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BOT+ROT)
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BOT+ROT)
招商文件
第一部分 申請須知
第二部分 投資契約(草案)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第一部分 申請須知
目 錄
第一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5
第二章 一般說明 5
第一節 名詞定義 5
第二節 一般說明 6
第三章 計畫說明 7
第一節 基本資料說明 7
第二節 投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範圍 8
第三節 用地交付範圍 10
第四節 營運範圍 10
第五節 營運許可年限 12
第六節 辦理時程 12
第七節 其他事項 12
第八節 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12
第九節 費用負擔 14
第四章 申請作業規定 14
第一節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4
第二節 申請文件內容 16
第三節 資格證明文件 16
第五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19
第一節 投資計畫書格式 19
第二節 投資計畫書內容 19
第六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19
第一節 申請作業流程 19
第二節 資格審查 20
第三節 綜合評審 21
第三節 評審作業時程 23
第七章 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25
第一節 主辦機關承諾辦理事項 25
第二節 主辦機關協助辦理事項 25
第八章 議約及簽約 25
第一節 議約 25
第二節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26
第三節 申請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26
第四節 簽約 29
附件 1:功能規範 31
附件 2: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清水地熱區試驗地熱發電系統計畫 32
附件 3:土石流潛勢範圍及基地範圍內建物建照關係 38
第一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一、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款所規定電業設施。
二、 基本規範:詳如投資契約草案。
三、 契約期間:包含興建期及營運期,營運期自民間機構完成興建工作並取得電業執照,報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之正式營運開始日起算20年。
四、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詳第 3 章計畫說明。五、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詳第 4 章規定。
六、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詳第 6 章規定。七、 有無協商事項:無。
八、 公告日:民國105年4月25日。
九、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民國105年8月22日。十、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詳第 4 章規定。
十一、 本案不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由於本案受限於本基地為森林區之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特定事業用地僅限供地熱發電計畫使用,及電業設施之規定。十二、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無。
第一節 名詞定義
第二章 一般說明
x招商文件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一)促參法:指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10 號 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後之修正條文。
(二)本計畫:指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
(三)主辦機關:指宜蘭縣政府。
(四)甄審會:指主辦機關為審核本計畫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本計畫之甄審委員會。
(五)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計畫之廠商,並依不同之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之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六)合格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七)最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八)次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九)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本計畫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十)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提出參與本計畫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十一)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後,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
畫書依據議約結果及參酌甄審會之意見修正後,所提出經主 辦機關同意之執行計畫。
(十二) 合作聯盟:指由兩個以上之廠商,為申請參與本計畫所組成之合作團體。
(十三)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惟承諾接受申請人從事本案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相關工作委託者。
(十四) 投資契約: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計畫有關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十五)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工程、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十六) 經營年度:自營運開始日起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為第一經營年度,其餘經營年度之起迄日類推之。
(十七) 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八) 會計師:指經登錄於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且三年內未受懲戒公告確定之會計師。
第二節 一般說明
(一)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之事項,除列入協商事項的文件部分外,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融資意願書除外)。違反者,以招商文件為準,超過、逾越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三)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xxxx,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主辦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四)本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 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五)本招商文件所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計畫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六)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計畫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除本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主辦機關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計畫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七)本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八)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不同申請人提出於主辦機關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第三章 計畫說明
第一節 基本資料說明
(一)計畫依據:本計畫案係依促參法第 8 條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計畫目標:緣宜蘭清水地區內有豐富的地熱自然資源,本計畫擬達成之目標為保存與延續清水地區豐富的地熱資源,希冀能藉本計畫徵求合適之廠商興建開發經營清水地熱,推動地熱發電業務,增進就業機會。
(三)本計畫公共建設之類別:本案係屬地熱電廠開發,歸類為電業設施之興建與營運,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本計畫認定後,可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8款之「電業設施」。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電業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經營發電、輸電、配電業務,因供給電能而需設置之相關發電、 輸電、配電、變電設施」。
(四)本計畫民間參與之方式屬BOT+ROT模式,即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新建及將既有
構造物增、改、修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所有權及營運權移轉予政府。
(五)主辦機關交付宜蘭縣大同鄉清溪段地號 9-1、9-3、10-2、11-1、11-2、12-1、66
等7土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民間機構規劃事業經營之用。
(六)民間機構於發電系統功能與人員需求下,應負責清水地熱區後半部分,即地號 9- 1、9-3、10-2、11-1、11-2、12-1、66 等土地之土地維護和道路維護,該出入道路應至少維持小客車單線通行。但若因天災或不抗力因素造成嚴重損毀時,非屬民間機構應負責之維護責任。
(表 1)土地清冊
xx | xxxx | x | xx | 面積(公頃) | 使用分區 | 所有權人 | 使用地類別 |
xxx | xxx | xxx | 0-0 | 0.019406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5 | 0.312504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1.531674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0.002251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0.027913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0.323754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2.697697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0.002552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0.034936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10-1 | 0.045434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13-1 | 2.549466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合計 7.547587 公頃 | |||||||
xxx | xxx | xxx | 0-0 | 0.121623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xxx | xxx | xxx | 0-0 | 1.046675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10-2 | 1.097598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11-1 | 0.200438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11-2 | 0.319271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12-1 | 2.068959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宜蘭縣 | 大同鄉 | 清溪段 | 66 | 0.984894 | 森林區 | 宜蘭縣政府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合計 5.839458 公頃 | |||||||
合計共 13.387045 公頃 |
第二節 投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範圍
興建工程主要為現有地熱井的維修整理、引水幹管的維修整理、廠房及其附屬設施建物的興建/修建、回水的導引設施及併聯之附屬設施等,其範圍界定如下:
(一)地熱井維修整理:依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清水地區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評估及利用規劃工作」中,對宜蘭縣所擁有的現存 7口( 4 、 5 、 9 、 1 3 、 1 4 、 1 6 、 1 9 ) 地熱井的調查與檢視成果如表 2,考量交付土地範圍及遊客安全性,上述現存7口井,主辦機關將僅交編號5、13、14及16由民間機構進行維修與整理,民間機構依所提經主辦機關審查同意之投資計畫書內容,就此些井進行井孔的清理、閥門的維修與更換,以供申請人使用。惟若民間機構經評估該地熱井之維修整理不符合經濟效益之使用時,得報經主辦機關審查同意不維修整理,自行開鑿發電所需的地熱水之新井。
(表 2)現有井調查檢視結果
(圖 1)地熱井孔位置
(二)既有之引水幹管維修整理:主辦機關將提供過去使用的引水幹管(沿道路側有既存之引水幹管)供民間機構進行增、改、修建。惟若民間機構經評估無需利用該既有之引水幹線特,得報經主辦機關審查同意不維修整理,惟須負責簡易整理工作,以提供作為發電歷史遺址發示使用。
(三)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物新、增、改、修建:主辦機關將提供原台電電廠使用的相關建物供民間機構進行新、增、改、修建,惟由民間機構自行評估是否使用,若不使用或有結構安全之虞者,由民間機構負責拆除費用;經評估有使用需求者,相關建照申請或補發所需之費用,則由民間機構負責。同時於基地內應規劃一建築空間,作為地熱教育館,提供民眾參觀、教育解說及會議討論等使用。
(四)回水導引設施:民間機構可利用現有地熱井(或鑿井)為回注井,辦理相關的回水導引設施及回注前熱交換設施。
(五)併聯纜線及相關設施佈設: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民間機構須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聯之細部協商結論,將所生產之電力透過纜線及電力桿架傳送至協商的併聯點。基地內舊有電廠的電力桿架及電纜導線設施將可提供給民間機構,並由民間機構進行整合,辦理必要的更新或強化既有設施,惟此電桿與纜線未必能通達至民間機構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併聯協商中確定的併聯點,民間機構須依此協商確認的併聯點進行此併聯設施的整合與增設,自行新設併聯用的輸送設施。
(六)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述發電2MW時,可利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既有電桿送至變電所(位於蘭陽發電廠內),惟需先將分歧線改為主幹線(所需費用由民間機構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協商負擔費用);若發電量2~4MW,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則需至現場測量並評估電壓變動率,方可同意使用既有電桿送電。另如大於 4MW,必須自行埋設管線併連送電,道路距離約為8公里。以上數字僅供參考,民間機構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及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認,未來民間機構不得以數字有誤要求主辦機關賠償。
第三節 用地交付範圍
(一)主辦機關准予民間機構使用上圖 1 所示的地熱井、引水幹管及回水引道。其中宜蘭縣大同鄉清溪段地號4-1、5、6-1、6-2、6-3、7-2、8-1、9-4、9-5、10-1、13-1等土地可提供乙方規劃作為回水導引設施及回注井之使用,或於營運後3年內提出擴大發電量
(超過3MW以上發電裝置容量)時新設地熱井使用,惟應民間機構確保民眾遊憩功能及安全無虞,所設置安全措施並應經主辦機關同意。
(二)前述利用土地,依使用土地之面積收取土地租金:地熱井每口面積以30平方公尺,引水幹管及回水引道以寬度2公尺乘長度之面積計算,其他面積依實際使用計算。租用方式以另簽訂租賃契約方式辦理。
(三)本計畫中之發電用地為宜蘭縣大同鄉清溪段地號 9-1、9-3、10-2、11-1、11-2、12- 1、66 等7筆土地,未來將交付民間機構使用並負責維護。
(四)因考量本民間參與案涉及電廠與管線的興建,故計畫用地交付方式原則以設定地上權為之。
(五)主辦機關將於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後30日內通知民間機構辦理用地交付,民間機構應自主辦機關通知交付之日起30日內會同主辦機關完成用地交付。
第四節 營運範圍
(一)民間機構於完成電廠建築興建、地熱井維修及閥門更換、引水管道、回注井、熱交換設施及併聯設施的維修更新、發電設備的安裝組立等相關的建廠工程後,需完成試運轉、取得電業執照,以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後,在獲得主辦機關通知正式營運日起,民間機構即展開正式的營運直至契約規定之終止日。
(二)本計畫的營運範圍僅止於電廠的發電營運業務,民間機構並負責電廠的操作維護,以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聯的設施維護。此外,應配置地熱教育館具有導覽功能。
(三)營運管理工作範躊包括:
1.電廠設施、地熱井、引水管道、回注水/熱交換設施及併聯設施的良善操作,以達最佳的營運狀態;
2.相關消耗品、油料、管閥的儲備與補充;
3.電廠作業人員的管考與任用;
4.廠區的操作應滿足廢棄物、水污染、噪音、空氣污染、勞工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國內法令、法規及標準的相關規定;
5.應注意操作、維護責任區內人員的安全管理,並對外界人員進行管制,以維護廠區的安全;
6.每日對地熱水的進水量/溫度、回水量/溫度、所產出之發電容量依實紀錄,並於月底彙整,進行統計分析,以為日後營運的參考;
7.其他電廠管理的必要事項等。
(四)操作維護基本需求
1.發電設施的維護及管理:發電設施計有地熱井、引水幹管、發電鍋輪機組及其附屬、回水及併聯等設施,民間機構必須善盡其營運操作及管理責任。
(1)正常操作:提供作業手冊以辦理日常的營運操作,提出工作日誌,以詳實紀錄地熱水的進、出量、進水溫度、回水溫度、熱交換量及發電容量,以進行分析作為操作改進的參考,而對操作異常的情況更應詳實紀錄,以為日後改善、矯正的導引方向;
(2)設施的維護保養:此包括一般的維護、預防維護、預測維護、矯正維護與定期維護;管線、井、閥清理;緊急災變搶修;設備、材料更換;儀器校正保養;定期/不定期的維護訓練等;
(3)行政管理:一般文書作業的登錄、管理、保存;會計收支、人事管理、訓練紀錄、安全衛生管理;庫存管理;財產清冊更新等;
2.廠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護保養:
(1)對建物的全面維護,含屋頂的防水、隔熱;牆面的油漆、壁磚清洗;門窗、外露管線的維護;室內裝修材料的維護更新等;
(2)所有一般機電、通風空調、水、電、弱電、消防、雨(污)排水管線等建築設施的維護保養;
(3)廠區道路、聯外道路、門房的維護保養;綠帶、林園、花圃的修剪與維護。
3.緊急應變處理:
提送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主辦機關核准,以為事故時處理依據,其內容需含(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1)預防措施
a. 完整且集中之檔案管理系統及所有備份資料之保存。
b. 工作人員對意外事故應變處理之訓練。
c. 預防性及重要維修設備零件、備品與藥品之庫存。
d. 主要設備故障之緊急應變處理。
e. 預警系統。
f. 進流水水質及水量巨變之緊急應變處理。
g. 處理意外事件應有之設備。
h. 緊急事故或災難的應變。
(2)緊急應變處理組織系統:包括民間機構之緊急應變組織與職掌、與主辦機關及相關單位之聯繫管道、災害處理及醫療救援等。
(3)緊急應變之通報程序。
(4)緊急應變措施之研擬,針對任何可能發生之緊急事故,研擬各種因應對策(包括停電、污染、火災、暴雨、抽水機故障、管線破裂或損壞等 事件)。
(5)緊急應變訓練及演練課程及時程,並確實依照施行。
(6)若遇緊急事件發生時,民間機構必須立即依照通報管道知會主辦機關,並採取
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或依主辦機關指示辦理,以確保人員及設施等之安全,並在
24小時內向主辦機關提出事故發生原因及狀況處理報告。
(7)民間機構應依據緊急應變計畫書核可之訓練計畫內容,於試運轉完成後3個月內進行1次緊急應變演練,其後每年演練1次,每次至少2小時以上,且演練前應先通知主辦機關。
(8)若因主辦機關需要辦理緊急應變演練或實際執行緊急應變時,民間機構在不影響操作之原則下,須全力配合。
第五節 營運許可年限
x計畫為電廠的營運作業,故在考量發電機組的折舊期限與興建期程,民間機構的營運期為20年。
(一)興建期定義:本計畫在 0.5MW 以上之發電裝置容量下,興建期自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取得之日起至正式營運開始日前一日止,但自興建期開始日至取得電業執照,不得超過 2年2個月,若有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情事,不計入民間機構之興建期。
(二)營運期定義:本計畫之營運期自民間機構完成興建工作並取得電業執照,報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之正式營運開始日起算20年。
(三)興建營運期間屆滿時之優先定約: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民間機構得於興建營運期間屆滿前2年之前,向主辦機關提出優先定約之要求,其期限以20年為限,並以一次為限。
第六節 辦理時程
(一)民間機構應於投資計畫書提出本計畫之規劃內容。
(二)興建期自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取得之日起至正式營運開始日前一日止,但自興建期開始日至取得電業執照(含前款設計期時程),不得超過2年2個月,若有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情事,不計入民間機構之興建期。
(三)主辦機關同意給予民間機構自投資契約簽約日翌日起1年之測試期,倘民間機構於測試
期間發現地熱井或地質環境等實際狀況與主辦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有嚴重差異(提供之 4口井合計無法提供0.4MW裝置容量發電之熱水量),民間機構得評估自身技術能 力,決定是否繼續興建或營運。
第七節 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公共建設之興建基本規範詳如本招商文件之功能規範(附件1)。
(二)本計畫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除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因興建及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或設備,原則不容許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第八節 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一)民間機構如完成本計畫之0.5MW以上發電裝置容量並正式營運後,倘評估認有能力擴大發電容量而需增建地熱井及擴大廠房設施時,應於營運後3年內提出擴大發電
量(超過3MW以上發電裝置容量)計畫予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可依相關法規(包括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溫泉法等)及程序辦理擴廠。民間機關如未於營運後3年內提出擴大發電容量,主辦機關得另行開放本計畫用地範圍予其他廠商使用的權利,民間機構必須配合主辦機關指示與其他廠商共享本計畫範圍內之地熱、地熱井、管線等資源。
(二)民間機構於發電系統功能與人員需求下,負責清水地熱區後半部分,即地號 9-1、9- 3、10-2、11-1、11-2、12-1、66,之土地維護和道路維護,該出入道路應至少維持小客車單線通行。但若因天災或不抗力因素造成嚴重損毀時,非屬民間機構應負責之維護責任。
(三)水土保持局指定中油工作站前方溪流為土石流潛勢溪流,基地內土石流潛勢溪流(詳附件),供民間機構評估相關風險及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其所需之水土保持相關設施,該設施則由民間機構負責。
(四)本計畫民間機構須確保所設置技術士符合電業法有關主任技術員之規定。
(五)為配合清水地區觀光發展需求,本計畫要求民間機構營運電廠需同時具備導覽、教育功能(地熱教育館),民間機構須安排導覽人員陪同解說,相關管理辦法需經主辦機關核定。
(六)本計畫地熱教育館及其他附屬設施之建置或及營運,悉應符合土地管制、建築等相關法令及其他規定。
(七)基地範圍內編號 21 之地熱井係由能源局委託工研院進行「試驗地熱發電試驗計畫」
(計畫內容參附件 2),民間機構允應瞭解能源局與工研院間之約定,並接受工研院於該區域的鑽探對本計畫之影響。
(八)其餘興建營運要求請詳見本招商文件所附之投資契約草案。
第九節 費用負擔
(一)土地租金:本計畫興建期租金為公告地價 1%,營運期租金為公告地價的 3%。
(二)開發權利金: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500萬元整,乙方應於完成設定地上權契約後,15日內繳納完成。
(三)營運權利金:
1.發電部分:主辦機關每年收取營運權利金,發電裝置容量在2MW以內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4%(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裝置容量超過2MW至4MW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3%(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裝置容量超過4MW部分,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民間機構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2%(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
2.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部分:倘本案有發電副產品產出或地熱教育館有收益時,營運權利金不得低於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營業收入10%(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其中該營業收入包含自營、委託他人經營或出租他人等所獲得之收益。
(四)其他費用:除維持電廠所需的基本營運與操作成本,其他費用包括人事費用、房屋稅捐、保險費用、開辦費攤銷、折舊、溫泉取用費,及埋設地下管線至最近變電所等。
(五)溫泉取用費,則依現行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費率,除屬下列情形外,為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九元。
1. 供溫泉地熱發電,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六元計算;但其水量可回注至一百公尺範圍內之原地層達百分之九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零點五元計算;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一元計算;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三元計算。
2. 每日溫泉取用量低於二立方公尺且無需裝置計量設備者,溫泉取用費以每月新臺幣三百元計算。
前項第一款供地熱發電後之尾水,移作其他用途之水量,應補足至每立方公尺溫泉
取用量新臺幣九元。
(六)倘於實際繳納溫泉取用費時,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較前條溫泉取用費率低時,民間機構應補繳差額予本府,視同營運權利金。
第四章 申請作業規定
第一節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法人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法人資格之一:
1.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該單一公司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二年以上之公司,或為外國公司。
2.申請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合作聯盟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二年以上之公司,或為外國公司。合作聯盟
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組成成員均有拘束力,合作聯盟各組成員均應對主辦機關負連帶責任。
(1) 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則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預計出資比例。
(2) 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3) 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變更,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4) 合作聯盟協議書有效期間須持續至本案之「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5) 合作聯盟各組成成員皆不得參加本計畫其他合作聯盟,或以單一公司自行參與本計畫案之申請。
(6) 合作聯盟應授權其中一法人為合作聯盟代表。
(7) 財團法人為合作聯盟成員時,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
1. 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為外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本計畫申請截止日前
3 個月內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二) 財務能力
申請人須無逾期還款或重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財務能力:
1. 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元;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聯盟成員全部實收資本額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 5 仟萬元,合作聯盟代表領銜成員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 仟萬元。公司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最近二年之淨值不得為負值。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最近二年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無退票記錄之證明文件為本計畫公告日以後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依法納稅資料。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為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 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5. 保險公司為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時,其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RBC)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三) 經營能力
申請人應具備之下列經營能力條件之一:
1. 申請人之營運能力須具備實際經營電廠相關經驗,並能提供證明文件者。
2. 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案之營運相關工作。協力廠商之營運能力須具備實際經營電廠相關經驗,並能提供證明文件者;協力廠商於申請階段應提出「協力廠商意願書」,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之營運相關工作;協力廠商之變更與終止,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3. 申請人如未具前述條件,須另覓具有三年以上從事相關電廠工作經驗之專業經理人合作,並出具合作意願書及相關經驗證明資料;專業經理人之變更與終止,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第二節 申請文件內容
申請人應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及期限提出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文件檢核表(附件 4.A)及申請人印模單(附件 4.B,如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出具各公司、法人或團體之印模單)
(二)、資格證明文件 (詳第三節資格證明文件之規定)
(三)、投資計畫書二十份 (另裝箱)(詳第五章投資計畫書之規定) (四)、申請保證金(詳第八章第三節申請保證金之規定)
第三節 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數量提供資格文件,除本須知規定應提供正本者外,其他資格文件以影本為原則,但影本每頁均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主辦機關或甄審會得通知申請人提出正本供查驗。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若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外國公司應由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相關之資格證明文件,並具備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資格證明文件檢查表(附件 4.C)
正本一份。
(二)、申請書(附件 4.D)
正本一份。
(三)、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 4.E)
正本一份。
(四)、申請人代表授權書(附件 4.F)
正本一份。
(五)、中文翻譯切結書(附件 4.G)
申請提出之相關文件如為外文者,應翻譯成中文,並出具附件 4.G 之中文翻譯切結書正本一份,但無外文文件者免附。
(六)、協力廠商意願書(附件 4.H)
正本一份。協力廠商若為外國公司得由其被授權代表公司之人以簽名替代印鑑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單正本一份。
(七)、專業經理人合作意願書(附件 4.I)正本一份,若無者免附。
(八)、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4.J)
正本一份,若無者免附。授權代表公司以外各成員,若為外國公司得由其被授權代表公司之人以簽名替代印鑑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單正本一份。
(九)、法人資格證明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應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公司設立證明文件、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並出具申請文件業經公司董事會會議書面同意之董事會議記錄影本一份供驗。
如為外國公司,需檢附外國公司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關)構認證之正本一份供驗。若外國公司設立國之國內法無前開證明文件者免繳,但須委請外國公司設立國之律師出具依該國法律無前開證明文件之法律意見書。
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需檢附主管機關之立案證明、法院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影本,並出具申請文件業經法人董事(理事)會會議書面同意之董事(理事)會議記錄影本一份供驗。
1.前述各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
2.前項各類文件以中文為主,若非採用中文,則需檢附中文譯本,且經中華民國法院或中華民國駐外機(關)構認證。
(十)、財務能力證明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應提出符合財務能力資格之相關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如下:
1.最近二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與附註或附表,及查核報告書,不得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若有保留意見,需提出針對保留意見之說明。如成立未滿二年者,須提出歷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應提出本案公告日後由票據交換所開具之最近二年內無退票證明。外國公司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應以銀行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為之。
3.應提出本案公告日後由聯合徵信中心所開具之債信能力聲明書。外國公司如無前述證明文件時,應以銀行往來證明文件為之。
4.如為保險公司,應另提出足供證明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RBC)不低於百分之二百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查核報告)。
5.繳稅證明:
(1)、申請人應提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得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二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2)、申請人並應提出最近二年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依法免納上述營業稅及所得稅者,得於申請文件敘明其情形,並
應出具免繳稅證。若外國公司設立國之國內無前開證明文件者免繳,但
須委請外國公司設立國之律師出具依該國法律無前開證明文件之法律意見書,且須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駐外館處驗證。
6.前述各項所定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
(十一)、經營能力證明
1.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應提出下列任一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並提出說明,以證明符合本章第一節(三)之經營能力要求,其具證明者若非中華民國所屬機關時,需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資格證明文件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所出具之文書時,須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我駐外館處驗證,或該國或該地區公證機構之公證或認證。各項文件若為影本者,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
2.提供經營電廠相關經驗之經營實績、服務證明、履約證明或立案證明等文件。
3.申請人如另覓專業經理人(含自然人及法人)合作時,應出具合作意願書、專業經理人之經歷、實績及證明。
第五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第一節 投資計畫書格式
紙張大小以 A4 直式規格為原則,圖樣必要時得使用 A3 規格,但裝訂時需內摺。撰寫方式由左至右以中文打字橫書為原則,並加封面、封底、書背及目錄,裝訂成冊,封面應註明申請人法人名稱(全銜)及本案案名,各頁均應標示頁碼,頁數以不超過 300 頁為原則(封面、目錄及附件頁數不計)。如有任何筆誤修正,需清楚訂正並由授權代表人簽章,且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內容摘要」(格式如附件 4.K)。
第二節 投資計畫書內容
(一)投資計畫書之內容,請依評審項目及甄審重點撰寫各項章節。
(二)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簽約之事由。
第六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第一節 申請作業流程
主辦機關公告招商文件 | |
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主辦機關澄清招商文件之疑義 | |
主辦機關答覆申請人對招商文件所提之疑義 | |
主辦機關於必要時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 | |
主辦機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文件 (含申請保證金) |
主辦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 | |
甄審會進行綜合評選並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
主辦機關公告招商文件
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主辦機關澄清招商文件之疑義
主辦機關答覆申請人對招商文件所提之疑義
主辦機關於必要時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
申請人補正或澄清文件之內容
主辦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
甄審會進行綜合評選並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通知最優申請人、次優申請人並公告綜合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
簽約、繳交履約保證金
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執行契約
主辦機關受理申請人之申請文件 (含申請保證金)
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執行契約
簽約、繳交履約保證金
最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
通知最優申請人、次優申請人並公告綜合評選結果
申請人補正或澄清文件之內容
第二節 資格審查
有關資格審查階段之評定方法如下:
一、 主辦機關首先以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檢核表」(參閱附件 4.A)審查各項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本項若有不全者,即依申請須知之規定,通知該申請人喪失資格。
二、 再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送之「資格證明文件檢查表」(參閱附件 4.C),核對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資料是否齊全。
三、 申請人資格不符申請須知規定者,由主辦機關通知該申請人喪失資格。
四、 前項資料如主辦機關認為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格式、不齊全或對所提送之資格文件有疑義(即在「審查意見表」中有勾選須補正項目者),則由主辦機關彙整於「補正事項表」後發文通知申請人限期 30 日內(必要時主辦機關得視情況延長)補正、補件或澄清,由申請人將補正之情形填入該表中回覆(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逾期不受理,並由主辦機關判定補正事項是否符合,並將各申
請人之資格審查結果彙總並製作「結果彙總表」,評定合格申請人,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節 綜合評審
(一)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二)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主辦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
(三)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會委員之詢答,參加之每一申請人或聯盟人數限制為 10 人。
(四)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六)本計畫不採行分段評審。
(七)本計畫不採行分組評審。
(八)本計畫不採行協商程序。
(九)本計畫將增選次優申請人。
(十)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
甄審標準 | ||
評審項目 | 甄審重點 | 配分 |
1.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 | 1.申請人簡介:針對申請人之背景、商譽、財務、經營狀況及營業項目等進行說明。 2.相關實績:相關投資開發或經營之實績;興建與營運之管理組織架構及人員相關經驗;發電系統規劃與系統或運轉實績。 3.技術說明:申請人技術規範說明;地質條件之理解與結垢風險評估;灌注還原技術評估與說明。 4.經營理念:經營理念及營業方針。 5.協力廠商分工計畫:如有協力廠商,應提供主要協力廠商相關分工計畫。 | 25 |
2.土地使用計畫 | 1.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2.建築量體規劃。 3.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規劃及配置。 4.交通動線計畫。 5.環境保護計畫。 6.景觀及植栽計畫。 7.分期分區開發計畫。 8.其他相關事項。 | 10 |
3.興建及營運計畫 | 1.營運籌備計畫:預定營運時程、主要營運時程、營運籌備作業計畫。 2.興建及設備維護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預期投資興建或增購設施之項目、金額及投資時程、提撥投資金額作為重置費用等。 3.社會效益:包括但不限於資源利用xx、提供地方就業機會、對地 | 15 |
方工業發之貢獻與除權利金外回饋地方之計畫等。 4.人力設置計畫:包括但不限於組織架構、人力配置、主要人員資歷、人力資源訓練等。 5.危機處理計畫: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與被授權機關之安全通報系統、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等。 6.移轉及返還計畫。 | ||
4.財務及保險計畫 | 1.申請人並需檢附得標後之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包括申請人簡介、股東結構及股東成員、籌款募集計畫、民間機構章程草案等。 2.投資效益可行性:包括但不限於分年預估之發電收入估計、發電成本估計、現金流入估計、資金成本率、現值投資報酬率計算、投資回收年限、資金籌措及償債計畫、敏感度分析等。 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不需融資者,免附)。 4.風險管理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風險管理目標及原則、確認主要風險因素、衡量風險影響效果及降低風險之因應對策及風險分攤方式等。 5.保險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主要保險項目、投保時程、投保金額 及被保險人自留及除外不保項目之損失承擔方式。 | 20 |
5.營運權利金 | 營運權利金比例:(該營運權利金列為評審項目內)發電部分: 1.發電量在 2MW 以內部分,營運權利金為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 ? %計算(不得低於 4%); 2.發電量超過 2MW 至 4MW 部分,營運權利金為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 ? %計算(不得低於 3%); 3.發電量超過 4MW 部分,營運權利金為每年躉售電力收入之 ? %計算 (不得低於 2%)。 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部分: 營運權利金為每年發電副產品或地熱教育館營業收入?%(不得低於 10%) | 20 |
6.簡報及答詢 | 申請人簡報及委員意見回覆 | 10 |
(十一) 請合格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進行簡報其投資計畫,並接受甄審委員之詢答後離席。簡報順序以現場抽籤決定,若無出席者則由主辦機關代為抽籤決定。簡報時間為30分鐘,答詢時間為20分鐘(不包含甄審委員之提問時 間),採統問統答方式。若經主辦機關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其簡報與答詢部分之評分以零分計算。(末3分鐘一短鈴提醒,時間結束一長鈴)繼而由各甄審委員依「甄審委員綜合評審評分表」,就投資計畫書予以評分,評分最高者為第一序位,次高分者為第二序位,再次高分者為第三序位,依此類推。
(十二)如各合格申請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評審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前述未達甄審標準係指加總評分平均未達 70 分,未達標準亦不予序位排定。
(十三) 最後主辦機關彙總各甄審委員評定之序位於「甄審委員評分彙整表」,由甄審會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
者,以評定第一序位最多者優先,如果評定第一序位總和相同,則由評定第二序位最多者優先,依此類推。若仍無法分出最優申請人時,以甄審項目中
「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甄審配分最高者為優先。若仍無法分出優先序位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三節 評審作業時x
x、本計畫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如下:
作業階段 | 預定完成時間 | 工作內容 |
招標公告 | 公告後第30天 | 申請人提出書面文件請求解釋或澄清截止 |
公告後第45天 | 主辦機關完成書面釋疑 | |
公告後第120天(截標) | 申請文件收件截止 | |
資格審查 | 截標日後第30天內 | 完成資格審查 |
綜合評審 | 完成資格審查後40日內 | 召開甄審委員會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並通知該申請人 |
議約 | 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180日內 | 完成議約程序 |
簽約 | 自議約完成之日起60日內 | 完成簽約程序 |
註:作業時程係以公告起算,僅供參考,本府於必要時得調整之,並公告於本府網站。 |
二、 招商文件之澄清、修正及補充
(一)、申請人對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 105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
前,以書面請求主辦機關釋疑。主辦機關對於申請人提出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 105
年 6 月 8 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申請人,必要時得擇日公告之,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截止日期。主辦機關得隨時自行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內容,並於必要時,延長申請截止日期。
(二)、招商文件若有任何修正或補充,均以最後修正或補充內容為準,並視為招商文件之一部分。
三、申請人文件送達時間及地址:
(一)、申請文件應於 105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將申請文件送達宜蘭縣政府收發室,地址:260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申請人所提之所有申請文件不論
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二) 主辦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 1853
傳真電話:(00)0000000
第七章 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第一節 主辦機關承諾辦理事項
(一)提供單一窗口
主辦機關將指定一單位作為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計畫有關之業務溝通,人員異動時本業務應列為移交事項。
(二)土地使用權之取得政府將依促參法之規定,取得本計畫所需用地之土地使用權利,並依取得土地使用權利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予民間機構使用。土地使用權之取得若以地上權登記為必要者,政府將會同民間機構完成地上權之設定。
(三)本區地熱井前期研究資料
提供本區域內先期各相關研究單位所提供給主辦機關的地熱發電資料,並安排時間供申請人得赴現場實地勘查,確認地熱井實際狀況。
(四)對於回水導引設施及回注井,若不在設定地上權範圍內,須另以租用方式簽訂租賃契約。
第二節 主辦機關協助辦理事項
(一)必要營運設施申請之協助興建及營運期,本計畫有關之用水、用電、瓦斯、電信、通訊等公用設備之興建申請及地區排水、污水工程等,主辦機關將協助民間機構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二)協助辦理中長期融資
主辦機關將視本計畫資金融通之必要,依法協助民間機構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
(三)協助申請租稅優惠民間機構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優惠時,主辦機關將提供必要之證明與協助。
(四)協助排除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事由之民眾抗爭。
(五)其他事項之協助如因法規規定致造成民間機構履行投資契約有困難時,經民間機構書面請求,主辦機關願本於權責協助處理之。
(六)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主辦機關不擔保依投資契約各章節所為之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亦不得因主辦機關前述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協助義務。
第一節 議約
第八章 議約及簽約
(一)議約原則: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主辦機關應與最優申請人本於合作之精神及不違反本計畫各項公告內容之精神
進行議約。
2. 議約過程中,主辦機關得依甄審委員會於甄審時就最優申請人投資計畫書所提之意見,與最優申請人商訂投資契約內容。
3. 雙方議約時,除有下列情事外,原公告之內容、公告之投資契約及其他相關附件等,原則上不予修正:
(1)原公告內容已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
(2)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3)原公告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4)若最優申請人能夠提出比原計畫更具公共利益之計畫。
(二)議約期限:主辦機關應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投資契約之議約作業。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議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第二節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一)最優申請人應新設立民間機構後進行簽約,且該民間機構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億元,且應設籍於宜蘭縣。
(二)民間機構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三)最優申請人應於議約完成函文之日起30日內,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並經主辦機關同意,以作為民間機構投資營運本計畫之依據。
第三節 申請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一)申請保證金
1. 申請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 1,000 萬元整。
2. 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時,並已依下列方式遞交申請保證金。
(1)繳納方式
申請保證金應由申請人以現金、金融機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等任一方式繳納。
(2)繳納格式
A.申請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以「宜蘭縣庫存款戶-押標金專戶」為受款人,銀行為台灣銀行宜蘭分行,帳號 022038000018。
B.申請保證金以銀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宜蘭縣政府」為受款人。
C.申請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宜蘭縣政府」為質權人、受益人或被保證人。
D.申請保證金之格式可參考附件 4.N~Q 辦理。
E.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應併同其他申請文件遞交主辦機關收存。 3.申請保證金有效期限
申請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自截標日起算為期 1 年,並應視實際執行情形延長有效期至簽約完成時止,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申請人並應於原申請保證金有效期間屆滿 15 日前,提供新的申請保證金以延長有效期間,否則主辦機關得逕行押提為現 金,並續作申請保證金。
4.申請保證金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沒收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2)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3)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不接受決標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承者。 (4)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甄審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5)未於指定期限簽約。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7)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政府之情事發生。 5.申請保證金發還
(1)發還規定
主辦機關應於下列情事發生時,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予申請人:
A.未獲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者,於評定結果公布後無息發還。 B.申請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申請須知規定,經申請人要求先予發還。
C.最優申請人已完成簽約程序並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最優申請人亦得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2)發還方式
申請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申請人要求之方式辦理,由第三者代申請人繳納者,亦同:
A.以現金或票據繳納者,如申請以支票退還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由申請人憑身份證明文件及備具印鑑章領取支票;如申請以匯款方式退還者,以匯入原繳納人所指定之帳戶內。
B.以票據繳納如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還繳納人。
C.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D.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帳或保兌銀行。
E.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二)履約保證金 1.履約保證金額為新台幣 3,000 萬元。
(1)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應由申請人以現金、金融機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等任一方式繳納。
(2)繳納格式
A.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以「宜蘭縣庫存款戶-押標金專戶」為受款人,銀行為台灣銀行宜蘭分行,帳號 022038000018。
B.履約保證金以銀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宜蘭縣政府」為受款人。
C.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宜蘭縣政府」為質權人、受益人或被保證人。
D.履約保證金之格式可參考附件 4.N~Q 辦理。
E.履約保證金繳納證明應併同其他申請文件遞交主辦機關收存。 2.履約保證之繳納期限為:
(1)民間機構可向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並於簽約日前完成繳納。
(2)民間機構如選擇其他方式繳納,應於簽約日前繳納履約保證金。 3.履約保證金之退還
(1)依契約 15.2 條規定退還履約保證金。
(2)其他事項均依投資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四節 簽約
(一)簽約期限:民間機構應於議約完成後60日內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
(二)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計畫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四)如屬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
計畫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 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五)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
1.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六)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本招商文件第 8 章第 1 節第 3 點、第 8章第 4 節第 2
點以及第 8 章第 4 節第 5 點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撤銷。
(七)簽約後,民間機構依電業登記規則及相關規定,於取得電業籌設核准文件後,應即依規定成立籌備處;取得電業執照後成立電廠營運公司,該電廠營運公司應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再將原籌備處予以撤銷。
附件:表單及參考資料
附件 1:功能規範
附件 2: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清水地熱區試驗地熱發電系統計畫附件 3:土石流潛勢範圍及基地範圍內建物建照關係
附件 4:申請書等表單
參考資料: 本案先前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報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宜蘭縣清水地熱區IC-9、IC-13、IC-19地熱修井修井後產能測試成果摘要
附件 1:功能規範
x專案之必要技術規範,即本專案之基本功能需求為發電量為
0.5MW 以上,需具備教育功能之地熱發電廠。詳述如下:
地熱發電機組
地熱發電相關組件至少有地熱發電機本體、冷卻模組、取熱模組、電力傳輸模組、控制模組。整系統可在 45oC 周溫下連續運轉,最小額定發電量為 0.5MWe,並符合 ASME 或 IEEE 或 NEMA 等相關之規定。
實績證明
於國內外曾經試運轉或正式商業運轉之文件
地熱井
取熱用之地熱井至少修復至閥件堪用水準。地熱井需有隔離設施,例如鐵絲網圍籬,避免民眾誤操作而受傷。
併聯設施
併聯盤設備規格至少要符合 NEMA 相關規定。
空間需求
至少要有一間辦公室(不得少於 10 坪)、一間會議室(可供 20~30 人使用)、男女廁所若干間。
廠區規格
現有廠區道路至少要修復至小型車單向可通行之水準。至少要有一間警衛室,視狀況設置圍牆(圍籬)和廠區綠化設施。
教育功能
導覽對象:於開始營運後,每年至少要發文給二十所宜蘭縣內中小學或國內外其他教育機構,邀請至發電廠導覽,發文副本交宜蘭縣政府相關單位存查。
附件 2: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清水地熱區試驗地熱發電系統計畫
清水地熱區試驗地熱發電系統計畫
指導單位
經濟部能源局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清水地熱區試驗地熱發電系統計畫
前言
於 0000 x 0000 年期間, 清水地熱區歷經工研院工業技術研究院 ( 以下稱工研院 ) 及中國石油公司 ( 以下稱中油公司 ) 投入探勘工作, 台電公司於 1981 年設置 3 MW先驅試驗「 蘭陽發電廠清熱分廠」 ( 簡稱清水地熱電廠 ) ,使用中油公司 之 IC - 4、5、9、1 3、1 4、1 6、1 8、19 等 8 口生產井供汽發電。1 9 9 3年因發電輸出太低終止發電後, 中油公司將 8 口生產井報廢並撥贈宜蘭縣政府。
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廣地熱發電及多目標之利用, 選定清水地熱區進行井場再生計畫, 於 2 0 0 6 年補助宜蘭縣政府進行清水地熱進行補助探勘並鑽鑿探勘井IC- 20 , 0000 x 0000 年期間委託工研院完成 IC - 9 、 13 及 19 之修井作業, 2 0 1 1 年新鑽 IC - 21 地熱井,並進行各井之產能 試驗及永續發電 所需之回注、 結垢防治、 儲集層生產模擬等整體發電系統關鍵技術之建構與測試, 俾供發電業者投資之參考‧
x ( 1 0 2 ) 年度 經濟部能源局為 配合宜蘭縣政府 之清水地熱發電R O T 案之推廣, 委託工研院與宜蘭縣政府合作進行試驗型地熱發電試驗, 提供發電廠商相關發電關鍵技術支援與並建置地熱教育展示看板, 加強一般民眾對地熱資源利用之認知。
合作事項
宜蘭縣政府-提供試驗土地範圍與與必要之行政協助。
工研院- 建置試驗型地熱發電試驗系統與教育展示看 板,並 負責試驗系統運轉與相關設施之維護。
試驗用地
試驗所需用地由宜蘭縣政府提供, 包括: ( 1 ) IC- 21 地熱井周遭面積約 2520 m2 ( 圖 1)
( 2 ) IC- 20 地熱井井頭約9m2
工研院在前述範圍內, 因建置實驗設施與地熱教育展示看板之所需, 得以進行必要之地坪整理。
試驗地熱井與管線
試 驗 所 需 地 熱 井 為 能 源 局 新 鑽 井 IC- 21 與 舊 有 井 IC- 20(無法生產)以及IC- 20 與 21井坪間既有工研院架設之 2 英吋管線( 圖 1)。 試驗期間IC- 20 、 21 地熱井及試驗管線由工研院負責維護。
試驗內容
x計畫預定建置試驗型地熱發電系統, 進行整體發電系統之測試(圖 2), 相關設施包括:
( 1 ) 發電循環- 雙循環地熱發電機組
( 2 ) 裝置容量- 50 Kw
( 3 ) 冷卻方式- 水冷式
( 3 ) 生產井- IC 21 ( 4 ) 回注井- IC 20
( 5 ) 電力負載- 初期由廠區及展示用電消耗; 穩定運轉後視情況再向台電申請併聯。
試驗成果
( 1 ) 試驗成果展示會由能源局、 工研院與宜蘭縣政府共同主辦;
( 2 ) 試驗 成 果 數 據 由 工 研 院 彙 整 後 函 送 宜 蘭 縣 政府;
( 3 ) 發電原理與試驗流程另製成看板於現場展示。
展示看板
為加強一般民眾對地熱資源利用之認知, 工研院於試驗區外牆建置教育展示看板,看板動線約 30 m,每面看板約 1 . 8 m( 長) x 0 . 9 m( 高),設置高度約 2m,看板內容之主題包括:
( 1 ) 台灣地熱資源
( 2 ) 清水地熱發電開發沿革
( 3 ) 清水地熱區井場再生計畫
( 4 ) 清水地熱資源與特性 ( 5 ) 地熱多目標利用途徑 ( 6 ) 地熱發電原理介紹
( 7 ) 試驗發電系統之內容與流程
合作期間
x計畫預定執行至民國 102年 12月 31 日止。屆期如需展延,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展期; 執行期間工研院與宜蘭縣政府雙方得視實際情 況,經 協商後提前終止本計畫。
圖 1 :試驗用地範圍
附件 3:土石流潛勢範圍及基地範圍內建物建照關係
附件 4.A:「申請文件檢核表」
申請文件檢核表
項次 | 文件名稱 | 申請人檢核自行勾稽 | 主辦機關收件檢查 | 備註欄 |
1 | 申請人印模單正本乙份 | |||
2 | 資格文件乙份 | |||
3 | 申請保證金乙份 | |||
4 | 投資計畫書乙式二十份(裝箱) |
填表說明:申請人之各項繳交項目請註明清楚,並依序排列於本表之後。
申請人: (簽章) (若為合作聯盟則為合作聯盟代表)
負責人: (簽章) (若為合作聯盟則為合作聯盟代表之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B:「申請人印模單」
申請人印模單
申請人公司名稱:(若為合作聯盟,則應出具各成員之印模單)負責人:
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負責人印章印模
申請人印章印模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若為合作聯盟,則應出具各成員之印模單。授權代表公司以外之各成員,若為外國公司者,得由其被授權代表公司之人以簽名替代印鑑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單。
附件 4.C:「資格證明文件檢查表」
資格證明文件檢查表
項次 | 文件名稱 | 申請人檢核 自行勾稽 | 檢核結果 (申請人免填) | 備註 |
1 | 申請書(附件 4-D) | |||
2 |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 4-E) | |||
3 | 申請人代表授權書(附件 4-F) | |||
4 | 中文翻譯切結書(附件 4-G) (無外文文件者免填) | |||
5 |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附件 4-H) (無者免填) | |||
6 | 專業經理人合作意願書(附件 4-I) (無者免填) | |||
7 | 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4-J) (須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之,另無者免填) | |||
8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參閱第四章) | |||
9 |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參閱第四章) | |||
10 | 經營能力證明文件(參閱第四章) | |||
11 | 其他可資證明申請人能力之文件 |
填表說明:申請人之各項繳交項目請註明清楚,並依序排列於本表之後。
申請人: (簽章) (若為合作聯盟則為合作聯盟代表)
負責人: (簽章) (若為合作聯盟則為合作聯盟代表之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D:「申請書」
單一公司申請書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檢送參加 貴府辦理「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申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府公告之「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申請須知(含契約書草案、變更及補充文件,以下簡稱「申請須知」)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申請須知之內容,x同意並承諾遵守申請須知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申請須知暨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願意應 貴府之要求辦理本案之興建營運範圍及列於申請須知之其他事項。
四、本申請人茲確認,並無條件同意按申請文件規定及公告之甄審辦法評估本申請人是否合格。為審查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貴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法人資格證明、財務能力、經營能力、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如甄審委員會評選結果評定本申請人資格不符時,本申請人絕無異議。
五、本申請人同意對申請須知之任何疑義,以 貴府之解釋為準,對於申請須知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任何權利之損失,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同意對本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銷、解除或作其他變更行為。
申請人: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人:
公司電話號碼:
公司傳真號碼: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單一公司申請書 (保險公司使用)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檢送參加 貴府辦理「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申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府公告之「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申請須知(含契約書草案、變更及補充文件,以下簡稱「申請須知」)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申請須知之內容,x同意並承諾遵守申請須知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申請須知暨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願意應 貴府之要求辦理本案之興建營運範圍及列於申請須知之其他事項。
四、本申請人茲確認,並無條件同意按申請文件規定及公告之甄審辦法評估本申請人是否合格。為審查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貴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法人資格證明、財務能力、經營能力、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如甄審委員會評選結果評定本申請人資格不符時,本申請人絕無異議。
五、本申請人茲具結本申請人係為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為設立登記二年以上之保險公司且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RBC)未低於百分之二百,甄審委員會、貴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本項資格,本申請人絕無異議。
六、本申請人同意對申請須知之任何疑義,以 貴府之解釋為準,對於申請須知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任何權利之損失,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本申請人同意對本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銷、解除或作其他變更行為。
申請人: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人: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合作聯盟申請書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檢送參加 貴府辦理「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申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 貴府公告之「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申請須知(含契約書草案、變更及補充文件,以下簡稱「申請須知」)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申請須知之內容,x同意並承諾遵守申請須知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申請須知暨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願意應 貴府之要求辦理本案之興建營運範圍及列於申請須知之其他事項。
四、本申請人茲確認,並無條件同意按申請文件規定及公告之甄審辦法評估本申請人是否合 格。為審查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貴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法人資格證明、財務能力、經營能力、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如甄審委員會評選結果評定本申請人資格不符時,本申請人絕無異議。
五、本申請人同意對申請須知之任何疑義,以 貴府之解釋為準,對於申請須知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任何權利之損失,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同意對本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銷、解除或作其他變更行為。
申請人:
合作聯盟代表公司: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合作聯盟成員公司: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聯絡人: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合作聯盟成員公司: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合作聯盟成員公司: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聯絡人: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行動電話:
電子郵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E:「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茲依照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公告,參加「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 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申請,除願遵守各項申請作業之規定,且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事實,如有虛偽,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立切結書人自行負責。
二、所提出各項企劃及構想,自提出之日起,無償授權主辦機關有權於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該構想及使用所提資料之權利。
三、立切結書人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均由立切結書人負責賠償。如主辦機關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立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遵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宜蘭縣政府 臺照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藉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聯絡人: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若為合作聯盟者,其成員應各自填具智慧財產權切結書,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F:「申請人代表授權書」
申請人代表授權書
一、 (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申請,特指定 為授權代表人,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澄清說明、議約、簽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
宜。
二、 本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以掛號郵件通知宜蘭縣政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宜蘭縣政府。
三、 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生效。此 致
宜蘭縣政府
授權人:
公司名稱: (簽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簽章)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聯絡人: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被授權人: (簽章)
戶籍地址:(若為外國人者填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若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職 銜:
電話/行動電話/傳真機號碼:電子郵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G:「中文翻議切結書」
中文翻譯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承諾所提送書件中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如有不實,致造成甄審作業有所違誤,概由立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宜蘭縣政府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宜蘭縣政府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若為合作聯盟則為合作聯盟代表)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若為合作聯盟者,其成員應各自填具中文翻譯切結書,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H:「協力廠商意願書」
協力廠商意願書
x公司願意於 貴公司獲選為「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最優申請人後,接受 貴公司之委託,作為 貴公司
(工作項目)之主要承包商,特立此書。此 致
公司
立意願書人(簽章):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職 銜:
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I:「專業經理人合作意願書」
專業經理人合作意願書
本人願意於 貴公司獲選為「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最優申請人後,接受 貴公司之委託,作為 貴公司
(工作項目)之專業經理人,特立此書。此 致
公司
立意願書人(簽章):
職 銜:
戶籍地址:(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J:「合作聯盟協議書」
合作聯盟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等(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選,茲推舉 (公司名稱)為合作聯盟代表,並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興建營運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
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之認股比例)
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四、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立協議書人茲同意,本協議書之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本合作聯盟成員之變更或本合作聯盟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要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參與本案者),須經主辦機關同意,否則本合作聯盟即喪失申請人之資格。
五、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x協議書之有效期間,自本協議書簽訂日起,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之時為止。
立協議書人: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藉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立協議書人: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藉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立協議書人: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藉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立協議書人:
公司名稱: (簽章)
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
戶藉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號碼:公司傳真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 簽立本協議書者如為本國公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得由其被授權代表公司之人以簽名替代印鑑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單正本一份。
2. 本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製作。
3. 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申請須知」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定。
4. 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附件 4.K:「投資計畫書內容摘要表」
投資計畫書內容摘要
投資計畫書項目 | 內容摘要(各項目以 150 字以內為限) | 相關頁次 | 其他佐證資料 |
1.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 | |||
2.土地使用計畫(含附屬事業計畫) | |||
3.興建及營運計畫 | |||
4.財務及保險計畫 | |||
5.營運權利金 |
附件 4.L:「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之參考格式」
銀行融資意願書(範例)
貴公司參與「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之甄審,如獲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並完成與宜蘭縣政府簽妥投資契約後,本行願意於考量各項風險及擔保條件後,提供本案所需相關融資。惟有關實際授信金額及條件,需視該計畫之資金用途、還款財源、用款進度及本行資金狀況,依本行授信程序報准且於組成聯合授信銀行團後辦理。
此 致
(申請人(公司)名稱)
銀行印信
代 表 人: |
|
|
(職銜) | (姓名) | (簽x) |
銀行名稱: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M:「無須融資切結書」
無須融資切結書
具切結人(申請人(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本切結人)茲依照宜蘭縣政府之公告,申請參與「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選,承諾本切結人對本案於簽訂投資契約後無融資需求。如未確遵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絕無異議,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宜蘭縣政府
具切結人(公司)(簽名): (xx)
授權代表人 (簽名): (xx)
職稱: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簽署時間:
附件 4.N:「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
一、貴行(機構)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業由存款人
(出質人)為債務人
(申請人)提供質權人宜蘭縣政府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之申請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機構)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機構)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依 貴行(機構)規定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機構)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機構)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機構)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 貴行(機構)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機構)辦理續存。但應領取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機構)領取。
此 致
銀行
存款人(出質人) (請加蓋印鑑)
地 址
債務人(申請人)地 址
質權人 宜蘭縣政府 (請加蓋印鑑)
地 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 帳號或存單號碼 | 起迄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O:「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 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之申請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 本行(機構)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機構),否則不予受理。
四、 本行(機構)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五、 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機構)領取。此 致
宜蘭縣政府(質權人)
銀行 啟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 帳號或存單 號碼 | 起迄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P:「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一、 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 (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依申請須知(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主辦機關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中文大寫) 元整(NT$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申請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 主辦機關依申請須知規定認為有沒收申請人申請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主辦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金總額內,依主辦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無條件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三、 本行茲確認:因簽署本保證書而對主辦機關所負之債務,為獨立債務,與申請人及主辦機關間之債權債務並無從屬關係。本行絕不援引申請人之主張或其他抗辯拒絕給付上開申請保證金予主辦機關。
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主辦機關書面通知本行解除保證金責任時止。
六、 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主辦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申請人存執。七、 本保證書由本行法定代理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此 致
宜蘭縣政府
保證銀行: (簽章)
地 址:
電 話:
法定代理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Q:「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
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
開狀銀行: 銀行開狀銀行地址: 日期:
茲循右列申請人之請求開發本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第 500 號 1993 年版之規定。 | 信用狀號碼: | 通知銀行編號:日期: |
申請人:地址: | ||
通知銀行: | 金額:新臺幣/外幣 元正 | |
受益人:宜蘭縣政府 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 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提示文件之有效期限: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
x信用狀係為擔保 (申請人) 就信用狀受益人宜蘭縣政府所辦理之「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之申請所須繳納之申請保證金。 上開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下列條件提示單證洽兌,本行保證立即給付。付款人: 銀行。 付款方式:於接獲申請書後立即支付或見票即付。金額:不逾本信用狀金額。 應檢附之單證如下:付款申請書乙份。 匯票 上項單證應載明本信用狀之日期、號碼及本案名稱。 | ||
特別指示: 與本信用狀有關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受益人得請求分批付款。 | ||
備註: 上述文件須於有效期限內向中華民國境內任一銀行辦理提示請求讓購、託收或付款。上述單據與本信用狀規定相符時,本行保證無條件立即付款予匯票之簽發人、背書人或善意持有人。 本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如非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銀行,應經由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且在境內營業之銀行保兌。 銀行 有權簽章人簽章: |
附件 4.Q-1:「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取款書」
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取款書
信用狀 | 日期 | 通知銀行編號 | |||||||
號碼 | |||||||||
信用狀額度 | 信用狀有效期限 | 民國 | 年 | 月 | 日 | ||||
信用狀申請人: 地址: | 信用狀受益人:宜蘭縣政府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 ||||||||
付款 | 金額: 付款人: 到期日:民國 | 年 | 月 | 銀行 日 | |||||
1.本信用狀係「宜蘭縣清水地熱發電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營運及移轉案」申 請保證金 | |||||||||
備註: |
上開案件,x由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付款申請書並附上匯票乙紙,請惠予付款。此 致
銀行信用狀受益人:宜蘭縣政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