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ft体滑坡造成死亡;
华农保险北京市地方财政补贴性种公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殖乳用或肉用种公牛(以下简称“保险种公牛”),并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牛站、良种牛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种公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种公牛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有免疫记录;
(三)饲养的种公牛均须佩戴耳号标识,并配有详尽记录信息的谱系图。
(四)种公牛畜龄在18个月(含)以上,体型外貌正常、生产精液合格且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良种登记。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疾病观察期后由于下列列明的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公牛在保险xxx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或者经畜牧兽医鉴定失去生产能力需淘汰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ft体滑坡造成死亡;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触电、溺水、野生动物侵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死亡;
(三)主要疾病及疫病造成死亡;
(四)因发育畸形或因痉挛性轻瘫、鼻端断裂、肢蹄病等疾病造成保险种公牛失去生产能力,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鉴定并确认需淘汰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保险种公牛,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种公牛死亡或淘汰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或淘汰的;
(二)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的;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的;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的;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的;
(三)新购入或新增加的种公牛未办理加保手续的;
(四)摔跌、互斗、被盗、走失、中毒、他人投毒及自然淘汰;
(五)因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造成种公牛精液质量不合格需淘汰、屠宰;
(六)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
(七)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死亡的种公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每头种公牛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12000元。
品种 | 保险金额 (元/头) | 费率 | 保险费 | ||||
总保险费( 元) | 市级补贴( 元) | 区级补贴( 元) | 农户交纳( 元) | ||||
种公牛 | 200000 | 6% | 比例 | 100% | 50% | ||
金额 | 12000 | 6000 |
保险期间及观察期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以保险xxx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保险xxx的保险起期顺延七天,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种公牛,可以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现场查勘照片须显示当天日期和死亡种公牛耳号标识,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或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养殖场停止养殖,清空圈舍,清理完所有标的后,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保申请材料,向保险人申请退还完成清场之日起的剩余保险费。
退保保险费=每头保险费/保单保险期间天数×未到期退保天数×(承保数量-已赔付数量
)
第十五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种公牛饲养管理规范,妥善保护耳号标识,并接受保险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化建议,做好防疫记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种公牛全部或部分的饲养地点、数量发生变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变更,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保险重要事项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种公牛。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死亡的种公牛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应登记的死亡种公牛的耳号标识、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损失清单、防疫记录、乡(镇)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区级以上气象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种公牛死亡或失去生产能力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种公牛死亡的,根据死亡保险种公牛畜龄区间的档次,每头死亡保险种公牛赔偿金额为:
畜龄区间(月) | 每头赔偿金额(万元) |
18(含)-36(含) | 15 |
37(含)-66 | 20 |
66(含)-78 | 18 |
78(含)-90 | 16 |
90(含)-102 | 14 |
102(含)-114 | 12 |
114(含)-126 | 10 |
126(含)-138 | 8 |
139(含)-151 | 6 |
151(含)-163 | 4 |
163(含)-174(含) | 2 |
(二)保险种公牛因发育畸形或因痉挛性轻瘫、鼻端断裂、肢蹄病等疾病造成保险种公牛失去生产能力的,根据失去生产能力保险种公牛畜龄区间的档次,每头失去生产能力保险种公牛赔偿金额为:
畜龄区间(月) | 每头赔偿金额(万元) |
18(含)-36(含) | 14 |
37(含)-66 | 19 |
66(含)-78 | 17 |
78(含)-90 | 15 |
90(含)-102 | 13 |
102(含)-114 | 11 |
114(含)-126 | 9 |
126(含)-138 | 7 |
139(含)-151 | 5 |
151(含)-163 | 3 |
163(含)-174(含) | 1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种公牛,保险人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扑杀定价,除市、区财政补偿 80%外,保险人补偿20%。
第二十五条 出售、转送他人的种公牛,自离开保险xxx地址的固定饲养场地后,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实际饲养的种公牛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部分保险种公牛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已付赔款)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支付赔款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台风:中心持续风速在12级至13级(即每秒32.7米至41.4米)的热带气旋。
(二)龙卷风:从卷积云向地面延伸的极具xx破坏性的漏斗状旋转风。
(三)暴风: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六)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七)冰雹: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冻害: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九)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指ft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十)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ft体滑坡造成死亡:ft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十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四)触电:电击伤的俗称,本条款是指种公牛直接触及电源或高压电经过空气或其他导电介质传递电流通过牛体引起的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重者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十五)溺水:本条款是指种公牛淹没于水或其他液体介质中并受到伤害的状况。
(十六)野生动物侵害:是指种公牛受到非人工饲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及其他动物造成的伤害。
(十七)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死亡: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发育畸形:是指罕见的生长障碍,通常表象为关节变形等。
(十九)痉挛性轻瘫:肢体肌肉不随意屈曲引起的非完全性瘫痪,导致限制性运动障碍及姿势畸形。
(二十)鼻端断裂:出于鼻环的压迫,鼻中隔发生萎缩,鼻镜变得非常薄,鼻环往往变形呈卵圆形,末端向外突出,其锐利的边缘切开鼻中隔和鼻镜而造成鼻端断裂。
(二十一)肢蹄病:是指种公牛蹄的真皮和角质层发生化脓性病理变化,病牛真皮坏死与化脓、角质溶解,患牛疼痛,导致生产性能降低。
(二十二)种公牛站、良种牛场: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有相关资质及执照,进行养殖种公牛的饲养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