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本计划组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以充分发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能,促进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与行业创新发展为根本目标。联合行业和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期货及衍生品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市场建设、行业发展、监管自律提供建议和参考。
第三条 本计划实行“申报-评审-资助”的课题管理模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鼓励业内机构与社会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严格管理。
第四条 本计划接受协会研究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协会研究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
(二)拟订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计划选题、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各环节;
(四)协调、监督与检查本计划研究开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六)承担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计划分为自主申报课题和特别委托课题两种类型:
(一)自主申报课题面向全社会征集,通过评审程序确定入选对象给予研究经费支持。
(二)特别委托课题由协会委托特定机构,就当前市场与行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门研究。课题负责单位不得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相关研究。
第二章 选题
第六条 本计划选题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行业特色、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主要研究方向围绕我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创新、行业发展和监管自律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七条 本计划通过发布选题建议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选题建议可以采用范围性条目和具体题目两种形式。范围性条目只规定研究范围和方向,申请人可以自行确定研究角度和具体题目。选题建议与当年联合研究计划启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发布。
确定选题建议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征求意见的对象可以包括协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或业务部门、会员单位、监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关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与行业发展的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计划涉及课题根据重要程度不同设三个类别,其中:
一类课题: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基础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问题的研究,或对解决重大问题的新思路或对策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二类课题: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比较重要的问题的研究,或对解决某一领域重要问题的新思路或对策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类课题:对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一般性问题的研究,或解决对某一领域问题的思路或对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三章 自主研究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申请参与本计划须首先完成课题申报。
自主申报课题申请人可以根据选题建议确定申报课题,也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研究积累自主确定符合本办法和公告要求的申报课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协会会员,或其它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实体企业等机构或单位。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合作方,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和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单位开展联合研究。
(二)申请人承担的往期联合研究计划课题须已全部结项。
(三)申请人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相关研究或实务工作的经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且有充足的时间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申请人须指定课题负责人。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根据本办法和公告要求认真填写、按时提交《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特别委托课题的立项
第十二条 特别委托课题由协会根据研究需求确定研究题目和方向,委托指定单位作为课题承担方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特别委托课题应起草立项签报,阐明研究目标、方向、时间进度、经费安排,以及被委托方在专业方向和研究实力上具有明显优势或不可替代性等,报协会领导审批后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特别委托课题立项后,由协会与课题承担单位签署《中期协特别委托课题协议书》(以下简称“特别委托协议”),并按其约定开展研究。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研究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整理研究成果及支撑材料,认真填写《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参评申请书》,并按时寄送协会参加评审。支撑材料包括与参评课题相关的研究报告、专著、论文、调研报告、专利等。
研究成果要突出创新性,不得简单重复或变相重复过往研究成果,已获得其他研究项目资助的成果不得申请本计划。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课题(包括自主申报课题和特别委托课题)参评申请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聘请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科学评估本计划研究成果的质量。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会员单位、监管机构、协会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推荐的有关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成员须热心期货市场研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二)在相关领域学术造诣较深,有一定学术成就和行业影响;
(三)研究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
(一)公正原则。评审专家应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评审。
(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得对本单位申报、合作或本人参与研究的课题进行评审。
(三)独立原则。评审专家在评审阶段不得就评审内容进行有关交流,避免受他人影响。
(四)保密原则。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阶段应对课题评审情况及相关材料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参评课题应注重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评审指标包括以下方面:
(一)成果价值。即是否发现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和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思路与对策,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完备程度。即研究成果是否具有足够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是否逻辑严密、论证正确、结构合理、语言规范等。
(三)难易程度。即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四)创新程度。即课题是否提出或应用了新的理论或研究方法;是否提出了有新意的观点和结论;是否对该研究领域进行了新的系统性分析和逻辑性归纳等。
(五)文责情况。即课题是否符合研究规范,包括作者引用资料和数据的规范性,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等。
(六)团队条件。即申请团队的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
(七)成果参考。即往期参与本计划及相关研究成果情况。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协会对参评课题研究成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协会有权要求课题负责单位在指定时间内修改补正。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不能参加课题评审。
(二)检测查重。协会对参评课题进行重合率检测。检测重合率达到30%(含)以上的参评课题,协会有权终止其后续评审。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评审,确定参评课题的类别和等级,其中,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通过和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每项课题的评审专家应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和非现场评审两种方式:
(一)现场评审。协会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二)非现场评审。协会向专家寄送评审材料,专家通过回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协会仅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自主研究课题进行经费资助。协会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确定拟资助的自主研究课题与拟资助额度,并通过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获得优秀、良好、通过等级的自主申报课题负责单位应当与协会签署《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并同时提交一份基于原课题的精简版研究报告(应不超过1万字)。精简版研究报告应独立完整,详细阐述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主要结论与创新点。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自主申报课题的项目确认书与精简版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协会向获得“通过”等级以上的课题负责单位颁发《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结题证书》,向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课题负责单位提供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特别委托课题的评审适用以上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通过结项评审后,无需签订项目确认书,按照特别委托协议相关条款获得经费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一类、二类、三类自主申报课题的资助金额。获得优秀等级的课题按当年经费标准的120%进行资助;获得良好等级的课题按经费标准的100%进行资助;获得通过等级的课题不予资助。
特别委托课题经费由课题立项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资助经费由协会核定,并在项目确认书约定时间内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负责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课题负责单位统一管理。特别委托课题经费根据委托协议相关条款拨付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资助经费仅用于围绕课题研究工作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费、咨询费、印刷费、劳务费、文献出版费等。
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课题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约束,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一旦存在违规使用问题,协会有权撤销资助,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成果著作权由协会和课题负责单位共有,课题负责单位和个人享有署名权。协会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课题结集出版。课题负责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发表、出版相关成果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资助课题”,并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特别委托课题成果所有权遵照委托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市场建设、行业发展、监管自律中的作用,以扩大本计划的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协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本计划课题进行持续性管理,如发现课题负责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协会有权撤销本计划结题证书,并要求课题负责单位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给协会造成名誉损害的,协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
涉及上述行为的课题负责单位、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列入协会课题研究禁入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课题研究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原《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课题管理办法(2014年4月制定)》同时废止。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