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8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00、00、00xx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xxxx,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xx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xxxx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xx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2018 年 2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x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2019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Xxxx Xxxxxx(xxxx)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Xxxxx Xxx(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xxxx,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xx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xxxx,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xxxx,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Xxxxx Xxx(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xx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xxxxx,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xxx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就职于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任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就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融
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融通增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融通增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融通通昊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现
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
起至今)、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4 日起至
今)、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至今)、融通通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21 日起至今)、融通通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x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交易部总经理xxxxx,风险管理部总经理xxx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
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00 xxx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 x 000-000 xxxxxx:000000
联系人:柴玏
电话:(010)00000000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 xxxxx:000000
联系人:xxx
xx电话:(021)00000000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00 xxxxx:000000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
(二)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佑君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法人代表:xxx
xx人:xxx
电话:(0532)00000000
客服电话:95548
(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1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樊中亚
电话:(0551)00000000
客服电话:95318,0000000000
(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21)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xx:(0755)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镇
电话:(021)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13)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21)00000000
客服电话: 95523 或 0000000000
(14)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79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连志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21)00000000客服电话:95525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
(2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服xx:00000
(00)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19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55
(3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558
(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3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汤征程
(3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3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3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10-8459654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3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0
xxxx:xxxxxxxxxxxx 00 xX x 505法定代表人:xx相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0.xxx.xxx.xx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 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4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4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4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xxx 000 x 0 x 00、00、00 x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4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00 x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000 x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851-8840559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4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 x(xx)0 x X00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
(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 xxx.xxxxx.xxx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0000000000公司网址:0000000.xxx.xx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 x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x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x 000 0 x 0 x 000 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000.xx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xxxxx.xxx
(5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xxxx 000 x 0 x 0 xx龙湖西宸天街B 座 1201 号法定代表人:xx锋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53)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177
(5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x 00 x 19C13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xx:xxx.xxxxxxx.xxx
(00)xxx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0 xx 0 x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5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0 xx 00 x B-1108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 0 xx 00 x B-110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10-6256518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5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00
xx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776761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5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MSDC1-28 层 2801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6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 xx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000xxxx.xxx.xx
(6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xxxxxxx.xxx
(63)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 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6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33339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x 0 x 00 xx
xxxx:xxxxxxxxxxx 0 xxx 0 x 00 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0X 单元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
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1201-120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7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7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7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0 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74)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00 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7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 xx 00 x 222507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X x 0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7)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E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7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7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 xx X x 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 x 000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xx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8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 xx谙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 000 0000公司网址:xxx.000xxx.xxx
(8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x 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10-590537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82)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 00 x X0000
xxxx:xxxxxxxxxxxx 0 xx 0 x 000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x办律师: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11 月28 日证监许可[2016]28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017 年 6 月 21 日机构部函[2017]1593 号文准予延期募集备案。募集期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874,951,367.0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3,241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x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
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2、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80%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0.5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30% |
M≥500 万元 | 单笔 1000 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 元 申购份额=99,900/1.0500=95,142.86 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得 95,142.86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95,238.1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x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N<7 日 | 1.50% |
7 日≤N<1 年 | 0.10% | 7 日≤N<30 日 | 0.10% |
1 年≤N<2 年 | 0.05% | ||
N≥2 年 | 0 | N≥30 日 | 0 |
注:1 年为 365 日。
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不低于 25%归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 元。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5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 元。
6、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客户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基金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作为相关的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7、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3%,补差费率为 0.2%;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 元;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11,940.12 份。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1%,补差费率为 0.2%;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1%=10 元;
补差费=[(10,000-10)/(1+0.2%)]×0.2%=19.94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10-19.94)/1.20=8,308.38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308.38 份。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x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通过精选信用债券,并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资,在承担合理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x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以及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
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x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x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x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票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 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票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包括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和销售收入/市值(S/P)等价值指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每股收益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本
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应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2)、
(12)、(19)、(20)条除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29,106,007.73 | 13.89 |
其中:股票 | 229,106,007.73 | 13.89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379,478,843.86 | 83.65 |
其中:债券 | 1,236,051,743.86 | 74.95 | |
资产支持证券 | 143,427,100.00 | 8.70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xxx | 6,222,639.72 | 0.38 |
计 | |||
8 | 其他资产 | 34,277,469.23 | 2.08 |
9 | 合计 | 1,649,084,960.54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58,907,698.53 | 11.7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0,004,000.00 | 0.74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34,966,000.00 | 2.58 |
J | 金融业 | 8,568,000.00 | 0.63 |
K | 房地产业 | 2,975,809.20 | 0.22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628,100.00 | 0.78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056,400.00 | 0.23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229,106,007.73 | 16.91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000877 | 天山股份 | 2,800,000 | 42,280,000.00 | 3.12 |
2 | 002324 | xx特 | 2,799,768 | 42,024,517.68 | 3.10 |
3 | 000915 | 山大xx | 450,042 | 14,738,875.50 | 1.09 |
4 | 002624 | 完美世界 | 250,000 | 14,410,000.00 | 1.06 |
5 | 300168 | 万达信息 | 600,000 | 13,242,000.00 | 0.98 |
6 | 603883 | 老百姓 | 100,000 | 10,004,000.00 | 0.74 |
7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20,000 | 8,568,000.00 | 0.63 |
8 | 002126 | 银轮股份 | 700,000 | 8,568,000.00 | 0.63 |
9 | 603489 | 八方股份 | 50,000 | 7,049,500.00 | 0.52 |
10 | 300737 | 科顺股份 | 350,000 | 6,905,500.00 | 0.51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33,465,700.00 | 24.61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84,240,200.00 | 6.22 | |
4 | 企业债券 | 294,352,357.10 | 21.72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89,631,000.00 | 6.61 |
6 | 中期票据 | 407,055,800.00 | 30.04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91,590,886.76 | 6.76 |
8 | 同业存单 | 19,956,000.00 | 1.47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236,051,743.86 | 91.20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90307 | 19 进出 07 | 700,000 | 70,147,000.00 | 5.18 |
2 | 143229 | 17 国君 G1 | 500,000 | 50,095,000.00 | 3.70 |
3 | 042000225 | 20 铁道 CP002 | 500,000 | 49,665,000.00 | 3.66 |
4 | 132004 | 15 国盛 EB | 410,000 | 41,032,800.00 | 3.03 |
5 | 143607 | 18 国君 G2 | 400,000 | 40,608,000.00 | 3.00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数量(份)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68081 | 光耀 01A | 200,000 | 19,972,000.00 | 1.47 |
2 | 139950 | 荣耀 01A | 190,000 | 19,167,200.00 | 1.41 |
3 | 159766 | xx 1 优 | 120,000 | 12,001,200.00 | 0.89 |
4 | 138344 | 19 长星 01 | 100,000 | 10,068,000.00 | 0.74 |
5 | 159476 | 19 融侨 A | 100,000 | 10,058,000.00 | 0.74 |
6 | 138385 | 20 奥创优 | 100,000 | 10,036,000.00 | 0.74 |
7 | 165470 | 19 瑞碧优 | 100,000 | 10,016,000.00 | 0.74 |
8 | 138635 | 20 碧华 A1 | 100,000 | 10,000,000.00 | 0.74 |
9 | 165131 | 19 奥通优 | 100,000 | 9,982,000.00 | 0.74 |
10 | 138594 | 迅捷 02 优 | 100,000 | 9,967,000.00 | 0.74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8,359.1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932,378.5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29,061,062.82 |
5 | 应收申购款 | 25,668.6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4,277,469.23 |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32004 | 15 国盛 EB | 41,032,800.00 | 3.03 |
2 | 132006 | 16 皖新 EB | 13,800,046.00 | 1.02 |
3 | 123036 | 先导转债 | 11,351,179.31 | 0.84 |
4 | 128067 | 一心转债 | 5,615,417.13 | 0.41 |
5 | 128029 | 太阳转债 | 3,798,959.97 | 0.28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融通收益增强债券A 类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7 年 8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24% | 0.03% | -0.96% | 0.06% | 2.20% | -0.03% |
2018 年度 | 6.28% | 0.14% | 4.79% | 0.07% | 1.49% | 0.07% |
2019 年度 | 10.29% | 0.22% | 1.31% | 0.05% | 8.98% | 0.17% |
2020 年上半年度 | 3.29% | 0.24% | 0.79% | 0.11% | 2.50% | 0.13% |
融通收益增强债券C 类
阶段 | 净值增长 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7 年 8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10% | 0.03% | -0.96% | 0.06% | 2.06% | -0.03% |
2018 年度 | 5.87% | 0.14% | 4.79% | 0.07% | 1.08% | 0.07% |
2019 年度 | 9.82% | 0.22% | 1.31% | 0.05% | 8.51% | 0.17% |
2020 年上半年度 | 3.08% | 0.24% | 0.79% | 0.11% | 2.29% | 0.13%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权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如有调整的,以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x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x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x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此外,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易对手等 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因基础资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3)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由于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存在提前还款的可能,而使资产支持证券参与方遭遇损失的可能。
(5)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交易参与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6、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xx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xx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从拟投资市场上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有活跃市场的债券。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