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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x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 x制度所指应收款项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发生减值时,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第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
客户应收账款或者单笔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客户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本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6 个月以内 | 0 | 5% |
7 至 12 个月 | 5% | 5% |
1 至 2 年 | 10% | 10% |
2 至 3 年 | 30% | 30% |
3 至 4 年 | 80% | 80% |
4 年以上 | 100% | 100% |
确定组合的依据:除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外,将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的应收款项,以账龄特征划分若干应收款项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款项的账龄和规定的提取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公司销售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于每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逐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总经理确认。
第十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三条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照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将减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
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x制度所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第十八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估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臵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管理,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按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外,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
《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六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一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二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管理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对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八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2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2%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200 万元及以上 4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4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四)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九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
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 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 200
万元(含)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
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第四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单笔核销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销和计提数额;
2、 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 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6、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x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