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
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
I 服務定義
簡介
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為發展障礙人士提供心理支援服務,並就服務使用者的訓練計劃及治療,向康復服務單位職員及發展障礙人士家屬/照顧者提供諮詢及示範。
目的及目標
在康復服務中,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會為康復服務單位職員就服務使用者的訓練及管理方面提供專業意見和諮詢。臨床心理學家會提供直接治療服務及為康復服務單位職員就服務使用者的心理及智力機能評估提供諮詢,以及協助訂定治療計劃,以促進服務使用者在認知、情緒及行為方面的發展。
服務性質
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由臨床心理學家透過定期到訪康復服務 單位提供。在到訪期間,臨床心理學家會參與各種形式的臨床活動, 例如行為管理課程、個別教育或訓練課程、規劃及評估、就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行為管理為家長提供輔導及意見,以及課堂觀察和跟進討論。這項服務包括以下一系列的項目:
(a) 臨床評估
(b) 臨床諮詢及治療
(c) 就環境重整和訓練計劃提供服務諮詢及意見
(d) 家長/照顧者教育
(e) 制訂計劃及課程
(f) 訓練及提升職員技能
服務對象
在香港康復計劃方案內列出的康復服務單位接受服務的發展障礙人士(包括有自閉症徵狀的人士)。這些單位包括: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特殊幼兒中心、庇護工場、展能中心、中度智障人士宿舍、嚴重智障/肢體傷殘人士宿舍、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及為智障/肢體傷殘人士而設的輔助宿舍。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只為其聘用機構轄下的康復服務單位提供。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臨床探訪次數 | 228 x 機 構 為 x 臨 床 心理 學 家 編 制 人 數 ( 截 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2. | 一 年 內 的 臨 床 評 估 /諮詢/治療節數- (a) 成年人服務; (b) 學前服務 | (a) 570 x 機構為本臨床 心理學家編制人數( 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b) 200 x 機構為本臨床心理學家編制人數( 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3. | 一 年 內 的 服 務 諮 詢 /職員/ 家長訓練節數 | 106 x 機 構 為 x 臨 床 心理 學 家 編 制 人 數 ( 截 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 服務量標準 3 僅適用於主要為學前殘疾兒童提供服務的臨床心理學家。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 2接受 臨床評估/ 諮詢/ 治療後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75% 3 |
2 服務使用者指接受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提供的臨床評估/ 諮詢/ 治療後,填妥「 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問卷」 的人士。
3 服務成效指標是透過服務使用者接受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提供的臨床評估
/諮詢/治療後,填妥特定的問卷衡量得來。 一年內的比率計算方法如下:
基本服務規定
(a) 服務的必要人員是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
(b) 應向自閉症患者提供服務。
** 主 要 為 學 前 殘 疾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可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社署)批准下委派教育心理學家暫代。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一年內對機構為本臨床心理服務提供的臨床評估/諮詢/治療表示 滿意〔 即評為「 完全同意」 或「 同意 」〕 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
x 100 % |
一 年內 接 受 機 構為 x 臨 床心 理 服 務 提供 的 臨 床評 估 / 諮 詢/ 治 療 後,填妥服務評估問卷的服務使用者總數 |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以及指定服務的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如適用的話)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數(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如適用的話)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備註及定義
服務量:
臨床探訪指純粹為提供臨床服務而到訪康復服務單位,交通時間及其
他行政/ 文書工作不包括在內。一次臨床探訪相當於「半日」服務,而「半日」即指連續服務為時最少 3 小時。一次為時少於 3 小時但多於 1.5 小時的臨床探訪可視作 0. 5 次探訪, 惟時數不能累積計算。
臨床評估旨在取得服務使用者在特定範圍內的功能基線,再監察其往後一段時間出現的轉變;而臨床諮詢則指就制訂和推行個人或小組治療計劃,提出建議和作出示範。臨床治療包括個別( 一對一) 及小組(2
至 10 名服務使用者)治療時段,期間會利用明確而具目標的活動/ 方
法進行親身直接治療,以保持、發展及改善服務使用者的行為管理及認知功能。兩類治療服務都應該向被轉介個案提供。每節臨床服務時段為時應最少 30 分鐘, 準備時間及跟進工作不包括在內, 亦不能累積計算。
服務諮詢在有轉介時提供, 為時不少於半小時則視作一次服務諮詢。服務諮詢的例子包括環境重整、課程規劃及評估、訓練計劃/ 組合及課堂管理。 職員訓練或家長訓練指一般以 2 至 10 人小組形式舉辦並
有特定題目或主題的工作坊/ 研討會/ 講座。每節小組訓練應為時不少於一個半小時。就兩類活動而言,全日服務諮詢/ 職員訓練視作兩節, 但不能累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