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附加承诺 I.水平承诺 本承诺表中的所有部门 (3) 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 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 1 ;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允许建立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处。2 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经济活动。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对外国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