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南向)學海築夢行政契約書
甲方:文藻外語大學 文教創意產業 學院 應用華語文 系
乙方:(新南向)學海築夢獎學金受獎者 君(填寫時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補助乙方依照甲方錄取前往 城市進行專業實習,期限 個月,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修訂之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壹、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錄取獎學金時起,至返國服務期滿為止。
貳、出國以前: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 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與甲方簽訂契約,至遲不得超過 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逾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第 二 條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日期參加甲方舉辦之「實習行前說明會」。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許可後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乙方原錄取之國別與實習單位均不得變更。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任意退團將喪失獲獎資格,甲方即停止補助 附件一 所列各項費用,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3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公費之約定辦理。
第 四 條 甲方不負責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留學國簽證之申請,由乙方自行辦理之。
參、實習期間:
第 五 條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期於出國填寫領據向甲方申請獎學金核發,請領方式乙方得以個別與承辦單位議定。
第 六 條 獎學金金額依甲方核定為準,實習生已獲學費減免者不得再支領已減免之學費。
第 七 條 乙方於抵達國外逾30日仍未至甲方核定之進修大學(機構)從事研究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3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如逾 90 日內仍不償還,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非因不可抗拒理由,未期滿即放棄研修返國者,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全數退還甲方。逾期不返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乙方在留學期間,應依甲方規定繳交實習報告。
第 九 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
肆、返國以後:
第十條 乙方赴國外大學(機構)實習者,應於期限屆滿後返國,並於次一學期返回甲方註冊就讀、接續學業並應取得學位。乙方返校就讀時應同時填具返國報到單(如附件三),由甲方保存備查。
第十一條 乙方於赴國外大學(機構)實習期間應保有甲方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甲方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學金。
第十二條 乙方結束海外實習,應於返國後14日內檢附學生出國實習學生心得報告乙式2份(如附件二),送甲方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乙方結束海外實習,應於返國後14日內填具返國報到單乙式2份(如附件三),連同國外實習證明成績證明影本,向甲方辦理報到。
伍、保證事項:
第十四條 乙方於簽署此行政契約書,應同時由其監護人簽署同意為其保證人,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獎學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一次清償乙方之全部獎學金。
第十五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完成研修,返國履行前記各項義務為止。
陸、其他: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獎助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獎助實習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在國外實習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乙方並喪失獎助實習生資格。
第十八條 x契約乙式3份,甲方收執2份(1份送教育部),乙方收執乙份。
甲 方: 文藻外語大學 文教創意產業_學院_應用華語文系
地 址:807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900號
乙 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xxxxx: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2
2017年6月5日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