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3303A
xx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招标代理及标底编制服务项目
(xx 2019-1 版)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制
(2019 年)
xx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招标代理及标底编制服务项目
招标人: 绍兴市未来公用事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招标人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
邮政编码: 312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
联系人: xxx xx: /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3303A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地址: xxxxxxxxxxxxx 0 x 0000 x
邮政编码: 312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
联系人: xx
签发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备案单位意见:绍兴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章)备案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xx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招 标代理及标底编制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xx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绍兴市 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2305-330602-04-01-151711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绍兴市未来公用事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及标底编制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越城区东浦街道,北至山下江,东至塘湾村河,南至胜利西路,西至规划行宫山路
2.2 建设规模: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改扩建xx纪念馆、xx故居、游客中心及生态停车场等,总占地面积约 92 亩,总建筑面积约 1.3 万平方米。建设总投资约 34000 万元;本次项目建安费约 23000 万元。
2.3 工程类别:招标代理、标底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2.4 招标代理及标底编制服务招标范围:
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项目招标代理(包括施工、监理、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内容)招标代理和标底编制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且不限于:标底编制(包括标底编制时材料价格的市场询价等)、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流程操作、招投标资料整理制作归档上传等招标人关于本项目要求的所有代理服务和标底编制服务。
2.5 招标估算价:x 512900 元(其中招标代理费用约 20.75 万元,标底编制服务费用约 30.54 万元)。
2.6 代理及咨询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内容完成止。
2.7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服务费报价及结算标准:
3.1 服务费收费标准:
3.1.1 招标代理服务费:
(1)工程类: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56%为基数,按中 标浮动率计算,实际代理收费=按《暂行办法》计算的代理收费基准价×56%×(1+中标浮动率)。注:①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各标段施工中标价累计作为计费基数。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费、信息发布费、场地使用费、餐费、招标文件制作等一切支出费用(不包括交易服务费、公证费)。③若项目招标失败(不论何种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上述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2)服务类: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56%为基数,按中
标浮动率计算,实际代理收费=按《暂行办法》计算的代理收费基准价×56%×(1+中标浮动率)。注:①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对应项目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费、信息发布费、场地使用费、餐费、招标文件制作等一切支出费用(不包括交易服务费、公证费)。③若项目招标失败(不论何种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上述费用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3)货物类: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56%为基数,按中 标浮动率计算,实际代理收费=按《暂行办法》计算的代理收费基准价×56%×(1+中标浮动率)。注:①招标代理服务费对应项目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费、信息发布费、场地使用费、餐费、招标文件制作等一切支出费用(不包括交易服务费、公证费)。③若项目招标失败(不论何种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上述费用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3.1.2 标底编制服务费: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
[2009]84 号)规定的标准收费×65%×(1+中标浮动率),最终以每个项目的审定标底价累计作为计费 基数。上述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企业资质要求: /
4.2 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专业)执业资格(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建 人[2018]67 号”文件之前取得的造价工程师与一级等同)。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为准(缴费单位和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并加盖社保缴费证明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盖有社保部门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证明件为准,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社保证明有效。若项目总负责人为事业编制的,以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由人事代理中心出具的社保证明(需加盖人事代理中心证明专用章)。若处于重组或更名期间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人员社保予以认可。
4.3 其他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企业在近二年内(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2 月)无不良行为记录(指针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过建安造价 11000 万元(含)以上公共建 筑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过建安造价 500 万元(含)以上仿古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及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若上述材料无法体现业绩要求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中 2.0.3 定义公共建筑为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 建筑。公共建筑一般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
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不含商住楼、 仓储物流。下同。
仿古建筑工程的界定以造价咨询报告书上的工程类别为准。下同。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4.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投标人登陆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自行获取,(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主页“供应商入口”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项目报名】找到对应项目,点击报名。完成后在【已报名项目】-【报名详细】中获取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5.3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
6.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10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4 年 5 月 30 日 15:00 时。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 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将保证金由投标人的账户一次性缴入该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结果公示无异议结束后 5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
如投标人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在本项目中购买电子保函(具体操作可查看平台首页“办事指南”栏目内的《电子保函操作指南》)。”
7. 其他有关内容
7.1 评标入围方法:全部入围。
7.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9:30 时,地点为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7.3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会。
7.4 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则自动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7.5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设技术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若本公告相关内容与正式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正式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10.系统使用费
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本项目系统使用费为中标金额的 2.5‰)。投标人在系统使用费订单生成后五日内未完成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成交(中标)资格。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绍兴市未来公用事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0 x 0000 x联系人:xx 联系人:xx
电 话:0575-88308971 电 话:13615852252
投诉质疑受理部门:绍兴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xx
电 话:0575-88050323
若 对 项 目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操 作 有 疑 问 , 拨 打 绍 兴 市 阳 光 采 购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热 线 0575-88163066/15068988625//15381628176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 CA 400-087-8198。
招 标 人(盖章):绍兴市未来公用事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盖章):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 1 项目概况
1.1.1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未来公用事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1.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3 招标项目名称:xx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招标代理及标底 编制服务项目
1.1.4 工程概况:见招标公告
1.2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2.1 业务范围
1.2.1.1 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招标前期征询、拟定招标方案、协助委托人办理招标申请及有关手续、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投标保证金通知、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编制答疑纪要及招标文件补充、澄清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中标公示、办理招标全过程备案手续、发放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协助拟定合同范本;
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
1.2.1.2 咨询业务范围:本项目所涉及所有工程的标底编制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含且不限于:标底编制
(包括标底编制时材料价格的市场询价等)、配合标底审核单位审查工作、配合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的合同签订等招标人关于本项目要求的所有造价咨询服务。
1.2.1.3 代理(咨询)业务工作要求: 1.2.1.3.1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主要服务内容为:招标前期征询、拟定招标方案、协助委托人办理招标申请及有关手续、编制招标 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投标保证金通知、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编制答疑纪要及招标文件补充、澄清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中标公示、办理招标全过程备案手续、发放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协助拟定合同范本、招投标资料整理等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
(2)参加由委托人或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文件评审会,中标人需委派具体负责项目的人员参加。 1.2.1.3.2 标底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等)服务内容及要求:
(1)中标人标底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等)的正确率原则上应达到 98%以上,能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评标要求,符合招标标底和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2)中标人应以确定的施工图为编制依据,严格根据规范进行定额套用及工程量的复核计算,并在编制 之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看,并对施工图仔细会审。
(2)中标人应对无价材料进行广泛可靠采价,确保准确性,并保留定价依据,标底材料定价与市场实际 差额绝对值不得大于 10%,同时应积极主动做好送审工作。
(3)送审时中标人应提交标底、计算书给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各一套,同时及时配合审核单位及相关部门 做好标底审核工作。
(4)标底(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等)审核完毕后,中标人应及时提交标底及计算稿给委托 人(电子文件)。
(5)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标底存在漏项或有疑问的,中标人须负责全过程解释。若出现漏项,中标人应 免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若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
1.3 投标人资格条件
1.3.1 企业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1.3.2 项目负责人要求:见招标公告
1.3.3 主要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企业在近二年内(具体时间见公告)无不良行为记录(指针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其他条件:见招标公告
1.3.4 服务费报价及结算标准:见招标公告
1.3.4.1 分标段实施招标的,按以下办法计算收费基数:见招标公告。
1.3.4.2 其他约定事项: /
1.3.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3.6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附属机构(单位)的;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其它造价咨询服务的招投标。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在投标人已递交投标文件后发现相应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尚未进行投标入围的,取消其入围抽取资格;正在组织投标入围的,取消其入围抽取资格和入围资格,但不影响已入围的其他投标人的入围资格,继续组织投标入围至规定数量;投标入围抽取已结束并已经各方签字确认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 2.1 第(10)项: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的规定作废标处理。不进行投标入围的,作废标处理。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中标单位支付,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 总金额作为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具体比例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标准×56%×(1-3%)执行,低于 4000 元按 4000 元计取。本次招标评标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投标文件格式;
(5)其他要求和说明;
(6)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 2024 年 5 月 26 日 12:00 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对招标文件需要作出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或有效的数据电文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注: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如有补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的澄清(补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将无法上传至交易平台。)招标人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方式)。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
(2)投标函(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
(4)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4”);
(5)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5”);
(6)资格审查资料(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6”);
(7)技术标响应资料(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7”);
(8)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于“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上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组成,并按统一格式填写。
3.1.4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电子章,投标人应写全称。
3.1.5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1.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1.7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3.1.8 电子投标文件部分:投标人应根据《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V3.0 操作手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
3.1.9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2 中标人在开标后 3 天内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5 份,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方式)。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确定 90 天(30/60/90)。
3.3.2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见招标公告
金额:见招标公告
递交方式:见招标公告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3.4.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
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的: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3”)
(3)项目负责人资格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专业)执业资格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布“建人[2018]67 号”文件之前取得的造价工程师与一级等同)。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为投标企业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为准(缴费单位和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并加盖社保缴费证明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盖有社保部门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证明件为准,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社保证明有效。若项目总负责人为事业编制的,以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由人事代理中心出具的社保证明(需加盖人事代理中心证明专用章)。若处于重组或更名期间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人员社保予以认可。
(4)相关部门备案登记证明资料: /。
(5)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过建安造价 11000 万元(含)以上公共建 筑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过建安造价 500 万元(含)以上仿古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及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若上述材料无法体现业绩要求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中 2.0.3 定义公共建筑为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 建筑。公共建筑一般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不含商住楼、仓储物流。下同。
仿古建筑工程的界定以造价咨询报告书上的工程类别为准。下同。
3.5.2 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资格审查资料中各类证件以及应由投标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出具或加盖其他单位公章的各类证明文件均要求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投标人自拟材料可直接提交电子文档。各类资格审查资料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 技术标响应资料
3.6.1 技术标响应资料包括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分标准中要求递交的各类证明资料、服务承诺和信用情况说明等资料。
3.6.2 各类技术标响应资料应按照本章 3.5.2 和 3.5.3 的同等要求提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3 投标人已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的相关资料可作为技术标响应情况的证明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不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投标函和除投标函外的其他投标文件分别作为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包装密封 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商务标数量 1 份,技术标数量 5 份(1 份正本,4 份副本,并在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不设技术标的,投标文件不需分商务标和技术标,投标文件标数量 5 份(1 份正本, 4 份副本,并在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
4.1.2 不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招标人名称) 、 (工程 名称) 招标代理(咨询)委托项目;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包装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技术标”、“商务
标”字样)
4.1.3 不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未按本章 4.1.1 或 4.1.2 和 4.1.3 的要求进行分装和对外包装进行密封、加 写标记(包括盖章和写明的内容,但不包括电子投标光盘背面的标签及标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不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 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
5.2.2 投标截止时间后,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5.2.3 投标人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用“远程投标文件解密工具”功能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在线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时间为开标时间起 1 小时内(以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时间为准)。
5.2.4 开启“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宣布评议结果;
5.2.5 开启“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商务标进行符合性评议;
5.2.6 评标委员会核准投标报价,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5.2.7 宣布中标候选人。
5.3 评标入围
评标入围方法:全部入围。
5.4 开标特别说明(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
5.4.1 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5.4.2 标前准备:
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正式注册入库投标人,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将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安装完成后,通过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
注:投标人先要申领 CA,取得 CA 后需要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绑定,CA 相关操作可参考
《 阳 光 采 购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V3.0 操 作 手 册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预计
3 个工作日左右,建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立即办理。
CA 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CA 客服电话:000-0000-000。
5.4.3 投标文件制作、递交、解密:
5.4.3.1 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绍兴市阳光采
购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0575-88163066/15068988625/15381628176。
5.4.3.2 投标人通过“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详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V3.0 操作手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
5.4.3.3 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登录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使用“远程投标文件解密工具”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时间为准,具体详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V3.0 操作手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若投标人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5.4.4 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招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 会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得分最高分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 名。最高分相同的,以价格低(浮动率低)的
为中标候选人;价格(浮动率)也相同的,抽签决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根据评标报告确认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公示
招标人在指定媒体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 3 日,公示期间无投诉、异议的,招标人确定该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该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本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将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经评委认定有效的项目业绩进行公示,同时招标人进行公示 业绩真实性核查,若发现业绩有造假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7.3 中标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否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间,在绍兴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2)对招标过程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在招标结果公告前提出。其中,对开标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3)对中标结果有
质疑的,应当在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质疑)后 3 日内作出答复。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合同形式:固定费率(浮动率)合同。
7.5.4 合同价款: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和中标浮动率结算。
7.5.5 付款方式:招标代理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所有代理档案资料后,支付至代理费结算价的 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清单计价法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在施工单位中标后三个月内对标底复核无异议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0%,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具体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注:每次付款时咨询方需提供正规的财务发票,经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支付。
其他约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六章: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有效标少于 3 个的。
9.招标的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实施或取消实施的,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不追加相关任何费用;如中标人完成部分咨询服务后,委托人要求停止实施其余咨询服务工作,双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实结算,经友好协商后以签订补充合同方式调整合同额,中标人放弃要求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的权利。
1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方法
1.1 设有技术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分别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打分,两项得分之和为总得分。不设技术标的仅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的商务标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 7.1 要求确定中标候选人。
2 初步评审
2.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2.1.1 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印章不符要求,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1.2 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1.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1.4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1.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未声明哪一份(个)有效的;
2.1.6 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
2.1.7 投标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参考标底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8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9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1.10 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超过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的;
2.1.11 投标人招标会议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二者不一致的。
2.1.12 其他依法应作为不合格投标或废标的。
3.1 技术分(30 分)
序号 | 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备注 |
1 | 企业信誉 | 投标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评定的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等级 AAAAA 级的得 1 分,AAAA 的得 0.5 分,AAA的得 0.25 分,其余不得分。 注:①若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等级为 A、 B、C、D,其中信用 A 为最高级的,A 对应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 AAAAA,B 对应本次招 投标活动中的 AAAA,依次类推。如投标单 | 1 |
招标公告中载明设置技术标的,技术标详细评审标准按下表;不设置技术标的,不作技术标详细评审;技术标由各评标委员成员独立打分,在评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后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位所在地动态信用评价等级以其他形式表示的,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对应。(最高为 A 的,还应提供最高为 A 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等级证书以投标截止日当月最新 公布的为准。 | ||||
2 | 企业业绩 | 1、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 成过建安造价 18000 万元(含)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编制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完成过建安造 价 18000 万元(含)以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审核或结算审计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0.5 分。本项最 高得 2 分。 2、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 完成过建安造价 2500 万元(含)以上仿古建筑工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编制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完成过建安 造价 2500 万元(含)以上仿古建筑工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审核或结算审计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 4 | 标底编制或结算审计或标底审核业绩:须同时提供造价咨询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盖章页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 (上述资料须体现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业绩特征,无法体现要求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多标段项目按标段数区分,每个标段单独计取为一个项目业绩,多标段金额不累计计算。 |
1、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完成过单项工程中标价在 18000 万元(含)以的公共建筑工程 招标代理业绩。本项最高得 1 分。 2、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完成过单项工程中标价在 2500 万元(含)以的仿古建筑工程 招标代理业绩。本项最高得 1 分。 | 2 | 招标代理业绩:须同时提供招标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公告网页截图、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业绩认定时间、认定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上述资料须体现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业绩特征,无法体现要求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多标段项目按标段数区分,每个标段单独计取为一个项目业绩,多标段金 额不累计计算。 |
3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1、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 工程师职称的得 0.5 分。 必须为投标企业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 年 月至 2024 年 月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 | 1 | 投标文件中提供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 |
4 | 1、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协会)表彰的得 1 分 2、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类似优秀造价咨询成果奖的得 1 分。 以上须提供荣誉证书或文件。 | 2 | 荣誉证书或文件 | |
5 | 1、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或造价咨询负责人身份(以合同中注明为准)完成过建安造价 18000 万元(含)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编制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完 成过建安造价 18000 万元(含)以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审核或结算审计类的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2、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或造价咨询负责人身份(以合同中注明为准)完成过建安造价 2500 万元(含)以上仿古建筑工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编制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完 成过建安造价 2500 万元(含)以上仿古建筑工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的标底审核或结算审计类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 项最高得 2 分。 | 3 | 标底编制或结算审计或标底审核业绩:须同时提供造价咨询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盖章页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造价咨询报告上的金额为准); (上述资料须体现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业绩特征,无法体现要求的,需提供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多标段项目按标段数区分,每个标段单独计取为一个项目业绩,多标段金额不累计计算。 | |
6 | 项目组成员资格 | 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具有工程师职称及以上得 0.5 分/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 1 分/人,最 高得 2 分。 必须为投标企业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 | 2 | 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聘人员),须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2 月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 | ||||
7 | 质量保证措施 |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服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可行、与招标人的服务和配合工作措施是否有效,由专家综合评审打分。(0-2 分); 优秀得:1.3-2 分,良好得:0.6-1.2 分, 一般得:0-0.5 分,其余不得分。 | 2 | 格式自拟 |
8 | 造价咨询工作方案 | 1、认识与总体思路:对本项目认识明确,对可能承担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解。 2、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科学、合理、高效,能够与招标人有良好的协调、合作机制方 案。 3、重点难点的分析: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条理清晰,能够抓住重点难点。 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评议确定打分。(0-6分); 优秀得:4.6-6 分,良好得:3.2-4.5 分, 一般得:0-3.1 分,其余不得分。 | 6 | 格式自拟 |
9 | 有关服务承诺 | 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方案、xx从业风险防控实施方案(至少因包括风险点分析、防控体系建设等内容),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评议确定打分由评委进行横向比较、评议确定打分。(0-6 分); 优秀得:4.6-6 分,良好得:3.2-4.5 分, 一般得:0-3.1 分,其余不得分。 | 6 | 格式自拟 |
10 | 本地化服务 | 1、根据投标人是否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及优秀程度,包括距离招标人的远近程度进行打分,以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执照为主要参 考,服务相应时间在 1 小时以内的得 1 分, 服务相应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 0.5 分,超过 2 小时的不得分。注:时间根据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地址(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驾车至未来公用事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大越路辅路与华齐路辅路交叉口南 100米)的百度或高德导航软件的导航时间为准。 | 1 | 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及百度或高德导航软件的导航截面截屏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荣誉证书或文件。 |
3.2 商务分(70 分)
3.2.1 投标报价(70 分):
3.2.1.1 评标基准价: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收费区间按照 3.5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56%计取、招标控制 价编制费*65%计取。
3.2.1.3 投标以浮动率形式报价。浮动率在-10%~0%(含上限、下限)有效范围内浮动,小数点后最多保
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各投标人的投标浮动率,设为 Xi。
3.2.1.4 由招标人代表在规定的报价有效范围内(各档之间的步长为 1%)各随机抽取二个浮动率,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浮动率,设为 Y。各投标人分值评估计算如下:
当 Xi=Y 时,得分=70 分;
当 Xi>Y 时,得分=70-(Xi-Y)×100×2 分;当 Xi<Y 时,得分=70-(Y-Xi)×100×1 分;在浮动率有效范围外的报价商务分得分为 0。
3.4 汇总评分结果
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评估后的分数相加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总得分。所有计算分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5 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5.1 招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费率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0.035% | 0.035% |
100000-500000 | 0.008% | 0.008% | 0.008% |
500000-1000000 | 0.006% | 0.006% | 0.006% |
1000000 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按分档累进结算,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投标基准价
3.5.2 造价咨询项目及收费费率
费率:‰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 |||||||
100 万元 以内 | 101-500 万元 | 501—1000 万元 | 1001—200 0 万元 | 2001—500 0 万元 | 5001- 10000 万元 | 10000 万 元以上 |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 核 | 估算价 | 1.3 | 1.1 | 0.9 | 0.7 | 0.6 | 0.5 | 0.4 | |
2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 核 | 概算价 | 1.7 | 1.5 | 1.3 | 1.1 | 1.0 | 0.9 | 0.8 | |
3 | 清单 计价 | 工程量清单单 独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 造价 | 2.9 | 2.7 | 2.5 | 2.3 | 2.1 | 1.9 | 1.7 |
4 | 法 | 投标报价编制 | 建安工程 造价 | 1.4 | 1.2 | 1.0 | 0.8 | 0.6 | 0.5 | 0.4 |
5 | 工程量清单 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3.6 | 3.3 | 3.0 | 2.7 | 2.4 | 2.1 | 1.8 | |
6 | 定额计价法 | 预算、招标 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3.0 | 2.5 | 2.3 | 2.1 | 1.9 | 1.7 | 1.5 |
7 | 工程结算编制 | 建安工程 造价 | 2.5 | 2.2 | 1.9 | 1.6 | 1.3 | 1.0 | 0.70 | |
8 | 工程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 造价 | 2.8 | 2.5 | 2.2 | 1.9 | 1.6 | 1.3 | 1.0 |
追加费用 | 超过 5%以 外的核减额、核增额 | 5% | ||||||||
9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 核 | 建设项目 总费用 | 2.0 | 1.6 | 1.2 | 0.8 | 0.5 | 0.3 | 0.1 | |
10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 程造价控制 | 建安工程 造价 | 12 | 11 | 10 | 9 | 7 | 6 | 5 |
按分档累进结算,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投标基准价。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1
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招标代理及标底编制服务项目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投 标 函
(招标人):
1、根据已获得的 (工程名称)的招标文件,我方愿以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费计费基数标准及收费标准,并愿以服务费基准价浮动 %(大写为百分之 )的收费报价承接上述造价咨询委托业务。
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3、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工程名称) 服务项目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按要求填写内容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 4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工程名称) 招标代理(咨询)委托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 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单位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成员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
年 月 日
备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联合协议签署授权委托书。
2、电子投标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制作要求:按要求填写内容和签字、盖章后进行电子 扫描,在电子扫描件上加盖投标人牵头人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附件 5
承 诺 书
(招标人):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单位自愿参加 (工程名称) 招标的投标,并保证投标文件中所列举的投标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并承诺:
1、同意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2、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情况和资料等。
3、本单位如中标,保证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与贵方签订合同,保证履行合同条款。
4、本单位如中标,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愿意没收投标保证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6)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资格审查资料
(按项目确定须提交的资料及资料格式要求)
技术标响应资料
(按项目确定须提交的资料及资料格式要求)
第五章 其他要求和说明
说明一:
投标报价书写规范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报价(包括浮动率,下同)填写要求为大写的,应用中文
(中文大、小写均可)书写,数值表述清晰即可,但不得出现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者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填写要求为小写的或者不作要求的,均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和数学符号(如“.”、“%”等)书写,不得出现中文或其他文字。不满足以上书写规范要求或者未填写的,相应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中对同一内容有多处报价的,出现报价不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大写或者小写书写不规范的,或未填写的按第“一”条处理);
(2)有二个及以上大写报价且数值大小有不一致的,按废标处理;
(3)无大写报价的,但有二个以上小写报价且数值大小有不一致的,按废标处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
—景区提升改造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
升改造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
地 点:越城区东浦街道,北至山下江,东至塘湾村河,南至胜利西路,西至规划行宫山路
规 模: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改扩建陆游纪念馆、陆游故居、游客中心及生态停车场等,总占地
面积约 92 亩,总建筑面积约 1.3 万平方米。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施工、
监理、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内容 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履约保证金¥ .00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签约合同价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一)、结算原则:为固定费率(浮动率)合同,其中:
工程类: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56%为基数,按中标
浮动率计算,实际代理收费=按《暂行办法》计算的代理收费基准价×56%×(1+中标浮动率)。注:①招
标代理服务费以各标段施工中标价累计作为计费基数。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费、信息
发布费、场地使用费、餐费、招标文件制作等一切支出费用(不包括交易服务费、公证费)。③若项目招
标失败(不论何种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上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服务类: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56%为基数,按中标
浮动率计算,实际代理收费=按《暂行办法》计算的代理收费基准价×56%×(1+中标浮动率)。注:①招
标代理服务费以对应项目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费、信息发布费、
场地使用费、餐费、招标文件制作等一切支出费用(不包括交易服务费、公证费)。③若项目招标失败(不
论何种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上述费用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货物类: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56%为基数,按中标
浮动率计算,实际代理收费=按《暂行办法》计算的代理收费基准价×56%×(1+中标浮动率)。注:①招
标代理服务费对应项目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②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招标过程中的专家费、信息发布费、
场地使用费、餐费、招标文件制作等一切支出费用(不包括交易服务费、公证费)。③若项目招标失败(不
论何种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上述费用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二)、付款方式:招标代理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所有代理档案资料后,工程招标代理费支付至代理费结算价的 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代理费结算价的 100%。(具体以合同签订时为准)[应随付款申请书同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违约责任:见专用条款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
七、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九、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十、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费等)。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 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 5 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
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4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7 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7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7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 11.2 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
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 7 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
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委托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
区提升改造工程施工、监理、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内容的招标代理,并做好招标代
理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按受托人编制的招标程序要求同步提交有关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按受托人编制的招标程序要求同步提
交有关资料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及时提供需委托人签字盖章及确定的文件资料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0575-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
(6)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
严格按照招标流程及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2)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和要求:
1、服务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内容的招标代理等。
2、服务内容:主要服务内容为:招标前期征询、拟定招标方案、协助委托人办理招标申请及有关手
续、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协助委托人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资格预
审结果公示、投标保证金通知、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编制答疑纪要及招标文件补充、
澄清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中标公示、办理招标全过程备案手续、发放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
退还通知、协助拟定合同范本、招投标资料整理等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
3、服务要求: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场地使用费、信息发布费、专家费、餐费、
招标文件制作费等
(4)应尽的其他义务:
/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按通用条款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按通用条款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详见协议书第四点合同价款
8.2、支付时间: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详见协议书第四点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支票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详见协议书第四点合同价款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
9.2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3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招标计划时间顺延,因此产生的可报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额外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履约期限内,非受托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
受托人未开始工作的,委托人不再支付代理报酬;已开始工作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估算代理费用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4)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罚没履约保证金;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罚没履约保证金;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罚没履约保证金;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履约期限内,因受托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受托人
应退还所涉的全部代理报酬,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责赔偿.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1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捌 份,其中委托人陆份,受托人贰份。 17、补充条款:
17.1、招标代理服务期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所有项目代理并提交代理档案资料后止。
17.2、在合同生效前,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2%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在受托人完成全部代理服务后十日内结清(不计息)。
17.3、在项目招标实施过程中,①若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流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支付;
②其他非受托人原因引起的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计一次,委托人不予补偿;③因受托人原因引起重新招标的,将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50%,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7.4 各标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 30 日历天之内,受托人需提供代理档案资料一式肆份(二份原件)和电子档案资料,资料包括招标代理业务备案表、各阶段批文、政府采购审批表、审标报告、工程发包申请书、招标公告、投标报告表、资格预审表、抽签入围备案表、抽签情况记录表、投标单位情况登记表、招标文件、标底、答疑纪要、标函签收单、开标会议签到表、投标书(除中标单位外,其余可单独封装)、开标评标汇总表、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报告等。
17.5 对委派项目负责人和中介服务人员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调动,如擅自调动,罚没履约保证金。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
—景区提升改造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
2、服务类别: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等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其他
四、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终结。
七、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陆份,咨询人执贰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标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仪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以生产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则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一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8)》等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陆游故里一期景区提升改造及纪念馆建设项目—景区提升改造工程的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咨询业务、配合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等。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程标底出
现明显错误、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差错、综合单价明显计算错误的大于总额 2%的,扣签约合同价款的 10%;编制
误差在 2.5%以上,扣签约合同价款的 20%;编制误差超过 5%的,扣签约合同价款的 50%;(3)工程标底单项
造价差错超过 10 万元的,每一项处以 5000 元的罚款;若单项造价差错超过 20 万元的,每一项处以 10000 元
的罚款;(4)工程标底材料定价与市场实际价差距较大(差额绝对值大于 10%)的,每发生一项,处以 2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一)签约合同价款:
(二)结算方式:1、为固定费率(浮动率)合同;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最终以每个项目的审定标底价
累计作为计费基数进行结算;3、收费费率*65%*(1+中标浮动率)。
(三)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在施工单位中标后三个月内对标底复核无异议后支付至结算
价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0%,工程结算经审计后结清余款(具体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应随付款申请书同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汇率 / 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在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止。其中标底编制时间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后在 15 日历日内完成相关对应部分施工图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应在 7 天内
完成与标底审核单位的标底审核工作,并在委托人提供图审合格证后,咨询人应在 2 日内提供定稿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
(二)在合同生效前,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款 2%的履约保证金,计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待履行合同完毕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予以结清(不计息)。
(三)对委派项目负责人和中介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调动;若人员有调动,咨询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申请单,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动,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资格。无论何原因,咨询人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按 60000 元/人·次支付违约金,专业负责人变更,按 40000 元/人·次,
一般人员变更,按 20000 元/人·次。
(四)咨询人不及时提交咨询报告(因非咨询人原因所致除外),委托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造价咨询人每次按 20000 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五)咨询人工作人员和工程承包商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一经发现,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支付违约金 20000-70000 元不等;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咨询人须支付签约合同价 20%的违约金,并同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委托人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咨询人严禁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转由第三人承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同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50%的违约金。
(七)各标段招标结束后,咨询人需提供咨询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及电子资料,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稿等。
(八)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咨询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招委托人无关。
(九)咨询服务人员组成:
廉政责任协议书
根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项目实施的高效优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劳务等经济活动等。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合同服务完成并经甲方认可后止。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责任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为了切实加强实施人员安全作业管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实施人员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作业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2、及时纠正乙方服务人员危险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乙方的安全作业培训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4、对乙方提出的安全作业要求积极提供帮助。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现服务工作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2、服从甲方安全管理要求。
3、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乙方在实施项目职责过程中因乙方人员失责或过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与甲方无涉,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须进行赔偿。
本协议作为 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