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适用性
私人银行服务的主条款和条件
(“主条款”)
1.1 本私人银行服务的主条款和条件(包括各附件)(“主条款”)适用于你(客户)在本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以及本行向你(客户)提供的所有私人银行服务。
1.2 各附件组成本主条款的一部分。如果个别服务的条款与一般条款存在矛盾,则个别服务的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
1.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适用于某一服务的条款或条件中,“本行”和对“本行”、“本行的”的所有提述均指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并包括本行的继任人或受让人。若你是自然人,则“你”和对“你的”、“你们的”所有提述指的是以其名义持有账户的人,包括你的财产继承人、继任者和个人代表,若你作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体户、财团、社团、协会、营业单位或其他仅为经营之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则“你”包括你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1.4 单数词语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应包括所有其他性别之含义。“包括”不是限定性词语。“人士”包括个人、协会、独资经营商号、合伙企业、会所和社团。所有标题仅为参考而设,并不影响主条款的解释。本行的条款和条件采用简单语言撰写,并将公平公正的予以解释。针对编制人而设的解释规则并不适用。
2. 定义
除非本行在适用于其他服务的其他条款中进行说明,否则本主条款中使用的所有加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访问设备”指本行向你或你的授权使用者出具的电子标识或设备,以便访问电子服务或本行可能在未来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权限;
“账户”指你在本行开立的任何类型的任何货帀账户,无论是你为了使用本行服务单独开立的或是与任何其他人员共同开立的账户。其中包括本行可能在未来提供的所有类型的账户;
“适用法律”指所有相关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指令、通知和通告;
“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是指与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刑事融资有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与客户尽职调查、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有关的内容),以及由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政府机构颁布、管理或执行的其他相关或类似的法规、规则、条例或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的《腐败、贩毒及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1992 年、新加坡恐怖主义(打击融资)法案 2002 年和《新加坡刑法》1871 年;
"反腐败法律" 是指在甲方及甲方附属公司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内,由任何政府机构或司法机关颁布、管理
或执行的任何反腐败或反贿赂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的《刑法》1871 年、《1960年预防贪污法》、英国《2010 年反贿赂法》、美国《1977 年外国腐败实践法》;
“资产”指你账户中的所有现金存款、账户的所有权利、权益和收益、投资、财产和本行收到的或凭本行指示以担保方式或出于保管或其他目的交付或转移的任何其他资产。如果你以受托人身份(明确告知本行且本行确认的情况下)在本行设有账户,则“资产”应视为包含信托资产,不考虑此等资产的受益所有权;
“ATM”指自动取款机;
“授权使用者”指你授权通过使用电子服务或本行在未来可能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管理、访问或接收与你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相关的信息的任何人;
“营业日”指本行在新加坡的银行营业之日,不含星期六、星期天与新加坡公共假日。在必要的情况下,如果在新加坡境外,其可能包括银行开放营业的国家,其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该国家在公报上发布的公共假日;
“信用贷款”指不时向你提供的任何信贷、贷款、透支或任何其他授信或融通;
“CTS”指(尤其指)CTS 条目的电子清算和归档的图像化系统、程序和规程,称为“支票截短系统”;
“CTS 条目”指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的以任何货帀应付的在新加坡某一银行提取的支票、银行本票、电子凭证、股息单、即期汇票、汇款凭证和赠与支票,以及图像返回文件或 CTS 系统操作员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条目,以及由此产生了在该等 CTS 条目中编码的数据、唯一识别代码和由该等 CTS 条目及其电子图像衍生出的其他信息和数据,以供 CTS 清算,并称为“CTS 条目”;
“CTS 支票”指你已签署、出具或在本行处提款的任何 CTS 条目;
“CTS 图像”指以图像格式的 CTS 条目,包括 CTS 条目的电子图像;
“借记卡协议”指工行银联双帀借记卡协议(包括任何修订或补充);
“电子服务”指附件 2 中本行提供的服务;
“违约事件”是指附件 3 第 11 条定义的违约事件;
“外币”指除新加坡元以外的任何货帀;
“工行集团”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其各分行或代表办事处);
“知识产权”指所有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权利)、设计权利、商标、服务标记、地志权、专利、
商号、道德权利、专有技术权利和商业秘密,在各情况下,无论注册与否,还包括授予上述任何权利的申请以及具有与上述任何权利同等或类似效力的所有保护权利和形式;
“网上银行服务”指附件 2 中本行提供的服务;
“投资”指你通过本行购买或获取或存入本行的证券、现金存款、保险合同、单位信托、基金、任何形式的衍生产品以及任何其他权利和权益;
“图像返回文件”指《新加坡票据法》(第 23 章)第 87B 条定义的图像返回文件;
“联名签署授权”在联名账户中,是指得到所有账户持有人的同意(书面形式),以及他们的签名,才允许本行采取行动;
“LPA”或“持久授权书”具有《2008 年心智能力法》第 11 条所赋予的含义,指允许年满 21 岁的客户自愿任命一名或多名人员(称为受赠人)在其丧失心智能力时,代表其作出决定和行事的法律文件;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经发送通知或随时间的流逝(或两者同时发生)可构成违约事件之任何事件;
“关联方”指本行、本行总行、总行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机构。;
“相关制裁名单”指由对本行、本行总行或本行总行的分公司、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管辖权的制裁机构签发的任何制裁名单;
“制裁”是指任何贸易经济或金融制裁,禁运或限制措施,或由制裁机构制订,施加,管理和执行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受制裁国家”是指受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制裁机构”是指被以下机构持有的指定任何具体国家、人员或实体(或同等实体)的名单:
(a) 美国政府及其任何机构 (包括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美国国务院、美国商务部或美国财政部;
(b) 联合国安理会;
(c) 欧盟;
(cc) 中国政府
(d) 欧盟成员国;
(e) 瑞士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
(f) 英国财政部;
(g) 新加坡及其任何机构(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h) 其它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及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你的成立地;
“制裁名单”指制裁机构维护的包含特别指定国家或个人和实体的名单或发布的制裁指定公告,该名单和公告由制裁机构不时予以修改,补充和替换;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股票、公司债券、债券、票据、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货币、相关权利、期权和权益以及任何其他投资。
“服务”应包括本行当前和今后向你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详细信息将在本主条款中载明;
“SGX”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单一签署授权”在联名账户中,是指需要得到任意一名账户持有人的同意(书面形式),以及他的签名,才允许本行采取行动;
“SMS”指短消息服务,其是一种向移动电话或任何其他能够接收或显示消息的设备发送简短文字消息的服务;
“交易”指你或本行代表你就你的账户、任何服务或投资不时开展的交易;
“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种或多种货币、股权、债券、利率、大宗商品和任何其他货币市场或金融工具或任何一种或两种金融工具的组合。
3. 本行提供的服务
3.1 私人银行客户有权享有本行提供的特定额外服务和特权。本行向你提供私人银行服务的额外服务和特权的情况下你同意遵守适用于私人银行服务的本主条款以及适用于特定服务和账户的任何具体条款与条件。如果上述条款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特定服务和/或账户的条款为准。
3.2 在使用本行任何服务之前,你必须遵守本行合理的要求。每项服务只可在本行合理确定的时间内提供,并须遵守本行合理确定的程序和条件。若你不承担有关义务,本行可拒绝向你提供服务。
3.3 你将会就你的账户或指示作出本行(在接受你的指示之时或之后)合理所需的一切事宜。在你已采取所有该等行动之前,你不可操作账户或使用任何服务。
3.4 本行在收到所有必要的指示、资金、财产及文件之前毋须采取行动,但仍可如此行事。如果本行如此行事,则本行可收取合理的利息和费用,并且可终止或结束任何交易(包括存款),合理费用由你承担。本行在收到你指示时,可从你的账户中扣除款项,或在你的账户中“暂时冻结”本行合理估计执行你的指示所需要的资金及财产。如果本行未如此行事,或本行本着真诚作出或遗漏任何事情,则本行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3.5 你仅可出于合法目的使用本行的服务,并且你不得出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在违反任何国家的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违反任何制裁的情况下操作账户。
3.6 本行将会通知你有关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在任何指南、手册、数据、程序、流程、服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可能包含该等程序和方法)以便你使用本行的服务。如果本行遵循该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则本行没有义务且将来亦没有义务核实你所提供的任何指示的内容,或确定提供指示人员的身份或等候你提供的任何书面确认
(除非你另行明确规定)。此外,如果本行遵循了该等程序,则本行不对按照以你的名义发送的任何通信作
出的任何行为负责,且你同意受以你的名义发出的任何通信的约束。本行仅可根据通信上的账号进行操作,
即便账户上也提供了名称。
3.7 当使用本行的任何银行服务时,未经本行事先书面批准,你不得使用或显示本行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
3.8 如果本行出于任何原因允许你开立含有一位以上账户持有人的账户,或本行同意接受一位以上人员对账户发出的指示,本行可根据任何人员(无论是你或你的其他账户持有人或授权签字的任何人)发出的指示关闭账户,而无需通知其他账户持有人(本条规甚至适用经双方或全体签署的账户管理授权书)。
3.9 所有的私人银行客户均需支付服务费用。本行可定期调整私人银行客户应付的私人银行服务费用。
3.10 如果本行不时确定你的日均总流动资产(包括所有存款余额、存入本行的投资组合和其他资产)在此前连续十二(12)个月份或本行其他指定期限内达到 1,000,000 美元或以上(或本行确定的其他金额),则你应支付的服务费将免除,除非本行告知存在相反情况。
3.11 更多内容请参见附件 1。
4. 本行的角色
4.1 在代你执行你的指示时,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态度。本行的责任限于在本主条款及本行针对相关服务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中所列明的责任。本主条款(在可能的范围内)适用于代表你进行的及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4.2 你授权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人士作出,就与本行的服务有关的各方面而言,一切合理需要的或适宜的行动。
4.3 本行可真诚地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宜,该等事宜是本行相信有必要借以遵守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或惯例、执行的任何制裁(包括对本行具有管辖权的任何监管机构、交易所及清算所的规则、守则、指引及惯例)或者来自世界各地的任何法院庭令。以上所有作为及不作为均对你具有约束力。
4.4 本行可使用代理人、经纪人、托管人、代名人、往来银行、网络、交易所、清算所及其他人士(合称为代理人)的服务以持有你的财产或履行任何服务。上述各方可能为本行的附属成员。其服务条款及条件将适用于你的交易。你须支付他们的手续费,并就他们的合理索赔向本行作出赔偿。本行在挑选代理人时将采取合理谨慎态度。本行只会根据适用法律委任有资格担任托管人的人士为托管人。
4.5 本行不会提供法律、监管或税务意见。你将自行获取相关建议。
5. 你的指示
5.1 你只可通过本行所通知的渠道或方式(合理地行事,这包括使用访问设备向本行提供指示),按照你的授权书(如适用的话)中的签署安排及本行的合理要求向本行发出指示。本行可拒绝或按照并非通过以上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对于不同的服务,本行可以接受不同的指示方式。
5.2 根据你签署的所有相关表格以及遵循了本行的程序,本行可使用手机、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来接收你的指示。你同意全权承担通过该等媒介、渠道或方式向本行发出指示时所存在的一切风险(如欺诈、未收到、第三方服务不可用)。
5.3 你的授权签字人及你的授权使用者均具备你向本行提供的书面授权书中列明的权限。在本行取得你撤销代表你行事的授权的书面通知之前,本行认为你的授权使用者或你的授权签字人发出的所有指示均仍然有效。
5.4 你可以通过遵循本行的合理程序,变更你的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
5.5 在本行收到有关你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或你已身故或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之前,该授权不会被撤销。即使你章程有任何改变,授权亦仍然有效。
5.6 本行可(合理行事)将本行所收到的你的指示视为你有意发出的指示。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由你或经你的授权
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属有效并对你具有约束力,而不论该指示事实上是否已获授权。本行可要求提供身分或授权的凭证。本行可将你作出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另一项指示,除非本行实际上于执行前已知悉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本行没有义务根据在你将指示传送至本行之后对取消、撤销、推翻或修改任何付款指示或任何其他指示的要求进行行事。
5.7 你须确保你的指示完整准确。如果你的指示含糊不清或与其它指示不一致,你授权本行以本行认为合理的任何方式行事。除非经本行同意(本行将合理行事),指示一经接受,便不得更改或取消或撤回。即使未能履行指示,你仍可能须支付合理的收费和开支。
5.8 本行必须在本行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收到在特定工作日发送给本行处理的任何指示。本行保留随时修改接收和处理指令的截止时间的权力。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行可以将在非营业日或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指示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的指示。如果在本行相关交易的营业时间以外接收指示,则你的账户可按照市场惯例在同一日被扣除款项,尽管如此,该指示可能须在本行下一个营业日进行处理。
5.9 如无法全面执行指示,则可部分执行指示。除非另有约定,未能在营业日结束前(或者,如较早,则交易终止前)予以执行的指示或其部分指示将失效。
5.10 除非你收到本行的接收确认,本行可能未收到你的指示,而相应地,可能无法执行你的指示。
6. 密码和访问设备
6.1 “密码”指本行接受的以认证使用者,并且通过本行所告知的一个或以上渠道或方法取得进入账户或服务的一种或以上的方法,可包括访问设备、个人识别密码(PIN)、字母、代码、数码签署、借记卡或其他卡、象征标志、图章、印章、任何事物。不同的密码可以由不同的使用者使用或用于不同的渠道。
6.2 任何通过使用你的密码所发出的指示均对你有约束力。即使在你的授权书或其他安排中有不同的规定,同样具有约束力。更改你的被授权签字人或签署安排不会影响以你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如本行提供此项选择,则用于一个渠道的密码亦可能适用于其他服务或渠道,而任何使用将对你具有约束力。
6.3 你须采取一切合理审慎的态度,稳妥保管你的密码,使之保密和安全。如果你未当面亲自收取密码,你将获本行寄发密码,所涉风险须由你本人自负。你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更改本行给予你的密码。
6.4 如果你发觉或认为你的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致电本行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在接收本行合理地相信为真实的报告(或者警察报告)后采取任何行动,对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如果你出于恶意、故意违约或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第三方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你在第 6.3 条或第 6.4 条项下的义务,你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然而,你毋须就因通过你的账户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而蒙受的直接损失负责。本项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除非未经授权指示是以电子方式发出,(b)除非你是个人(不包括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会所及社团),或(c)通过可用作支付商品及服务费用或提取现金的任何塑料卡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7. 付款/交付
7.1 在日常操作过程中所作出的付款会在你为此目的所指定、以同一货帀计价的账户中(包括某一账户下的分账户)扣除。这也适用于你的账户被“暂时冻结”的资金。本行将根据你以付款货帀列值的指定账户(或分账户),决定你是否有足够结余或透支额。然而,本行可“暂时冻结”其他货帀的金额。如有必要,本行可以
(但无义务)将以一种货帀收取或支付的金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帀。本行可以就任何计算,按
本行现货汇率将金额由一种货帀名义上兑换为另一种货帀。
7.2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制裁及任何规定下,经必要的扣除或扣缴(包括你适用的或本行适用的任何类型的税款)后,才会向你支付款项。
7.3 你须以本行通知的合理方法,向本行支付可自由转让及已清算的资金。任何一方交付任何财产,均须以本行所通知的合理方式进行。
7.4 如果在任何日期,每方须为两项或以上的交易以同一货帀付款,则每方于该日支付有关款项的责任将(按本行作出的选择)获得解除,而原须支付较大金额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该金额超出较小金额的数额。
7.5 你须应要求向本行偿还你所欠的所有款项(如果未议定到期日)。
7.6 你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如果出于任何原因须预扣或扣除任何税款,你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本行所收取的净额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数额。你需要准时向税务当局或任何有权机关支付你所欠的费用,并向本行送交凭证。
7.7 你的款项均应采用负债货帀进行支付。本行收到的其他货帀的款项只会在一定限度内解除你的负债,该限度为本行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用所收取的金额购入的负债货帀的净金额。你须保证赔偿本行的任何合理损失及开支,该等赔偿为一项独立责任,且不论裁决如何。本行只需证明假如当时交易已实际进行或购买已经完成,本行就会招致损失,即已足够。
7.8 本行可将任何收取的款项以本行合理地选择的次序减低你的负债,或存入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你全部负债的权利。
7.9 为你账户所收入的款项或项目,在本行无条件地收到已清算的资金前,不可被提取或使用,也不会赚取利息。假如款项或项目或其部分并未实际上收到,本行可从你的账户扣除一切合理损失及开支。你将要承担贷记你账户之日至其后扣款之日(如本行合理地行事),任何汇率差额所引致的损失。
7.10 假如你未当面收取财产或文件,将按照本行记录的你的最新地址向你寄送该财产及文件,风险概由你承担。
7.11 本行可向你追讨任何错误付款,这包括从你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借记该款项,无需事先通知。通过使用本行服务,你授权本行为此目的从你的账户中借记款项。
7.12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保留向你支付待贷记于你账户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亦可保留代表你支付待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7.13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付款、交付或决定,若于非营业日到期进行支付或作出,将改为于本行下一个营业日到期进行支付或作出。
7.14 本行向你支付的现金将舍去金额的分位,只取角位(或如属其他外帀,则按照市场惯例只取最接近的单位)。即已构成全额支付。
7.15 除非另有约定,须由本行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款项或项目只会在新加坡开立该账户的本行办事处支付或交付。
7.16 除非本行另有约定,倘若你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本行将按照你的指示进行付款或转账,你有责任确保在完成任何交易之前你始终对你的账户进行备资。
7.17 如果你开通银行之间的任何资金转账服务或向任何收费机构自动付款,你有责任确保你向参与待完成交易的指令的所有当事方提供一切准确的信息。本行没有义务验证你为此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包括账号或账号持有人的身份)。
7.18 如果由于购买时的投资资产净值的差异导致交易完成后本行结算账户中仍留有任何剩余金额,你同意放弃此等剩余金额且本行有权根据本行绝对酌情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剩余金额。
8. 费用、收费及逾期利息
8.1 本行可在向你发出合理通知后不时征收及(本行将合理地行事)更改合理费用及收费(其中包括你的账户低于本行规定的最低结余的情况)。本行得到你的授权将于你的账户扣除有关收费(即使这可能导致你的账户被透支或你的账户可能是休眠的情况),以便结算由你支付的该等费用和收费。本行的费用和收费的价格指南可按要求予以提供。
8.2 你须在议定时间或本行要求时,向本行支付费用及收费,以及所有合理实际开支,包括有关你的证券的应付款项、本行代表你支付的金额(连同按照本行未经安排的透支额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行的代理人费用及开支、交易所、清算所、注册处及监管机构的费用及征费,以及税项。如果你未能予以支付,则你授权本行从你的账户中借记该等款项,无需事先通知。
8.3 已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一概不予退还。
8.4 利息由到期日或(如果更早)本行代表你支付该笔款项之日至你实际偿还之日(在判决前或判决后,可能为非营业日)根据你所有应付款项累积。利息须按要求予以支付,并且按照本行的未经安排透支额的利率,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帀的惯例,将实际天数除以 360 或 365 进行计算,同时将按本行立即规定的方式计算复利。
9. 账户结单/确认书
9.1 如先前已同意或如你的账户是证券账户,除非根据适用法规无须提供结单(例如你的账户并无交易或账户的结余是零),本行将向你提供你的账户的每月或其他定期结单。否则,如你未收到结单,须通知本行。
9.2 你须承诺在收到每份账户结单或确认书后仔细查核。假如你发现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你须在收到结单当日起计 14 天内或在确认书中议定的或合理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本行。若你在该等期限内未通知本行,结单或确认书中的所有记项将成为决定性记项,并对你具有约束力,但明显错误的除外。
9.3 即使你未于 14 天内通知本行,你无须对以下未经授权交易负责:(a)任何第三方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而本行对此并未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和技巧;或(b)本行雇员或代理人伪造或欺诈所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或本行失责或疏忽所造成的其他未经授权交易。本条款仅适用于你是个人的情况(不包括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会所及社团)。
9.4 任何文件均可寄往你在本行登记的最后地址。
10. 本行的责任限制
10.1 除因本行欺诈、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情况、未能本着诚信原则行事或行使合理的谨慎和技巧(按照新加坡银行业标准和惯例进行确定)之外,对于你或任何其他方因以下各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窘境或机会的丧失,本行概不负责。
(a) 延迟或干扰你获得账户或服务,或未能使用账户或服务;
(b) 通过使用我行任何服务(如网上银行、电话或电子服务)或任何其他媒介发送的消息出现任何错误、延迟、错误指示、舞弊或未经授权的修改或截取;
(c) 你的授权使用者未经授权访问任何服务、账户或资料或任何访问设备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
(d) 你未按照本行程序或手册使用访问设备造成的后果;
(c) 延迟、未能执行(或未执行)你的指示或在执行你的指示时出现错误;
(d)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出现任何错误、操作失常、中断、暂停、不足或故障;
(e) 任何可损害电脑硬件或软件功能的东西(包括任何电脑病毒);或
(f) 终止你的账户或向你提供的任何服务;
(g) 你或你的授权使用者通过使用本行任何服务而执行任何指示、操作或交易(无论是否通过使用任何访问设备);
(h) 本行因任何网络终端或任何数据处理系统、安全系统、计算机远程传送或电信系统的部分故障或完全故障或超出本行或因参与上述系统的任何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人员或任何组织控制范围的其他情况而无法向你提供任何服务;
(i) 因任何原因导致你的相关账户中没有充足的资金用以付款或转账;
(j) 你由于本行不时设定的限制而无法履行任何交易。
(k) 任何设备、互联网浏览器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代理人或分包商;
(l) 电子服务方面使用的任何设备、系统或软件发生任何故障或失灵;
(m) 你的资料不充足或未能提供明确、必要且完整的资料供完成付款或转账或执行交易;
(n) 任何使用、误用、有意使用或误用、遗失、盗用或未授权使用访问设备;
(o) 因以下情况导致的任何延迟、违约、疏忽、干扰业务或操作或阻碍、中断或妨碍业务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天灾、战争、好战行动、暴乱、封锁、罢工、禁运、任何疾病或大流行病的爆发、或机械或设备故障或电子服务的中止操作以及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情况;
(p) 任何使用、误用、有意使用或误用或未授权使用服务;
(q) 任何指示或你使用本行的任何银行服务传输的任何其他指示、数据或资料遭到破坏或变更;
(r) 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过时的及错误的传输你可能通过任何媒介传输的指示;
(s) 你未能遵循最新的或当前的指示、程序和指令而使用本行任何银行服务和/或本行因此而拒绝行事;
(t) 未获得或运行任何电子服务;
(u) 你的电脑或硬件或任何其他设备(包括任何访问设备)无法工作或不能恰当运行;
(v) 提供完成付款或转账所必须的资料的电脑系统无法恰当工作或你无法进行访问;
(w) 你未及时提供交易相关的或与执行交易相关的准确资料;
10.2 本行无须就第三方、政府、市场干扰或任何超出本行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就本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言,本行只须就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负责。本行无须就本行有关办事处被禁止执行事务而向你解释。
10.3 根据下文第 10.6 条的规定,本行均无须就对任何人造成的任何间接、特别、附带引起或对任何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后果负责。
10.4 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仅作参考。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该等资料并非要约。你确认本行并未就任何资料或任何投资结果作出任何xx、保证或担保。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所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他报价仅作参考,并可于本行确认接受你的要约前无须给予通知而进行更改。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你应付的价格并不包括(而你将额外支付)适用的税项、税费、交易征税、合理费用及开支。
10.5 本行无须核证本行合理地相信是真实的任何文件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10.6 第 10 条及第 11 条在适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施行。
11. 你的赔偿保证
11.1 你将赔偿本行及本行董事和雇员因你的指示、你的账户或向你提供任何银行服务(包括你使用访问设备)所产生的任何负债、合理损失或开支(包括税项或交易征费),但因本行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所造成的除外。
11.2 对于你或你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违反本主条款或适用于账户、服务或交易的条款或条
件),你须向本行进行赔偿。你须向本行支付行使或执行本行权利(包括向你追讨任何款项或听取本行认为就你的账户所需的任何意见)所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金额的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本行的行政开支)。
11.3 本行可雇用第三方代理人向你追讨逾期款项,合理费用由你支付。
12. 你的xx
12.1 你向本行xx并保证:
(a) 除非你已另行书面通知本行情况并非如此,否则你将是账户的唯一受益所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赔或利益,同时会以当事方的身份而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达成每项交易;
(b)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为有效及完整的文件;
(c) 你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你适当与否是根据你的自行判断或你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你明白并认同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倚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
(d) 你有足够的能力及权限履行你在本主条款项下的义务以及每项交易;
(e) 你在履行及执行你的义务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或制裁;以及
(ea)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你根据成立/设立所在地依法成立或以其它方式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
(eb)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你有公司权力和能力签署和交付开户表格、本主条款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并履行你在其中的义务。
(ec)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你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授权签署和交付开户表格、本主条款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并履行你在其中的义务。
(f) 根据其条款规定,你的义务是合法、有效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g) 你(i) 未违反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且(ii) (若贵方为一家公司)已制定和维持旨在促进和实现对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遵守的政策和程序;
(h) 你和(若贵方为一家公司)你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i) 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ii) 未因该法律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和(iii) (若贵方为一家公司)已制定并维持旨在促进和实现对任何适用反腐败法律的遵守的政策和程序;
(i) 你未就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和/或反腐败法对你或(若贵方为一家公司)贵方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提起或向任何法院、政府机构、当局或机构或任何仲裁员提起涉及你或(若贵方为一家公司)你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未决诉讼或程序,且未威胁或考虑针你或(若贵方为一家公司)你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提起此类诉讼或程序;
你进一步承诺和同意:
(i) (若贵方为一家公司)在各方面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和反腐败法律;
(ii) (若贵方为一家公司)维护旨在促进和实现对此类法律法规的遵守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和反腐败法律;
(iii) 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允许或授权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使用账户或相关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税收目的,或用于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和反腐败法律;
(iv)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立即通知我们(i) 任何违反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和反腐败法律;以及(ii) 由任何法院、政府机构、当局或机构或任何仲裁员就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和反腐败法律提起的任何针对你或(若贵方为一家公司)你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
员工的未决、威胁、或预期的诉讼或程序;以及
(v) 在本行要求时你应立即提供或促使向本行提供本行合理要求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以便本行进行所有“了解你的客户”和其他本行被要求或认为需要进行的类似程序。
12.2 如果你持有客户账户,你向本行xx及承诺:
(a) 你已安排可靠的系统核实客户身分;
(b) 你拥有合适的系统及控制设施,能将联合账户中的资金分配予个别的基本客户;
(c) 本行可就通过有关账户进行的交易提出合理查询;以及
(d) 你对用来开立有关账户的资金的来源或出入该账户的资金的来源均认为满意。
12.3 以上xx被视为在达成每笔交易之日重复作出,于终止本行服务后仍然有效。
13. 抵消与留置权
13.1 如你有任何款项应付而未付或假如有第三方提出任何索赔,本行可在不向你发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你在任何地方在本行的所有或任何账户(不论单独持有或与他人共有)及将你的所有负债(不论属实际或或有性质、主要或从属、将来的或现有的、单独或与他人共有的、到期或未到期的)进行合并。就此而言,本行可将任何货帀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为另一种货帀,可把将来的负债以商业上合理的形式经本行贴现成现值,当作目前应付债务处理,并可合理地估计或有或非量化计算负债的金额。这并非旨在设定抵押权益。
13.2 本行可从你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内借记你的任何应付金额(或其部分),无需事先通知。
13.3 你的财产(不论属任何性质、所在何处,以及是否由本行持有作安全保管或其他用途)受一项以本行为受益人的留置权限制。如果你不履行你对本行或本行任何附属公司承担的任何重大责任,本行可根据本行合理地确定的价格、条款及方法出售你的任何财产或其中部分。本行可使用收益净额扣减你的负债(不论是否因本条款及条件产生)。
14. 改变/暂停
14.1 根据第 14.2 条规定,本行可改变本行的服务、营运方式、任何规定、时间限制或金钱款额,或实施限制,或暂停或取消任何服务(涉及所有或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本行可改变服务的名称。本行可改变本行的营业时间或可提供服务的时间。该等改变可不经事先通知而作出,而本行亦无须承担责任。
14.2 本行可通过向你发出通知之后,随时改变适用于任何服务或账户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如改变影响到费用、收费或你的权利或义务,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该通知将于 30 日后生效。你继续使用账户将被视为你接受条款和条件的改变并同意受条款和条件改变的约束。本行可通过在本行分行的银行大厅、ATM、本行网站或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媒介张贴通知的形式告知你相关改变(合理行事)。
14.3 本行保留在本行认为合适时暂停任何账户操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并且任何情况下,本行都不对你方因此类暂停而使任何主体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a) 尽管授权书中有相反的规定,本行收到任何账户持有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的指示,要求暂停账户操作,;
(b) 本行收到账户持有人或授权签字人的指示矛盾;
(c) 如果你无心智能力,本行有权冻结账户,直到受赠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出示令本行满意的持久授权书或法院命令;
(d) 本行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的发生(例如:不可抗力、停电、计算机故障、系统故障、劳资纠纷、破坏、网路攻击、疾病及大流行病的爆发);
(e) 本行被通知或了解到账户持有人或授权签署人之间的任何争议;
(f) 本行收到申请或收到通知(无论是通过第三方还是通过本行的监控手段),表明正在采取任何步骤宣布你破产或你已被宣布破产;
(g) 本行收到关于你账户的扣押令;
(h) 本行收到《所得税法》中关于任何账户的代理人任命通知;
(i) 本行有理由相信或被任何人告知账户正被用于任何非法或涉嫌非法的目的;
(j) 本行有义务或认为有必要真诚遵守本行应遵守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通知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反腐败法律,防止任何非法活动如欺诈或逃税或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犯罪(实际或企图),以及执行任何制裁;或
(k) 本行善意地认为,继续允许您与本行合作会损害本行的利益或声誉。
15. 证据
15.1 本行任何形式的账户及记录对该处所述事情或事实而言均是决定性的,并对你具有约束力,但明显错误除外。你同意该等账户及记录将于任何法院或法庭被视为其中所记录的事实及事情的证据。本行可记录与你的对话而无须给予提醒。
15.2 本行有权认为本行作出所有计算、估计及决定均是决定性的,并对你具有约束力,但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5.3 任何有关你的账户的文件经以本行合理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予以销毁。记录只会在本行决定的期间予以保留。
15.4 本行可更正任何文件或记录中的任何错误,无须事先通知。
16. 与你来往的通信
在不影响其他通信方式的情况下,你同意收到以下列一种或以上方式送交的通信,而你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该等通信:
(a) 当通信在本行新加坡的分行的任何银行大厅予以张贴;
(b) 当通信在新加坡报纸上作为广告进行刊登;
(c) 当通信在本行网站上刊登,
(d) 当通信送到你在本行记录中的任何最后知晓的地址处;
(e) 当通信以电子邮件、消息或传真发送至你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传真号码;或
(f) 当通过致电本行所记录在案的任何号码或以其他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语音留言),即使邮件被退还(如属邮寄),或你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g) 当在本行 ATM 上进行刊载时;或
(h) 本行选择的任何其他手段。
17. 终止
17.1 你可在提前七(7)天或本行接受的较短期间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账户或服务,但你须遵守本行的合理规定及向本行支付合理费用。
17.2 本行可在提前七(7)天向你发出通知后终止你的账户。如有必要,通知可立即生效。
17.3 在你的账户终止后七(7)日(或本行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如果你已获得支票薄或一张卡,则你须将该支票薄或卡返给本行(卡须切成两半)。你将向本行提供交付你的财产(如有)的指示(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限制),并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如果你未依此行事,本行将继续根据本条款及条件持有财产,但不附带任何责任(你须承担风险,并受本行权利限制)。自终止日期起,任何贷方余额概不会产生利息。
17.4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产生的权利或存续交易。本行可取消、结束或完成任何未完结的指示或合约。第 2条(资料)、第 7 条(付款/交付)、第 8.4 条(逾期利息)、第 10 条(本行责任的限制)、第 11 条(你的赔偿)、第 13 条(抵销及留置权)及第 15 条(证据)于账户终止后仍然有效。
17.5 在不影响上述第 17.2 条一般性的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我们保留立即终止你的账户的权力,无需提前七天发出通知:
(a) 在收到针对你的账户的任何破产申请/命令的通知或知情的情况下;
(b) 得到通知或知晓你的死亡、精神错乱或丧失心智能力;
(c) 如果本行在主条款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变得非法或不可能,或者本行继续允许您与本行合作会损害本行的利益或声誉;
(d) 在本行根据任何现行法律或法院命令作为你的代理人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时;或
(e) 本行有义务或本着诚信原则认为有必要遵守本行应遵守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通知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法律,反腐败法律,防止任何非法活动如欺诈以及世界任何地方的腐败或任何其它犯罪(实际或企图),或执行任何制裁。
18. 你提供的资料和你的保密职责
18.1 每当本行向你提供产品或你使用产品时,本行可依赖你向本行提供的资料。所有的资料和文件均须以本行要求的格式提供并经你核实均属实。你确认你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任何时候均是真实且完整的,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不存在误导性。你将立即告知本行(自改变之日起 14 天内)有关该等资料的任何重大改变(如雇佣变更)。
18.2 你必须获得任何文件或表格或你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其他表格中指定的其他人员的同意,以便本行获取、持有并使用其个人资料。
18.3 你同意本行在任何信用局或信用查询机构定期检查你的信用状况,以便本行继续向你提供本条款中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你撤回同意,你理解并同意本行将无法继续向你提供产品或服务。
18.4 你同意在使用本行服务或适用时,确保所有的产品、服务、软件、知识产权、资料、数据和向你提供的或你获取的任何资料的保密性,并使其限于在其正常受聘期间要求访问的雇员(承担类似保密职责)进行访问(但如果该等资料已经属于公共领域或你需要依法律或司法程序提供的除外),并以本行指定的方式在你正常营业过程中予以使用。
19. 本行披露资料和本行保密职责
19.1 你同意工行集团的各成员、其高管、雇员、代理人和顾问,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根据以下各方向本行承担的类似保密职责以及仅在需要知晓的基础上向下列任何一方披露有关你的资料(包括账户、产品或任何证券详情、服务和交易):
(a) 本行总部和在任何管辖区的工行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许可方”);
(b) 许可方的专业顾问、服务提供商或独立承包商或许可方的代理人,如债务托收代理、数据处理公司或数据中心以及向许可方承担保密责任的通讯员;
(c) 有关本行在本行、或受让人、替代人或承让人(或他们的任何高管、雇员、代理人或顾问)之间签订的银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参与者或次级参与者;
(d) 任何信用局或信用查询机构、评级机构、业务联盟合伙人、信用保护的承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或信用保护的直接或间接提供商,或任何许可方,前提始终是所披露的资料限于法律许可的内容范围;
(e) 为了进行信用检查而与之存在或可能存在来往(包括以银行证明信的形式)的任何金融机构;
(f) 对许可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法庭或机构(包括调查犯罪机构)、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位于新加坡的或任何其他地方的机构,若我行需要依据适用法律按照该等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各机构的指示进行披露;
(g) 如披露是关于卡的使用,则为卡协会的商人或成员;
(h) 你授权(单独或共同)以及本行批准操作账户并代表你发出指示、履行本行银行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使用任何产品的任何授权人员。其中包括持卡人或提供密码以使其有权发出指示的任何其他人员;
(i) 本行向其外包履行任何操作职能或服务的任何人员(包括新加坡境内外履行任何所外包的职能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分包商);
(j) 无论在任何地方,向本行提供介绍服务的任何人员;
(k) 本行向其承担披露职责的任何人员;
(l) 本行本着诚信原则认为有必要向其披露或向其披露有利于本行遵守并履行本行在主条款项下的义务,或为了向你提供任何服务或与任何账户相关的服务而有必要向其进行披露的任何人员。
20. 个人资料保护
你向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办事处、关联方、位于任何地方的本行控股公司的关联或相关公司、本行战略伙伴、代理人、授权服务提供商、顾问公司、顾问和相关第三方(“授权代表”)提供许可,允许其为了本行和本行授权代表合理要求的履行本行/各方在主条款下的合同义务和/或提供主条款下的服务之目的而获取、使用并披露你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政策规定了该等目的,在我行网站上可查阅该等政策或在要求后由分行予以提供。
21. 守法纳税
你确认你全权负责理解并遵守产生该等义务所在的世界任何地方的所有管辖区内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纳税、提交申报单或其他与支付所有相关税款相关的必要文件),该等义务关乎到任何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主条款提供的任何服务以及本行在此后向你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请注意特定国家可能有在域外具有效力的征税,不管你住所、居住、国籍或注册所在地如何。本行不会提供税务建议,而本行建议你寻求独立法律和/或税务建议。当你与本行有业务往来时,本行对你在产生义务所在的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管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明确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和/或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务相关的任何纳税义务。
22. 知识产权
22.1 与本行服务、网站、材料、软件或文件相关的所有权和所有版权及其他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本行,或
者若由第三方提供则归属于该方。未向你授予任何权利、许可或权益,但仅为了本行的服务而获得的访问许可除外。
22.2 你不得复制、传播、利用或变更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软件)或出于你自身参考之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
23. 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非法行为
23.1 为了遵守相关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则,世界任何地方的反偷税、反贿赂、欺诈行为、腐败或任何其他犯罪或非法行为(实际或企图)、执行任何制裁、对本行施加的任何法规或适用法律(无论是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本行内部政策和程序、任何法律规定的报告要求或新加坡境内外任何机构的要求,本行:
(a) 可能被禁止进入和完成交易,或被要求冻结涉及特定人员或实体的交易;或
(b) 无法执行你的任何指示;或
(c) 被要求向任何有权机构报告任何可疑交易(在本行进行此类报告时,无需向你告知或向你咨询)。
(d) 拦截并调查所收到的任何付款指示或你(或旨在按照你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发送或接收的任何其他资料或往来通信,并且本行可能会延迟、阻止或拒绝支付因延迟处理特定资料或指示时导致的任何付款。
(e) 根据上文第 17.5 条规定的条款,无需向你提供理由,即关闭你的账户。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直接或间接从个人或实体融资、出资、接收资金,或直接或间接向个人或实体提供资金,但不限于可能涉及以下各方面的交易:
(i)涉及向任何参与或疑似参与洗钱或恐怖主义或任何恐怖主义行动或贿赂、腐败、欺诈、偷税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企图或其他方式)的任何人员提供贷款或资金;或(ii)与实际或企图洗钱、恐怖主义、贿赂、腐败、欺诈、逃避税法或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非法活动的调查相关或与调查或起诉某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相关;或
(iii)涉及制裁名单上所列或位于(或通常居住在)受制裁国家的任何制裁对象的人员或实体。融资或提供资金将被制裁禁止,或据你所知和所信,将导致任何人违反制裁(包括但不限于 OFAC 制裁。如果该资金的接收、融资或提供是由或将由美国境内的人实施)。
23.2 对于因因本行采取本条规定的任何措施而导致采取任何行动或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行在主条款项下的义务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本行概不负责。另外,你必须向本行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或资料,以便本行遵守该等关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规则、贿赂、腐败、欺诈、偷税、执行的制裁的相关适用法律或法规或对本行施加的任何其他非法活动的法律或法规。
23.3 据你所知,你陈述并保证你:
(a) 未被列入制裁名单或成为制裁对象; 或
(b) 未违反任何制裁法规; 或
(c) 注册地或住所地或居住地不位于受制裁地区或股东或控制人或所代理人士的注册地或住所地或居住地也不位于受制裁地区; 或
(d) 未曾收到或知悉针对你或你的(若你是一家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的任何与制裁有关的索偿、诉讼、程序或调查。
24. 其他规定
24.1 若账户是两位或以上的人员联名:
(a) 账户应根据账户签署授权(单一签署授权或联名签署授权)进行操作;;
(b) 如果本行收到与账户签署授权相反的指示,无论账户签署授权如何,本行保留不采取行动或仅根据所有账户持有人的指示采取行动的自由裁量权;
(c) 本协议条款和条件下的所有义务对每个账户持有人具有个别和连带的约束力;
(d) 账户持有人中任何一人死亡后,本行被不可撤销地授权将账户余额(如有)保留给在世的账户持有人。这不影响本行对账户余额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消、抵押、质押、反索赔、实际或有有可能发生的,或其它);
(e) 本条款要求的通知或任何形式的通信,只要发送给联合账户持有人之一,即视为合法有效送达;和;
(f) 如果账户余额为零,本行有权在收到任何账户持有人死亡通知后立即终止账户;
24.1A 对于根据联名签署授权进行账户操作的联名账户,在适用情况下,将向所有的联名账户人发放 ATM 卡、借记卡或任何安全设备、任何名称的令牌,以访问本行电子服务。任何一名联名账户持有人使用上述任何一项对于所有联名账户持有者均具有约束力。
24.1B 如果本行接到通知,账户持有人精神上无心智能力:
(a)本行有权冻结账户和与之相关的所有当前交易,即使这些交易是在精神上无心智能力通知之前收到的,并有权持有账户中的贷方余额,直到本行确信持久授权书已生效或法院命令指定被授权人或代理人已到位。
(b)对于按单一签署授权操作的账户;
(i)如果受赠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已到位,本行有权允许上述受赠人或者法院指定的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账户持有人的代理人以单一签署授权的方式操作账户,并允许其他账户持有人继续以单一签署授权的形式操作账户,本行不对任何其他账户持有人负责;
(ii)从受赠人或法院指定的代表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账户持有人的代理人处收到的指示,对其他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iii)如果本行收到其他账户持有人和受赠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根据第 24.1B 条第(a)款和第 24.1B 条第(b)款发出的相互矛盾的指示,本行可以选择仅根据其他账户持有人以及受赠人和法院指定的代表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代理人的共同授权行事。
(c) 对于根据联合签署授权操作的账户
(i)本行只能按照收到的所有账户持有人的书面指示行事;
(ii)受赠人或法院指定的代表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账户持有人行事的代理人的任何指示应被接受为具有约束力。 (d)在收到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账户持有人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实际通知之前,无论是对精神上无心智能力账户持有人、其受赠人或代理人、或其它账户持有人,本行没有责任按照精神上无心智能力账户持有人的指示行事。 (e)本行有权拒绝账户持有人的指示,该账户持有人在本行初步评估后,显示其在精神上没有能力管理自己或其资
产,且本行有权在对其精神能力进行正式评估之前冻结其账户。
(f)联名账户持有人、其合法指定的受赠人和代理人不可撤销地同意赔偿本行,并使本行免受所有损失和损害、索赔、诉讼、成本和费用,包括因以下原因而引起的:
(i) 24.1B(a)中的账户冻结和持有贷方余额;和
(ii) 按照依法指定的受赠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的指令行事,或根据账户签署授权中非精神上无心智能力的其他账户持有人的指令行事。
24.1C 与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联名账户
(a) 根据我行的要求,18 岁以下的人(“未成年人”)可以开设联名账户。该账户必须与作为主要账户持有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共同持有。
(b) 账户应由父母单独操作,直至未成年人年满 18 岁。未成年人年满 18 岁后,账户持有人可单独或共同操作联名账户。
(c) 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年满 18 岁,我们都保留按照账户签署授权行事的权利。对于严格按照我们记录中的最新签署授权行事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我们概不负责。
(d) 联名账户不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账户,开立该账户不产生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信托关系。
(e) 我们保留决定联名账户可用的服务类型的权利,例如 ATM 卡和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能不时对服务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和更改。
(f) 除非我行另行同意,否则一位账户持有人不超过 18 岁的任何账户不得转让、作为担保或其他方式质押或抵押。
24.2 如果你是合伙企业:
(a) 你的合伙协议中的任何限制条件均不会对本行产生约束力,而你的账户将受本主条款和条件的管辖;所有合伙人(无论是一般、特殊或有限合伙人)均将承担连带责任;
(b) 除非本行同意,若有新合伙人加入,你需要向本行提供新的授权书并开立一个新的账户;
(c) 尽管已发出关于你合伙企业的组成变更或解散的通知,但是其余合伙人将具有充分权限以任何方式处理你的账户。本行可以同一名称为新的公司开立账户,并为新的公司收取指定给旧公司任何款项,无需任何问询;以及
(d) 在你们当中的任何一人死亡之后,公司继续拥有账户中的现金或其他财产。
(e) 如果本行收到你的任何合伙人发出的有冲突的指示,或你与你的合伙人之间存有争议,本行可冻结账户或暂停账户的操作,而本行暂停的服务可在本行确信你和你的合伙人已解决分歧之后继续执行。如果本行作出上述行为,则本行不对任何人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4.3 如果你为其他人持有账户,除了该等其他人的责任外,你接受还需连带承担与该账户相关的个人责任。你确认你获得充分授权开立、操作并关闭账户。你将赔偿并保障本行免于承担因涉及账户的任何交易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合理损失或支出。
24.4 本行的权利不受你死亡、无行为能力、重组、章程变更、资不抵债、破产或清算等的影响。
24.5 账户或服务适用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未完成的及未来交易。
24.6 你须负责就本行为你办理的交易提交纳税和其他申报单以及报告。
24.7 你须(如果必要的话)自费获得并保有适当的设备、设施和连接(包括电脑、软件和通信连接)以使用服务。你须负责支付所产生的所有电话、互联网服务和其他收费。
24.8 未经本行事先同意(合理行事),你不得转让、出让或抵押你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或办理的交易。本行可转让或出让本行所有或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24.9 权利是可累积的,可多次予以执行且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如果其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是无
效的,则所有其他条款仍具有充分效力。
24.10 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不会被理解为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不会妨碍任何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24.1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与你达成的本主条款和所有其他条款与条件以及所有交易受新加坡法律管辖。你承诺,如果任何法律诉讼程序在任何地方发生,你将不会要求(在任何时候任何存在的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主权还是其它原因)享有这些法律诉讼或法律程序、资产扣押或判决执行的豁免权,你将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此类豁免权。
24.12 由本主条款和所有其他相关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所有争议、争端或分歧,包括有关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疑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得损害双方的利益,除非本行有权单方面选择在任何时候向新加坡法院寻求追索权,不管双方之间的任何讨论状态如何,或在任何其它法庭开始任何其它诉讼。
所有争议应首先在双方之间通过真诚的讨论和谈判解决,不得有任何偏见。如果此类争议在向相关方提出后三十(30)天内未得到解决,下述规定应使用:
(a) 除非双方已尽到合理努力,根据现行的新加坡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否则任何一方不得继续执行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措施。
(i) 任何一方均可向新加坡调解中心提交调解请求,除第 24.12 条另有规定外,另一方将在提交调解请求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参与调解;
(ii) 如果你为个人,则须亲自参与调解。作为公司实体的各方必须由具有部门主管或同等资历以及进行谈判和解决争议的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处理;
(iii)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调解员应由新加坡调解中心指定;
(iv) 调解应在新加坡以英文进行,双方同意遵守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
(v) 根据第(i)至(iv)款的规定,本行保留选择根据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而非新加坡调解中心的现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的权利。
(b) 根据(a)段的规定,如果未能通过调解解决任何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并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现行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在新加坡进行最终裁决,本条款应视为纳入此等规则。
(i) 仲裁地应为新加坡;
(ii) 仲裁庭应包含一名由SIAC主席指定的仲裁员。
(iii) 仲裁语言应为英文。
24.13 非该等账户条款管辖的任何协议当事方的人员,根据《新加坡合同(第三方权利)法》2001 规定,无权执行该等条款和条款的任何规定。
24.14 本行没有义务提供除英语以外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的主条款。如果本行提供中英双语版本的主条款,若该等条款和条件的英文和中文版本之间出现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附件 1:银行服务
1 . 代收/存入
1.1 本行可无须给予理由而拒绝或接纳(受条件限制)一项有待收取的项目。你须向本行支付合理代收费用,包括本行、付款银行及任何代理银行的收费。本行在贷记你账户前会澄清任何不明确之处。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无须对未能收取或在收取过程中的任何延误、遗失或损毁负责。除非有明确约定,本行不会安排拒付证明或采取类似行动。
1.2 如账户名称与收款人姓名/名称不同,即使支票附有背书,本行仍可按本行的酌情权,拒绝代收支票。
1.3 如果你未当面收取任何文件或项目,本行可将该文件或项目邮寄予你,一切风险由你承担。
1.4 在本行每日截至时间后存入的现金视为于本行下一营业日收取。对于在新加坡一家银行进行提款并且于截至时间之前存入代收款额的支票,相关利息应于该日贷记。如果支票在截止时间之后存入,应于本行下一营业日开始计息。如果支票被退票,将取消利息,而将收取合理的费用。
1.5 利息只会在汇入汇款贷记于你的账户后累计。本行将在收到款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你。至于汇入的跨境付款,在本行确认收到资金及完成任何必要的检查后,你方可使用汇款。如果本行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将通知你并提供解释,除非本行有足够理据不作通知及解释。
1.7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应本行的代理银行或付款银行要求退还未向你支付的任何已收取金额而无须承担责任。
1.8 就本行对你存入项目的点算结果,将对你有约束力,但明显错误的除外。
2 . 付款/汇款
2.1 付款指示须在你的账户具有足够相关货帀的已清算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可被执行。该等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款办事处的限制。尤其是,以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款可能会受限制。
2.2 如果本行向你或你的代表付款(包括兑付支票),而你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已清算资金或付款额超出透支额限额,你须连同利息及本行合理收费向本行支付不足之数额。
2.3 本行获授权向持有本行相信是由你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你亲自到场。
2.4 要求停止或更改兑付可能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赔偿,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汇票原件。即使兑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无须负责;收费将不予退还。例如,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指令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帀为新加坡元后退还款项。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他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2.5 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的行为的情况下,本行无须为任何延误或未能执行支付或付汇或交付任何项目而负责。本行无须就收款银行向你的收款人付款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就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法律、法规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以上所有作为及不作为均对你具有约束力。
2.6 汇出新加坡的资金可能在新加坡或目的地进行货帀兑换。除非另有约定,汇款货帀将为付款所在国家的货帀,合理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付款予收款人前予以扣除。
2.7 本行无须负责告知你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规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本行建议你自行查询。
2.8 如本行合理地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你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支付地与你的要求不同的汇票。
2.9 假如你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临时汇率,本行在合理地确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你的账户扣
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措施以遵照你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满足你的要求。受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海外的截止时间及其他程序。
2.11 你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他机构及主管当局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及关于你的汇款的资料。
2.12 准许付款予第三方账户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获得访问你的账户的未获授权人士可向第三方账户付款。
3 . 储蓄账户
3.1 你须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方可在本行开立储蓄账户。
3.2 本行会向你支付贷方结余的利息。利息将按本行不时厘定的利率及时间(或会于非营业日内执行)贷记于你的账户。不同的货帀利率各有不同。每日利息将按照本行对有关货帀的惯例以每年 360 天或 365 天计算。假如账户在贷记利息当天之前结束,本行支付的利息将截至上一个月份或本行按照本行惯例合理地选择的任何日期为止。
3.2 如果你的储蓄账户获发存折:
(a) 每次进行柜台交易均应出示存折。你应于每次交易后或离开柜台前查看存折,以确保已记入适当的交易记录,如有任何错误,应及时通知本行。
(b) 存折仅作参考用途,不一定会显示正确的结余,例如交易进行后可能在存折并无记录。本行记录显示的结余是正确结余,但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 假如你的储蓄账户获发账户卡,每次柜台交易均应出示该卡。
3.4 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免除客户出示存折或账户卡而无须承担责任。
3.5 你应将你的存折及账户卡保管好。如有遗失,你应尽快向本行报失。本行在回应你报失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无须就任何付款负责。本行会发出新存折、账户卡及账户号码,但你须作出令本行满意的赔偿、解释及支付本行合理收费。
3.6 存折及账户卡均属于本行财产。两者均不可转让。你不应以任何方式损害存折或账户卡。
3.7 如果你的账户结余少于本行合理规定的最低金额,或如你的账户在本行指明的一段时间并无运作,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或采用零利率。不活跃账户可能受到限制。如果账户是不活跃的,及余额为零,并且在 6 个月以后仍然是不活跃的,则本行有权关闭你的账户。
3.8 本行可按照市场惯例就贷方结余征收费用。如账户在 3 个月内(或本行在特定账户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被关闭,本行可收取合理费用。
3.9 如果本行许可,你的储蓄账户可采用新加坡元或任何其他外帀。
4 . 支票和活期账户
4.1. 本行可作为收款代理人收取在本行存入代收的所有支票和其他票据。本行可拒绝接受任何存款支票或其他票据。本行可:(a)通过其任何分行或代理银行向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或其他收款人发送代收支票或其他票据,以便按照规则和条款办理并以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支付;(b)对于在非营业日当日的任何支票或其他票据,无需提供、要求、收取或发出未付款或退票的通知。
4.2. 本行可退还第三方指令提款的代收支票或其他票据。如果本行兑付,本行对所兑付的该等支票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你将全权承担所有背书正确性和有效性的责任。按照第三方指令对支票或其他票据作出的多次背书,本行将不予兑付,除非已作出事先安排。
4.3. 对于收到的代收的外帀支票和邮政和汇款单均只会在本行收到付款之后予以贷记。在新加坡银行提款的支票和其他票据将在账户收到款项之后贷记到账户,但在账户收到款项之后方可提款。如果该等支票未能兑付,且取消了就该等项目已经计算或贷记的利息,则本行将从账户中扣除。
4.4. 本行为贷记账户而收到的所有的汇票、本票、票据或其他付款票据(下文称为“项目”)均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在向某账户付款时,提供的信用额度为临时性的且可在本行收到了该等付款所表示的款项之前予以取消。本行有权仅对代收项目进行兑付;
(b) 本行可直接向付款所在银行或向通过其选择的一家或多家分代理人收取项目的任何选定的代理人寄送项目。任何代收代理人/分代理人将被视为你的代理人;
(c) 本行对你的任何项目的权利不得受到下列情况的影响:(i)任何项目的损失、损坏或退票;(ii)本行就此提起的任何诉讼;或(iii)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安排(你在该等条款和条件中作出明确授权);
(d) 本行不对未能或延迟贷记账户负责,无论是否由于以下原因导致:(i)停止付款指令;(ii)通过邮寄导致的遗失;(iii)延迟或未能提供、要求、收取或发出未付款通知;或(iv)任何项目、凭证或对账单的退票;以及
(e) 你放弃抗议、出示并通知任何项目退票的权利以及针对本行的反索赔权或抵销权。
4.5 已支付已经退票的支票和其票据可通过信差或邮寄退还到本行最后所知的你的地址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你承担。
4.6 你全权负责保管支票;如果支票被错放、遗失或被盗,你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4.7 对支票所做的一切变更必须由你的完整签名予以确认。本行可拒绝承兑经不完整签名确认的或仅简签确认变更的支票。
4.8 本行可将支票标记为向其他银行“保证付款”,并立即以所标记的支票数额从你的账户中扣除。
4.9 本行可拒绝就取消了“持票人”的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或对应向公司、团体、协会、商会、企业、组织、机构或任何其他企业形式支付的支票支付现金。本行并未承诺对按指令提款的支票背书人的身份识别,且有权拒绝对所提款支票进行付款。你将对通过活期账户提款的支票上显示的所有背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4.10 如果你想取消或停止支付你已提款的支票,你必须向本行发出书面指示(或本行可能商定的其他方式或方法),详细说明:(a)支票号码;(b)签发日期(如有);(c)收款人姓名/名称(如有);以及(d)金额(如 有)以及本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本行仅承诺尽最大努力执行停止付款指示,而本行可出于任何原因 而不按照该等指示执行。如果本行按照你停止付款的指示行事,则你必须(a)应要求,赔偿并保证本行获得 赔偿,使本行免于承担因未支付任何相关支票而可能招致或承担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责任;(b)理 解本行不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照你的指示执行的行为负责;以及(c)如果相关支票被追索或破坏,或如果另 行取消该等指示,则应立即书面告知本行。
4.11 在活期账户被超额提款的情况下,如果在同一时间呈递了多份支票或票据,且总数额超过活期账户的结余,则不会部分支付支票或票据;本行保留裁定权决定将支付哪一张支票或票据,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4.12 只有在根据本行要求的条款与本行达成特殊安排之后可允许透支。如果账户被透支,你必须按照本行设立的现行利率对每日借方余额支付利息。在你的账户透支的数额和由此累积的利息应按照要求予以偿还。
4.13 在没有事先安排和批准的情况下,你的账户无法进行透支。将对每次因资金不足而退还的支票征收费用,而如果退还支票的情况持续存在,则本行将要求关闭账户。
5 . 支票截断
5.1. 该等条款适用于所有向本行提交的进行代收和/或付款的 CTS 条目,而将通过支票截断系统提交其 CTS 图像进行清算。
5.2. 本行没有义务返还向本行提交进行代收的 CTS 条目,尽管该等 CTS 条目已被拒绝兑付或在呈递时被拒绝支付,前提是:
(a) 如果任何 CTS 条目在本行通过 CTS 提交进行清算之后被拒绝兑付,本行将向你提供图像返回文件;以及
(b) 如果你书面要求返还任何 CTS 条目而且本行同意,则将以就该等 CTS 条目已经向你提供的图像返回文件作为交换来进行返还,并按照本行价格指南收取费用。
5.3 若发生遗失或错放,则本行没有义务更换已经向你提供的任何 CTS 的图像返回文件。
5.4 任何图像返回文件的说明须满足对图像返回文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本行有权不接受任何损坏、变更或折损的图像返回文件。
5.5 本行不就因下列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而对你或任何当事方负责:(i)任何病毒、缺陷、故障、中断或终止本行访问任何电子设备或系统(无论是否由本行或与通过 CTS 对 CTS 条目进行清算相关的任何其他方拥有、操作或管理);(ii)因机器或硬件故障或在该等设备或系统上的制造商软件缺陷而导致任何错误、延迟或未传输数据或资料;或(iii)电信问题、供电问题、互联网或网络相关问题或与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电脑系统方面的问题。
5.6 本行可保留或安排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保留 CTS 条目和/或 CTS 条目的 CTS 图像至本行认为适当的一段时间
(“保留期”),并可在保留期之后的任何时候销毁它们。对于你或任何其他方因任何原因导致无法或本行拒绝向你提供任何 CTS 条目或 CTS 图像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对此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7 你同意电子形式的任何 CTS 图像或 CTS 条目或其任何部分均可作为原件被视为证据,并同意不会仅因其以电子形式提供或记录而对任何此类 CTS 图像或 CTS 条目的被许可作为证据提出质疑。
5.8 本行不对已呈递的任何 CTS 支票或CTS 支票的任何 CTS 图像或你因任何付款而承担的损失负责。
5.9 本行没有义务向你返还已经进行付款的任何 CTS 支票或该等 CTS 支票的 CTS 图像。如果你要求返还任何此类 CTS 支票,本行可要求交单银行取回该等 CTS 支票,但须支付相关费用。可向本行查询价格。
5.10 本行可通过普通邮件向你发送任何 CTS 条目、CTS 图像和/或图像返回文件,须由你承担相关风险。
6 . 定期存款
6.1 该等条款适用于所有定期存款(固定存款)。
6.2 本行出具的任何定期存款通知仅为向现金存款人或尚未清偿的支票的存款人提供的通知。该通知并非所有权凭证,且不可转让。通知亦非收据,并且不会对该等存款出具任何定期存款收据。
6.3 只有在营业日受理定期存款交易。
6.4 将针对在本行存放的每笔存款提供存款通知。存款通知仅作为存款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并且无法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如果未收到存款通知,或存款通知丢失、被盗取、破坏或遗失,则你应立即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可根据本行自由裁量权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赔偿保证之后,向你出具一份替换存款通知。
6.5 将在存款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并按照所规定的利率对在本行存放的定期存款中的款项进行计息。
6.6 在本行存放的定期存款中的钱款(除非本行另有相反的明确书面约定)只可在相关存款通知中所述的到期日期向你偿还,连同截至该日期累积的利息。在该等到期日期之前不得提取任何该等款项(无论是全部或部分)。
在于首次到期日期结束的期限期满之后,且在每个后续到期日期之后,定期存款将根据本行选择自动更新至自该等到期日期开始的同等期限,按照对该等定期存款实施的现行利率,除非本行在相关到期日期(适用外帀资金)之前至少两个(2)个营业日或在相关到期日期当日(针对新加坡元资金)收到你发出的相反意见的书面通知(条件是如果相关到期日期为非营业日,则在相关到期日期之前的营业日发出通知)或者除非到期提取该等款项。
6.7 如果在首次到期日期以及在每次后续到期日期(视情况而定)进行续期,除非你另行明确要求,截至首次到期日期或每次后续到期日期(视情况而定)累积的利息将在相关期限期满之时被添加到定期存款余额中,而在该等情况下,为了定期存款的后续期限,则定期存款余额将因此增加该等利息的数额。
6.8 在到期日期之前提出的任何提取定期存款的请求将由本行自行裁定。你可能要缴纳一笔费用,而本行有权扣取定期存款累积的任何利息。
7 . 外市
7.1 本行可以新加坡元或外帀结算外帀交易,并可按自实际收取之日本行的现货汇率将任何货帀兑换为另一种货帀。
7.2 将外帀存款存入外帀账户可能会受到限制。存款如获本行接纳,你将要支付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
7.3 根据可用性及在向本行发出的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扣除合理代兑换手续费及本行的合理收费后,本行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以外帀支付提款,而无须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a) 以有关货帀的电汇或其他转账方式支付;
(b) 开出有关货帀的汇票,兑付银行及地点由本行合理决定;
(c) 在本行的有关分行有足够货帀现钞可用的情况下,以有关货帀支付现钞;
(d) 按本行的电汇或现钞汇率(由本行选择)买入新加坡元,以新加坡元进行支付。
7.4. 温馨提示你,外帀账户存款存在外汇风险。你尤其应注意以下情况:
(a) 任何外帀存款的收益取决于到期日当日或提款日期(视情况而定)的现行汇率;
(b) 任何不利的外汇汇率波动将可能会磨灭掉账户所挣得的全部利息,或者甚至会减少本金存款的数额;
(c) 以其他货帀的存款用于存放外帀存款,而最终获得的数额可能少于在兑换之后所存放的原始数额;
(d) 你须承担减少、因税收导致资金价值贬值、货帀贬值、外帀波动等风险;以及
(e) 你须承担在到期后没有足够资金可用于提款的风险或由于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各种情况导致在任何时候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兑换的风险,如外汇管制、可兑换性限制、征用、非自愿转账、任何密码限制、行使政府或任何军事权力、禁运、战争、罢工等。
7.5. 你承认外帀的兑换和可用性须受到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各情况的限制,对于该等情况,本行有权暂停支付该期间的利息或资金,或实施零利率或负利率和/或修改本行本着诚信原则合理认为适当的存款期。
8 . 借记卡(自动柜员机卡)
8.1 你将获发一张卡及密码(或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你选择密码),以通过该等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机及其他设备,存取有关账户及本行不时在有关渠道提供的服务。
8.2 经本行通知的货帀为单位的支票及现金(硬帀除外)可存入自动柜员机,但须经本行最后点核,点核所得对
你具有约束力,但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本行发现有任何出入,本行保留从存款账户中扣取在后来被证实无效的所存入纸帀价值的权利。点核工作未必会在存款当天进行。支票存款仅由本行以代收方式予以接纳,票款须待兑现后方能使用。
8.3 你的卡仅供你使用,并且不得转让。该卡乃是本行的财物。你须应本行要求将该卡交还本行。在你向本行交还该卡前,通过你的卡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概由你负责。
8.4 各卡须根据有关条件及合理手续费进行补发。未得本行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在之后寻回的丢失卡。
8.5 你授权本行把涉及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两者的任何交易的金额,从你的账户中进行扣除。然而,你无须就下列各项所导致向你的账户错误地收取的任何款项及其任何应计利息负责:
(a) 你尚未收到该卡时,该卡被不当使用;
(b) 对于在你已发出充分通知(表示该卡或个人密码遗失或被盗用或有其他人知道个人密码)之后,未经你授权的所有交易(但如你曾以欺诈方式或在严重疏忽下行事,或容许第三者使用你的密码,或未能遵守你在第 6.3条或第 6.4 条下有关密码的责任,则作别论);
(c) 当所使用的终端机或其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持卡人蒙受直接损失,但如该故障是明显的,或已通过显示消息或通告通知持卡人则除外;及
(d) 当交易是通过使用伪造卡而进行时。
8.6 你无权凭卡获得贷款。
8.7 在无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于你无法使用你的卡或密码,或任何卡、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设备的失灵,本行概不负责。对于你使用卡或密码购买的货品或服务,本行概不负责。你仅可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提出索赔。
8.8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取消该卡不会取消账户。
8.9 如果本行是一个共享电子系统的一方,本行将以合理的注意来避免来自于系统另一方或因系统另一方导致而使你遭受损失。
8.10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阅本行的借记卡协议。
9 . 警告通知服务
9.1 本行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SMS 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介提供警告通知服务。
9.2 警告通知服务的范围和特性均由本行决定。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修改、扩大或减少警告通知服务,且无需提供事先通知或理由。
9.3 警告通知服务下的所有通知均在本行认为适当时间向你发送。
9.4 本行可与一家或多家第三方订立合同以提供、维护或托管警告通知服务。你确认在提供警告通知服务时,本行必须向第三方发布并传输你的资料(包括有关你的账户的资料)而你同意并赞成向该第三方发布并传输你的资料(只要第三方向本行承担保密责任)。
9.5 警告通知服务下的通知将被视为,为了警告通知服务之目的,在向本行记录中获悉的你的最后联络详情发送通知之后,由本行予以发送,不论你实际是否收到该通知。本行并不保证你收到警告通知服务项下的任何通知。你使用警告通知服务,须自担风险。
9.6 你必须及时告知本行有关为了警告通知服务之目的你所指定的联络详情的任何变更。如果你未能予以告知,本行不对因向你过时联络详情发送的任何通知而导致你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其他后果负责。
9.7 在本行根据警告通知服务发送的任何通知中所述的一天的某个时间均指新加坡时间(除非本行另有明确规定)。
9.8 警告通知服务下的所有通知均只由本行向你发送。如果你想联络本行,请前往本行分行或拨打本行热线。请勿联系警告的发送人或使用回复功能。
9A. 交易通知
9A.1 我们可能会向您提供的联系信息提供与您的账户进行的所有交易(任何金额)相关的交易通知。我们可能实时发送每笔交易的交易通知或至少每 24 小时合并过去 24 小时内进行的所有交易以发送交易通知。此外,我们可以自行决定通过短信、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交易通知。您有责任在任何接入设备上启用交易通知提醒,并在不进一步提醒或重复通知的情况下监控交易通知。
9A.2 交易通知只会通知您以下内容:
(a) 让您识别账户的信息;
(b) 识别预期接收者的信息;
(c) 交易金额、时间、日期和类型;和
(d) 如果交易是针对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则提供商户的交易名称,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商户的交易参考编号。
1 0 . 借记卡调拨服务
10.1 如果你的第一个账户的结余不足以结算任何款项,你可以使用调拨服务自动将你的资金从一个账户(第一个账户)调拨到其他账户(第二账户)。为了清楚起见,不会提供任何透支额。第一账户和第二账户可以是同一货帀或不同货币。
10.2 上述账户之间的自动转账资金适用每日最大限额。如果你没有指明限额,本行将为你设定一个限额。所设的限额(无论是你或是本行设定)可由本行不时进行更改,并通知于你。任何转账不得超过每日最大限额,而本行只会实施达到每日最大限额的资金转账。
10.3 如果本行因系统故障或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其他原因而无法从第二账户向第一账户中调拨资金或汇入资金,则本行无需调拨或汇入该笔资金,除非且直到能够合理进行调拨或汇款之时。本行在本服务项下的义务始终须满足该等主条款第 10 条(本行的责任限制)列明的本行的责任限制。
10.4 本行可针对调拨服务收取本行不时自行确定的费用和手续费。你在此向本行授权从你的指定账户中扣除费用、手续费、开支和利息(如果适用的话)以及本行因执行你的指示而承担的表示为实际或或有债务的任何其他 数额。
11. 账户的运作
11.1 本行有权随时扣除任何错误地记入你账户的资金,无需通知你。如果你未退还通过任何方式错误地记入你账户的资金,则你将承担本行采取的任何措施所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损失,并且应在收到本行请求后,立即向本行支付此等金额。
11.2 如果本行有义务真诚地认为有必要遵守本行在世界任何地方必须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通知或指令(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欺诈、洗钱、恐怖活动、贿赂、腐败或逃税等非法活动以及执行任何经济或贸易制裁)时,可随时暂停(及随后取消暂停)任何账户。
附件 2:电子服务和互联网银行服务
1. 你可通过电子服务(包括互联网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网络或设备),进入本行不时通过相关渠道提供的此类服务。你的指示可能由电脑自动处理而并无任何监督。你必须完成本行合理要求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在本行允许你使用任何电子服务之前申请各项服务。除非本行另行同意,本行并不接收任何电子邮件指示。
2. 你明白及知悉,电子服务是作为一种额外服务或渠道予以提供,以接收你的指示,并且不应被视作取代其他获接纳的发出指示方法。若无法提供电子服务,你将会使用其他方法或渠道向本行发出指示。
3. —经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你即已确认你有适当的且兼容的设备及设施,并同意收取本行取代纸张或其他通信所发出的电子通信。
4. 除了运用本行准许的设备(及软件)以及通讯格式之外,或为以合理方式进入本行所提供服务的目的或任何方式之外,你不会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你将保证由你或由你的代表所发出消息的内容不会抵触适用法律。
5. 你与本行之间通过电子消息方式订立的合约是在新加坡及于本行最终确认你发出指示时订立。如果你没有收到确认书,你必须向本行查询。
6. 电子信息被视为经信息发送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对以电子信息订立的合约的有效性基于其订定的方式而提出异议。
7. 如果本行要求你再确认,则你必须于时限内再确认,否则你的指示无效。
8. 如果基于任何理由(例如于截止时间后)本行系统不接纳你的指示,你应重新尝试。本行的系统不会自行重新处理你的指示。本行的系统可处理你的指示,而无须查核该指示是否与其他信息有抵触。
9. 你的账户结单可以电子的方式并可通过使用你的密码存取的方式(如电子邮件)向你发出。你将及时阅览账户结单。
10. 本行可接纳或拒绝本行系统所收取但与有关渠道所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指示。
11. 你将通过同一通讯渠道就某笔交易与本行进行来往沟通。在有需要时,你须引述由本行所指定的交易编号。本行可(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使用任何可用渠道与你进行沟通。
12. 你承认本行可基于电脑操作为理由拒绝已经受理的指示。你将向本行查明是否已执行你的指示。本行将不会就任何执行或未执行指示告知于你。
13. 你承认以你的密码发出的电子指示,可就电子银行服务而言用于登记你的任何账户,使之可通过电子指示进入。
14. 你不会更改、规避或干扰本行的服务操作或本行的网页操作。未经本行同意,你不会更改由你所下载的任何表格。
15. 在你的电脑或其他设备上所显示或打印的交易及信息仅供你参考之用。
16. 本行可向你的电脑或设备下载资料,包括识别数据。
17. 当信息已经本行的系统寄出或于本行网页登布,你被视为已收取该等信息。
18. 相关记录只会在本行合理决定的期间保留在本行的系统或网页内。
19. 与其他网站联系的超链接服务仅为你的便利而提供。这些超链接服务并不构成本行推荐或认许的其他网站。本行对其他网站的内容概不负责,亦未核实过该等网站的内容。
20. 本行的网页由本行寄存,并通过一个独立服务提供商连结互联网;该独立服务提供商并非本行的代理人。本行已挑选一个有信誉的服务提供商,本行对该提供商的作为或不作为概不负任何责任。
21. 在适用范围内,本附件亦适用于本行发行的塑胶卡。
22. 你须及时遵守本行不时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安全措施。
23. 无论你何时申请通过互联网银行服务访问任何账户,该等申请将同样被视为通过电子服务访问该等账户的申请。因此,将可通过两种电子服务访问任何此类账户。
24. 无论何时你提出缴费服务的申请,该等申请将同样被视为通过所有电子服务和本行在未来不时引入的电子服务进行任何缴费的申请,无需重新提交申请。
25. 本行通过电子服务做出的或实施的、处理的或执行的任何指示、通信、操作或交易的记录(包括本行服务提供商)均为具有约束力且决定性的证据,而你同意不会对任何此类证据和证据的有效性、准确性或真实性提出争议(除非存在明显错误)。
26. 如果适用的话,你可以使用或本行可以向你(包括你的授权使用者)发出访问设备(交付至你的最后知晓的地址处或亲自收取或以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收取,相关风险由你承担)。如果有一位以上的授权使用者,本行可向申请签发访问设备的任何人签发单独的访问设备。
27. 你有责任确保只有你的授权使用者使用访问设备。如果你的授权使用者不再具有使用访问设备的权限,你必须通知本行。你对你的授权使用者通过访问设备开展的一切交易负责,除非你告知本行相反规定。
28. 你和你的授权使用者必须采取合理谨慎的态度,以防止任何访问设备的遗失、披露或未授权使用。
29. 你在通过电子服务收到并非向你提供的任何数据和资料之后,必须立即告知本行。你同意立即将所有此类数据或资料从你的系统中删除。
30. 在任意一天的相关截至时间之后通过使用电子服务作出的或执行的或处理或实施的任何交易或操作均将在交易日期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予以记录。本行就银行交易和其他财务申请作出的决定均为终局性的决定。
31. 你通过使用电子服务或访问设备提供的指示将优先于呈递的任何提取支票或银行间自动转账、自动转账和其他付款指示。通过访问设备提供的指示一旦收到便为终局性的指示,你不得对其取消或变更(除非本行另行同意)。
32. 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设定、变更或取消针对通过电子服务开展的任何交易、贷款、服务以及产品的限额,无论以货帀形式或数值计算或其他方式,并变更其使用次数和用款期限。
33. 你必须按照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手册、指南、政策和程序规定使用电子服务。本行可不时修改该等规定。本行将按照该等主条款规定向你发出有关任何修订的通知。你必须向本行提供本行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便向你提供任何电子服务。
34. 如果适用的话,本行授予你一种个人的、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许可,以便为了适用本行的互联网银行服务而使用本行或本行代表向你提供的任何软件(“软件”)。
35. 本行提供一份软件拷贝供你使用,连同有关软件的任何资料的副本和为使你能够使用软件而必要的任何服务。你必须按照主条款以及上文第 33 条提及的程序和资料规定使用软件。一旦获悉任何未授权使用软件的情况,你必须立即告知本行。
36. 你不得复制软件,除非(i)出于归档之目的拷贝三份软件副本;(ii)若发生紧急情况,本行允许拷贝规定份数的额外副本;或(iii)为了更换在缺陷媒介中录入的软件,而在各情况下,条件是本行的版权和其他专有声明(在其出现在软件的最新版本中时)均被纳入到所有的副本中。你不得(i)变更或修改任何软件;(ii)反向设计、反编译、反向录入或拆解软件或(iii)出让、分许可或另行转让、公布或披露软件。
37. 本行并未保证软件或任何通信、处理或交易系统不存在任何错误或缺陷,或者软件与非本行提供的或批准的任何设备兼容。
38. 软件和相关知识产权仍为本行的绝对财产,均未向你授予非在本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任何许可。
39. 本行尽合理的努力确保软件将大致按照适用资料的规定在该等主条款有效期间内(“保证期”)进行运转。该保证仅为本行就软件作出的运行保证。
40. 本行将赔偿、保护并保障你免于承担因上文保证而产生的任何索赔的责任,即声称软件的使用侵犯了第三人的版权、商业机密、商标或服务标志的责任,而你授权本行全权管理该等索赔的抗辩和处理事宜。上述赔偿只有在本行及时收到书面通知有关该等索赔的情况下方可有效。
41. 本行并未作出,而你明确放弃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保证,尤其包括关于软件与非本行提供的或批准的任何其他设备或其他软件相互兼容的任何保证。
42. 本行获得授权使用任何通信、处理或交易系统或本行合理选择的中间银行。本行的履约行为须满足不时生效的任何此类系统或中间银行规则和条例。
43. 在向你提供本网上银行服务时,本行将只对本行未能本着诚信原则行事或行使合理谨慎职责和技能而负责,该等情况将按照新加坡银行业的标准和惯例予以确定。本行不对你延迟或未能履约的行为负责,亦不对你提供的任何网上银行服务的准确性负责,且对你产生的任何间接、附加的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已告知该等损失或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44. 本行并不保证访问任何通信、处理或交易系统,包括本行提供的该等系统,且在任何通信系统无法使用或中断期间或任何相关延迟或中断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期间不对你承担任何责任。
45.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违反有关网上银行服务的保证,本行仅负责纠正缺陷软件和/或重新处理或重新发送任何受影响通信或交易,且不向你收取额外费用。就你使用本行的网上银行服务而言,对于违反所含的任何保证的情况,上述规定将构成你唯一补救措施及本行唯一财务或其他方面的责任。
46. 任何一方均不对未能履行本附件项下的任何义务负责,如果该等履行将会导致其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其他要求(而其确定需要按照该等规定或要求进行行事)。
47. 你必须管理设备(包括硬件和安全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恰当使用和维护。
48. 如果本行提供设备,本行将仍为设备的所有人而你同意对设备进行负责,以便仅以资料中规定的方式就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使用设备,且不会移除或修改设备上的任何名称或其他识别标志。你必须按照相关安全和操作手册以及适用的建筑、电气及编码要求维护本行提供的设备(费用由你承担)。
49. 如果你使用的设备非本行提供,你同意只使用本行批准型号的设备,并就网上银行服务而言以资料和程序中规定的方式维护并使用设备。
50. 你将尽一切合理的努力确保你操作的设备(无论是否由本行提供)是无病毒的,且未因你使用设备而从设备传播任何病毒。
51. 在适用法律未予以规定的范围内,你授权向本行使用的授权服务提供商转移有关你的任何资料,以便就向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保密使用(包括为了数据处理之目的)。
52. 如果你发现或合理怀疑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已向或可能向任何未授权人员妥协或披露本行向你提供的或你向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则你必须及时告知本行(须经书面确认)。
53. 在终止网上银行服务之后,(i)你必须在 5 个营业日内向本行退还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设备,而本附件所赋予所有权利均立即转移给本行。本行可(在适当的情况下)立即占有本行提供的任何资料或设备,及其所有副本;前提是本行已首先要求归还并提前 5 个营业日发出有关本行有意占有的书面通知。该等条款和条件中的所有限制性条款,根据其性质而言,须继续有效,如保证免责声明、责任限制、保密责任和管理法律等将在软件许可和该等主条款终止之后继续有效。
54. 你确认如果网上银行服务用于购买证券,该服务只在可依法提供该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并在可依法提供该服务
之时方可提供。该服务及有关该服务的资料不能由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人士访问或使用。你知悉并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
55. 你授权本行从你就电子服务指定的账户中或你为了执行通过使用电子服务或访问设备而提供的任何指示而在本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进行扣款。
56. 如果通过使用电子服务或访问设备发出付款指示,且该指示涉及将一种货帀兑换为另一种货帀,则按照本行执行你的指示当日(或本行合理行事选择的任何其他日期)现行的现货汇率(及本行最终确定的利率)计算兑换额。
附件 3:投资条款和条件(“投资条款”)
1. 适用性
1.1 该等投资条款和条件(“投资条款”)和本行当前银行服务的主条款和条件在适用范围内适用于本行在目前或未来向你提供的你(客户)在证券方面的所有交易。该等投资条款通常规定了本行提供的服务,请针对本行提供的各投资产品或服务查阅详细的条款和条件。
1.2 在该等投资条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我们”指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本行继承人和受让人。 “你”,若你是自然人,则包括你的不动产、继承人、继任者和个人代表,若你作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体户、财团、社团、协会、会所、团体、营业单位或其他仅为经营之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则包括你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1.3 单数词语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应包括所有其他性别之含义;“包括”不是限定性词语。“人士”包括个体、协会、独资经营公司、合伙企业、会所和社团。所有标题仅为参考而设,并不影响投资条款的解释。本行的条款和条件采用简单语言撰写,并将公平公正的予以解释。针对编制人而设的解释规则并不适用。在此未进行释义的所有加粗词语将在该等条款和条件的末尾进行定义。
2. 资料
2.1 本行资料为基于由设计发行或管理相关证券的人士、资料提供者提供的或公共来源获得资料。本行认为资料正确,但并未加以核实。资料提供者并不会就资料承担责任。本行对第三方资料概不负责。
2.2 本行所收到的证券报告、账目、通知和任何其他文件将在本行合理决定的期间内持有,并在本行指定的办事处在上述期间供你查阅。之后该等文件将由本行进行销毁。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你不会要求本行将该等文件转交予你或通知你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内容。本行将及时回复你就本行为你保管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的资料而提出的要求。
2.3 你不得复制、传播、利用或变更本行所提供的任何价格、利率或其他报价或将该等价格、利率或其他报价用作供你自身参考之外的任何目的。
2.4 本行将会把有关本行名称、主要营业地、注册情况、本行服务性质、费用或收费的任何重大改变通知你。
3. 潜在利益冲突
4. 本行提供的服务
4.1 在发出任何指示之前,你同意阅读、理解任何发售文件、条款、申请书、程序或涉及证券的其他文件并且前述各项的约束。你确认你有资格购买证券,以及你的指示符合所有相关规定。本行不负责查明事实是否如此,并且可以执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或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相关规定,且无需通知你。
4.2 本行可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的名义执行你的指示,并且把你的指示视为较大额指示的一部分。本行将以公平
的方式把所有购入的证券分配给你及其他客户。
4.3 在收到你的指示时,本行可以从你的账户中扣除所有相关款项,之后:
(a) 指示经纪人或其他人是买入或卖出证券;或
(b) 向发行人、经理或其他人士申请认购证券或申请证券的单位或权益,或申请赎回、转让、转换或兑换代你持有的单位或权益。
4.4 本行不代任何证券的经理或其他人士行事。他们可能拒绝你的申请。你接受本行与经理人协定的交易和其他程序。
4.5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本行现已在你的账户中持有足够的现金或证券,你将在发出指示的营业日中午或之前,或在本行通知你的时间或之前,向本行支付已结清的资金或以可交收的方式向本行交付证券,使得本行能够为每笔交易进行结算。如果你未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终止相关交易,或出售已购入的证券,或借入或购买证券以结算相关交易。你将针对所有负债、合理损失和开支赔偿本行。
4.6 本行只会在本行实际收到后及在扣除合理开支后,才将证券、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贷记于你的账户。本行可贷记你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除非本行与你以书面形式协定作为本行服务的一部分,否则本行可以(但并无义务)采取任何行动收取你应得的任何证券或款项。本行无需通知你有关任何付款已到期或逾期,或就你的证券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动。如果你未当面收取证券,向你交付证券的风险,概由你承担。
4.7 你将应本行要求指定一个或以上账户作为结算账户。你的证券账户或结算账户的授权签字人可操作以上两个账户。
4.8 为了支付本行服务而应付的任何款项,本行可(在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出售你的证券或其任何部分。
4.9 如果你不是最终受益人,亦非在 SGX 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的,或衍生工具(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工具)最初发出指示的最终负责人:
(a) 你同意在本行或他们中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的 2 个营业日内,直接向本行或本行合理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方提供最终受益人或最初发出指示的最终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包括身份、地址和联络资料);
(b) 你在上文第(a)项作出的同意将在本行服务终止之后继续有效;以及
(c) 如果受益人或最初发出指示人员身处新加坡境外,你确认此等条款根据相关海外法律具有约束力。
4.10 如果你为集体投资计划、酌情账户或酌情信托行事,而就个别交易而言,你的投资酌情权被该计划、账户或信托一位或以上受益人或某些其他人士否决,你将会在被提出要求的两个营业日内,告知本行或本行合理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他方有关何时你的投资酌情权被否决及发出指示人士的详情。
4.11 你确认你在或通过 SGX 所作出的所有证券卖出指令将为“长仓”销售,除非你在发出卖出指令时通知本行有关指示是设计你并不拥有但有权取得的证券,即涉及抛空,并同时向本行提供该出售属“对冲”的必要保证。
4.12 如果任何交易涉及衍生工具产品,包括期权,本行将应要求向你提供(a)产品规格和涵盖该产品的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发售文件,及(b)保证金程序的详细说明书及产生无须由你同意而平仓的各种情况。
4.13 当本行要求你确认任何口头指示时,你将及时签署指示。
4.14 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会被本行容许接受委任为你的代理人,操作你的账户。本行的雇员及代表不会为自己买卖合约。
4.15 本行可以就你可能设定合约的总值而设定限额。本行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有关限额和任何更改。
4.16 本行可以持有与你的指示相反的仓盘。
4.17 本行可记录与你的对话而无须给予警告。
4.18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如果在一个以上的交易所交易证券,本行可(在合理行事的情况下)在任何一个交易所执行交易。
5. 一般风险披露
此等风险披露仅对与交易或投资有关的风险进行概述,并非对所有涉及的风险进行详尽说明。你确认并了解,你应自行在进行任何投资或认购前,根据你的财务资源、经验、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其他相关情况,确定交易或产品的适宜性。在作出购买承诺或进行特定交易之前,你应征求你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意见。
5.1 市场规律和相关风险
(a) 任何依赖于特定金融市场变化的投资或交易均会使你受到该市场中价格、汇率、利率或其他波动的影响。你确认,此等市场波动无法准确预测,且如果市场出现对你不利的变动,可能会导致你的投资或交易遭受重大损失。你进一步同意,你将对你在市场状况不利的情况下清算头寸造成的任何损失全权负责。
(b) 场外交易的价格将单独协商。由于没有中央市场,定价效率可能低下,因此本行不保证向你提供的价格为最佳价格。此外,由于此等交易是单独协商的,你只能在交易对手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交易。无论你执行的任何场外交易的结果如何,本行均可能获得收益。
(c) “止损”或“止损限价”等参考订单旨在将你损失限制在一定数额,不一定能将你损失限定在预期的数额。你同意承担参考订单的执行引发的所有风险并特此免除本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你进一步授权本行按照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执行此等订单的权力。
(d) 你应了解,由于政治或金融的不良发展、价格大幅波动、市场动荡、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市场失效或崩溃的整体风险。
(e) 你还应了解,特定市场条件下可能无法将你头寸清盘、评估合理价格或评估风险敞口。
5.2 证券交易
证券价格会出现波动且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丧失价值。由于存在固有的损失风险,除非你充分了解交易的性质以及损失程度,否则你不应进行交易。
5.3 交易所交易工具
涉及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基础合同或工具的投资或交易受市场条件或交易所以及交易所的规则的影响,使头寸难以清算或抵消,从而导致更高的损失风险。你应了解,交易所或结算所也可以根据标的资产权益的变动,修改未结合同的条款(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
5.4 在其他管辖区进行的投资/交易
在你母国所在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其他投资或交易可能会使你面临额外的风险。所有市场均受不同的法规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在其他管辖区进行交易之前,建议你查询与你的投资或交易相关的相关规则或法规。
5.5 杠杆交易/保证金交易
(a) 杠杆交易可通过贷款或利用保证金交易贷款进行。任何投资或交易的小额保证金需求导致的高杠杆率可能会在市场波动中对你产生不利影响,你确认,此等杠杆的使用可能导致损失超过你的初始投资。
(b) 通过使用保证金交易贷款进行投资,你确认并同意:
(i) 必须确保经批准的限额有足够的保证金。要求提供的金额取决于你进行的投资或交易。保证金将由本行自行酌情决定,并可能不时修改。本行将在确定你资产价值以及是否可作为保证金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ii) 通过使用保证金交易贷款进行投资融资的损失风险巨大。你可能会承受你就相对较小的市场变动在本行存入的超额保证金造成的损失。
(iii) 任何市场变动都可能导致你的初始保证金全部亏损。你需要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来维持头寸时,你也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b) 在符合贷款的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如果在本行存入的保证金价值不足以覆盖你的所有或任何投资或交易的风险敞口,本行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要求你向本行提供额外的保证金或本行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维持你的保证金。如果你未遵守要求,本行保留处置或清算你资产或投资或交易的权利,而无需另行通知你,且你将承担亏损。清算费用将视为应向本行支付的未清偿款项的一部分,并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5.6 交易对手风险和信用风险
(a) 如果本行是你的任何投资或交易中的交易对手,你了解本行将以自身的利益出发,不对你承担受托义务。你与本行开展的任何交易均可能会给你造成损失并为本行带来收益,本行无义务向你说明所获取的收益。
(b) 在推进此等投资或交易的过程中,本行不向你提供任何建议,并且仅依赖于本行与你间的协议中作出的书面声明。
(c) 本行不一定是合同交易对手。在达成或执行任何投资或交易前,你应将第三方发行人或第三方交易对手的所有相关风险纳入考虑。
(d) 代表你与任何交易对手达成的投资或交易须遵守此等交易对手制定的通用条款及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履行、结算和交割取决于该等交易对手。因此,你面临交易对手违约(即交易对手破产)的风险。此等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清算头寸,从而造成损失,或导致你作为担保存入的资产全部亏损。
5.7 交易费用与税费
(a) 你确认,你可能需要承担佣金、费用和其他收费。你应查询投资或交易的所有相关佣金、费用和收费,以了解投资或交易的净收益。
(b) 你应了解,你应在信用贷款项下支付的任何利息、外汇风险和任何负扣税均为可能增加你投资或交易风险的变量。
5.8 流动性和市场风险
你应了解,特定市场条件下可能无法将你头寸清盘、评估投资价值或确定投资的合理价格。特定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可能不易变现,无法确保此等证券和工具可以交易。
短期投资的流动性风险较低,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在价格大幅波动和市场波动的情况下,流动性可能会紧张。由于结构复杂,特定交易可能难以反转。
5.9 货币风险
外汇汇率会不时波动,并可能对以你开展的交易或你账户采用的货币外的货币计价的金融投资产生影响。如果你在外国管辖区进行交易,则在确定你的投资或交易净值时,应将适用的税收和外汇管制纳入考虑。
5.10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可能对特定投资(如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5.11 不可转让性和不可销售性
一般而言,未经交易对手同意,投资或交易不得让与或转让。如果你的投资或交易为定制投资或交易,本行通过代表你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他交易商进行交易来抵消你与本行达成的交易时不会自动清算此等头寸,且可能无法完美对冲,并可能增加你承担的风险。此等情况下也可能无法将现有头寸清盘、评估头寸价值、确定头寸的合理价格或评估风险敞口。
6. 具体投资风险
6.1 固定收益投资
(a) 你将承担发行人或交易对手不履行其支付本息的义务从而给你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此等评级可能会因财务状况变化发生变化,你应自行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独立分析,作为发行人的公开评级的补充。
(b) 你将面临由于无法在预期时间或无法按预期价格出售固定收益投资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固定收益工具的报价和购买价格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任何此等工具的市场均可能会出现亏损。
(c) 利率波动将导致固定收益工具的价值波动。对利率波动的敏感程度取决于工具的期限、票息和赎回条款。浮动利率固定收益工具由于利率会随着市场的波动而上下波动,因此风险较低。
(d) 你应了解,如果票据发行人有权在到期前赎回票据,你的风险将受到影响。
6.2 结构性产品
(a) 结构性产品是采用衍生品事先打包的投资(即组合一项或多项衍生品)。结构性产品的净收益取决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的表现。市场上最轻微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收益,导致投资全部亏损。由于此等产品的结构可能极其复杂,并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你应就涉及的风险寻求独立的建议。
(b) 作为结构性产品买方,只有你可以向发行人主张权利。发行人违约可能导致全部亏损,因此你必须确定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c) 此等投资或交易中在场外交易的产品可能难以清算、估价或评估风险敞口。你在确定其对你投资或交易的影响时应仔细考虑此等不确定性。
(d) 对结构性产品及其标的资产的预测和其过往的表现仅用于说明潜在的回报,不得作为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
6.3 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结合了存款和投资产品,其回报取决于基础金融工具的表现。投入结构性存款之前,你应该了解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的风险,以确保此等产品符合你的投资需求和财务状况。结构性存款的持有期限一般较长,且结构性存款的本金在到期前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取。你应确保流动性足以使每一笔结构性存款持有至到期。如果结构性存款在到期前终止,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由于利率将恢复到现行利率,你将承担利息损失,且本行会收取提前终止费用,并从应向你支付的收益中扣除。
6.4 货币挂钩投资
(a) 货币挂钩投资是你在本行存入的存款,其中本行作为存款机构且你向本行授予以基础货币或挂钩货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如果你选择此等投资,你确认,你可能收到以事先商定的汇率、采用挂钩货币支付的收益,从而可能导致你收到的款项兑换为基础货币后低于最初投入的本金金额。
(b) 本金在到期前不能部分或全部提取。除非双方另行约定,由于利率将恢复到现行利率,提前终止会引发利息损失,且本行会收取提前终止费用,并从应向你支付的收益中扣除。
(c) 如果基础货币或挂钩货币受到外汇管制、贬值、改值或被禁止流通,本行保留在到期前终止账户的权利。本行不保证你将收到返还的本金。
6.5 单位信托
单位信托指由旨在实现特定投资目标而投资资产组合的基金经理集体管理的资金池。此等安排具有常见的投资风险。过往的表现仅为说明潜在的回报,不得作为未来表现的指标。所提供的任何预测或意见均受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不得视为对潜在表现的保证。
6.6 交易所交易基金
(a) 交易所交易基金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投资基金。你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础股和其他资产的表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本金不受保护,你必须了解你的原始投资可能会亏损。你应了解交易所交易基金持有的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场风险。如果基金无法处理其持有的任何受到影响的证券,则可能发生重大损失。
(b) 你应了解多数交易所交易基金均非主动型管理基金。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价格波动可能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价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c) 交易所交易基金较为复杂,你应了解基金经理采取的策略。此等策略的实施不一定会获得预期的结果。你必
须做好承担标的资产亏损或波动风险的准备。向交易所出售金融工具或与之达成协议的交易对手破产或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义务时,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价值也可能下跌。
6.7 非传统基金
(a) 非传统基金面临多种风险。非传统基金示例包括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离岸基金。
(b) 此等投资的价值受国际政治不良发展、经济不良发展和其他不利状况等常见风险的影响。市场小幅波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显著收益。此外,此等基金也面临独特的战略风险。你在投资前应认真考虑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费和费用,并在投资前寻求独立的金融建议。
(c) 你应了解,非传统基金可能难以清算,因此你应做好投资被长期锁定的准备。特定基金可能会规定其具有强制收购你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的权力,从而导致收益大大低于投入基金的投资额。
6.8 私募股权投资
6.9 除非我们另行指定,本行担任上述第 6.1 至 6.4 条中的投资产品的当事人。
7. 保管
7.1 你任命本行或本行代理人为你的保管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代你购买的证券。本行将根据适用法律,安排登记并妥善保管你的证券,包括在本行选择下,以本行代名人的名义登记的记名证券。本行会将本行代你持有的证券记录于你的证券账户内。
7.2 本行可拒收任何要求安全保管的证券并(在合理行事的情况下)要求你取回本行保管的任何证券。
7.3 你的证券将视作可替换处理,并作为本行为客户所持有的较大额相同证券的其中一部分持有。你有权获得持有证券所产生的付款及权利,应占份额与你持有量相对总持有量的份额相同。任何损失亦将由所有拥有人分担。
7.4 本行可以把任何合规证券存入以电子或入账的方式操作的结算系统。你的证券可以由第三方在海外持有。
7.5 除非与你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行无需出席任何证券持有人的会议或行使任何权利。
7.6 你只可在已遵守本行所(在合理行事的情况下)规定的条件及已缴付本行所规定的款项之后,才可提取或出售你的证券。如果本行并未实际收到相关证券,或如果你并未完成登记或转让手续,你不可提取或出售你的证券。你将在本行合理指定的地点领取任何证书或文件。
7.7 如果证券以总证书的形式或对账形式发行,则不可以以实物提取。
8. 本行的角色
8.1 本行担任你的代理人,而非受托人或受信托人。在代你执行你的指示时,本行将采取合理谨慎态度。本行的责任仅限于在本行的适用条款和条件中明确列明的责任。本行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在交易中或任何投资产品行事,如果如此,则本行将通知于你。本投资条款(在可能的范围内)适用于本行代表你进行的及你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8.2 你同意本行可以接受来自涉及你的交易的经纪人、基金经理和其他人士的任何现金、货物、服务、回扣或其他软性佣金。
9. 本行的责任限制
9.1 本行无需核实本行合理认为属真实的,本行所收到的或持有的关于你的财产的任何文件或所有权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9.2 本行没有义务向你购买任何证券,不论本行是否代你购买或向你出售该证券。
9.3 本行无需查询任何证券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士是否履行职责。
10. 你的陈述
你向本行陈述:
(a) 除非你已另行书面通知本行情况并非如此,否则你将是账户的唯一受益所有人,不附带第三方索赔或利益,同时会以当事方的身份而非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达成每项交易;
(b) 你交付予本行的全部文件均为有效及完整的文件;
(c) 你是根据本身的独立决定订立每项交易,交易对你适当与否是根据你的自行判断或你认为需要的第三方顾问意见;你明白并认同有关交易的条款及风险,且不会倚赖本行的意见或建议;以及
(d) 以上陈述被视为在达成每笔交易之日重复作出,于终止本行服务后仍然有效;
(e) 未包含在任何相关制裁名单中或任何制裁机构发布的或施加的任何贸易制裁。
11. 重大利益
11.1 当为你进行交易时,相关方可在交易中享有重大利益。例如,相关方可:
(a) 就有关证券持仓,或以发行人、经办人、保管人、受托人或其他身份参与其中;或
(b) 将你的买卖指示与其他客户的买卖指示进行配对。
11.2 如果本行在某笔交易上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除非本行已向你披露有关利益冲突,并以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你获得公平待遇,否则本行将不会进行有关交易。
11.3 本行或许与涉及任何证券发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其关联方有现存或未来的商业或银行业务关系,又或者本行将为保障本行的利益而作出各种本行认为合适的措施;但并无义务向你披露或交代上述事宜,亦不论该等措施是否可能对你构成不利影响。
12. 以当事人身份订立交易
12.1 本行可以为了 6.1 至 6.4 条中的投资产品以当事人身份行事或以当事人身份与你订立各项交易(在第 12 条内,每项交易均称为“交易”),而每项交易均具有本行发出的确认书(“确认书”)作为证据,并明确注明须
符合本投资条款和各投资产品条款。除非另有规定,所使用的所有加粗术语具有确认书中规定的含义。
12.2 如果出现歧义,就有关交易而言,将按照如下次序以该文件的条款为准:(1)确认书,(2)本行适用附件,如有,以及(3)该等投资条款和条件。
12.3 本行与你就出售或购买证券而订立的合约为于本行授权人员口头确认的条款时,或于本行授权人员书面签署其条款时订立的合约。口头合约的条款将列示于本行的书面确认书中。
12.4 所有的交易构成各方之间的一项单一协议(“协议”)。各方将只会依据该事实订立交易。
12.5 在符合无违约事件(参见第 13 条)或潜在违约事件发生及两者并非正在发生的前提条件下,各方将根据每份确认书付款及交收。
12.6 在你要求本行履行责任前,你将完全履行你的义务。
13. 违约事件
在任何时候发生下列涉及你或提供任何保证或抵押以支持你在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任何人士(各分别称为“有关方”)的事件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a) 未能付款或交付。于到期时,未能按照协议项下的规定付款或交付。放弃、废除或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协议(或任何交易)。
(b) 违约事项。未能遵守协议的任何其他义务,并且未能在发给你通知后的 14 日内(或本行约定的任何其他时间)予以补救。
(c) 担保缺失。
(i) 未能履行为支持你于协议下的义务而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任何义务;
(ii) 在无本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等担保或保证届满,或不再具有充分效力;或
(iii) 任何有关方(或指派管理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提出免除或废除(全部或部分)该等担保或保证,或质疑该等担保或保证的有效性。
(d) 失实陈述。
任何陈述被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属于不正确或存有误导性。
(e) 交叉违约。在发生或存在下列各项的情况下:
(i) 在一项或以上金融、证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违约(不论名称如何),而有关的违约导致该等交易成为或成为足以被宣布、到期及应付或应交付,或以其他方式提前终止,
(ii) 于到期日在任何金融、证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达到适用通知规定的或宽限期后)下的一项或以上的付款或交付违约,或
(iii) 任何金融、证券、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免除、废除或拒绝接纳(全部或部分)(或该等行动是由指派或授权管理任何有关方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进行)。
(f) 无偿债能力。任何有关方:
(i) 成为无偿债能力,或未能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能力于债务到期时偿付其债务;
(ii) 以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般出让、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
(iii) 或任何其他人士提起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采取下列相关行动,(1)就有关方,或其债务或资产寻求一项无偿债能力、破产、清盘、重组的判决或安排。(2)为有关方,或其资产的任何部分寻求受托人、接管人、清盘人、监督人或保管人的指派,或(3)具有类似效力;
(iv) 有一项为其清盘、重组通过的决议案;
(v) 有一名担保方占有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有针对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强制执行的扣押、执行令、扣押书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vi) 导致具有与上述事件类似效果的任何事件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受到具有与上述事件类似效果的任何事件制约。
(g) 合并。
任何有关方与另外一个实体兼并或合并,或向另外一个实体转让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或重组为另外一个实体。
(h) 死亡。
如果你属个人,且你死亡或根据适用法律(如有)成为神志上无行为能力。
(i) 控制权变更。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所有权权益,使其得以委任董事会(或其等同组织)的大多数成员,或对你或对为支持你的义务而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的任何人行使控制权。你,该保证人或担保提供者在其资本结构方面进行任何重大变更。
(j) 不可抗力。
(i) 由于任何事件或情况,任何有关方未能或可能未能遵守,或事情属于不可能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并非切实可行,而该等事件或情况并非受影响方所能控制的;或
(ii)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任何有关人士遵守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是属或可能属于不合法。就此而言,重大条款包括交易项下准时付款或收款或交付的义务。
(k) 充分保证。当本行有合理的理由感到不安时,而你未能提供充分保证,保证你有能力于本行发出书面要求后第二个营业日或之前履行你于协议,或各当事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项下的尚未履行的义务。
14. 提前终止
(a) 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生了违约事件,及正在继续发生,本行可于至少七(7)天前通过普通邮件向你发出注明违约事件的通知(使用本行记录的你的最后地址),就受影响或所有尚未履行交易指定一个日子作为提前终止日期(而有关交易将于该指定日期终止)。
(b) 本行将真诚的态度确定依据当时通行的情况取代或提供本行每笔遭终止交易的重要条款的经济等价物而招致的或实现的或可能招致或实现的损失或收益及费用,其中包括支付余款、交付项目和权利。本行将于一个在商业上合理的日期确定该等金额,以商业上合理的程序,订出一个商业上合理的结果。本行可根据交易类型、复杂程度或其他有关因素,对每笔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虑任何相关的资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内部的市场数据及资料,不存在重复。
(i) 集资的费用;
(ii) 就本行终止或取得涉及对遭终止交易的任何对冲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损失、费用或收益。所有的金额将以新加坡元或本行合理选择的其他货帀计价。本行将按照本行的现货汇率换算另一种货帀的数额。
本行将扣除:
(i) 于提前终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应付于涉及所有遭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在该等日期仍未支付)的金额,及
(ii) 相当于需要于提前终止日当日或之前交付但于该日并未交付于涉及每笔遭终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
交付物,截至原计划日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金融(由本行合理确定),连同按照逾期利率计算的自原定到期日(包括当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提前终止日止的利息。
(c) 在提前终止日后合理切实可行的时间内,本行将向你发出一份结单,其中合理详尽的列出有关计算及本行根据上文第(b)项计算的任何应付款金额。该等金额应于通知内列明的日子(为通知日后至少 7 天时间)予以支付,连同其按逾期利率计算自(及包括)提前终止日起计至(但不包括)支付该金额当日止(裁决之前及之后的)的利息。
(d) 各方同意,根据上文第(b)项可追回的金额为一项合理的事先估计损失而非一项罚金。
该等金额是针对未来种种风险的应付买卖损失及保护损失。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追索有关该等损失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5. 《合同(第三方权利)法》2001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新加坡合同(第三方权利)法》2001 不适用于本投资条款。非本投资条款的当事方的人员无权根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2001 执行本投资条款下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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