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將就未來一 年(即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二年 十月二十七日 止)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 則14A 章的規 定,其中 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 第14A.35 及14A.71 條所載有關年度申 報、公告 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鑒於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 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續訂金融服務協議
新金融服務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有關本公司與國能財 務之持續關連交易的公 告(「該公 告」)。誠如該公告所披 露,本公司與 國能財務已訂立金融服務協議,據此,國能財務同意向本集團提供貸 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金融服務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屆 滿,且本 公司 將於二 零二一 年十 月二十 七日後 繼續 進行上 述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交易,故此,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與國能 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據此,國能財務同意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 的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直至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
本公司將就未來一 年(即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二年 十月二十七日 止)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 則14A 章的規 定,其中 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 第14A.35 及14A.71 條所載有關年度申 報、公告 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國家能源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58.44% 的已發行股本,其為上市規則定義下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國能財務 為國家能源集團的附屬公司,構成國家能源集團的聯繫人,故其亦為 x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 成本公司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 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 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 市規則 第14.07 條)均超 過0.1%,但低 於5%,因此由國能財務向本集團 提供之存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5 條項下有關年度申報及 公告的規 定,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6 至14A.39 條項下有關獨 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次刊發的年度報告及賬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就國 能財 務將向 x集團 提供 的其他 金融 服務而 言,其 各項百 分比 率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免水平,因此,國能財務向 x集 團提 供的其 他金融 服務 獲豁免 遵守 上市規 則有 關年度 申 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 條款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關連 董事xxxxx、xxxxx和xxx先生已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 披露 者 外,本公 司概無 董事於 新金 融服務 協議及 其項 下擬進 行交 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1.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有關本公司與國能 財務之間持續關連交易的公告。誠如該公告所披露,本公司與國能 財務已訂立金融服務協議,據此,國能財務同意向本集團提供貸款 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 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
由於金融服務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 日屆滿,且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後繼續進行上述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交易,故此,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與 國能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據此,國能財務同意根據新金融服 務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 融服務。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 生效,直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
本公司將就未來一 年(即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二 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 則14A 章的規定,其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上 市 規 則 第14A.35 及14A.71 條 所 載 有 關 年 度 申 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2. 新金融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訂約方: 本公 司(作為服務接受 方);及國能財 務(作為服務提供 方)
主要條款: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國能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服務包括提供綜 合授信額度、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服 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 務、存款服 務、融資 租 賃、財務和融資顧問服 務、信用 鑒證及 相關的諮詢代理服 務、承銷服務、金融諮詢服務以及其他服務。
國能財務應確保其資金管理網絡安全運行、保障資金安全以及控制 資產負債風險,從而滿足本集團的支付需求。
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所提供的貸款服務而言,國能財務提供的直 接貸 款、票據承兌及貼 現、保函和 應收賬款保 理、金融擔保合計每 日餘額不高於人民幣220 億元。
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所提供的存款服務而言,本集團於二零二一 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期間,國能財務吸收 x集團的存款每日餘 額(包括其任何應計利 息)不高於人民 幣55 億元。
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一 年,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定價原則:
國能財務已承諾根據下列定價原則向本集團提供上述金融服務:
1. 本集團在國能財務的存款利率原則上不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 銀 行、中國建設銀 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 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2. 國能財務對本集團的貸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 管理的規定,原則上不高於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 位提供同種類貸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3. 除存款和貸款外的其他各項金融服務的收費標準應不高於國 內主要商業銀行同等業務費用水平。
3. 年度上限及年度上限基準
貸款服務:
鑒於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 屬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 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 批准的規定。
存款服務:
本 公 司 估 計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月二十七日止期間在國能財務的每日存款最高結 餘(包括其任何應計 利息)之建議上限為人民幣55 億元,該建議上限已考慮到:
(1) 本集團不斷增長的資產總額;
(2) 本集團每日存款結餘的過往上限及金額: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 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 二 一 年九 月 三十 日 止 期 間,本集 團 於 國電 財 務╱國能 財 務 每日 最高存款結 餘(包括應付利 息)詳情列載如 下:
(單位:人民幣億元)
截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自二零二一年 一月一日
至二零二一年 九月三十日
止期間
x集團於國電財務╱國能 財務每日最高存款結餘
(包括應計利息) 約19.60 約17.41 約18.48
(3) 預期本集團每日存款結餘;及
(4) 國能財務受中國銀保監會監管。本集團與國能財務合作可以降 低財務費用,增加存款利息收入,降低結算成本並控制風險。
其他金融服務:
除貸款服務及存款服務外,國能財務或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 務主要包括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服 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 務、融資租 賃、財務和 融資顧問服 務、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服 務、承銷服 務、金融 諮詢服務以及其他服務。
本公司確認,在此安排下本公司不會向國能財務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將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 屬更佳。
本公司預期,本集團就其他金融服務應付國能財務的費用總額的各 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將低於上市規則 第14A.76 條規定的最低豁免水平。若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國能財務向本集團提 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之交易金額超過有關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 市規則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4.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董事認為以下因素為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存款服務方面:
(1) 機構風險情況:國能財務是國家能源集團授權進行資金歸集、結 算、監 控、服務的平台公 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 幣125 億 元。國能財務必須遵守中國銀保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所有 相 關 法 律、規 定、要 求 及 指 引。這 些 規則 包 括 對 國能 財 務 的 資本充足性、撥備覆蓋面、流動性及擔保比率的要求。此外,根據 中國銀保監會的要 求,若國能財務面對任何流動資金問 題,國家能源集團作為其母公司,必須為國能財務提供充足的資本。此外,國能財務不被允許有超過其總資本的銀行間借款餘額。國能財務的經營業績及財務狀況一直令人滿意,設有規定的風 險監 控,監管管理方面表現良 好,其結算系統的安全水平達國 內商業銀行的水 平。較一般商業銀 行,國能財務的賬戶監管如 在大額支付方面更為嚴格,使用其存款服務,資金安全性更高。
(2) 實現資金集中管 理,提高資金管理效 率:存款於國能財務便於 x集團附屬公司之間及與國家能源集團附屬公司間進行結算,縮短資金轉賬和xx的時間。國能財務通過提高內部結算效率 等措施為本公司降低了資金成本,有助於實現成本和運營效率 的最大 化。此 外,將資金存放在國能財務可實現本集團附屬公 司資金的集中管理,可以滿足本集團資金的靈活需求。
(3) 良好的商業條 款:相較國內商業銀 行,國能財務為本集團提供 相對良好的商業條 款。例 如:國能財務不向本集團收取中國的 商業銀行一般都收取的結算費。本集團從國能財務處收到的存 款利率亦不遜於從國內主要商業銀行處收到的利率。
信貸服務方面:
(1) 與一般中國的商業銀行相比,國能財務對本集團的支持力度更大,能提供更寬鬆的貸款條 件。本集團與國能財務合 作,可為本集 團降低融資成本、保障資金鏈安全並有助監控風險。
(2) 熟悉本公司的業 務,服務更靈活便 捷:國能財務熟悉本集團各 附 屬 公司 的 資 本 結 構、業 務 運 營、資 金 需求 及 現 金流 模 式,使其得以更好預見本集團的資金需 求。因 此,國能財務可隨時為 x集團提供靈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務;及
(3) 本集團選擇服務提供者的能力:通過與國能財務訂立新金融服 務協 議,本集團打開了服務提供者的另一條通 道。本集團不僅 能與國能財務合 作,亦未被禁止選擇其他金融及保險機 構,包括中國的商業銀行。本集團有自由與其選擇的任何一個機構合作,並有自由取得其提供的任何最佳條款。且國能財務為本集團提 供的信貸服務能夠對國內商業銀行為本集團提供的信貸起到 增信作用。
董事認為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不會對本集團的 資產或負債構成不利影響。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 條款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關 連董事xxxxx、xxxxx和xxx先生已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披露者外,本公司概無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 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5. 內控措施
為確保國能財務提供的條款不遜於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就同類金融 服務所提供的條款,每進行一項存款交易前,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 司財務部門將向為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的國內四大商業銀行查詢 同類存款利率、期限等相關信息。每進行一項貸款交易或使用其他 金融服務前,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司財務部門將向為本集團提供金 融服務的國內四大商業銀行查詢同等條件下的同類貸款利率╱費用、規模及期限等相關信息。
為確保國能財務提供的存款條款不遜於其為國家能源集團其他成 員單位提供的條款,由於國能財務制定有統一的利率定價方案,成員單位登陸國能財務的網銀平台即可查詢。該定價方案根據市場情 況不時更新。為確保國能財務提供的貸款或使用其他金融服務條款 不遜於其為國家能源集團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條款,本公司或相關 附屬公司財務部門將在交易前,向國能財務瞭解同等條件下的其他 成員單位同類貸款利率╱費用、規模及期限等相關信息。
本集團定期召開資金協調會,由本公司分管財務領導主持,各附屬 公司財務部門參會,集中審議本集團在國能財務存款情況,及時掌 握其貸款發放情況,合理統籌本公司近期資金存放和融資安排,並報告本公司管理層作決策。
如 此,本集團保 證,其從金融機構 取得的均為最佳價 格,不論該等 金融機構為關連人士或獨立第三方。
國能財務將協助監控本集團每日最高存款結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以確保相關數額不超過建議年度上限。若預計本集團在國能財務存 款將超過限額,國能財務將及時通知本公司,並配合本公司將超限 額存款轉入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
當國能財務發生可能影響其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 者經營風險等事 項、或發生擠提存 款、到期債務不能支 付、大額貸 款逾期或擔保墊 款、電腦系統嚴重故 障、被搶劫或詐 騙、董事或高 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國能財務應及 時通知本集 團,如有必 要,本集團 有權終止在國能財務的業 務,並與國能財務協商處理後續事宜。
國能財務的資產負債比例等指標應符合適用法律規 章(包 括《企業集 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及中國銀保監會的要 求。
國能財務同意本集團及其審計師核查國能財務涉及新金融服務協 議項下交易的記錄,以便本集團履行其在上市規則下的披露義務。
本集團根據以上措施來確保在國能財務的資金安全。
6. 上市規則的涵義
由於國家能源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58.44% 的已發行股本,其為上市規則定義下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國能 財務為國家能源集團之附屬公司,構成國家能源集團的聯繫人,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構成本公司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國能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將構成由關連人士為本集團 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由於該等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對本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而且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市規 則第14A.90條獲豁免遵守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 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超 過0.1%, 但低 於5%, 因此將由國能財務向 x集團提供之存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 條項下有關年度 申報及公告的規 定, 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36 至14A.39 條項 下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 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次刊發的年度報告及賬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就國能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其各項百分比率 均低於上市規則 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免水 平,因 此,國能財務 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若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國能財務擬向 x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的交易金額超過相關豁免水平,本公司 將遵守上市規則有關年度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7.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中國領先的風力發電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風電場之設計、開發、建設、管理及運營。除風電業務外,本集團還經營其他電力項 目,如火 電、太陽能發 電、潮 汐、生物質及地熱能 源。同 時,本集團 也向風電場提供諮 詢、維修及保 養、培訓及其他專業服 務,及製造 及銷售用於電網、風電場及火電廠的電力設備。本公司的最終實益 擁有人為國家能源集團。
有關國能財務的資料
國能財務前身為神華財務公 司,成立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國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正式批覆 神華財務公司增加資本金並調整股權結構事宜,國家能源集團成為 神華財務公司控股股東,且其註冊資本從人民幣50 億元增加到人民幣125 億元。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神華財務公司更名為國家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國能財務的經營範圍為本外幣業務範圍,包括: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 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 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 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帳結 算及相應的結 算、清算方案的設 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 款;對成員 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於本公告日期,國家能源集團持有國能財務60% 股權,中國神華及其附屬公司合計 持有國能財務40%股權(其中,中國神華直接持有國能財務32.57%股權,中國神華的附屬公司國能朔黃鐵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神華準格爾 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包神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國能財務 2.86%、2.86%、1.71% 股權)。
有關國家能源集團的資料
國家能源集團為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一家國有企業,為本公司的控 股股東,擁有煤炭、火電、新能源、水電、運輸、化工、科技環保、金融等八個產業板塊,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產公司、火力發電公司、風力發電公司和煤製油煤化工公司。
8.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銀保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能財務」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中國神華」 | 指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其H 股在香港 | ||
聯 交 所 上 市( 股 份 代 號:01088),A 股 在 上 | ||
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股份代 號:601088),為 | ||
國家能源集團的附屬公司 | ||
「國家能源集團」 | 指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前稱為 |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能源集團於 | ||
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與原中國國電集團有 | ||
限公司簽 署《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 | ||
公司與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司之合併協議》, | ||
待本次合併事項實施完成後,本公司控股 | ||
股東由原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國 | ||
家能源集團 | ||
「本公司」 | 指 |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其H 股於聯交 所上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國 電 財 務 與 x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月 |
二十七日訂立的金融服務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不時存在的附屬公司 |
「國電財務」 | 指 | 國電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 |
的有限公司,為國電集團所屬財務公司 | ||
「國電集團」 | 指 | xxxxxxxxxx,xxxxx註冊 |
成立的有限公司,在與神華集團合併之前 | ||
為本公司控股股東 |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H 股」 | 指 | x公司每股面值為人民 幣1.00 元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在聯交所上市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經 |
不時修訂) |
「新金融服務協議」指 x 公 司 與 國 能 財 務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訂立的金融服務協議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 國, 就本公告而 言, 不包括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x公司股份持有人
「神華財務公司」 指 神華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
的有限公司,為神華集團所屬財務公司
「神華集團」 | 指 |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司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xxx
董事長
中國北京,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xxxxx和xx先生;非執行董 事為xxxxx、xxxxx和xxx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 xxx、xx先生和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