙方发现甲方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时,乙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存在的失当行为,制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委托、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取款等,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失当行为,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且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并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甲方向乙方交纳的港股通交易佣金费率以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公示的标准为准,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因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过错导致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过错导致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数字证书(如有)和密码的保管和保密。任何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如有)或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证券交易委托、
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签署文件等)均视为甲方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密码失密或数字证书丢失、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有)和资金账户卡
(如有),因甲方保管不善,或者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四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
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电子签署流程完成后本协议即告成立,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乙双方已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且《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已生效。
第五十三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措施: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当乙方发现甲方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委托、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取款等限制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x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条 x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六十一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未做约定的,按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业务规则进行补
充或者修改调整的,则甲方应该遵守该等补充或调整。
第六十二条 x协议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