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附加承诺 I.水平承诺 本承诺表中的所有部门 (3) 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 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 1 ;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允许建立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处。2 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经济活动。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对外国服务提供...
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I.水平承诺 | |||
x承诺表中的所有部门 | (3) 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 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 1 ;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 允许建立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处。2 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经济活动。 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对外国服务提供商建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 本协定生效前已经实施的、涉及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组建公司、运作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法规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控股条件、企业运作和业务范围等限制不应比本协定生效时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 经主管当局许可,外资企业可以租赁土地以运作其投资项目。土地租赁期必须与该企业的运作期限一致,并在投资许可证中注明。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购买越 | (3) 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 获得补贴的资格仅限于授予越南服务提供商,即在越南境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中一部分。以促进或保证公平为目的的一次性补贴不违背本承诺。对研究和开发领域的补贴,不作承诺。对健康、教育和视听部门的补贴,不作承诺。对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种族福利及就业的补贴,不作承诺。 |
1 业务合作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其中至少有一方是越南法律实体,一方是外国法律实体)缔结的合同,这些缔约方在越南的投资和商业运作不组建新的法律实体,该合同应规定缔约方之间的责任义务以及商业合作成果的分配。
2 代表处是指外国企业或公司遵照越南法律规定而组建的下属单位,代表处以寻求、促进贸易和旅行机会为目标,但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的盈利活动。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南企业股份的形式持股。在此种情况下,任一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 30%,只有经越南法律许可或经越南主管当局批准,允许例外。 本协定生效一年后,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不能超过 30%的限制将被取消,但通过购买合资商业银行股份的出资方式,以及本承诺表未涉及的部门除外。 | |||
对本承诺表中的其他部门或分部门,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的限制将按照特定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括适用的过渡期限制。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责外资公司(已在越南境内建立商业存在模式)管理工作、只接受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一般监督或指导的人员,包括负责公司成立或某具体部门/分支机构成立的人员、监督或管理其他监管部门、专业部门或管理部门雇员工作的人员、拥有单独雇佣(解雇)或建议雇佣(解雇及其他人事活动)权力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公司实际服务提供的人员。 专家或专业人员是指受雇于某组织且拥有高级专业知识及该组织服务、研究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特殊知识的自然人。 对专业知识的评估,不仅考虑是否是该商业存在组织所特别需要的知识,也考虑该人员是否拥有此类特殊知识相关的高级技能和资格。专家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注册机构的成员。 | |||
(b)其他人员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住,且在越南无收入来源,并代表某特定服务提供商从事服务销售谈判工作的人员。(i)其涉及的服务不能直接提供给一般公众;(ii)服务销售人员不能直接提供此类服务。服务销售人员的居留时限为九十天。 | |||
(d) 负责设立商业存在的人员 受雇于本协定其他缔约伙伴的服务提供商,负责在越南以商业存在模式筹建法人公司的经理和执行主管(如(a)中所定义的)可以在越南短期居留 90 天。,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i)这些人员不从事直接的服务销售和服务提供;(ii)该服务提供商主要在越南以外的其他缔约伙伴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且在越南没有其他的商业存在模式。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要程序,以确保该合同为真实合同。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II 具体部门的承诺 | |||
1 商务服务 | |||
(a) 法律服务 (CPC 861),但不包括: - 作为辩护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与正式的法律诉讼或在越南法庭出庭 - 涉及越南法律的法律文件起草及认证服务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外国律师组织3 只能以下列形式在越南建立商业存在: - 外国律师组织的分支机构; - 外国律师组织的附属机构; - 外国律师组织和越南律所建立的合伙组织。 外国律师组织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越南法律的咨询服务须满足下列条件:咨询律师已从越南法律大学毕业并已达到对类似越南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3 外国律师组织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国外按照商业公司模式建立的执业律师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等形式)。
4 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律师组织在越南建立的,以在越南从事法律业务为目的的组织。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CPC 862)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c) 税收服务 (CPC 863)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许可证的发放将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且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将由财政部根据越南市场需求及发展规模予以控制。5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仅允许外国投资公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提供税收服务。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5 主要标准包括市场上的企业数量和运作状况以及它们对市场及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d) 建筑设计服务 (CPC 8671)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 100%外商投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外资公司必须是其他缔约方的法人企业。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e) 工程服务 (CPC 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 (CPC 8673)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 100%外商独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外资公司必须是其他缔约伙伴国的法人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提供有关地形、地球勘测、水文地质和环境调研以及城乡发展规划和部门发展规划的技术调研等方面的工程服务,须经越南政府的批准。6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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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g) 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 (CPC 8674)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两年之后,允许成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本协定生效两年之内,100%外商独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外资公司必须是其他缔约伙伴国的法人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该类服务只能由拥有许可证书的建筑师提供,该建筑师必须为拥有越南法人资格的建筑设计公司服务,提供该类服务必须遵守其他现有越南法律。除上述限制外,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受雇于外资公司的外国建筑师必须拥有越南政府授予/或认可的职业资格。除上述限制外,没有限制。 在某些领域,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根据越南政府的规定,外国服务提供商不能提供此类服务。7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i) 兽医服务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提供此类服务的自然人,其个人从业经验须经专门评估,且需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7为了保证更大的透明度,该承诺允许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2 款和第 14 款的规定维持或采取限制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8 不包括用于兽医治疗的细菌种群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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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B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CPC 841-845, CPC 849) |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 100%外商投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本协议生效之日三年之后,允许成立分支机构。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分支机构主管必须是越南居民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C 研究和开发服务 | |||
(a) 自然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 (CPC 851)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E 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干租服务) | |||
(b) 航空器租赁 (CPC 83104)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d) 其他机械设备租赁 (CPC 83109) |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5)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除工业机械和设备不作承诺外,没有限制 。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F 其他商务服务 |
9 不包括采矿和油井设备;商业广播、电视和通讯设备。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a) 广告服务 (CPC 871, 不包括香烟广告)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与获准提供广告服务的越南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或达成商业合作合同。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成立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 51%的合资企业。2009 年 1 月 1 日后,取消所有针对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广告应遵守越南的国家法规。 |
(b) 市场调研服务 (CPC 864, 不包括 86402)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成立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 51%的合资企业。2009 年 1 月 1 日后,允许成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c) 管理咨询服务 (CPC 865)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x协议生效之日三年之后,允许成立分支机构。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分支机构主管必须是越南居民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d) 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 CPC 866, 除 CPC 86602 之外 - 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CPC 86602**)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三年之后,允许成立分支机构。 对于除 CPC 86602 之外的 CPC 866 项下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只能通过合资企业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务。除此之外, 没有限制。 对于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服务(CPC 86602**),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不作承诺。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分支机构主管必须是越南居民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e)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CPC 8676, 不包括运输工具的一致性测试和认证服务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越南正在向私人服务提供者开放一些原来由政府部门专营,禁止私人部门参与竞争的领域。在这些部门向私人服务提供者开放三年后,将取消对于合资企业外资控股比例的限制。在这些部门向私人服务提供者开放五年后,取消所有限制。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进入特定的地理区域将会受到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f) 与农业、狩猎和林业有关的服务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只能以合资企业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务。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1%。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进入特定地理区域将受到限制。 11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0 不包括天然林的调查、评估和开采服务,含开采木材以及野生珍稀动物的狩猎和捕猎,航空拍摄,航空播种以及航空化学制剂喷洒和除草,微生物培养,农业动物遗传来源。为避免混淆,动物管理和饲养放牧的改善包括在本承诺中。
11为了保证更大的透明度,该承诺允许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2 款和第 14 款的规定维持或采取限制措施,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h) 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 (CPC 883) 1 下文承诺不包括以下活动: 提供设备、原料和化学制品,提供基础服务,近海或海上支援船只,住宿和给养,直升机服务。 2 下文承诺不能限制越南政府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其境内或辖区内的与石油和天然气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 |||
(1)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尚未建立商业存在的外国公司必须向越南政府主管当局申请注册,且遵守越南相关法律。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建立外资股权份额不超过 49%的合资企业。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 51%。本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建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i) 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 (CPC 884 和 885)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允许成立外资股权份额不超过 50%的合资企业。本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建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m) 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 12 ( 只 包 括 CPC 86751, 86752 和 86753) | (1)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尚未建立商业存在的外国公司必须向越南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且遵守越南相关法律。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建立外资股权份额不超过 49%的合资企业。本协定生效两年之后,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 51%。本协定生效四年之后,允许建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2 服务涉及探矿、调查、勘探以及开采等活动的服务须遵守越南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n) 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服务(不包括海运船只、航空器或其他运输设备) (CPC 633)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建立外资股权份额不超过 49%的合资企业。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 51%。本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建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2 通讯服务 | |||
B 速递服务 (CPC 7512**) * 快递服务13,即包括收件、分类、运送、送达等在内的服务,无论目的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a) 任何物理媒介的纸质信件14 ,包括: - 混合邮递服务; - 直接邮递 不包括低于以下价格的纸质邮寄品的快递服务: - 国内邮寄的优先标准信函处理费用的 10 倍; - 国际运输价格为 9 美元 前提是此类邮寄品的总质量低于 2000 克。 (b) 包裹15和其他货物 * 处理无地址包裹 |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为 51%。 本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建立 100%外商独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和任何其他缔约伙伴国的服务提供商将被给予至少与越南邮局及其子公司相同的待遇,以确保竞争。 |
13 快递服务除包括更快的速度和可靠性外,还包括价值增值服务,例如从寄出地收取包裹,单独寄送收件人,追踪快递信息,快递过程中改变目的地和地址,收件确认等。
14 纸质通讯包括信函、明信片、手迹或印刷品,例如书籍、报刊、期刊、杂志或商业文件,例如票据和发票等。
15 包括书籍和目录。
16 服务的跨境交付可以包括本地服务提供商的收件及送件服务。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C 电信服务 本承诺根据《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S/GBT/W/2/REV1)以及《关于频谱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S/GBT/W/3)作出。根据本承诺,“无设备服务提供商”是指服务提供商不拥有传输能力,但已通过缔约获得该能力,包括海底电缆能力,包括长期从设备提供商那里获得的能力。无设备服务提供商并不排除拥有电信设备并公共服务设备硬件。 | |||
基础电信 a.语音电话服务(CPC 7521) b.集束切换数据传输服务 (CPC 7523**) c.线路切换数据传输服务 (CPC 7523**) d.电传服务(CPC 7523**) e.电报服务(CPC 7523**) f.传真服务 (CPC 7521**+7529**) g.私人租赁线路服务 (CPC 7522**+7523**) o.其他服务 | (1)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有线服务以及移动陆地服务: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订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卫星服务: 除下列卫星服务外,只能通过与已注册的越南国际卫星服务提供商签定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近海/海上商业客户、政府机构、设备服务提供商、广播和电视广播、官方国际组织代表处、外交代表和领事、高科技和软件开发园区等; | (1) 没有限制 | 越南将遵守本减让表所附的参考文件中的相关义务。 |
17 广播定义为向大众发送电视和无线电节目信号所使用的无间断的传输链,但不包括运营商之间的共享连接。
18 向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相互之间的连接,以及他们与国际互联网中枢的连接服务。
19 跨国公司是指:a)在越南有商业存在;b) 至少在另一缔约方营业;c) 至少已营业五年;d)在某一缔约方的证券交易所上市;e) 至少在某一缔约方被授权使用卫星服务。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合资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49%。 51%的股权份额意味着合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 在电信部门,商业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将拥有重新签订协议或转换其在企业中地位的可能性,地位的转换不会使其享受的待遇降低。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基础电信服务 | (1)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有线服务以及移动陆地服务: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订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卫星服务: 除下列卫星服务外,只能通过与已注册的越南国际卫星服务提供商签定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近海/海上商业客户、政府机构、设备服务提供商、广播和电视广播、官方国际组织代表处、外交代表和领事、高科技和软件开发园区等; | (1) 没有限制 | 越南将遵守本减让表所附的参考文件中的相关义务。 |
20 根据商业条款提供的,建立或管理专用网络而非公共网络,以非营利为目的,在 VPN 形成之前已确定的封闭用户组之间传输声音和数据的通信服务。 这种用户组可能包括公司组或组织,或通过追求共同利益而联系的,具有既定关系的一组法律实体。使用 VPN 服务的封闭用户组的最初成员必须进行登记,且经过主管当局的批准和监督。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正式开始商业服务的两个工作周之前,向主管当局通报用户的改变,且只有在这两周之内主管当局未拒绝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始商业服务。用户组成员不可向无关的第三方转售 VPN 服务。虚拟专用网络不可以为无关的第三方传输。VPN 服务可以由注册的外资服务提供商,与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h)至(o)项下的价值增值服务捆绑提供。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对合资公司合作伙伴的限制。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70%。 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通过商业合作合同或在越南注册成立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公司。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49%。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增值电信服务 (h) 电子邮件服务 (CPC 7523**) (I) 语音邮件服务 (CPC 7523**) (j) 在线信息和数据调用服务 (CPC 7523**) (k) 电子数据交换服务(EDI) (CPC 7523**) (l) 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调用服务 (CPC 7523**) (m) 编码和规程转换服务 (n) 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 (CPC 843**) | (1)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有线服务以及移动陆地服务: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订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卫星服务: 除下列卫星服务外,只能通过与已注册的越南国际卫星服务提供商签定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近海/海上商业客户、政府机构、设备服务提供商、广播和电视广播、官方国际组织代表处、外交代表和领事、高科技和软件开发园区等; - 本协定生效 3 年之后,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跨国公 司。 | (1) 没有限制 | 越南将遵守本减让表所附的参考文件中的相关义务。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通过商业合作合同或合资公司的形式提供服务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1%。 本协定生效 3 年之后,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65%。 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通过商业合作合同或在越南注册成立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公司。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0%; 51%的股权份额意味着合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 在电信部门,商业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将拥有重新签订协议或转换其在企业中地位的可能性,地位的转换不会使其享受的待遇降低。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增值电信服务 (o) 其他服务 | (1) 有线服务以及移动陆地服务: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订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卫星服务: 除下列卫星服务外,只能通过与已注册的越南国际卫星服务提供商签定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近海/海上商业客户、政府机构、设备服务提供商、广播和电视广播、官方国际组织代表处、外交代表和领事、高科技和软件开发园区等; - 本协定生效 3 年之后,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跨国公司 19 | (1) 没有限制 | 越南将遵守本减让表所附的参考文件中的相关义务。 |
21 向终端用户提供的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公司。 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1%; 本协定生效 3 年之后,取消对合资企业合作伙伴的限制,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65%。 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公司。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0%。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D 视听服务 | |||
(a) 电影制作 (CPC 96112, 不包括录像带) | (1) 不作承诺 (2) 不作承诺 (3) 只允许通过合资公司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与已获授权批准在越南境内提供此类服务的越南合作伙伴合作提供服务。合资企业的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1%。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不作承诺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 电影发行 (CPC 96113, 不包括录像带)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只允许通过合资公司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与已获授权批准在越南境内提供此类服务的越南合作伙伴合作提供服务。合资企业的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1%。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b) 电影放映服务 (CPC 96121)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只允许通过合资公司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与已获授权批准在越南境内提供此类服务的越南合作伙伴合作提供服务。合资企业的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法定资本的 51%。 不允许越南文化剧场、电影院、公共电影院社团以及移动电影放映队与外国服务提供商达成商业合作合同或组建合资公司。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
(e) 录音服务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 |||
A 建筑物的总体建筑工作 (CPC 512) B 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 (CPC 513) C 安装和组装工作 (CPC 514, 516) D 建筑物的装修工作 (CPC 517) E 其它 (CPC 511, 515, 518) |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后的两年之内,100%外商独资的企业只能向设立在越南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项目提供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本协定某一缔约方的法人。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分支机构的主管必须是越南居民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4 分销服务 | |||
适用于分销服务所有分部门的措施: 本部门的承诺不包括香烟和雪茄、报纸和杂志、任何媒质的音像制品、稀有金属和石材、药品和药剂22 、爆炸品、加工石油和原油、大米、蔗糖和甜菜糖等商品。 | |||
A 佣金代理服务 (CPC 621, 61111, 6113, 6121) B 批发服务 (CPC 622, 61111, 6113, 6121) C 零售服务 (CPC 631 + 632, 61112, 6113, | (1) 除对以下商品没有限制外,不作承诺: - 供个人使用的商品分销; - 供个人和商业使用的合法的计算机软件的分销;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外商必须与越南合伙人组建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 。上述出资比例限制将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从 2009 | (1) 除市场准入栏中与模式(1)相关的承诺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
* 缺少技术可行性。
22 “药品和药剂”不包括片剂、胶囊或粉末状药品中非医疗性营养添加剂。
23 受过合格培训并获得许可的越南个体佣金代理商也可以从事各级水平的分销服务,并通过在不同地点的销售服务,或者为其它合同分销商提供销售支持服务而获取报酬。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所有限制规定。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外商投资的分销服务公司从事各种合法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的佣金代理、批发和零售服务,但以下商品除外:水泥和水泥烧块;轮胎 ( 不包括飞机轮胎) ;纸; 拖拉机;机动车;轿车和摩托车;铁和钢;视听设备;葡萄酒和烈性酒;肥料。 | |||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外商投资的分销服务公司从事拖拉机、机动车、轿车和摩托车的佣金代理、批发和零售服务, 本协定生效后的三年内,将允许外商投资的分销服务公司从事所有合法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的佣金代理、批发和零售服务。 零售商店(一家以上)的设立需基于 “经济需求测试”(ENT)24。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24 设立多家零售商店需遵循既定的公开申请程序,并依据客观标准获得许可。“经济需求测试”的主要标准包括特定地理区域内已有的服务提供商数量,市场的稳定性和地域范围等。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D 特许经营服务 (CPC 8929) | (1) (2) 没有限制 (3) 除外商必须与越南合伙人组建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外,没有限制。该出资比例限制将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所有限制规定。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2) 没有限制 (3) 除分支机构的主管必须是越南居民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5. 教育服务 x承诺表只涉及技术和技能、自然科学和技术、商务管理和研究、经济学、会计学、国际法和语言培训等领域的教育服务。在下表所列的 (C), (D), (E)等三个分部门中,相关教育内容必须实现得到越南教育和培训部的审批。 | |||
B 中等教育服务 (CPC 922)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2)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C 高等教育服务 (CPC 923) D 成人教育服务 (CPC 924) E 其它教育服务 (CPC 929 ,包括外语培训服务)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只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越南设立合资企业,但外方可以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设立 100%外商投资的教育实体。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取消所有限制性规定。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在外商投资学校任职的外国教师必须有至少五年的执教经验,并获得权威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6 环境服务 | |||
A 排污服务 (CPC 9401) | (1) 除有关的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应明确条款 I:3(c) 中所规定的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是政府专营或授权私人企业专营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后的四年内,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上限为 51%。期满后,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除有关的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允许外国公司在越南以 BOT 和 BTO 的方式开展业务。 |
25 出于透明度的考虑,并依据 GATAS 第 14 条项下的相关规定,本承诺表允许出于安全原因保留或采取相关的限制或禁止规定。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B 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 (1) 除有关的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应明确条款 I:3(c) 中所规定的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是政府专营或授权私人企业专营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后的四年内,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上限为 51% 。期满后,没有限制。 为确保公共利益,外商投资企业只能直接从家庭住户收集固体废弃物,并且只能在当地省市政府指定的废弃物收集地点提供服务。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允许外国公司在越南以 BOT 和 BTO 的方式开展业务。 |
D 其它服务 - 废气清理服务(CPC 94040)和降低噪音服务 (CPC 94050) | (1) 除有关的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应明确条款 I:3(c) 中所规定的由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是政府专营或授权私人企业专营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后的四年内,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上限为 51% 。期满后,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除有关的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26 越南的法律禁止进口废弃物。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和销毁需遵照有关法律。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 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CPC 94090*)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后的四年内,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上限为 51%。期满后,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7 金融服务 | |||
A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 直接保险 (a) 寿险服务,不包括健康保险服务 (b) 非寿险服务 b 再保险服务 c 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 d 保险附属服务(例如保险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 (1) 对以下服务没有限制: - 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提供的保险服务; - 再保险服务; - 与国际运输有关的保险服务,包括以下风险保险: + 国际海洋运输或国际商业航空服务中所涉及的一种或多种保险标的,例如:运输的货物、货物运输工具,以及因该项服 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 (1) 没有限制 | |
+ 国际过境商品; - 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服务; - 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不允许 100%外商独资的保险企业从事法定的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保险、油气工程项目的保险,以及对公共安全和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项目和建筑工作的保险。此项限制规定将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本协定生效五年后,依据相关法规,允许外国的保险企业设立非寿险分支机构。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B 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 | |||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 (1) 除了 B(k) 和 B(l)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a) 外国信用机构只能在越南设立以下形式的商业存在: (i) 对于外国商业银行: 允许设立代表处、外国商业银行的分行、外商出资比例不超过 50%的合资商业银行、100%外商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合资金融公司和 100%外商独资的金 融公司。从 2007 年 4 月 1 日 | (1) 除了 B(k) 和 B(l)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a) 在越南设立外国商业银行的分行的条件是: -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底,该外资银行的母行的总资产超过 200亿美元。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e) 担保和承诺 (f) 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它场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 货币市场票据(包括支票、帐单和存款证明等); - 外汇; - 汇率和利率契约,包括调期和远期利率、汇率协议; - 金银条块 (h) 货币经纪 | 起,允许设立 100%外商独资的银行。 (ii) 对于外国金融公司:允许设立代表处、 合资金融公司、 100%外商独资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租赁公司和 100%外商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i) 资产管理,例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共同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有价证券的保管、受托和信托服务 (j) 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它可转让票据 (k) 提供和传输其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的软件 (l) 咨询和其它辅助金融服务,包括信用参考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并购和公司重组战略咨询 | (iii) 对于外国金融租赁公司:允许设立代表处、合资金融租赁公司和 100%外商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 (b) 在本协定生效五年内,如果外国银行的分行不能实现以下时间表所规定的已缴清资本额与信用额的比例关系,越南将对该分行接受越南自然人的越南盾存款业务的权利进行限制: - 2007 年 1 月 1 日:已缴清资本的 650%; - 2008 年 1 月 1 日:已缴清资本的 800%; - 2009 年 1 月 1 日:已缴清资本的 900%; - 2010 年 1 月 1 日:已缴清资本的 1000%; - 2011 年 1 月 1 日:完全的国民待遇 | (b) 在越南设立合资银行或 100%外商独资银行的条件是: -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底,该外资银行的母行的总资产超过 100亿美元。 | |
(c) 股权参与: | (c) 在越南设立 100%外商独资的金融公司或合资的金融公司,以及 100%外商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合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是: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d) 外国商业银行的分行: | |||
C 证券 | (1) 除 C(k) 和 C(l)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信用参考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并购和公司重组战略咨询 (本部门的其它服务可参照银行 部门的(l)项) | |||
8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 |||
A 医院服务 (CPC 9311) B 医疗和牙医服务 (CPC 9312)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以设立 100%独资的医院、与越南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或者签订商业合作合同的方式提供服务。 对于在越南设立的医院服务的商业存在,医院的最低投资额为 2000 万美元,门诊部的最低投资 额为 200 万美元,专科诊所的最 低投资额为 20 万美元。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 |||
A 旅馆和餐饮服务 - 住宿服务 (CPC 64110) - 外卖服务(CPC 642)和饮料服务 (CPC 643)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自本协定生效后的八年内,本部门的相关服务需与旅馆建造、翻新、修复或并购等方面的投资活动并行提供。期满后取消上述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服务 (CPC 7471)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越南的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对外方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导游必须是越南公民。 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事境内旅游服务,或者作为境内旅游一部分的入境游客的国内旅游服务。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10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 |||
A 娱乐服务 (包括剧场、现场乐队和马戏团服务) (CPC 9619)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五年后,允许外商在越南设立合资企业,但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除此之外,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D 其它 - 电子游戏业务 (CPC 964**)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必须通过签订商业合作合同或与经过专门授权的越南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才能提供此项服务。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11 运输服务 | |||
A 海洋运输服务 (a) 旅客运输,包括少量沿海运输 (CPC 7211) | (1) 除国际货运服务没有限制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a) 以经营悬挂越南国旗的船队为目的而注册成立的公司: | (1) 除国际货运服务没有限制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 以下港口服务将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提供给国际海运服务提供者: 1 领航; 2 拖带协助;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b) 货物运输,包括少量沿海运输 (CPC 7212) | 本协定生效两年后,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但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允许合资企业所属的悬挂越南国旗(或在越南注册)的船只雇用外国海员,但不能超过船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船长或大副必须是越南公民。 | 3 加注燃料和水; 4 垃圾收集、压舱物和废弃物处理; 5 驻港船长/港监服务; 6 导航援助; 7 船舶运营所必需的岸基服务,包括通讯和水、电供应; 8 紧急维修设施; 9 锚地、泊位和靠泊服务; | |
27 在本栏中的“海运代理联系服务”是指在公路、铁路、内陆水道、海岸和内陆船运,以及其它相关运输辅助服务没有被全部纳入本减让表的情况下,联运经营人应有能力联系越南的海运代理服务提供者,租用或获准使用卡车、车皮、驳船和其它设备,以装载海运货物。
28 “其它商业存在形式”是指外国船运公司有能力在当地采取与所承运货物有关的、对向客户提供的综合运输服务具有必要性的相关行动,而且由该外国船运公司提供的海运服务必须是上述行动的核心内容。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服务; | |||
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服务: 6. 代表公司组织船舶的停靠或在需要的情况下收取货物; 7. 谈判并签订与公司运输货物有关的公路、铁路和内陆水道运输合同。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只允许设立五家合资船运公司。此后,每过两年允许增设三家合资船运公司。协定生效五年后,取消对合资船运公司的数量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海洋运输辅助服务 - 集装箱装卸服务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但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50%。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29 在占用公共资产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公共资产使用或许可程序。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但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51%。协定生效五年以后,对外商出资比例没有限制。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但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51%。协定生效七年以后,对外商出资比例没有限制。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B 内陆水路运输 (a) 旅客运输 (CPC 7221) (b) 货物运输 (CPC 7222)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外国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与越南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服务,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30 “通关服务”(也称为海关经纪服务)是指代替另一方履行和进出口或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海关正式手续,此项服务既可以是服务提供者的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主营业务的补充。
* 该模式的服务缺乏可行性。
31 “集装箱场堆服务”是指在港区或内陆存储集装箱,并进行装载/卸载或维修,以备船运。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C 航空运输服务 (a) 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允许航空公司通过在越南设立的售票处或代理商提供相关服务。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b) 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 | (1) 除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由越南电信部门管理的公共电信网络外,没有限制。 (2) 除模式(1) 中的规定外, 没有限制。 (3) 除模式(1) 中的规定外,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c) 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 (CPC 8868**)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允许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超过 51%的合资企业。协定生效五年后,允许设立 100%外商独资的企业。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没有限制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E 铁路运输服务 (a) 旅客运输 (CPC 7111) (b) 货物运输 (CPC 7112)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越南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除此之外,不作承诺 。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F 公路运输服务 (a) 旅客运输 (CPC 7121+7122) (b) 货物运输 (CPC 7123)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除以下规定外,没有限制: 本协定生效后,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签订商业合作合同或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但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 本协定生效三年后,根据市场需要32 ,允许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超过 51%的合资企业,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资企业的司机必须 100%是越南公民。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32 考虑的相关标准包括:创造新的就业、增加外汇帐户余额、引进新的技术(包括管理技能)、减少工业污染、为越南工人提供职业培训等。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a) 集装箱装卸服务,不包括在机场提供的此项服务 (CPC 7411 的部分服务)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外国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与越南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服务,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50%。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
(b) 仓储服务 (CPC 742) | (2) 没有限制 (3) 本协定生效后,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但外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51%。协定生效七年以后,对外商出资比例没有限制。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33 货运代理服务是指通过获取运输及相关服务、准备文件和提供商业信息等方式,代表船主组织、监控船运操作的各种行为。
* 该模式的服务缺乏可行性。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 |||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附加承诺 |
(d) 其它 | (1) 本协定生效五年后,对货运经纪服务没有限制,除此之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外国服务提供者只能通过与越南合伙人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服务,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 49%。协定生效三年后,外商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可以提高为 51%。协定生效四年后,取消外商的出资比例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 诺 | (1) 本协定生效五年后,对货运经纪服务没有限制,除此之外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没有限制 (4) 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
34 指代表货主提供的以下服务:单据审计、货运经纪服务、货物检验、称重和抽样服务、货运收受服务、运输文件准备服务。
参考文件
I. 范围
下列内容为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监管框架的定义和原则。
定义
用户指服务消费者和服务供应者。
基本设施 指公众电信传输网路设施或下列服务:
(a) 由单独一个或有限数量的供应者专门或主要提供的;及
(b) 替代一种服务的提供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行。
主要供应者 指由于下列原因,具有实质性地影响基础电信业务相关市场的参与条件
(涉及价格和供应)能力的供应者:
(a) 控制基本设施;或
(b) 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地位。
1. 竞争性保障措施
1.1 防止电信业的限制性竞争做法
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单独或联合作为主要供应者的供应者从事或继续实行限制竞争做法。
1.2 保障措施
上述限制竞争做法应特别包括:
(a) 从事限制竞争性交叉补贴;
(b) 使用从竞争者处获得的信息用于限制竞争性结果;及
(c) 不能及时使其他服务供应者获得关于基本设施的技术信息和其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相关商业信息。
2. 互联
2.1 本节适用于,在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与提供公众电信传输网路或服务的供应者进行连接,以允许一个供应者的用户同另一供应者的用户进行通信,并使用另一供应者提供的服务。
2.2 需要保证的互联
将保证在网络上任何一技术可行点与主要供应者互连。此种互连应:
(a) 以非歧视的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费率及质量提供,此种质量应不低于提供给自己同类服务、或提供给非服务服务提供者的同类服务或提供给其子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的质量;
(b) 及时提供,其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和以成本为导向的费率应透明、合理,考虑到经济可行性,并应进行充分的分类定价,以便供应者不需为其提供服务所不需的网路组成部分或设施付费;及
(c) 应请求,在提供给大多数用户的网络终端点之外的网络点提供,其收费应反映必要的附加设施的建设成本。
2.3 互连谈判程序的公开可获性
应使适用于主要供应者的互连程序可公开获得。
2.4 互连安排的透明度
应保证主要供应者可使其互连协议或参考性互连出价可公开获得。
2.5 互连:争端解决
要求与主要供应者进行互连的服务提供者可在:
(a) 任何时候;或
(b) 在已公开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诉诸一独立的国内机构,该机构可以是以下第5款提及的管理机构,以便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关于互连的适当条款、条件和费率的争端,条件是这些内容以往未确定。
3. 普遍服务
任何成员均有权定义其所希望维持的普遍服务义务。此类义务本身将不被视为具有限制竞争性,只要它们是以透明、非歧视和竞争中立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且不比该成员定义的普遍服务义务更难以负担。
4. 许可标准的公开可获性
如需要许可,则下列内容将可公开获得:
(a) 所有许可标准和做出有关许可申请的决定通常需要的时间;及
(b) 单个许可的条款和条件。
应请求,将向申请人告知拒绝颁发许可的原因。
5. 独立的管理者
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的任何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
6. 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分配和使用稀缺资源的任何程序,包括频率、号码和通行权,均应以客观、及时、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将使已分配的频段的现状可公开获得,但不要求提供供政府具体使用的分配频率的详细标识。
WT/ACC/VNM/48/Add.2 Page 46
部门或分部门 | 适用于各部门的例外措施描述(表明其 与第 II 部分的差异) | 适用措施的国家 | 期限 | 产生例外需要的条件 |
所有部门 | ||||
商业存在 | 超越优惠待遇的措施将依照双边投资协议执行 | 所有已与越南达成双边投资协议的缔约伙伴国 | 不确定 | 鼓励在越南的投资 |
视听服务 - 电视节目和电影产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 依据视听产品联合制作协议的措施执行,上述协议将给予本协定涉及的视听产品国民待遇 | 已经或即将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缔约伙伴国 | 不确定 | 协议的目的为促进相关国家间的文化联系. |
视听服务 - 电视节目和电影产品的制作和发行 | 依据视听产品支持计划的措施执行,这些产品的供应商应满足原产地标准 | 在文化合作领域已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缔约 伙伴国 | 不确定 | 支持计划的目的为促进与越南保持长期文化联系的 国家的文化特征 |
视听服务 | 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满足广播传输原产地 | 在文化合作领域已达成 | 不确定 | 措施的目标是在本部门内 |
- 通过广播方式向大众传 播的视听产品的制作和 | 标准的视听产品的措施 | 双边或诸边协议的缔约 伙伴国 | 提升越南、其他国家以及 x地区的文化价值 | |
发行 | ||||
海洋运输 | 依据涉及外国船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正 常商业运作协议的措施执行 | 所有海洋运输合作的潜 在合作伙伴 | 5 年 | 双边协议. |
远洋运输服务 | 三个分部门将依据越南与新加坡海运协 | 新加坡. | 10 年 | 双边协议 |
议的优惠待遇执行 | ||||
- 国内陆路卡车运输 | ||||
- 货物存储和贮藏;以及 | ||||
- 集装箱码头 |
35 本清单中的措施不受《中国—东盟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所作承诺和义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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