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xx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 市,经双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人防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地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 计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xx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 市,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x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及其它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补充协议
3.2合同书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x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 本人防工程为地下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4.2 设计人承担地下室的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五个专业的设计(包括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及平战转预案编制)。不包含平时功能及消防设计。
4.3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应完全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设计人负责协助把经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并顺利通过xx市人防办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图纸电子文件。
5.2方案设计阶段:建筑方案图纸(总平面、各层平面、剖面)电子文件。
5.3初步设计阶段:建筑初步设计图纸(建筑总平面、各层平面、剖面;结构地下室平面;风、水、电地下室平面)电子文件。
5.4施工设计阶段: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建筑总平面、各层平面、剖面;结构地下室平面、风、水、电地下室平面)电子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 方案阶段:人防地下室建筑平面图一份。时间:资料齐全后 个工作日。
6.2 初步设计阶段:人防地下室各专业初步设计图纸六套。时间:资料齐全后 个工作日。
6.3 施工设计阶段:人防地下室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八套。时间:资料齐全后 个工作日。
6.4提供设计图纸同时,提交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所需计算书、电子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合同费用
7.1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总包价为人民币 元整(¥ ),已包括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资料搜集、现场踏勘,与发包人进行设计前的咨询;
②设计平面图、指定区域效果图、全套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电子文件、模型;
③设计过程中的赴发包人指定地点讨论及开会现场交底;
④施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的技术配合酬劳;
⑤按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成果,以及负责把经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报送人防办进行技术审查。
⑥循应发包人进度要求的赶工、配合工作。
7.3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应缴纳之一切税费及其它费用(包括现场调查、一般性资料搜集、多方案论证、各种报告及图纸),设计费用均已综合考虑;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对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等,对本合同不适用,设计费不会因此而做出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图纸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8.3设计人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通过人防办审查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即人民币元整(¥ )。
8.4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专业验收合格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 %的余额,即人民币 元整(¥ )。
8.5以上各期付款均以设计人按时按质完成设计任务为前提,设计人要求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提交完整请款文件正本一份,包括工作进度请款报告和相应金额的发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报建的顺利通过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9.2.3设计人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其错误、失误或遗漏,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和意见。
9.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设计规范。
9.2.5设计人负责经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顺利通过人防办公室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不得有较大修改而造成工期延长及造价增大。
9.2.6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竣工验收。
9.2.8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 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10.1.1发包人独立拥有设计人为本项目制作的一切全部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说明、电子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产生的数据等)的知识产权。
10.1.2 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在付清相应设计费用后,发包人取得该部分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聘请其他公司继续使用以上资料。
10.1.3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设计成果通过传递、复制、影印、摘录等方式泄露给任意第三方、对外散播,或用于个人作备份资料参考、对外宣传文件、参展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10.2 设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证
10.2.1 设计人保证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图片、文件、图纸、说明、电子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产生的数据等)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其引用或使用的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资料已充分注明出处或著作权人,按规定应支付报酬的已支付相应报酬及费用。
10.2.2因设计人违反10.2.1之保证义务导致发包人在使用以上资料过程中被追诉,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的和解、调解、赔偿金支付发包人或同意发包人在未付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10.2.3设计人之保证不因其主观有意或过失而得到豁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时,无须支付设计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并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发包人已付费用高于实际工作量设计费用的,设计人应予以退还。
11.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设计人所设计的文件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通过当地的相关管理部门,设计人应负责整改,直至通过以上部门审批为止,在未通过审批前,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若设计人所提交之设计文件在完成后二个月内仍不能通过审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余额不再支付。
11.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11.5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直至扣除全部设计费。
11.6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方已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退回发包人所付设计费用;若发包人对相关设计文件认可确认的,发包人亦可选择付清相应工作量的设计费用后按第十条规定取得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资料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保密责任自前述信息、资料可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得之日止。
本条独立于本协议,无论协议是否得到最终履行,最后交易是否成功均不免除双方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诉讼
x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4.2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4.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经双方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二份。
14.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名称:(xx) 设计人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