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
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x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障、污染责任保障、产品责任保障共三个独立的保障项目。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缴纳约定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保险单中确认承保的保障项目,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赔偿限额为限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文件、报价单、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粗体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具体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八条“定义”的规定。
第一部分 保险保障
x部分每一条项下的约定仅适用于该条项下所述保障,但本保险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一条 公众责任保障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在承保区域内遭受赔偿请求的,则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因此依据司法管辖区域的适用法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避免疑义,此处所述赔偿金额应包括依前述法律裁判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二) 责任免除
在本条“公众责任保障”项下,本公司对下列任何一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有、占有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或拖车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因下列任何一项引起的赔偿责任:
(1) 使用任何机动车辆或拖车可单独操作的附属设备;
(2) 装载或卸载未停放在任何行车道或干线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或拖车。
尽管有上述之规定,本公司不承保任何依法应强制投保的保险所承保的赔偿责任,或由政府 或其他有关当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其运送的财物发生任何财产损害而依法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2.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有、占有或使用任何航空器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3. 直接或间接因航空器加油、卸油或重新加油所引起的或引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4. 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所有、维护、操作、占有或使用长度超过 8 米的船舶所引起的任何赔 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引航费和滞期费),但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在被保险人所有、租赁或控制的被保险场所内进行任何船舶装载或卸载作业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5. 因被保险人所有、租赁、租借、借用、融资租赁的财物或因其它情形而照管、保管、控制的 财物发生任何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或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 被保险人因尚待开展的工作而需暂时照管、保管、控制他人所有的财产;
(2) 被保险人的雇员和访客所有的个人财物;
(3) 不存在任何合同或协议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仍要就其租赁的场所本身的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上述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条款的情形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以每次事故/保险期间累计人民币 1,500,000 元为限。
6. 因被保险人未能供应任何天然气、石油、电力、化学品、产品、材料、服务或供应前述事项 过程中发生波动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7. 被保险人因污染或产品引起的赔偿责任而依法应支付的任何赔偿金。
第二条 污染责任保障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完全因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业务过程中,由于发生污染造成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在承保区域内遭受赔偿请求的,则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载相应赔偿限额为限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因此依据司法管辖区域的适用法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避免疑义,此处所述赔偿金额应包括依前述法律裁判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被保险人根据司法管辖区域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迁移、储存、处理、除毒、中和或以任何方式对污染物采取应对措施而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清污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害发生,对污染采取应对措施而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作为本公司在本条保障项目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须证明污染的发生符合下列 所有条件:
1. 直接因保险期间内完全突发的、可识别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事件所导致;
2. 非直接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导致;
3. 对于被保险人或其他方而言,污染自发生之时起 72 小时内出现明显的状况;
4. 自发生之时起 72 小时内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如果发生上述污染,被保险人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最迟不得晚于污染发生之日起 30天。
如果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对污染的发生时间或出现明显污染状况的时间存有争议,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前,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对与此污染相关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二) 责任免除
x保险条款第一条“公众责任保障”第(二)款、第三条“产品责任保障”第(二)款及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五条项下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条“污染责任保障”项下的任何保障。
除上述规定外,在本条“污染责任保障”项下,本公司对下列任何一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被保险人现在或曾经所有或租用的被保险场所发生任何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 因被保险人现在或曾经所有、租用或因其它情形而照管、保管、控制的被保险场所的边界以 内或下方的土壤或水体发生任何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3. 因污染物即将发生或被指称发生排放、扩散、释放、渗漏、迁移或溢漏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 责任;
4. 因他人丢弃、倾倒、遗弃或抛弃的产品导致的污染物实际发生、即将发生或被指称发生排 放、扩散、释放、渗漏、迁移或泄露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政府机构或有关组织因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测、清理、迁移、储存、处理、除毒、中和或以任何方式采取应对措施,或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评估导致损失而提出索赔或诉讼,从而引
5.
起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支出。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政府机构或有关组织未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下,仍应在本条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则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第三条 产品责任保障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完全因产品导致的事故造成第三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 害,而在承保区域内遭受赔偿请求的,则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以保险单所载相应赔偿限额为限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因此依据司法管辖区域的适用法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避免疑义,此处所述赔偿金额应包括依前述法律裁判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二) 责任免除
在本条“产品责任保障”项下,本公司对下列任何一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任何产品或其组成部分本身发生财产损害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2. 因回收、检验、修理、翻新、改良或更换任何产品或其组成部分所产生的费用支出,以及因 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3. 因召回任何产品或其组成部分导致费用支出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4. 因被保险人知悉用于并入航空器的结构、机械或控制部件中的任何产品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 任;
5. 因任何制药或医疗方面的药物、产品、物质、器械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6. 因任何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含有前述产品的产品未能达到预期功能或说明书所述功能所引起的 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x部分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四条 扩展保障
1. 抗辩费用
x被保险人遭受任何引致或可能引致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的赔偿请求,则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因下列事项而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费用和支出:
(1) 对上述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抗辩或和解;
(2) 出席与上述赔偿请求直接相关的任何调查、质询或法律程序。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本扩展保障项下承保的抗辩费用包含在保险单所载相应赔偿限额之内,而非另外计算。
2. 疏散费用
如存在任何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事故的紧迫威胁,被保险人根据地方、省级或国家政府监管机构或公共紧急事件处理机构、监督机构的命令须疏散相关人员(不包括被保险
人或其承包商、分包商的雇员)、动物或财产(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分包商的自有财产)的,则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从事上述疏散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在本扩展保障项下,疏散费用给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理的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xx费、收留被疏散的人员、动物、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本公司仅对超过适用的 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适用本项扩展保障的规定时,本保险合同不承保被疏散的财产使用价值的损失,以及任何被疏 散人员的个人所得或任何其他收入的损失。
3. 新增实体自动承保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收购或增设任何实体,且该实体的主营业务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业务性质类似的,则在前述实体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保险合同自动扩展承保该实体,但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应在前述实体收购或设立 程序完成后,于该实体从事前述主营业务时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五条 责任免除
x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一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因被保险人故意不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生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2. 因任何雇员在雇佣过程中或由于雇佣行为而遭受任何身体伤害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3. 任何形式的违约金、罚款、罚金、非补偿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惩戒性或加倍的 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即使无合同约定、法律规章要求或在政府机构或有关组织未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情况下,仍应对上述金额负赔偿责任时,则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4. 直接或间接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或内战;
(2) 军队进行的类似战争行动,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家或其它权力机构使用军事人员 或其他人进行旨在阻止或防御实际或预计发生的攻击的行动;
(3) 暴乱、叛乱、革命、政变,或者政府当局采取旨在阻止或防御暴乱、叛乱、革命、政变的行动;
5. 下列任何一项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引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1)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 任何核设施、反应堆或其它核装置或其核部件具有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污染 性等危害特性;
(3) 任何利用原子或核裂变、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力或放射物质的武器或装 置;
(4)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毒素、爆炸或其它危害或污染特性。
(5)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6. 同一起因引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或一系列赔偿请求所适用的免赔额(具体以保险单所载为 准);
7.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或被指称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或引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下述事项针对被保险人提出任何赔偿请求或法律程序时,赔偿请求人或被保险人在调查、抗辩、解决前述赔偿请求或法律程序过程中以任何方式产生的法律费用或任何其它费用):
(1) 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检测或调查、管理、移除、分配、储存、接触多 氯联苯、石棉或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粉尘或者含有上述物质的财产或材料;
(2) 接触、摄入、吸收、吸入或暴露于铅、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以任何形 态存在的铅或硅。
8. 直接或间接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未能提供任何专业意见或服务,或与之有关的错误 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前述专业意见或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项:
(1) 绘制或批准图纸、方案、意见书、报告、勘验、设计或技术要求;
(2) 监理、检查或工程服务;
(3) 涉及医院、医疗设施或诊所的医疗过失行为,但本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于在被保险场所提供或未能提供急救和其他医疗急救服务。
9. 由于支撑物发生震动、移动或作用减弱造成任何财产、地面、建筑物发生财产损害以及由此 造成的身体伤害;
10. 由于使用或操作任何电脑、电脑系统、电脑软件程序、恶意代码、电脑病毒或处理程序或其 他任何电子系统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可归于此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11.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任何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的费用或法律责任。
12. 根据下列任何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1) 规定被保险人须为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办理保险;
(2) 规定被保险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须对任何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3) 规定被保险人放弃或限制其对其他方追索的权利。
13. 若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
其母公司或最终控股方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的,则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
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第六条 理赔
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事故查勘及公估
如有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联络本公司的理赔人员,在非本公司工作时间,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服热线电话。
本公司将视事故损失程度,和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安排现场查勘或委托公估人进行查勘。
3. 抗辩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就任何事故对遭受的赔偿请求做出任何承认、出价、承诺或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对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或和解。本公司对任何法律程序的处理和任何赔偿请求的和解应有完全的决定权,被保险人应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
4. 履行责任
如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或一系列赔偿请求,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按相应保障尚未使用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或按能达成和解的较低金额进行赔付。本公司按前述规定支付赔款后,将不再负责前述赔偿请求的处理和控制,并且对前述赔偿请求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书、第三方赔偿请求所要求的原始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 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先行赔付
x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 赔偿金支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本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方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方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本公司请求赔偿。
8. 索赔欺诈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索赔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七条 一般事项
1. 赔偿限额
x公司对于任一保险事故或由同一起因导致的一系列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所载每一保障相对应的每次事故及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所有和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的事故,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承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第十项第三条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对于同一起因导致的为本保险条款第一部分项下多个保障所承保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每一保障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分别适用相关保障所对应的赔偿限额,但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以保险单第十项所载的总赔偿限额为限。
2. 免赔额
x公司仅对被保险人赔偿责任超过保险单所载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 免赔额以内的赔偿责任。
3. 其它保险和补偿
x保险合同仅对超出被保险人从其它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建工险、财产险、管理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或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及其免
赔额和自留额总额或从其他方可获得的任何补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安全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遵守所有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行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营场所、厂房及所有其他经营资产进行良好修理和维护,以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后,被保险人应尽力进行补救或修缮,并尽快按照要求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 交叉责任
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时,可单独获得保险赔偿,但本公司的保险赔偿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为限。
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与同一被保险人签约提供服务的两个以上独立承包商因在为该被保险人执 行工作或执行被保险人相关业务过程中引起的事故而相互间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 破产
x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被保险人发生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免除。
8. 代位求偿
x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 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9. 风险增加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10. 保险费调整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费为基于被保险人预估的工程造价或年营业额而暂定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所有相关文件,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应立刻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该记录文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记录文件核实调整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费,保险费的结算应遵循保险单所载有关最低应缴保险费的规定。
11. 保险合同解除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未遭受任何赔偿请求或未发生可导致保险赔偿的情况,投保人可随时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交回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若按上述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列保险费的 5% 收取退保手续费;若按上述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并将按保险单所列保险费的 5% 收取退保手续费。
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投保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合同变更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任何代理人发出通知,或者本公司任何代理人知悉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情形的,不构成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免于遵守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或同意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定进行修改,也不禁止本公司行使本保险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内容,必须经由本公司通过签发批单的方式进行。
13.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或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5. 询问或检查
x公司可在合理的时间派遣其授权人员和代理人进入任何发生保险事故的场所进行询问或检查,并有权就保险事故相关的任何事宜停留合理的时间,被保险人应提供所有与此相关的便利条件。
1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定义
在本保险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应以如下定义为准:
1. “身体伤害”指身体伤害、疾病或病症,包括因此导致的死亡。
2. “被保险业务”指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业务。
3. “工程造价”或“年营业额”指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的工程造价或年营业额。
4. “铅”指任何产品、合金、复合物、副产品、其它材料或废料中所使用的或存在的铅元素。
5. “事故”指意外事故,包括连续或重复处于实质上相同的损害情形,并以意外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导致不为被保险人所预期或意图的身体伤害和/或财产损害。对于连续或重复处于实质上相同的损害情形,首次损害情形须在保险期间内开始或出现,方构成本保险所承保的事故。由同一来源或同一起因引发的一系列保险事故应视为单次事故。
如果属于来自同一批次准备、收购或加工的任何产品在销售后导致一人以上遭受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所有该批次所有产品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应视为由同一原因造成。
6. “司法管辖区域”指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区域。
7.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期间。
8. “承保区域”指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区域。
9. “污染物”指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含热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质,包括烟尘、蒸汽、烟灰、烟气、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化学物质和废弃物质。废弃物质包括可再收回、再恢复和可再生物质。
10. “污染”指向土壤、大气或任何河道或水体中排放、散布、释放或泄露污染物。
11. “被保险场所”指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场所。
12. “产品”指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设计、制定、配制、制造、建造、安装、销售、供应、分配、处理、服务、改装或修理的且已脱离被保险人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财产或工作,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主要作为员工福利而向被保险人的雇员提供的食物或饮料。
“产品”不包括:
(1) 自动售货机或出租给他人并设置在他人的场所供其使用(但未出售给他人)的其它财产;
(2) 在任何时候就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用途所做的保证或xx。
13. “财产损害”指对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或破坏,包括所导致的使用价值的丧失,使用价值丧失的时间应以有形财产发生物质损害或破坏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