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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投 标 内 容: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招标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卫生健康办公室
日 期: 2021 年 03 月 15日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的通知》(武卫生计生规[2018]1号)文件要求,东湖风景区卫生健康办公室组织对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名称:东湖风景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25元/小时(约13万元/年)
(三)采购内容: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
(四)采购类型:服务招标
(五)服务期:自2021年04月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止。
(一)送达地点:武汉市武昌区xxxx00xxxxx(xxxxxxx)。
(一)地点:xxxxxxxxxx00xxxxxxxxxx。
(x)时间:2021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敬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一)采 购 人:武汉市东湖风景区卫生健康办公室
联 系 人:xx
电 话:027-86798159
东湖风景区政务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相关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是东湖风景区卫生健康办公室。
2.2 合格投标人
1)投标单位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有能力提供招标服务项目的单位或企业。
2.3 “中标人”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保证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他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他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书格式
4)投标文件格式
5)在招标过程中由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 投标文件的构成
5.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以下内容:
1)封面;(附件一)
2)投标书;(附件二)
3)投标一览表;(附件三)
4)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四)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五)
6)投标人资格声明;(附件六)
7)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七)
8)企业相关证照影印件;(附件八)
9)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5)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投标企业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7)行业相关的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8)投标人业绩说明;
说明: 投标人近年从事同类项目经营的业绩(项目/产品名称、数量、内容、用户名称、用户评价、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等)介绍;
9)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6.2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且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法人,业务范围包含家政服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
7.3投标人需熟悉特殊人群家政服务管理业务流程与规范。
7.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团队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须具有家政服务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网上社保缴纳证明,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家政服务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承担过类似服务项目。
7.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2份。
9. 投标截止时间
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东湖风景区卫生健康办公室。
9.2 迟交的文件将拒绝并原封退回。
10. 开标
10.1 在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0.2 采购单位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11.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管委会采购部门中随机抽取。
11.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12. 投标文件的初审
12.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12.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不具备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第四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任意一项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总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此条可视情况);
3)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投标文件无有效印章(包括法定代表人、代表有效签字或印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8)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要求的;
9)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没有提供制造商有效的授权书的;
10)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11)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12)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他条款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合或虚假投标的;
2)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技术资料不能证明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的,如原文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要求的;
4)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符合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的。
13. 投标的评价
1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13.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公司状况(技术人员的资格、资金状况、交纳税金、银行资信度等);
3)服务标准;
4)服务周期内的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14. 授标
14.1 中标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侯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4.2 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
15. 签订合同和付款
15.1 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2 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派遣其授权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管委会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5.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的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6. xxx办将在管委会政务网站发布招标函、评标结果等招标程序中的信息。中标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17. 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属于虚假、恶意质疑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必要时予以网上公布。
18.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委托方:xxxxxxxxxxxxxxx (xxxxx“x x”)
xxx: (xx简称为“乙 方”)
为了落实政府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任务,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改善其生活状况,提高其生活质量,使之享受社会xx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保证家政服务机构优质高效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政府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居家服务”是指政府出资,依照规定的居家服务内容和时间标准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发生伤残(三级及以上)的家庭父母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实施政府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委托”,是指将政府审核确定享受居家服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以人为单位),出资委托给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二)在规定的时间标准内,政府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确定的居家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完全承担。特别扶助对象不承担费用,超出规定时间的居家服务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本协议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根据东湖风景区区政府招标结果,本协议书服务对象 人(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服务金额 x元,甲乙双方在此标准内组织实施,据实核算。
(一)服务工作量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提供全年服务工作,前期未提供服务的,从后期中补足服务次数。
(二)享受居家服务的内容
1、生活照料:送饭、做饭、洗衣、洗操、理发(剃须)、剪甲、擦浴、照顾饮食等;
2、综合家居照顾:室内外环境打扫、晾晒被褥、购物和接送小孩、递送物品等;
3、康复服务:协助服药、基本保健、心理疏导、康复知识宣传、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
4、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提供约定的其他服务。
(三)服务对象标准
1、失能对象居家养老服务
①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60小时的居家服务(共 人)。
2、未失能对象
①65-69岁,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12小时的居家服务(共 人)。
②70-79岁,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24小时的居家服务(共 人)。
③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30小时的居家服务(共 人)。
3、居家服务时间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可分开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当年度未使用完的,不结转到下一年度。凡不按规定要求使用服务时间的,社区计生专员不在服务记录卡上签字,xxx办不在服务记录卡上盖章。
(一)甲方支付乙方的居家服务费标准按每户每小时 元结算。经费的拨付依照乙方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居家服务工作的服务人数、服务时间,乙方将月服务记录卡交社区、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及盖章后,每月25日前分别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明细表和汇总表、月服务记录卡和发票报xxx办核准。由xxx办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拨款至乙方指定账户。
(二)居家服务人员的薪酬由乙方核定发放。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享受政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居家服务的特扶对象名单、个人基本信息表及《东湖风景区人民政府为计划生育特扶人员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记录卡》
2、甲方协助乙方与被服务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及所在社区对接,指导社区计划生育专员为乙方向特扶对象服务提供便利。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居家服务费。
4、甲方对乙方实施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乙方不据实上报、虚报、多报服务人数和服务时间或者服务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甲方将督促乙方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扣除相应居家服务费。整改无效的,甲方可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居家服务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服务,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保质保量的优质服务。
2、乙方应加强居家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经常检查服务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设立工作台帐,确保组织服务工作有序和规范。
3、乙方应加强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要使服务人员认识到计划生育特扶人员是一个特殊的服务对象,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服务工作,要按照服务标准提出相应要求,加强服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服务人员在服务工作中与特扶对象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4、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权利和义务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三)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权利和义务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四)甲方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在协议未满期间,因政府、国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协议服务价格出现调整或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x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 乙方:(xx)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章 采购项目说明和要求
为了落实政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任务,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改善其生活状况,提高其生活质量,使之享受社会xx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充分体现政府对上述困难群众的关爱。
1、生活照料:送饭、做饭、洗衣、洗操、理发(剃须)、剪甲、擦浴、照顾饮食等;
2、综合家居照顾:室内外环境打扫、晾晒被褥、购物和接送小孩、递送物品等;
3、康复服务:协助服药、基本保健、心理疏导、康复知识宣传、开展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
4、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提供约定的其他服务。
1、失能对象居家养老服务
①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60小时的居家服务。
2、未失能对象
①65-69岁,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12小时的居家服务。
②70-79岁,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24小时的居家服务。
③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可享受由政府出资购买的30小时的居家服务。
3、居家服务时间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可分开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当年度未使用完的,不结转到下一年度。凡不按规定要求使用服务时间的,社区计生专员不在服务记录卡上签字,xxx办不在服务记录卡上盖章。
服务费用按25元/时,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总报价基础上的优惠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