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 5.25 公尺,寬 2.1 公尺,高 1.55 公尺(上、下層) ,高 1.8 公尺(中層)。(機械式車位 A 區)
『欣懋極綻』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買方)
賣方:欣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為『欣懋極綻』房地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並經買賣雙方協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名:賣方簽名:
第 | 一 | 條 |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
第 | 二 | 條 |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新北市三重區大智街 328 等 45 筆地號,面積共計 |
2,043.5 平方公尺(618.15 坪)(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同前述基地內『欣懋極綻』編號第 棟
第 樓 第 戶(共 150 戶),為主管機關核准 108年 09 月 26 日 (108)重建字第 00430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影本如附件(一),暨核准之該本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
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
□長 5.5 公尺,寬 2.5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5.5 公尺,寬 2.3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6.0 公尺,寬 2.5 公尺,高 2.1 公尺。
□長 6.0 公尺,寬 2.0 公尺,高 2.1 公尺。(行動不便停車位)
□長 5.25 公尺,寬 2.1 公尺,高 1.55 公尺(上、下層) ,高 1.8 公尺(中層)。(機械式車位 A 區)
□長 5.25 公尺,寬 2.0 公尺,高 1.55 公尺(上、下層) ,高 1.8 公尺(中層)。(機械式車位 B 區)
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拾 點
平方公尺( 拾 點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款之比例計算之。(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
(二)前款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本案汽車停車位總面積占本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43.76 %)。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買賣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欣懋極綻』第 | 棟第 | 樓房屋乙戶。 | |
(一)其土地持分面積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點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壹拾萬分之 佰 拾
,計算方式係以本戶專有部分面積 佰 拾 點平方公尺( 拾 點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拾 點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x房屋總面積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佰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拾 點 平方公尺
( | 拾 | 點 | 坪)。 | ||
□陽臺 | 拾 | 點 | 平方公尺 |
( 點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 二) 共有部分面積計 拾 點 平方公尺
( 拾 點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三、前二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
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
、走道、■梯廳、■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儲藏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屋頂突出物、■管委會
使用空間、■汽(機)車停車空間(除汽車停車位及其持分外、)
■無障礙特別安全梯、■戶外安全梯、■排煙室、■機房
、■ 電錶室、■電信機房、■緊急發電機房、■水錶區
、■雨(污) 水機房、■消防機房、■垃圾暫存區。
9,758.56
5,028.52
二、本『欣懋極綻』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
2,951.96
1,575.57
尺(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
尺( 坪)。前項共有部分面積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
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欣懋極綻』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三、汽車停車位之面積計算:【該型式可售汽車停車格總面積】除以【該型式可售汽車停車位總車數】所得之值加上【全區可售汽車停車位分攤之車道面積及必要空間】除以【全區可售汽車停車位總車數】即得。惟行動不便停車位之面積另有加計專屬無障礙空間。
四、可售汽車停車位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面積之比例為 43.76 %。
第 五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買賣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
五、第二條第三項汽車停車位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汽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以第四條第三項之約定計算如有誤
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買賣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以汽車停車位價款除以汽車停車位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清。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主張解除汽車停車位之買賣,賣方同意一次無息退還汽車停車位之買賣價金。
第 六 條 契約總價(內含營業稅,本買賣價款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而有所增減)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土地之總價款合計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二、房屋之總價款合計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其內容如下: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三、本停車位之價款為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第六之一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
,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七 條 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
一、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買方應依附件(四)『付款辦法表』中所約定之繳款條件,於接獲賣方繳款通知之期日或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自行向賣方指定之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如數一次繳納。
二、買方就附件(四)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部分,如不辦理貸款者,其原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應依下列期日支付予賣方: (一)賣方申報房屋移轉契稅之日由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
(二)賣方取得房屋移轉契稅單之日由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三、如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同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時,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
他書面催繳後,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付時,買賣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貸款約定及貸款撥付
一、本契約第六條總價款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
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另書立「委辦貸款契約書」(如附件五)交付賣方。
二、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方式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償還
。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償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買方若指定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仍須依本條第一項規定配合辦理外,並同意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相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
(二)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
方之原貸款債務。
(三)買方同意於使用執照取得六個月內繳清依本約「付款辦法表」中金融貸款項下之金額予賣方。
(四)買方少貸或實際獲貸之差額,應於賣方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之期日或期限內付清已屆期之款項,如未遵期繳納則賣方有權依第七條第三項及本條第四項約定辦理。
四、買方如不需辦理貸款者,買方應依本約第七條第二項之約定以現金繳清價款,賣方於買方繳清應付款項完成後,始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
五、本契約有貸款約定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或房屋有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本條第一項貸款予賣方。
六、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發生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 九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六)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廠牌規格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項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項之情形,買賣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7 年 4 月 21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
延其期間:
(一)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買賣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買賣雙方另同意本房屋之建築工程倘提前完工,取得使照,另依第七條及第八條約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建築變更設計之處理一、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五層, 總面積 6,163.20 平方公尺 ( 1,864.36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或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
4,053.87
標的者,其餘面積 平方公尺(1,226.29 坪),
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台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應依本契約(規約草約)約定方式使用。
(五) 本社區 A5 戶 2 樓、A6 戶 2 樓、A1 戶 18 樓、A5
戶 18 樓、A1 戶19 樓、A5 戶19 樓、A1 戶 20 樓、 A5 戶 20 樓,詳如【附件七、約定專用範圍】,縱使依法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均約定由連接法定空地、
露台之各戶專用,並依法令限制永久管理維護及無償用益,但不得增建違章、採光罩、遮雨棚、鐵窗、廣告物、無線電發射基地台或為其他有損害於社區住戶之行為。
二、建築變更設計之處理:
(一)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即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如有)之設備管線等,均由賣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藍圖或設計圖設計施工,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要求需辦理變更設計,經由買賣雙方協議依其變更。
(二)敷設於本社區大樓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要求需辦理變更設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由買賣雙方協議逕行指示相關工程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1. 停車空間、排煙室、蓄水池、消防泵浦室、無障礙電梯、緊急升降機、梯間、緊急升降機間兼排煙室兼梯廳、升降機間兼梯廳、風機吊掛空間、汙水及雨水回收機房、地下室排風管道、電信室、發電機室、發電機進風管道、發電機排風管道、台電配電室、裝卸場、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空間、一般安全梯、無障礙一般安全梯、垃圾處理室、車道、梯廳、無障礙廁所、宅配室、消防水箱、機房、屋頂平台、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弱電管線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其他建築物主要設備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認需另行變更設計以適應本大樓之需求時。
2. 本社區大樓之外觀、室內建材色系及造型、庭園景觀、大樓管理系統,在不影響買方之居住使用、增加安全性及不改變合約建材之情況下,若經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辦理變更設計,經由買賣雙方協議得由賣方做局部之變更。以上之變更以不影響本戶之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為原則。
(三)為增進本社區大樓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活機能等整體效益,若經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辦理變更設計,買賣雙方協議依實際需要逕行指示相關工程技師或設計人員辦理變更設計。
(四)本工程規劃興建之建築物,若經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同意辦理變更設計,賣方得就未售出戶於必要時有權指示建築師辦理坪數、戶數或室內隔間之變更設計。
第 十二 條 室內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 買方若有要求室內格局或裝修變更者,應以書面向賣方提出變更 申請,經賣方同意,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辦理,其他方式對賣方不生效力。此項變更要求僅以一次為限,且應 於賣方指定期限內為之。辦理變更時,買方須親自簽認,並附詳 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及影響上下樓層及 其他共有人之利益及施工進度為限。
二、 買方若經賣方同意得申請變更設計,其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且買方同意以下項目不可辦理變更:廚房、衛浴、管道間、變壓器、分電箱、弱電箱等區域、尺寸及位置;廚房及衛浴空間汙廢水排水口位置移動,另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污水管線、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買方亦不得要求變更。
三、 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並由賣方提出追加減帳單,通知買方確認。工程變更如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賣方通知繳款日起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買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主管機關最終核定之竣工圖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雙方於交屋時一次結清。如買方未於賣方通知時間內完成簽認追加減帳款時,則視同買方取消變更申請,賣方將依主管機關最終核定之竣工圖及依本契約相關規定施作。
四、 買方欲自行施作室內裝修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清所有應繳納款項後始得進行裝修工程,但不得破壞建築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污水管線、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
五、 若買方承購兩戶以上,因自身需求欲合併作為一戶使用,賣方不配合辦理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即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各戶大門及梯廳防火門、門牌、天然氣管路、水錶、電錶、室內配電盤及消防管路等設備,仍應維持原狀,買方不得要求變更或取消。另隔戶牆不得拆除,因與原規劃圖說不符且違反建築相關法規,買方若欲拆除,須於辦理完成交屋手續後,由買方自行處理,並自負責任
,與賣方無涉。
六、 買方於交屋後若自行裝修時,應考量安全載重,室內隔間部分須採輕質隔間方式施作,並為避免施作地磚或石材用水造成下層居室滲水,全室地坪須施作防水,並注意避免損及室內結構或外牆
,以維護建物安全,並自負責任,與賣方無涉。
七、 本大樓所需之供水、供電、電信、網路、消防(含排煙)、通風
、瓦斯、衛生下水道等設備及管線舖設位置,買方同意依照賣方設計且經主管機關審核之圖說標示設置。惟如因前述事業單位設計或業務需求或賣方變更設計之需要,而需另行指定設置位置或要求增加設置時,買方同意賣方辦理變更設計。
八、 本大樓建築設備或消防設施係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完全按主管機關核准圖面位置施工。
九、 本大樓各戶瓦斯管路裝設由賣方代辦申請手續。本瓦斯管線係整體合併申請,故買方於訂約時即已同意裝設並委託賣方統籌 代辦。
十、 變更設計所需費用經賣方估算,其變更追加及追減的各項目金額百分之十作為管理費由賣方收取;賣方係依連工帶料方式計 算追加減之價款,以便工地管理。若買方需自行施作變更工程 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且繳清所有房地價款後,方可進入本戶房屋施工。
第 十二 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買賣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
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買賣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上述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 十三 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二、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
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買賣雙方同意依移轉當時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申報現值及公契價格。賣方違反本項及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發生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本契約買方即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含抵押設定必要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應由買方負擔之各項費用,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買方於對保(備證用印)同時應預立及交付本件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切結書及誠立陳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簽證作業予賣方,並同意若因買方因素(包含但不限於阻止金融機構撥款)致金融機構貸款未能於所有權過戶及抵押設定後三日內撥款予賣方時,賣方除可行使前款之本票外,亦得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逕以預立之過戶返還切結書及誠立陳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簽證作業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賣方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因此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過戶返還後,依本約第八條買方不辦理貸款之程序辦理。若金融機構於房地所有權過戶及抵押設定後三日內順利撥款予賣方,則該等書類應於買方完全履約後與權狀一同於交屋時返還買方。
(四)本項各款應付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
部兌現。
五、第一項、第二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如房屋所有權登記、移轉等手續,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買方如於賣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未履行本條第四項、第五項之約定,賣方得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通知催辦後七日內仍不履行時,買賣雙方同意依第五項之約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及稅費負擔約定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隻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拾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三、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如買方未依第十三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四、買方應負擔建物移轉登記規費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費、印花稅、契稅(含中途變更名義補徵之契稅)、代辦手續費(由買方預付予地政士)、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本項費用暫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五、如買方未依限繳納買賣價金或預付款項致各項稅費增加或致生滯納金時,其增加部分無論徵納義務人名義為何,均由買
方負擔。
六、共用部分應分擔之水電費、社區管理、清潔維護費用等(不論費用單據抬頭是否為買方名義),若買方遲延交屋或怠繳費用致遭停水或停電者,其損害、復水、復電費用(若有)概由買方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繳納名義人於交屋後由買方委託賣方辦理過戶事宜。
本社區共用部分應分擔之電費即公電,得由賣方決定向電力公司申請辦理統一電單於代管期間內由買方繳納之管理費支付或分擔電單至各戶由各戶直接繳納。
七、賣方代管期間,買方不論遷入與否,管理費之計算、收取、管理及運用依本約第十八條第三項辦理。賣方代管期間結束、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買方應繳納之管理費之收款標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決定之。
八、以上稅規費暨其他費用應由買方依法依約負擔部分,不論其收據抬頭是否為買方,買方均願負擔之。
第 十五 條 通知交屋期限及相關文件之條件
一、賣方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買賣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遲延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委會)
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於收到賣方通知交屋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自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應即負擔本戶之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賣方自點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日起負保固責任,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設備部分(如機電設備、消防設施、門窗、粉刷、壁材、地磚、水電等)保固一年。
六、交屋時,本房屋之點交以買方購買之專有部分及停車位為範圍,另本契約及廣告圖說所示之其他共同使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含公共設施、中庭花園及圍牆(若有)等工程)賣方於使用執照取得日起六個月內(第十條第一項之遲延排除條款於此適用之)完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三十六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點收及接管,買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或未點交為由拒絕辦理交屋。
七、買方未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自負民、刑事責任。
八、交屋後買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須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若因施工不當導致賣方或其他住戶任何損失,概由施工之一方負修繕費用及責任。
九、賣方依據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附件七「法定空地、中庭、公共空間及外觀美化與規劃約定書」就公共空間所規劃設置之設施及植栽美化,以現場完成之現況點交予管理人接管。
第 十六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針對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
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
)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本項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二、如為客戶住家自行拆卸、打除修繕等,則不屬賣方保固範圍
內。
三、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天候變化造成之自然變化
(諸如,水電開關、燈具之耗損、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等)以及美化植栽部分,均不在保固範圍內。
第 十七 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及共有部分使用管理約定(分管特約)一、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買賣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
、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
,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二、共有部分使用管理約定(分管特約)
(一)社區地下室:
1、共有部分:係指梯廳、安全梯、無障礙戶外安全梯
、一般升降機、無障礙升降機、蓄水池、發電機室、發電機室進風排風管道間、地下室排風管道間、自然排風管道間、地下室排風機、台電配電場所、電信室
、垃圾冷藏室、垃圾回收室、儲藏室、消防泵浦室、
污雨水機房、滯洪池、污水處理陰井位置、消防水池陰井位置、機車停車位及部份車道、防空避難室兼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未兼作汽車停車使用之部分)登入大公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持分共有並交由管委會管理使用及其他依使用方式或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等公共設施,由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依設備物之性質為使用管理,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 一般改良及管理(可依需要訂定合法合理之管理維護辦法),另電力公司、瓦斯公司、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自來水機構、有線電視業者、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受託管理維護之公司或服務人員等基於業務需要,得對特定部分為無償使用。
2、約定專用部分:本社區地下室除前項之共有部分外,由賣方統一規劃為汽車停車場,約定專用,本社區全體住戶均了解並同意前述車位之規劃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上開車位之使用者(含管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使用約定如下:
(1) 汽車停車位:本社區地下第壹層至地下第五層
汽車停車 位共有 149 位,汽車停車位詳【附件四】原屬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出租,由購買者依其與欣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
、收益、處分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除對於法定停車位之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 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承諾放棄使用汽 車停車位,並確認對地下室之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可依需要訂定合法合理之管理維護辦法,且該辦法可酌定每月維護清潔費用及違規停車罰款之標準)。
(2)機車停車位:本社區機車停車位共 93 位。機車位位置詳如【附件三、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買方同意依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分配、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可依需要訂定合法合理之管理維護辦法,且該辦法可酌定每月維護清潔費用及違規停車罰款之標準)
(二) 本大樓之法定空地、中庭綠化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外觀等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依設備物之性質為使用及維護管理。
(三)本社區A 戶 20 樓,詳如【附件七、約定專用範圍】,縱使依法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 均約定由連接法定空地、露台之各戶專用,並依法令限制永久管理維護及無償用益,但不得增建違章、採光罩、遮雨棚、鐵窗、廣告物、無線電發射基地台或為其他有損害於社區住戶之行為。
(四)本社區壹樓之管委會使用空間,不論產權歸屬(主建物部份),均應供本社區全體住戶依設備之性質管理使用。
(五)屋頂突出物如機房、水箱、消防水箱、排煙室等為共有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或由任一住戶私自占用,且不得搭蓋違建、採光罩、遮雨棚、鐵窗、廣告物、無線電發射基地台或為其他有損害於社區住戶之行為。
(六)機車停車位由賣方統一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畫線設置,如於設置時或設置後確有不便使用之處,賣方得另行尋找地點設置。
(七)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住戶共同維護 及使用,日後如要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除另有約定外
,應依管理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八)依本條各項之約定,買方如有任何違規使用情形,買方同意由管理委員會聘僱之管理服務公司制止或依法申報拆除、排除,其因此所支出之費用並由該住戶負擔。
(九)各承購戶與欣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所約定分管、共有或專用者,均視為【附件十二、住戶規約草約】約定之分管、共有或專用部分,若有透過修改社區規約(含規約草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之者,其修改或變更視為權利濫用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
(十) 買方已充分認知並了解本建案保證取得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並經主管機關評估綠建築為「銀級」及智慧建築為「銀級」,將於一層樓板勘驗前取得綠建築銀級以上候選
證書、使照取得後取得綠建築銀級標章及智慧建築銀級標章,後續移交管委會後,管委會須負維持保存綠建築銀級標章及智慧建築銀級標章之義務,若有未達標、未維護、未維持標章,使主管機關收回標章之情形與賣方無關。但取得綠建築標章非屬本契約權利義務範圍,買方不得以是否取得綠建築標章或本社區是否持續取得綠建築標章為由向賣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買方確認及同意簽名:第 十八 條 特別約定
一、買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一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行裝潢施工。交屋前除賣方通知並會同驗屋外,基於工地安全及標的物所有權與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等因素,賣方得拒絕參觀;未經同意進入工地時,賣方得拒絕並排除其參觀。
二、為維護本社區秩序及各住戶安全衛生,買方願簽具並遵守本社區規約草約(如附件十二)。
三、賣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或依約代為管理期間,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賣雙方同意下列約定:
(一)買方交屋後若欲裝潢者,每戶應繳納裝潢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每戶並酌收清潔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裝潢完成若有污損社區任何設施,買方應負修復賠償之責,如買方未於賣方催告期間內完成清理或復原者,賣方有權代為修繕或清理,其費用自裝潢保證金中扣除,買方不得提出異議,不足部分買方並應補足;若無損害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門廳、外觀或堆置垃圾等事宜,經工地主任或管理服務人簽認後始可申請無息退還裝潢保證金。買方自行裝潢時,應俟辦妥交屋手續並繳清前揭兩項款額後,始得進行裝修工作,並為確保本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在移交公共設施部分前,其裝潢包商仍需接受賣方工地人員約束,不得隨意傾倒廢棄物、堆置建材等。買方確認無論裝潢廠商為賣方代聘或自行聘雇皆屬買方保證責任範圍。
(二)賣方得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及清潔維護等諸事宜。
四、本社區任何一戶從事修繕,倘因工程技術上之需要而須進入本戶內修繕時,買方應同意其進入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應由修繕人員負擔之。但本戶內專為便於修繕之管道間
、牆面、出線口等,買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物件,否則如因需修繕而致部分之毀損,由買方自行負責修復。
五、本社區之地下停車位因需另行價購,故所有權及使用權屬賣方及向賣方購買之人所有,惟地下室於防空時應開放為防空避難之用。
六、本社區之門廳、中庭、公共休閒設施、電梯、通道、屋頂平台、地下室停車空間等公共設施及外牆,賣方(含委託之業務銷售公司)為銷售之目的得於銷售期間無償共同使用及帶領客戶參觀,買方(含管理服務人)不得藉任何理由禁止通行與使用,亦得於社區大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之適當位置無償設置廣告物,但賣方應於銷售完畢後回復原狀歸還。
七、買方購買之車位(含租借、讓渡予第三人)應自負維護管理之責,賣方對於天災、地變所生之地下室車位損害(包括任何不可預防或可預防而未預防者)無須負任何責任。
第 十九 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_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交屋後始發覺上開糾紛情事時,概由賣方負責清理,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賣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買賣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
五、買賣雙方相互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合契約書所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之,如有變更地址,買賣雙方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更正,如對方拒收或無法送
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視為送達日期。
六、本契約書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受人、管理人、承租人均具同等拘束力,買賣雙方並應對之負告知義務,否則若造成他方損害應付賠償責任。
七、本件買賣買方知悉地政士或代銷公司依法須以本件實際買賣價格登錄。
第 二十 條 違約處理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六、倘賣方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者,經買賣雙方協議將該所有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還賣方所有(此時賣方亦得以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之預立過戶返還切結書及誠立陳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簽證作業,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逕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賣方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費用經買賣雙方協議負擔。
七、本房屋由賣方收回自行處分,倘賣方已將上開所有權辦理申報者,經買賣雙方協議賣方得逕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
,其因而增加之稅費經買賣雙方協議負擔。
第二十一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自本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未經賣方同意不得更換他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三、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委刻印章同意書」(附件八),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三條 契約聯立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x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處理之。
第二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涉訟時,買賣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契約審閱及分存
一、本契約所有事項買賣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本約之約定為準。
二、本契約書乙式參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本契約印花各自貼足)。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本戶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三、地下室汽車位置編轄圖。
四、付款辦法表。
五、委辦貸款契約書。六、建材設備表。
七、法定空地、中庭、公共空間及外觀美化與規劃約定書。八、委刻印章同意書。
九、停車位分管同意書。
十、對保備證資料、地政士收費約定書。十一、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影本。。
十二、社區規約草約。
十三、預售屋價金信託證明書影本十四、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十五、約定專用附圖。
十六、驗屋標準。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電話(O):
(H): 戶 籍 地 址:通 訊 地 址:
賣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x x 編 號:91040874
電 話:(00)0000-0000
通 訊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
不動產經紀業
不動產經紀人:證 照 號 碼: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