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落实专家来访安排,拟聘中短期外籍专家需自行办理访问签证(F 签证),所需邀请函等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
东莞理工学院中短期外籍、港澳台籍专家和长期外籍、港澳台籍教师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二级组织机构积极聘请高层次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来校开展科研合作、授课讲学或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学科发展、重点科研项目建设、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指的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是指来校进行学术访问时间在六个月(含)以内的国(境)外专家,包括科研和访学两个类别;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是指来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国外专家(教师)及港澳台籍专家(教师)。
第二章 聘请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 聘请原则。
(一)聘请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工作是学校引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外事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聘请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应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重点放在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上。
(二)应注意聘请为学校带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家,要充
分发挥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特长,达到引进智力的目的。
(三)所聘长期外籍教师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具有健康证明。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并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所聘外籍专家和教师应对学校友好,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和风俗习惯。
(五)所聘港澳台籍专家(教师)在其所在地区无法律纠葛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对学校友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类别及资历要求。
(一)外籍专业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并符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签证的条件要求。
(二)外籍语言类教师,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能提供相关学历认证证明,并符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签证的条件要求,所讲授的语言应为母语。
(三)港澳台籍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主要是面向智能制造领域的理工科人才,同时兼顾管理、文创和设计类人才。
第五条 招聘方式
(一)在国外及港澳台主流媒体(纸媒、电视)刊登招聘广
告。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合作院校或者具备向内地劳务派遣资格的机构合作。
(三)组团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招聘。由主管校领导率相关二级教学机构领导组团,采取合作院校洽谈、小型专场发布会、机构洽谈等方式进行。
(四)国外及港澳台专场招聘会。由学校主要校领导带队,
结合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中高层次人才招聘一道开展有针对性的专场招聘,主要针对名校的博士或者其他大学的优秀教师。
第三章 聘请流程及管理
第六条 申报及审批。
计划聘请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二级组织机构须在每个学期第十周前选定合适人选,并提交拟聘申请,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处会签,并分别呈相关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指导用人组织机构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计划聘请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的二级组织机构需在专家来校两个月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复印件和电子档原件扫描件各一份:
《东莞理工学院聘请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情况报告表》(附
件 2)、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来访工作计划、邀请函、专家简历、护照等,提交的所有非中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后,用人机构可办理专家来校手续。
第七条 聘请。
计划聘请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二级组织机构,可自行物色所聘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人选,并对应聘的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进行业务和政治背景考核。考核通过后,原则上于每学期第
10 周前提交拟聘人员以下材料的纸质版复印件及电子档原件扫描件各一份:个人简历、护照页、学历证书、二级组织机构面试报告、教学或工作资历证明、推荐信、教学证书等,外籍教师需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分类标准补充材料,提交的所有非中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审核后予以回复。长期外籍教师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须持就业签证(Z 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具体签证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导用人的二级组织机构办理。
获批计划聘请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的二级组织机构
负责落实专家来访安排,拟聘中短期外籍专家需自行办理访问签证(F 签证),所需邀请函等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
事务办公室)负责提供。拟聘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如需延期来访,其来访时间不得晚于当年 12 月 31 日。如延期时间超过
当年 12 月 31 日,则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 管理。
(一) 分工管理
学校对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教师)实行分工管理,其中人力资源处为聘请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教师)的主管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是处理学校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涉外(涉港澳台)管理、以及外国人来华许可证和签证的指导办理,协助人力资源处做好外籍教师的招聘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同时负责向外籍专家及港澳台籍专家(教师)介绍我国大陆地区情况和我国大陆地区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用人机构负责具体管理,除负责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教师)的教学业务日常管理外,还须配备一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助开展教学及科研工作,协助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对接各部门完成进校手续,协助学校做好日常生活服务等相关工作。同时,二级学院应建立面向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各用人机构应把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管理纳入本机构教职工管理制度范围内,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教务处负责对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课程质量监控及其工作量审核。
(二)住宿。
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聘期在一个月(含)以内的安排入住学校学术交流中心,费用由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专家费或中短期外籍暨港澳台地区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具体报销手续由相关用人机构负责。聘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专家和长期外籍及港澳台教师入住校内专家公寓,房租由学校承担,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及其他各种设备维修等费用需由外籍及港澳台教师(专家)本人承担,水电煤气费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
住房内的家具家电的配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预算申请,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采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监督中标供应商实施装配。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在专家(教师)首次入住前,对住房水电及家电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专家(教师)入住的安全性,并提供一次全面的住房卫生清洁服务。日常住宿过程中涉及到小型修缮、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三)二级组织机构应在专家(教师)到校提前 3 天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xxx),xxxxxxxx(xxxxxxxx)与各相关用人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和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临时住宿登记等报备手续。
(四)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结束聘期十五天内,各二级组织机构凭申报中短期专家聘请时提交的《东莞理工学院聘请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情况报告表》(附件 2)复印件及报销凭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到财务处实报实销。
(五)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与学院教师享有同等假期。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如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需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凭医院证明,请事假三天内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审批,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处审批,超过一周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期外籍教师不可私自调整课程离校离境,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聘请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薪酬待遇标准
第九条 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的薪酬待遇一般包括
国际(港澳台)旅费、在校期间的薪酬等。
(一)来访时间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税前薪酬(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均为人民币):
1.教授:800 元/天;
2.副教授/英联邦国家高级讲师:700 元/天;
3.助理教授/英联邦国家讲师/博士:600 元/天;
4.特长专家(在特定领域有可资佐证的丰富经验):500 元
/天。
来访时间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的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税前薪酬(人民币):
1.教授(不含独联体国家):15000 元/月;
2.副教授/英联邦国家高级讲师:12000 元/月;
3.助理教授/英联邦国家讲师/博士:11000 元/月;
4.特长专家(无学历要求,但在特定领域必须有可资证的丰富经验):11000 元/月。
(二)国际旅费。
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所持双程国际(港澳台)经济舱机票据实报销,最高限额规定为:
1.欧洲(不含独联体国家):1700 美元;
2.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独联体国家:1400
美元;
3.日本、东南亚区、独联体国家(亚洲区):1000 美元。
4.港澳台地区:900 美元。
(三)医疗意外保险。
学校不为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提供医疗意外保险,由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自行购买国际旅行保险。
(四)食宿费用。
中短期外籍专家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在校期间学校提供住宿,水电煤气费和生活费用自理。
第十条 长期外籍教师及港澳台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包括薪酬、住宿补贴、国际旅费及意外医疗保险等。
(一)长期外籍教师的薪酬采取月薪制。工资待遇按《东莞理工学院外籍教师工资待遇标准》(见附件 5)执行。分三个档次,初次聘用的适用第一档,往后每三年晋升一个档次。不具有博士学位或不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长期港澳台籍教师工资待遇参照《东莞理工学院外籍教师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长期港澳台籍教师协议工资制,采用年薪制(人民币/税前),薪酬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学历(职称) | 基础年薪 | 科研奖励 | 校龄津贴 |
博士 | 22 | 享受学校同等 | 0.24/年 |
助理教授 | 23.5 | 政策(超出合同约定的应完成科研工作量部分) | 0.24/年 |
副教授 | 25 | 0.24/年 | |
教授 | 30 | 0.36/年 | |
讲座教授 | 40 | 0.36/年 |
注:上表中基础年薪对应工作量为合同约定的完成工作量,年薪采取 80%按月平均发放,剩余 20%年度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符合校内科研奖励条件的港澳台籍教师享受校内教师同等奖励政策(指超出合同约定的应完成科研工作量部分);校龄津贴为补贴长聘人才的校龄,从第二年开始每续聘一年叠加一次,以此类推。拟聘的非教学系列职称的港澳台籍教师,需经二级教学机构学术分委员会评审和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通过后,可兑现其相应级别的教学系列职称待遇。
(三)医疗保险。学校为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提供两个
保险方案:第一,社会保险加商业保险(国内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第二,团体医疗保险。每位长期外籍、港澳台教师从两个保险方案中二选一,不能重复。
(四)旅游费。按照高校外教管理规定,凡在学校工作期满一年的长期外籍教师,学校每年补助旅游费人民币 2000 元。不具
有博士学位,或不具有相当于副高以上职称的长期港澳台籍教师,
参照长期外籍教师,学校每年补助旅游费人民币 2000 元。该项费用由人力资源处以工资形式一次性给付。
(五)交通费。凡在学校工作期满一年的长期外籍教师及港澳台籍教师每年可据实报销从学校至其来源地的往返交通费各一次(按照学校财务处关于经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报销)。
(六)对从事外语教学的长期外籍教师每月给予特殊岗位补贴人民币 500 元。
(七)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入住校内专家公寓,若学校不能提供住房,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 2500 元人民币/月/人,按月发放。用人机构协助教师落实租房房源。
(八)学校为受聘的长期外籍教师及港澳台籍教师提供 200
次/年的午餐补贴。
第五章 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工作量和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长期外籍教师工作量。
语言类长期外籍教师每学年工作量应不少于 512 课时,专业类外籍教师工作量与学校专任教师工作量等同,具体工作量由用人单位确定,并在合同中体现。
第十三条 长期港澳台籍教师工作量。
长期港澳台籍教师工作量与学校专任教师工作量等同,具体工作量由用人单位确定,并在合同中体现。
第十四条 超课酬管理
如聘期(一学年)内,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总课时超过要求的工作量,则超出部分聘方将按学校超课酬标准支付给受聘方,即讲师以下 100 元/课时、讲师(含博士)120 元/课时、助理教授 130 元/课时、副教授 140 元/课时、教授 160 元/课时。
第十五条 考核。
(一)为加强对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管理,学校每年对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等工作进行考核,把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考核纳入各用人机构的考核之中。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考核登记表》(附件 3),对本人在本聘期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总结,由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加以评估并开具该外籍及港澳台教师本聘期实际工作量证明文件,在续聘时一并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审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重要条件之一。考核截止日期根据合同时间分别定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
(二)各二级组织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教学科研情况明确长
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在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和应完成的任务。
第六章 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学校原则上认可所招聘的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在中国大陆原 985、211 工程建设高校和中科院系统高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其来校前在非上述单位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学校人力资源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认可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章 续聘、解聘、辞职、约满离校规定
第十七条 离校规定。
(一)考核合格的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可以予以续聘。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含论文)等工作的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原则上不再续聘。
(二)不能履行职责、不能正常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聘。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学校将予以解聘。
(五)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长期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不得从事与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无关的创收或兼职工作。否则,学校将酌情扣发薪金,或按规定解聘。
(六)尊重外籍及港澳台教师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允许在校园内传教,不允许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合举行宗教活动,或从事与
教师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解聘。
(七)凡由用人机构主动提出的解聘情况,须由用人机构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外籍及港澳台教师解聘申请表》(附件 4),并附上外籍及港澳台教师违反规定的事实性文件,经国际交流处和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注销该教师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用人机构协助教师对接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八)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主动辞职的情况,须由用人机构提交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的辞职申请书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力资源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注销该教师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用人机构协助教师对接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九)合约期满不续聘的情况,须由用人机构协助教师对接各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外籍及港澳台籍人才招聘所需宣传、差旅、洽谈等费用从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经费中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业务和奖励经费中支出。所需人员工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从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经费中高层次人才工资及补贴费专项中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x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x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拟聘外籍教师及港澳台籍教师考核审批
表
2.东莞理工学院聘请中短期外籍及港澳台籍专家情况报告表
3.东莞理工学院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考核登记表
4.东莞理工学院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解聘申请表
5. 东莞理工学院外籍教师工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