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批注、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中银三星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 025 号 | |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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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 额与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九条 诉讼时效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第七章 释义 第十七条 释义 一 x公司 二 意外伤害 三 住院 四 社会医疗保险 五 醉酒 六 斗殴 七 等效航班 八 战争 九 军事冲突 十 暴乱 十一 医院 |
条款正文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 ||
第一章 | 保险合同构成 | |
第一条 | 保险合同构成 | 《中银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批注、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 投保范围 |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
第二章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
第三条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x。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 |
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
第四条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七、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未搭乘航班又离开机场航站楼后 遭受意外伤害。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
第三章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 |
第五条 | 保险期间 |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
第六条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第七条 | 保险费 |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一次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
第四章 | 保险金申请 |
第八条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九条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十条 | 保险金申请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第十一条 | 保险金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五章 | 合同变更事项 | |
第十二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或起飞后但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时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保险单上约定的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未乘坐该航班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
第六章 | 一般条款 | |
第十三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第十四条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第十五条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 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第十六条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 释义 | |
第十七条 | 释 义 | |
一 | x公司 | 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二 | 意外伤害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三 | 住院 | 是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须入住医院治疗,并办理了正式的出、入院手续者。但住院不包括入住急诊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联合病房。 |
四 | 社会医疗保险 | 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 |
五 | 醉酒 | 即酒精中毒,指被保险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定义的醉酒水平,或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本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诊断认定。 |
六 | 斗殴 |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使身体受到暴力攻击。 |
七 | 等效航班 |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
八 | 战争 | 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九 | 军事冲突 | 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十 | 暴乱 |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
十一 | 医院 | 指在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