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托育契約簽約注意事項及托育契約範例 110.09.06 修改
* 托育契約為委任契約並非約僱契約,請委託人(家長)及托育人員請事先約定條約,在雙方均同意的情形下,簽名並蓋章確認,如有多頁騎縫處也須加註印章,避免抽換及爭議情形發生。
* 此托育契約範例為便於委任雙方使用,並非制式表單,但托兒資料表及預防接種黃卡每位幼兒均須附上並請托育人員確實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一、 托育期間
1.國定假日、特定假日〈例如 5/1 勞動節、9/3 軍人節等〉、例假日、颱風假是否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或依桃園市政府宣佈休假而停止收托,得由立約雙方協議之。
2.特定假日〈例如 5/1 勞動節、9/3 軍人節等〉、例假日、颱風假是否收取托育費用,得由立約雙方協議之。
二、 委任內容
托育人員原則提供托育契約訂定之照顧服務,委託人如有其他特殊委託需求(如:固定陪同就醫..等),立約雙方應簽訂委託同意書或將特殊委託事項增訂於托育契約中。
三、 委任報酬
1. 是否給予托育人員二節、年終之禮金.禮品(兩擇一),得由立約雙方協議之,且年終、節慶獎金不得均攤在托育費內。年終給付日為何時?例如:農曆年休假日前一天以現金給付或依會計年度〈1 月~12 月〉按比例計算之。
2. 不得收取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如:冷氣費、預約金、違約金、洗澡費…等。
3. 受托兒之奶粉、尿布、副食品、所需消耗性日用品等由委託人提供。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給予托育人員費用代行購買,其代行購買所需費用由立約雙方協議之。
4. 有關水痘、腸病毒等高傳染或其他法定傳染疾病,須留家照顧者:
原 7 天不含假日故為 5 天
□依兒童實際請假全額退費;(例:15000 托育費÷30 天=500 元)
費用。
□暫停托育服務第 日起,退還停托日數 分之
範例 1:暫停托育服務第 2 日起,退還停托日數 5 分之 4 費用。
【是指請假 5 天內,退 4 天的費用,例:15000 托育費÷30 天=500 每日費用;500×4 天=2000 元需退用費用】範例 2:暫停托育服務第 3 日起,退還停托日數 5 分之 3 費用。
【是指請假 5 天內,退 3 天的費用,例:15000 托育費÷30 天=500 每日費用;500×3 天=1500 元需退用費用】
★有關水痘、腸病毒等高傳染或其他法定傳染疾病只能選「全額退費、範例 1、範例 2」,三種方式。 5.相關涉及費用之事項,請立約雙方應明定於契約中,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四、 委託人責任
1.受托兒如有用藥需求,委託人可採用xxxxxxxxxxxxxxxx「委託用藥」紀錄,亦確實告知托育人員相關餵藥須知。
2.委託人應確保對受托兒有親權或監護權,若與受托兒的關係有改變時,應立即通知托育人員。
五、立約雙方針對中心所提供之托育契約範本內容如有異議,經雙方同意後,得依實際托育需求修改該契約範本內容。
※本注意事項係針對簽訂托育契約時常見問題之彙整,如立約雙方確有上述需求應另協議具體內容,並加註於托
育契約中,以保障雙方權益。
六、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調查表並詳實填寫。
托育契約簽約檢查表
⎕有無審查簽約人身分證資料(確定簽約人)
⎕有無審查收托對象之監護權狀況(確定歸屬)
⎕有無詳細記載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有無親自簽名(宜加上蓋章)
⎕有無加蓋騎縫章並一式三份
(如需申請托育補助可使用影印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見證人有無留下資料並簽章
⎕文件原本及金錢物品是否有簽收
⎕簽約人之年齡及婚姻狀況
⎕托育時間及托育方式
⎕托育費用及給付方式
⎕年節獎金
⎕帶回人之約定方式是否明確
⎕臨時狀況之最低強度保障
⎕特殊體質告知條款
⎕契約終止及費用結算
⎕管轄權之約定
在宅托育委任服務契約(空白表單) 110.09.06 修改
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托育人員)照顧收托兒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收托兒童),並依照現行法令,每一托育人員同一托育地最多收托人數 上限為四人,其中未滿兩歲兒童至多兩人(收托時段限制應符合其辦法),雙方協調同意,同一時期內,托育人員總托育兒童 4 人為上限,訂立條款如下:
一、托育期間及時間:
1.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收托。 自收托日起 日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方可終止本契約。
2.收托方式及時間
□半日托育:每週 | 至週 | ,時間: | 點 | 分至 | 點 | 分(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 |
□日間托育:每週 | 至週 | ,時間: | 點 | 分至 | 點 | 分 |
(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 ||||||
□全日托育:每週 | 至週 | ,時間: | 點 | 分至 | 點 | 分(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 |
□夜間托育:每週 | 至週 | ,時間: | 點 | 分至翌日 | 點 分 |
(每日收托時間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八時之間,且夜間住宿於托育人員服務登記處所)
□延長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至 點 分(延長原定托育時間之托育服務)
□其 它:
3.托育人員所提供之托育□不包含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及 節。
□包含六日、國定假日、特定假日或颱風假。
二、托育處所及接送方式:
1.地址:
2.接送收托兒童時由 、 、 負責(不可由12 歲以下或不適當之人接送收托兒童)。
3.非由委託人接送時,委託人應盡告知之責任(接送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內容:
托育人員接受委託人委託,應善盡職責,並提供以下服務,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 1.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2.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3.提供兒童之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4.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5.協助辦理兒童發展篩檢。
6.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四、委託之報酬〈須符合最新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
1.托育費每月新台幣 元整,委託人應於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以□轉帳: 、
□支票方式,支付當月托育費用予托育人員。
2.委託人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收托兒童時,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托育人員與委託人應重新議定托育時間及費用,或托育人員得終止契約。
3.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 小時或□ 日 元計。
4.收托兒滿 個月開始食用□副食品□餐點,得給予托育人員每月副食品(餐點)費 元。
五、托育服務終止/請假:
1.委託人要求暫停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退還費用計算方式以每停托一日退還 元;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托育人員得終止契約。
2.委託人要求暫停托育服務,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一半之報酬。
3.托育人員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該部份預付之費用。但連續請假超過□ 日 或□ 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 週時,亦同。
4.倘收托兒童罹患水痘、腸病毒等高傳染或其他法定傳染疾病,須留家照顧者,
□依兒童實際請假日數全額退費;
□暫停托育服務第 日起,退還停托日數 分之 費用。六、探視:
1.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收托兒童,托育人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托拒絕。
2.委託人欲探視收托兒童應避免造成收托兒童及托育人員生活作息上的困擾。七、緊急事故之處理:
1.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疾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托育人員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
(1) ;與收托兒童關係為 ,電話 。 (2) ;與收托兒童關係為 ,電話 。 (3) ;與收托兒童關係為 ,電話 。
2.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托育人員應先依收托兒童之最佳利益,做必要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有緊急送醫治療必要時,以消防機關救護車安排至事故現場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為原則,至於其他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委託人指定之醫院,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托育人員得送往其他醫院。
八、托育人員責任:
1.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3.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含文字、照片、肖像..等)之保密,不得洩漏;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 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4.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訓練。
5.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6.收托兒童之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7.托育人員及其共同居住之成員無下列情事之一: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各款 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有客觀事實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或其共同居住之人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A.第五項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醫師、心理師、兒童少年福利或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另經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B.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收托兒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托育人員負責。 8.托育人員應每日紀錄兒童狀況,並提供書面紀錄於委託人。
9.當托育人員收托二人以上兒童時,如收托兒感染法定傳染病,托育人員得視其他兒童權益,要求暫停收托。九、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確實告知,不得隱瞞收托兒童之體質、遺傳或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
調查表),以利托育人員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收托兒童發生事故時,托育人員不負相關之責任。
2.委託人應將維護收托兒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告知托育人員,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兒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3.收托兒童有注射預防針或生病就醫之情事時,應由委託人負責帶收托兒童前往求診或治療。情況緊急時,托育人員應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由托育人員代理之,但委託人應負擔托育人員之交通費及代付之醫藥費。托育期間收托兒童之兒童健康手冊應交付托育人員以供使用。
4.委託人帶收托兒童求診治療後,應詳實告知托育人員後續照護應注意事項。反之,若由托育人員代理時,亦應告知委託人。
5.委託人應每日詳閱寶寶日誌並予簽名,以了解托育人員照顧收托兒童之狀況。
6.委託人應確保對收托兒童有親權或監護權,與受托兒童之關係為 ,若與收托兒童的關係有改變時,應立即通知托育人員。
7.委託人應妥善保護托育人員個人資料不外洩。
8.委託人應提供兒童之奶粉、尿布及其他衍生的消耗性日用品( )。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人與托育人員議定處理方式。
9.委託人倘需暫停托育服務,應事前告知托育人員。
10.收托兒童感染法定傳染病時,委託人應暫時將兒童停止送托。
11.委託人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電(家)訪。十、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之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導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經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協調,仍無法改善時,可終止契約。
4.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受托兒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部分,如數返還。
5.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托育人員之事由,托育人員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
6.除以上情形外,若在適應期內終止托育關係,則費用依比例退費(每月日數均以 30 天計算之)。若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得要求退費。
十一、協調與管理:
1.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人可委請托育人員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中協調。
2.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方得配合前往辦理。十二、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法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約定:
(一)委託人另合意提供托育人員節慶獎金或禮品方式為:年終:□禮品 □獎金新臺幣 元
端午:□禮品 □獎金新臺幣 元
中秋:□禮品 □獎金新臺幣 元 (二)
(三)
十四、本契約一式三份,由委託人、托育人員雙方及托育所在地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各執一份。委託人: 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 電話:
托育人員: 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民國 年 月 日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
收托兒童姓名: 乳名: 血型: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生日:民國 年 月 日父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母親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監護人: 聯絡電話: 手機: 1.為使托育品質提高,以利托育人員於照顧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委託人提供下列資料:
收托兒的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無 □有,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 □藥品:
□動物 □花粉 □塵蟎 □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無,□有(□氣喘□癲癎□蠶豆症□心臟病□蕁麻疹□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唐氏症□早產□腦性麻痺□發展遲緩□過動□自閉症□聽障□視障□其他: )
(4).照護應注意事項:
(5).特殊飲食習慣:□無 □有:
(6).曾接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
(7).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2.收托兒接種疫苗:□家長自行處理;□其他:
3.收托兒生病就醫:□聯絡家長,由家長自行送醫
□緊急時請先聯絡家長再由托育人員送醫
□其他 4.□指定就醫之醫院:
(1) . 地址: 電話:
主治醫師:
(2) . _ 地址: 電話:
主治醫師:
(3) . _ 地址: 電話:
主治醫師:
□未指定就醫之醫院
5.收托兒若有疾病,應先告知,並教導緊急處理有關事項,若屬非人為及突發重病,概非托育人員之責任。
6.您給托育人員的叮嚀:
家長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111 年度 桃園市第二(桃園)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兒資料表
家 長 資 料 | |||||||
父親 | 母親 | ||||||
姓 | 名 | □本國籍 □大陸人士 □外籍(國籍 ) | 姓 名 | □本國籍 □大陸人士 □外籍(國籍 ) | |||
身分證號 | 身分證號 | ||||||
職 | 業 | 職 業 | |||||
通訊資料 | 手機: 住家(H): 公司(O):傳真: E-mail: | 通訊資料 | 手機: 住家(H): 公司(O):傳真: E-mail: | ||||
親權狀態 | □雙親 □單親 □其他 | ||||||
住址 | 郵遞區號□□□ 縣/市 區鄉鎮 x 路/街 段 巷 弄 號 | 鄰 | 樓 | ||||
幼 兒 資 料 | |||||||
幼兒姓名 | 幼兒性別 | □男□女 | 身分別 | □原住民□一般 | |||
生 | 日 | 年 月 日 | 身分證號 | 幼兒出生序 | |||
托育人員姓名 | 托育人員編號 | □第 1 名子女 □第 2 名子女 □第 3 名子女以上 | |||||
托育契約起迄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特殊需求 ( 病 史 ) | □無 □發展遲緩 □早產 □過敏體質 □特殊疾病(氣喘.心臟疾病.蠶豆症. 疝氣)□特殊托育需求說明: | ||||||
托育時間 | 預定開始送托日: 年 月 日 □ 半日托 □日x(6-12 小時) □全日托(16 小時以上) □夜托 □臨托 □ 其他 | ||||||
托育方式 | □走路 □自用車 □機車 □其他 | ||||||
送托地點 | □托育人員住宅 □家長住宅 □其他 | ||||||
托育費用 (月) | 新台幣: 元 | 幼兒與托育人員 是否有三等親內關係 | □是 □否 | ||||
媒合途徑 | □政府單位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親友 □網路 □媒體 □醫療單位 □民間社團 □其他 | ||||||
申請補助 | □是 □否 | 備 註 | ⬜寶寶日誌 ⬜其他 |
* 檢附寶寶手冊影本:1.預防接種xxx反面 2.新生兒篩檢紀錄表 3.出生狀況表(A4 大小)
* 如有新收托時,請在 5 日內將「托兒資料表」,繳交給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 一式三份〈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家長、各一份〉
* 如需申請托育補助可使用影印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傳真:(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