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期權交易附錄
如果客戶在工銀國際證券處開立或維持股票期權交易的戶口,即適用本附錄。
如果本附錄與一般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股票期權交易而言,應以本附錄的規定為準。
除非本附錄中另有定義,否則,標準條款及細則“定義與釋義”部分定義的詞彙在本附錄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附錄中,下列詞彙應具有如下含義:
有關協議其他部分凡提及"戶口"之處均被視為包括根據本附錄建立的期權戶口;
"擔保物"具有本附錄第 3.1 條賦予的含義;
"規則"具有本附錄第 2.1 條賦予的含義;及
"期權結算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在本附錄中,在上下文要求的情況下,本附錄中所載的定義詞彙和表述應具有聯交所規則(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期權交易規則》("期權交易規則 ")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運作程序-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專用》
("交易運作程序"))賦予的含義。
2. 法例和規則
2.1 所有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業務都應遵守適用於工銀國際證券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指令("規則")。這些規則包括聯交所的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以及香港結算規則。特別是,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規則來調整合約的條款,同時工銀國際證券應將影響到客戶作為一方的客戶合約之任何此類調整通知客戶。由工銀國際證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結算按這些規則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對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2.2 客戶同意相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之條款將適用於由工銀國際證券與客戶簽訂定的每一客戶合約,且所有客戶合約均應按照規則來訂立、行使、結算和解除。
3. 擔保物
3.1 客戶同意按不時的協定向工銀國際證券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擔保物")作為客戶根據本附錄對工銀國際證券所負責任的擔保。此擔保物應按照工銀國際證券的不時要求支付或交付。擔保物的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規則中有關客戶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所要求的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擔保物。
3.2 如果工銀國際證券以擔保物方式接受了證券,客戶將在被要求時給予工銀國際證券根據規則規定工銀國際證券須具有的授權,以授權工銀國際證券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期權結算所,就源自向工銀國際證券所作指示的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作為期權結算所的擔保物。工銀國際證券並沒有獲得客戶任何進一步授權以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放棄管有客戶的任何證券(但向客戶放棄的或按客戶的指示放棄的情況除外)。
4. 失責
4.1 如果客戶未能根據本附錄履行客戶的任何責任和/或償還客戶的任何債務,包括未提供擔保物,這將構成一般條款及細則之第 24 條項下的違約事件,倘若出現違約事件,工銀國際證券除了按照該第 24 條採取行動外,工銀國際證券還將進一步有權:
(a)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給予的進一步指示;
(b) 將客戶與工銀國際證券之間的部分或所有客戶合約平倉;
(c)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因客戶失責所產生的責任或對沖工銀國際證券因客戶失責而須承擔的風險;或
(d) 處置擔保品,並將該等處置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工銀國際證券的債務。
在客戶欠工銀國際證券的一切債務清償後的任何收益餘額應付予客戶。
4.2 客戶同意按照工銀國際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和其他條款,支付期權戶口內所有未清償逾期欠款之利息(包括客戶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
4.3 客戶同意彌償工銀國際證券、工銀國際證券的僱員及代理人所有因客戶違反其在本附錄項下的義務而招致的損失及開支,包括因向客戶追收欠債及因終止期權戶口而合理地招致的費用。
5. 合約
5.1 就按照指示已執行的所有合約,客戶將在工銀國際證券通知的期間內,付予工銀國際證券客戶已獲知會的期權金、工銀國際證券的傭金及其他任何費用以及聯交所規定適用的交易征費。工銀國際證券可從期權戶口或客戶在工銀國際證券或工銀國際集團任何成員處開立的其他戶口中扣除該等期權金、傭金、費用及交易征費。
5.2 工銀國際證券可就客戶的未平倉持倉或交付責任設立限額,并不時將該限額通知客戶。
5.3 客戶確認:
(a) 工銀國際證券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訂定的持倉限額;及
(b) 如果工銀國際證券失責,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由另一名(多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所訂立的客戶合約所取代。
5.4 客戶自行行使客戶合約或針對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時,客戶應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其從工銀國際證券所獲通知,履行客戶根據有關合約須承擔的交付責任。
5.5 客戶確認,在有關到期日(但亦只限於有關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相等於或高於期權結算所不時釐定的百分比的所有價內期權未平倉長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客戶可指示工銀國際證券按照期權結算所的《結算運作程序》在有關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取消"自動產生行使指示"。
5.6 客戶確認,如果客戶提出要求,工銀國際證券可同意根據規則以客戶與另一名
(多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工銀國際證券與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
5.7 客戶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執行,客戶及工銀國際證券在客戶合約中須以主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6. xx和保證
6.1 客戶確認:
(a) 除非根據本附錄下文第 6.1(b)條向工銀國際證券另行披露,否則,期權戶口純粹為著客戶及其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
(b) 客戶已向工銀國際證券書面披露期權戶口是為其利益而運作的人的姓名/名稱;或
(c) 客戶已要求工銀國際證券以綜合戶口運作期權戶口且工銀國際證券應以綜合戶口運作期權戶口,並且,客戶會即時應要求通知工銀國際證券任何擁有客戶合約的最終實益權益人士的身份。
7. 一般事項
7.1 工銀國際證券將應要求向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細則。
7.2 倘若工銀國際證券未能按照本附錄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客戶有權向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7.3 工銀國際證券將對期權戶口的有關資料保密,但可提供任何該等資料予證監會、聯交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有關的監管機關,以遵守上述機構的規定或滿足其索取資料的要求。
7.4 工銀國際證券的業務如果出現重大變化,且可能因此會影響到工銀國際證券向客戶所提供的服務,工銀國際證券將就此知會客戶。
7.5 客戶確認其已詳閱並同意本附錄的條款,且已經以客戶所選擇的語言就該等條款向客戶加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