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交易金额=min(标的证券前 20 日收盘价均价,最新收盘价)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
议
(2017年第一次修订版)
甲方(融入方)
姓名(名称): 个人身份证:
资金账户:
乙方:(融出方)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18-21楼联系电话:4006008008/95532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有效保障甲乙双方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
简称“融入方”或“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或“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金额、投资者准入门槛、标的证券在乙方规定的范围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乙方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分为“快易融”和“新易融”两种业务类型。其中“快易融”的资金用途不限,甲方可将资金取出,也可购买证券等,若所得资金用于购买证券的,则购买的证券不得再进行“快易融”业务,否则乙方有权禁止甲方参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格;而“新易融”的资金,甲方只能用于新股申购,资金不能取出,也不能用于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行为。
(三) 标的证券: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证券,具体范围由乙方确定。
(四) 初始交易:指甲方按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向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初始交易完成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快易融”资金可用可取,“新易融”资金只可用于申购新股。
(五) 购回交易:指甲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到期购回:指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原购回交易日完成的购回交易。提前购回,指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原购回交易日之前提前完成的购
回交易。
延期购回,指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原购回交易日之后延期完成的购回交易。
(六)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七) 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个交易日。
(八) 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从初始交易日起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快易融”和“新易融”最长购回期限不同,在甲方进行初始交易申请时由甲乙双方在交易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九) 初始交易金额:指初始交易时甲方向乙方融入的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初始交易金额=min(标的证券前 20 日收盘价均价,最新收盘价)
×质押率×标的证券数量×信用系数
注:初始交易金额还受甲方授信额度、乙方风险控制指标或其他因素影响,最终初始交易金额可能小于上述公式计算的数值。另外扣除初始交易费用后,甲方实际获得的资金略小于初始交易金额。公式中的标的证券数量≤甲方当前可用的证券持仓数量
甲方初始交易实际所得金额=初始交易金额-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费)
乙方将规定初始交易金额最低额,并向甲方公布。
(十) 购回交易金额:指购回交易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购回期限/360
(十一) 授信额度:指乙方确定的甲方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最高限额。乙方可分别确定甲方不同业务类型的授信额度,甲方各业务类型的尚未归还的初始交易总额不得超过相应业务类
型的授信额度。
(十二) 质押率: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质押率由乙方制定,乙方对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同业务类型确定差异化的质押率。
(十三) 购回利率: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须支付给乙方的资金年化利息率。
(十四) 初始交易证券数量:指初始交易时甲方提交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
(十五) 履约保障比例:指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所对应的资产对负债的保障倍数。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类型中的”快易融”按如下公式计算履约保障比例。
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市值+∑孳息)/甲方应付金额。
甲方应付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计息天数/360,计息天数为初始交易日至购回日当日的自然日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 预警线、最低线
预警线,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乙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提示风险。
最低线,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乙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前购回或进行补充质押交易,使该笔交易
(含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增加至预警线或以上。上述预警线、最低线的具体数值在《交易协议书》中明确,乙方
有权调整上述具体数值,并在甲方交易登陆界面时公布,或以甲方预
留的联系方式之一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查看。
(十七) 补充质押:指为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线的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质押登记交易。补充质押交易与原有交易合并管理,补充质押可以为多笔。
(十八) 终止购回:指在待购回期间,出现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情形,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乙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
(十九) 场外结算:指在待购回期间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替代原购回交易的行为。
(二十) 证券交易所:如无特殊说明,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一) 中国结算:如无特殊说明,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二十二) 违约处置:指在待购回期间,甲方出现监管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乙方按约定将甲方标的证券及其孳息进行处置的过程。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乙方规章制度等关于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情形。
(二) 甲方自愿遵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 甲方用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四)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应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征信机构通报其违约记录。
(五)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乙方对甲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信息,并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甲方适当性分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六) 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七) 甲方承诺:在参与深圳市场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期间,不撤销托管关系,不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在参与上海市场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期间,不撤销、变更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不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
变更等操作。
(八) 为保证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甲方同意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限制甲方证券账户进行上述第(六)款的操作。
(九)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期内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十)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十一) 甲方承诺由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获得的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不得投向“两高一剩”行业,即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产能过剩行业。
(十二)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十三) 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十五)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
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六)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十七)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乙方提供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本协议及《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八)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该权限可用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乙方用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产来源合
法。
(五)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六)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
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七)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八)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完成后获得相应资
金;
2、 向乙方查询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情况;
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4、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
定的其他权利。
(二) 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适当性义务。甲方若为普通投资者,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告知或警示,并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3、 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登记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 补充质押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费用。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 待购回期间,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6、 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 甲方要开展深圳市场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甲方要开展上海市场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其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8、 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9、 甲方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 甲方如发生违约,乙方有权按照监管规则和本协议约定采取违约处置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违约处置。
11、 如甲方的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甲方应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12、 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应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13、 甲方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和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4、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 乙方有权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若甲方后续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与本业务不匹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接受甲方初始交易等业务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相关申请。对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风险类别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仍需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3、 要求甲方提交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
方可以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4、 乙方在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
权。
5、 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及与甲方协商一致收取的其他
相关费用。
6、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甲方返还资金。
7、 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初始交易时能融到资金。
8、 根据“新易融”的定义,乙方有权对甲方通过”新易融”所融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控制。
9、 乙方有权对甲方通过“快易融”所融资金购买的证券进行禁止循环质押的控制。
10、 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11、 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12、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委托,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3、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14、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 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2、 乙方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3、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
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
第六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第七条 甲方参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账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八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负责有关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九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质权人登记为乙方。
第十条 甲方初始交易委托、购回交易委托和补充质押委托时应保证其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标的证券、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划付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
的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开展深圳市场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在交易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乙方在自身业务管理系统中为甲方记载每笔交易的明细数据。第十二条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甲方不得申请部分解除质押。
第十三条 因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无法进行购回交易的,甲乙双方进行场外结算。
第十四条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购回期限不得超过乙方规定,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委托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最终委托成功以交易所反馈为准。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指令输入及确认的,由此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的,初始交易不予进行;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十七条 甲方须于到期日主动申报购回交易委托,同时甲方同意乙方于到期购回日也可代其进行购回交易委托,甲方应于购回日14:00前在其资金账户备足购回交易所需资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质押、购回利率、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等。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
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但购回利率不进行调整。
第五章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十九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具体范围由乙方指定。标的证券被调出乙方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购回的交易仍然有效,但该证券不得再进行新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每一笔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日期、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期、购回利率、等交易要素通过《交易协议书》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甲方初始交易金额上下限须符合乙方的有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检查甲方证券账户是否持有符合约定的证券。甲方账户所持有证券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将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并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购回交易日若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符合延期要求的,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甲方未提出延期购回申请或不符合延期申请要求的,按甲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委托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标的证券或相应资金。初始交易委托一经甲方提交不能撤单。
第二十五条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申报经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划付义务。
第二十六条 如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申报或购回交易申报当天无法成交的,甲方须于第二个交易日重新进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 购回交易日如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执行,直至执行完毕,购回交易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天数进行更改。乙方无须就此调整通知甲方,也无须甲方另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 购回利率
(一)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利率走势、自身经营成本、期限等设定不同档次的购回利率,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购回利率调整后,调整日前未还合约的计息利率按原利率计息,调整日后(含当日)新开合约的计息利率按照调整后利率计息。
(二) 甲方可申请提前购回,购回利率调整为甲方初始交易时选定的期限品种对应的提前购回利率,并按实际天数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三) 甲方申请延期购回,总购回期限需符合乙方规定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各业务类型的最长期限,合约购回利率调整为总购回期限对应的购回利率。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所有交易利息支付方式及计算原则为:
(一) 甲方应付利息根据甲方初始交易金额按自然日计算,在进行购回交易时收取。
(二) 利息=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初始交易金额在《交易协议书》中确定。
(三) 基于补充质押交易规则,补充质押初始交易金额为固定数值,用以支付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一部分费用(该金额不能
覆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全部费用,甲方须存入相应现金用以支付上述费用)。补充质押初始交易金额由乙方确定,不占用甲方授信额度,但该金额按上述第(二)点公式进行计息。
第六章 补充质押、提前购回、延期购回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若甲方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线,甲方须进行补充质押提高其履约保障比例的,补充质押初始交易金额将固定为特定数值,用于支付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部分费用,但甲 方仍需预存一定金额确保足额缴纳上述费用。甲方用于补充质押的证券须与初始交易证券为同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上述规定发生变更,乙方将通过公告公布实施,甲方应随时关注公告,了解交易规则。
第三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后提前购回,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一)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业务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二)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三)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四) 甲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五) 待购回期间,T 日日终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六)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大比例派发需支付对价股东
权益,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乙方通知要求发起补充质押的;
(七) 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暂停或终止上市、缩股或分立等事件时;
(八) 乙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至(六)、(八)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个交易日 14:00之前,甲方应进行提前购回;
上述第(七)情形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进行提前购回。
第三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可申请延期购回,但须至少在购回到期日前 1 个交易日在交易时间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申请延期购回的次数和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七章 清算、资金划付与质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进行逐笔全额清算。由于出现违约或其他情形致使无法进行资金划付的,甲乙双方进行场外结算。
第三十四条 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甲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查询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明细情况。甲方可向中国结算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对于深圳标的证券,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甲方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三十九条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其中,对于深圳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乙方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账户所在交易单元,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第四十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并自行行使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权利。
第九章 履约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若有)
并计算后履约保障比例日终低于交易履约保障最低线时,甲方须按约定采取如下之一的履约保障措施。
(一) 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并确保前述情形发生之日下一个交易日的14:00前其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提前购回;
(二) 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向乙方申请补充质押,并确保前述情形发生之日下一个交易日的14:00前其账户有足够的标的证券进行补充质押。原交易与补充质押进行并管理, 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三) 甲方采取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多笔交易需要通过补充质押交易提供保障的,需要为每一笔交易分别申请补充质押交易。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笔交易甲方可以申请进行多次补充质押交易。第四十四条 甲方申请原交易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所有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应一同申请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
因甲方违约,乙方需对原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时,所有与之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及其孳息均可作为处置对象并按照相同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购回业务正常存续。标的证券停牌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该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市值;标的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按该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市值,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允价值调整计算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履约保障比例。
1、 股票公允价值均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
“AMAC 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2、 基金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基金在与沪深 300 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3、 债券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若是国债则计算国债在与上证国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若是非国债债券品种则计算此债券在与上证企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第四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初始成交时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对于上交所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
对于深交所标的证券, 初始交易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
(二) 待购回期间,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甲方须提前购回;甲方未进行提前购回或根据实际情况无法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申报违约处置,由交易各方协商场外了结或通过司法程序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扣除甲方应付金额后将差额资金返还甲方,如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应付金额的,乙方有权继续对甲方追索。处置完毕并全额偿还应付金额后,申报终
止购回。
(三) 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1、 对于待购回的交易,乙方认定存在履约风险的,且可以进行提前购回的,甲方须提前购回;甲方不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申报违约处置并对标的证券违约处置,并申报终止购回;
2、 如甲方资金账户一并冻结,甲方可以提出终止购回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采用场外方式了结负债,若甲方不配的,则乙方将启动司法程序向甲方进行追偿;
3、 乙方认定甲方不存在履约风险的,经乙方同意后,交易正常存续。
(四) 发生上述情况视为甲方违约,被冻结或强制执行日为违约起始日,违约期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应付金额之日止,违约期间乙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处置甲方账户内资产并收回债权。
第四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甲方应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申请提前购回该笔交易。
(二) 如甲方未在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的,视为甲方违约,进入违约处置程序。乙方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违约处置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和违约处置报告。第四十八条 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权限,包括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权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若允许乙方尚未了结的交易正常到期,则到期后按到期购回流程处理;甲方也可申请提前购回,乙方按提前购回流程处理,
不收取甲方提前购回费用;
(二) 若监管规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则甲乙双方协商提前购回,不收取甲方提前购回费用。
(三) 乙方交易权限被终止的,所有未到期的待购回交易全部提前到期,乙方以权限被终止日为基准确定待购回金额,通知甲方在规定的日期提前购回并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九条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若乙方仍然可以进行购回交易,乙方将与甲方协商提前购回,不收取甲方提前购回费用;
(二) 若乙方不能进行购回交易、不能与甲方场外了结的,乙方将按照《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甲方应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该笔交易。
(二) 如甲方未在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的,视为甲方违约,进入违约处置程序。乙方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违约处置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和违约处置报告。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理理由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前购回,甲方不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按甲方违约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
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启动违约处置机制:
(一) 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二)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三) 待购回期间,T 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T+1 日 14:00 之前甲方未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
(四) 业务协议中约定甲方须提前购回,甲方未提前购回的;
(五)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出现被 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暂停或终止上市、缩股或分立等事件时;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甲方未提前购回该笔交易的;
(六)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大比例派发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的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甲方未进行补充质押,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的;
(七) 乙方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原交易违约,则与原交易关联的补充质押也视同违约。上述情形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为违约起始日
第五十四条 发生前条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违约处置措施,以保护及实现债权,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一) 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乙方通知甲方客户违约事项并按照自然日收取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违约金 = (初始交易金额+未偿还利息)×违约金率(日)×违约天数;
其中,甲方初始交易违约的,向乙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日)
= (初始交易金额+未偿还利息)*违约金率(日)。违约金率(日)为0.05%
(二) 对于购回交易违约的,可以延期购回的,交易延期后, 计的约期限原则不超过乙方规定的最长期限。
(三) 不能延期购回或延期购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违约处置、申报终止购回,并收取甲方违约金。
(四) 乙方将限制甲方账户的资产转出和交易权限。
(五) 乙方通知甲方违约事项,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的违约处置申报。
(六) 申报成功或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乙方进行违约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将优先偿还给乙方,如有剩余则返回甲方,如不足偿还的由甲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七) 处置完成后,乙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并提供业务处置报告。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所通知终止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如质押标的证券有剩余的,将根据乙方申请解除其质押登记。
(八) 如采取违约处置措施后,甲方仍未支付完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乙方将甲方列入“黑名单”,并向监管机关、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融出方进行追偿。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一) 初始交易、购回交易时,乙方未按约定进行申报;
(二) 初始交易时,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证券划付失败;
(三) 购回交易时,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证券划付失败。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自然日为乙方违约起始日。
第五十六条 乙方初始交易违约的,将向甲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日)=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违约金率(日)为 0.05%。第五十七条 乙方购回交易违约的,停止加计甲方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和初始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 若购回期限未满乙方规定的最长期限,购回交易延期至下一交易日;
(二) 乙方因其它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甲乙双方协商场外了结。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结算金额。乙方将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证券收盘价的均价计算协定价格,计算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证券对价金额,扣减甲方应支付购回金额后,多余部分资金计入甲方资金账户,并进行调账,标的证券不再返还甲方。
乙方违约结算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违约天数 +标的证券数量×违约日前 20 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均价 × (1+补偿金率)-购回交易金额。其中,补偿金率为 10%。
第五十八条 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税费由甲方承担。对于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
第五十九条 乙方违约处置甲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时,乙方将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甲方不能偿还所欠乙方债务的,甲方应及时将款项偿还给乙方;甲方不偿还的,乙方将启
动司法程序向甲方追偿。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六十一条 乙方将按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甲方须确保各联系渠道的准确、有效,联系人为甲方本人。
第六十二条 甲方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除本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之一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因甲方联络方式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乙方通知事项未能及时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一)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邮件到达甲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三)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
(四)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送达;
(五) 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成功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
达;
(六) 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以下事项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公告形式为在乙方营业场所内或在乙方网站、网上交易软件及各网络终端内公告):
(一) 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和质押率;
(二) 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三) 基准购回利率和相关费率;
(四) 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长期限;
(五) 其它需公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对于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须补足质押、提前购回等情况,乙方将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之一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三章 免责条款
第六十六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九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的证券名单及其质押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甲方审慎独立决策。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也可向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对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确定签署。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确认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协议终止:
(一)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二) 甲方被证券交易所或乙方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格投资者资格;
(三) 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五)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六)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发生上述第(三)种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该种情形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在告知乙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无法购回的,双方进行场外了结。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对甲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制度要求,或业务调整更改或撤销任何现有条款,或者添加任何新条款用于修订本协议。乙方将以在乙方网站公告、通过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在三个交易日内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申请提前购回,否则视作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的修订并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的一笔或多笔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包括对原交易进行的补充质押交易均适用本协议。
第八十一条 本协议附件及成交回报,后续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等相关文件及成交回报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交易协议书》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签署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同、谅解、备忘和联系。本协议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形式并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一般规则;乙方已向甲方充分揭示了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特殊规则及风险,并提请注意了有关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自愿参与小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姓名(确认)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