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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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4000195511;合作方 2 名称 银行业理财登记
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成理财
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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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有效期是否是长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证件发证机关、出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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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交易账户 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名称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成个养理财产品购买。
本授权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上述申请业务完全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上述申请发放的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
无论上述业务是否获批准办理,本人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内容,贵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共享相关信息,且应对超出授权范围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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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封闭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期限约【12】个月,其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 “成长型”、“进取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 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 力等的影响。如投资组合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投资者可能 会因此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本理财产品可能设置不同份额,不同份额的目标客户、交易规则、业绩比较基准及理财产品费用(如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等要素可能有所不同,详见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理 财产品不同份额的份额净值可能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客户的最终实际收益。投资者在 认购/申购前请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条款。
2. 利率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该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能面临市值下降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
4.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也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违约赎回,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 50%以上”的情形。
5. 管理风险:由于平安理财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6. 再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具有提前终止条款。如在观察期内,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关联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条件,则产品可能根据具体规则提前到期。同时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余额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因市场利率下滑,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7. 信息传递风险:对于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提前终止、清算等事项,平安理财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平安理财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平安理财。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平安理财联系方式变更的,平安理财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 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提前终止。
9. 理财产品发行不成功的风险:认购期结束,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设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平安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平安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0.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的不合规或失败、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原因、客户、产品和业务
活动原因、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原因、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
11. 不可抗力风险:指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12.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优先股、权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及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若有),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但本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14. 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15. 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16.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具有局限性,较难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 因此面临一定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或相关主体出现违约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
(或)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产品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
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4)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国债期货、收益互换、债券借贷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包含前述投资品种的资产管理产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
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 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 行调整,引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 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 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 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 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 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 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5)投资于混合类/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混合类/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该类资产时,除面临本风险揭示书“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3)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外,还可能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风险;
E 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
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F 混合类/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可能与对冲策略的收益相关,涉及股票、债券、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等多种不同类别的底层资产,其业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因市场波动、政策环境变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导致策略盈利性降低甚至亏损,由此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6)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特殊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进行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含投资于进行债权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下同)的,则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 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付息日、到期日、回售日时,未能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应付款项所导致本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风险; B 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 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D 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所投资的相关资产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 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 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E 如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F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进行的债权投资可能约定为固定利率,如市场利率上升,持有期间卖出资产将可能会面临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进行的债权投资亦可能约定为浮动利率,如市场利率下行,可能导致融资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下行,从而将导致标的资产投资收益率下降。因此,如发生市场利率波动,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下降或遭受亏损的风险。
G 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进行债权投资时,可能因为交易结构复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情况导致投资者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7)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但仍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面临交易对手银行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 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 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 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 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杠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8)投资于收益凭证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含收益凭证,如投资于收益凭证,则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和商品等,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收益凭证通常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在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能发生
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存在本金和
收益无法偿付的风险。
C 操作风险。由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不合规或者外部事件等原因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D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E 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收益凭证,还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情形而导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9)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优先股。投资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 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 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 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10)投资于QDII 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QDII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 QDII 资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下风险:
A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QDII 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 QDII 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 资金出境风险:QDII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QDII 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政策风险。
《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 “《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
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确认函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销售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及上述条款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点击确认,即表明已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损失。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第 6 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及全部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经办人(签名): 投资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销售。
三、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 本理财产品《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该文件具体名称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五、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六、 平安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该等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一、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 “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产品”) |
产品代码 | 【XAXL23010104】 |
产品管理人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 |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托管人” |
销售服务机构 | 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 公告为准。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 息登记系统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3324000425】,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 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开募集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理财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到期日之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 赎回。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 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目标客户 | 本理财产品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建议: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 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
份额类别 | 本理财产品发行时将产品份额分为 A/B/D/S/Q 五种类型,其中: A 类 份 额 面 向 平 安 银 行 的 客 户 销 售 , 该 类 份 额 销 售 代 码 |
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XAXL2301104A】,份额销售简称【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A】; B 类 份 额 面 向 华 夏 银 行 的 客 户 销 售 , 该 类 份 额 销 售 代 码 【XAXL2301104B】,份额销售简称【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B】; D 类份额面向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的客户销售,该类份额销售代码 【XAXL2301104D】,份额销售简称【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D】; S 类份额面向民生银行的专属客户销售, 该类份额销售代码 【XAXL2301104S】,份额销售简称【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S(私银中心专属)】; Q 类份额面向民生银行的特邀客户销售, 该类份额销售代码 【XAXL2301104Q】,份额销售简称【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Q(私人定制)】; | |
发行规模 | 本理财产品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0.1 亿元,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本理财产品自开始认购至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前,若本理财产品认购金额未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认购起点 | 本理财产品A/B/D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S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30 万元,Q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300 万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 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上述认购起点、追加金额均包含认购费(如有)。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
单笔认购上限 | 本理财产品 A/B/D/S/Q 类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含认购费)。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 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本理财产品A/B/D/S/Q 类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1 亿元(含认购费,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 |
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 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 | |
理财产品份额 |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产品A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01%或 3.60%-4.50%】本理财产品B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06%或 3.65%-4.55%】本理财产品D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16%或 3.75%-4.65%】本理财产品S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11%或 3.70%-4.60%】本理财产品Q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21%或 3.80%-4.70%】本理财产品将不低于 80%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将不超过 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超过 20%的资金投资于关联指数的券商收益凭证、底层包含结构性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该等资产主要关联 【黄金现货收盘价(AU9999.SGE)】涨跌幅(以一定的参与比例),剩余部分投资于其他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固定收益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混合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底层风险敞口及过往历史业绩,以及以一定的参与率获得关联指数资产市场表现的浮动收益,参考产品资产配置方案比例、关联指数资产的成本,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具体规则如下: 1、产品成立后从第 3 个月末开始平均每 1 个月设置一个观察日,共设 置 7 个。若任一观察日的黄金现货收盘价≥初始价格×101%,则产品提 前终止,在该观察日后第 3 个交易日为提前终止日。在本产品实际存续期内,本产品 A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3.60%-4.50%】,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3.65%-4.55%】,D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3.75%-4.65%】,S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 |
【3.70%-4.60%】,Q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3.80%-4.70%】, 2、若所有观察日的黄金现货收盘价都<初始价格×101%,则本产品正常终止,本产品 A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01%】,B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06%】,D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16%】,S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11%】,Q 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0.21%】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AU9999 合约的收盘价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综合反映了黄金现货的价格水平。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二部分第(四)条(关联投资标的要素及收益计算)。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 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 |
理财产品费用 | 1.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本理财产品 A/B/D/S/Q类份额固定管理费率 0.25%/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本理财产品 A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5%/年,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D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0%/年,S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Q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05%/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本理财产品A/B/D/S/Q 类份额托管费率 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4.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 A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00%】 (年化),B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05%】(年化),D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15%】(年化),S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10%】(年化),Q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20%】 (年化)。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若本理财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 |
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管理人将收取超过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详细内容见“六、产品费用”。 5.其他(如有):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6.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请见“六、产品费用”。 7.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 |
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下同) |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产品应 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认购期 | 2024 年【9】月【3】日 09:30(含)-2024 年【9】月【9】日 17:00(不含),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购理财产品的,且销售服务机构在管理人设 置的认购期内对于产品认购时间有特殊安排的,还应依照销售服务机构的认购规则执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披露的规则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2024 年【9】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即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 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9】月【1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理财产 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 | 2025 年【9】月【22】日。本产品投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AU9999.SGE)表现的资产,如在观察期内本产品所投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的资产符合相关条件,则产品可能根据具体规则提前到期。如产品提前终止 或延长,实际到期日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限约【12】个月。如在观察日本产品所投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AU9999.SGE)表现的资产符合相关条件,则产品可能根 据具体规则提前到期,产品期限相应会发生调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终止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能 终止。详细内容见“八、产品终止和清算”。 |
理财产品终止日 | 指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原则上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
提前终止 |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产品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日前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 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
认购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 APP 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办理认购本理财产品份额。 |
申购、赎回 | 本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
工作日 |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 2 个 |
交易日内对该估值日的本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布一次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原则上于每周五公布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最近一个交易日披露。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上述规则并公告。 | |
税款 |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 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追索条款 |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管理人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按照协议约定顺序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追索,管理人取得追索资金后 5 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 支付。 |
不可抗力 | 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
其他规定 |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管理人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本理财产品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实际终止日至产品清算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以下统称“清算期”),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最后一日逢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发生暂停认购,本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管 理人将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 产品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收益凭证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QDII 资产管理产品,下同),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优先股,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或上述境外发行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交易资格。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公告。
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投资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9%,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 20%。
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说明书的约定。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 200%。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 2 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
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黄金现货收盘价(AU9999.SGE)指数表现关联资产要素及收益计算
本产品投资关联了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的资产,该关联资产期限约【9 个月】,关联规则如下,若有调整,以要素公告为准。
( 1 ) 关联标的: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 AU9999 合约, 投资者可以通过
【AU9999.SGE】在 Wind 系统上查询
(2)关联标的价格:关联标的在其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3)初始观察日:2024 年【9】月【12】日,若有调整以要素公告为准
(4)初始价格:初始观察日关联标的价格
(5)观察期:从 2024 年【9】月【12】日(包含)到 2025 年【06】月【9】日
(包含)
(6)观察日:从 2024 年【12】月【16】日(包含)到 2025 年【06】月【9】
日(包含)关联标的所在交易所交易日中,平均每 1 个月设置一个观察日,共设置 7
个,目前设置如下:
第 i 次观察 | 观察日 |
i=1 | 2024 年 12 月 16 日 |
i=2 | 2025 年 01 月 13 日 |
i=3 | 2025 年 02 月 10 日 |
i=4 | 2025 年 03 月 10 日 |
i=5 | 2025 年 04 月 14 日 |
i=6 | 2025 年 05 月 12 日 |
i=7 | 2025 年 06 月 09 日 |
上述设定的观察日中,若遇非交易日,以顺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观察日。
(7)观察日价格:观察日当天关联标的价格
(8)敲出事件:如果在任何一个观察日,关联标的收盘价大于或等于障碍价格,则敲出事件发生
(9)障碍价格:初始价格×101%,若有调整以要素公告为准
(10)敲出收益:当发生敲出事件后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产的年化收益率,以下测算以【3.6%】为例,若有调整以要素公告为准
(11)本产品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产按以下规则计算收益:
在任何一个观察日发生敲出事件,则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产部分年化收益率=【3.6%】,关联资产在该观察日自动提前终止。
若所有观察日都没有发生敲出事件,则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产部分年化收益率=【0.0%】;关联资产正常到期终止。
(12)本产品投资关联了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的资产,如在观察日本产品所投资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产发生敲出事件,则产品在敲出事件发生之日后的第 3个交易日提前到期,观察日和本产品提前到期日对应关系如下,若涉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有调整,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 i 次观察 | 观察日 | 本产品对应提前到期日 |
i=1 | 2024 年 12 月 16 日 | 2024 年 12 月 19 日 |
i=2 | 2025 年 01 月 13 日 | 2025 年 01 月 16 日 |
i=3 | 2025 年 02 月 10 日 | 2025 年 02 月 13 日 |
i=4 | 2025 年 03 月 10 日 | 2025 年 03 月 13 日 |
i=5 | 2025 年 04 月 14 日 | 2025 年 04 月 17 日 |
i=6 | 2025 年 05 月 12 日 | 2025 年 05 月 15 日 |
i=7 | 2025 年 06 月 09 日 | 2025 年 06 月 12 日 |
(五)情景假设下的产品收益测算
以本理财产品 A 份额为例,假设产品投资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产的年化成本为【2.0%】, 若所关联的黄金现货收盘价初始价格为 500,则障碍价=500× 101%=505,在此情况下:
情景 | 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资 产的年化收益率 | 产品整体年化收益率 (近似测算) |
情景一,某个观察日黄金现货收盘价为 510 | 标的价格大于等于障碍价格,发生敲出事件,关联资产年化收益率为【3.6%】 | 产品提前终止,在该观察日后第 3个交易日为提前终止日。假设此时产品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年化收益率为【2.0%-2.9%】 (已扣除本产品其他费用),在产 品实际存续期内,年化收益率为 |
【2.0%-2.9%】—【2.0%】+【3.6%】 =【3.6%-4.5%】 | ||
情景二,7 个观察日的黄金现货收盘价都小于 505 | 未发生敲出事件,关联资产年化收益率为【0.0%】 | 产品正常到期。假设此时产品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年化收益率为【2.0%-2.9%】(已扣除 本产品其他费用),在产品实际存 |
续期内,年化收益率为 | ||
【2.0%-2.9%】—【2.0%】+【0.0%】 =【0.0%-0.9%】 |
注:本部分仅为测算示例,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各类资产投资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或任何其它投资收益的承诺,投资者自愿承担投资本产品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关联资产实际投资天数与本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该差异会导致基于上述示例测算的关联资产年化收益率与实际年化收益率有所不同。
三、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
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 年 12 月 22 日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品 托管服务。 |
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 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 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如下:
1 | 销售服务机构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 年 12 月 22 日 |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11 转 3 |
2 | 销售服务机构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6 年 2 月 7 日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68 | |
3 | 销售服务机构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6 年 1 月 29 日 | |
住所 |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26 | |
4 | 销售服务机构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7 年 4 月 10 日 |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74 | |
5 | 销售服务机构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2 年 10 月 14 日 |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77 |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 产品交易规则
1. 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 认购期:2024年【9】月【3】日09:30(含)-2024年【9】月【9】日17:00(不含),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购。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购理财产品的,且销售服务机构在管理人设置的认购期内对于产品认购时间有特殊安排的,还应依照销售服务机构的认购规则执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披露的规则为准。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撤单。
(4)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内,A/B/D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S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30万元,Q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300万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上述认购起点、追加金额均包含认购费(如有)。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5) 单笔认购上限:A/B/D/S/Q类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含认购费)。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6)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A/B/D/S/Q类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含认购费,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管理人不得接受单一投资者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
(7) 认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若费率发生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认购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承担。
(8)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1+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净值,在认购期份额净值为1元/份
认购费、认购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9) 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成功,并以管理人的登记结果为准。认购期间,认购资金扣款及计息方式以各销售服务机构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2. 理财产品到期日和收益分配
(1) 本产品的预计到期日为【2025】年【9】月【22】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产品投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AU9999.SGE)表现的资产,如在观察期内本产品所投资关联黄金现货收盘价表现的资产符合相关条件,则产品可能根据具体规则提前到期。如产品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到期日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如本产品所投
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变现资产的,本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2) 投资者持有本产品期间及到期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3) 如因本产品项下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资产违约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本产品到期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产品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本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4) 本产品在到期日到期时,如本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在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
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5) 本产品在到期日到期时,如本产品项下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全部变现,则产品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款(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产品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3.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本理财产品该类份额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该类份额份额数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为保护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或理财产品运作管理需要,管理人有权调整或临时调整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如对产品份额净值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公布调整事宜。
4. 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投资者认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5)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
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6)当本理财产品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认购等情形时,管理人应于 3 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五、 产品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平安理财于估值日后2个交易日内对该估值日的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平安理财至少每周公布一次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原则上于每周五公布产品份额净值。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最近一个交易日披露。产品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公告。
3. 估值方法
对于初始确认的资产,如其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持有,且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对于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
1) 对于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且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而持有
的债券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理财产品部分资产在封闭期内因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调整估值方法为按公允价值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1)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A. 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具体协商确定;
B. 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C.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D. 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2)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 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B. 上市基金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的,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公募 REITs,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场,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A. 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4)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
A. 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B. 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5)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6)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7)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8)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9)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人有权向托
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机构、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六、 产品费用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产品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1) 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A/B/D/S/Q类份额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𝐸𝑖×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𝐸𝑖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资产净值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2) 托管费
本理财产品A/B/D/S/Q类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𝐸𝑖×产品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𝐸𝑖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资产净值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理财产品A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B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D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S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Q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𝐸𝑖×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𝐸𝑖为前一日本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资产净值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4) 浮动管理费(如有)
本理财产品A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00%】(年化),B 类份额浮动管理 费计提基准为【4.05%】(年化),D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15%】(年化), S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10%】(年化),Q 类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为【4.20%】
(年化)。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若本理财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管理人将收取超过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部分的【50】%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的浮动管理费计提评价日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仅作为计算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RX=(PX 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 PX 成立日单位净值)/ PX 成立日单位净值×365/D
X 表示本理财产品的不同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类型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RX 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X 份额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持有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6 位小数)
PX 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累计单位净值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X 份额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产品累计单位净
值
PX 成立日单位净值为本理财产品成立日 X 份额的单位净值
D 为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含)的持有天数
MX=(RX-rX)×【50】%
MX 为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X 份额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费率 rX 为X 份额的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
FX=MX×本理财产品X 份额终止日的总份额×PX 成立日单位净值×D/365
FX 为管理人向X 份额收取的浮动管理费(按四舍五入法保留 2 位小数)浮动管理费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前一次性收取。
管理人于每日模拟产品在当日终止的情形,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浮动管理费计算方
法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用于产品会计和估值核算。投资者需知悉,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
值为暂估计提浮动管理费后的结果,但仅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当天确认计提的浮动管理费作为浮动管理费的结算依据。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6) 其它费用
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7)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费用。
(8) 如本理财产品的某类份额发生全部赎回,自该份额全部赎回确认之日起不再计提相关费用。
2. 认购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若费率发生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产品说明书变动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 产品收益分配
1. 收益的构成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管理产品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投资周期内涉及收益分配的,具体分配规则以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期间分配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本理财产品份额面值的条件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在存续期内进行一次及以上的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不含分配基准日)以收益分配预公告形式,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披露分配基准日、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等信息。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 同一类别的每一本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 原则上,管理人在本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
至投资者账户。超过 3 日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本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4.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
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的影响,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八、 产品终止和清算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 本理财产品期限届满的;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等需要终止产品的;
(3)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事项的;
(5)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产品正常投资运作所需的最小规模等因素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6)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关联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条件,本理财产品依据相关约定提前到期的。
2.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 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 对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 对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将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 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
现金类资产扣除应有本理财产品清算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由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费用等,下同)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有本理财产品清算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自终止日起资金不计付收益。
九、 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
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管理人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 APP 或营业网点等)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前述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
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等。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平安理财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管理人将提前 5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发生暂停认购情形时,管理人应于 3 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
4)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需进行其他临时性信息披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该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 风险揭示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理财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平安理财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理财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平安理财损失。
(3)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理财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销售文件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法律。
(4)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密信息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十二、 特别提示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
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销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
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理财新安鑫 104 号触盈(黄金)封闭固收类理财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章/签字): 日期:
客户权益须知(第一版)
尊敬的平安理财客户/投资者:
客户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为便于您顺利办理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客户权益内容,选择适合产品并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请详询理财经理或拨打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请您注意,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销售服务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及代销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请您在选择购买时注意区分。除非特别说明,下述“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或“产品”均仅指销售服务机构代销的平安理财的理财产品。
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有权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建议您尽快赎回;但是,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
一、 客户认购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1、 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发行的银行借记卡,该卡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但销售服务机构另行通知的除外。
2、 接受并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 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的《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简称“销售文件”),理解并确认同意销售文件条款等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字或点击确认。
4、 您可通过柜台、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购买手续,但对于具体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建议您采用网银渠道进行理财产品购买,系统会提示您进行每一步操作,产品办理更加方便快捷。
二、 风险测评流程
1、 平安理财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中低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中高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
2、 客户风险测评采用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资料进行,您须回答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资料涉及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问题(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版本为准),并得出风险测评结果。
3、 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银或银行 APP 等渠道进行风险测评,有效期 1 年,期间认购理财产品无需再次测评;若您超过 1 年未再次进行风险测评或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生变化,应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银或银行 APP 等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否则无法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4、 风险测评评级定义及各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详见下表: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表 | |||||
理财产品风险类型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 | 低风险 | 中低 风险 | 中等 风险 | 中高 风险 | 高风险 |
保守型(C1): 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目标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承担风险以换取 收益,适合投资于保本为主的投资工具。 | √ | ||||
稳健型(C2):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目标是在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一些增值收入,追求较低的风险,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不高,适合投资于本金损失风险很小,具有较小升值能力的投 资工具。 | √ | √ | |||
平衡型(C3): 风险承受能力中等,目标是接受一定本金损失风险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适合投资于有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 值有温和波动的投资工具。 | √ | √ | √ | ||
成长型(C4):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目标是获取有较高的收益,偏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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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于较为激进的资产配置,了解投资产品,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愿意接受较高本金损失风险。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波动的投资工具 | |||||
进取型(C5): 风险承受能力最强,目标是获取可观的资本增值,资产配置以高风险投资品种为主,投机性强,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有心理准备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最坏情况下,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承担对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责 任。 | √ | √ | √ | √ | √ |
5、 销售服务机构应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销售服务机构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6、 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无需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要求为准。三、 各方的权利义务
1、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1) 投资者的权利
a) 有权通过管理人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及管理人披露的产品信息。
b)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及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方式认(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有权及时获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c) 根据所持有理财产品的份额分享理财产品收益(如有)。
d)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取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e) 法律法规、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投资者的义务
a) 认真阅读并遵守销售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b) 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 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披露即视为有效送达。
d) 不得从事有损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e) 返还在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f) 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基于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及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g) 法律法规、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2、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a)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约定,委托销售服务机构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b) 要求销售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有关事宜。
c) 负责办理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登记结算业务。
d)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销售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资料、款项和数据以及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相关信息等。
e) 对销售服务机构代理客户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拥有最终的确认权。
f) 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共享外,应取得投资者明确授权,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必要合理范围内将其交易记录、数据、信息和资料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有权要求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共享投资者的交易记录、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g) 在产品销售及后续交易和服务过程中,当投资者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存在洗钱嫌疑时,管理人有权利依照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采取限制办理认购、申购和冻结等措施。
客户权益须知(第一版)
h)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a) 管理人保证委托销售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报备和登记手续,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具体理财产品备案和登记情况。如因理财产品不合法合规而给投资者、销售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 向销售服务机构提供与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的销售文件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和资料信息,并应确保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合规。销售文件和产品宣传材料应当符合包括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因该等销售文件和产品宣传材料不合法合规而给投资者、销售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 管理人应遵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应在产品评级结果及产品匹配性要求有更改时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
d) 在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期间,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理财产品登记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积极配合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e)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向销售服务机构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f) 履行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g) 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要求,支持、配合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代理业务培训工作。
h) 确保销售服务机构在自身无销售过错的情况下不因代销管理人产品而遭受经济损失。
i) 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开展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j)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联防联控的反欺诈体系,与销售服务机构共同承担反欺诈的责任。
k)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3、 销售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1) 销售服务机构的权利
a)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的约定,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制定业务流程,并安排销售策略。
b) 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对管理人提供的产品评级结果及产品评级依据进行调查核实。要求管理人提供产品评级结果及产品的评级依据等相关资料,并有权依据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代销产品制度和客户适配性情况,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c)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取得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费用。
d) 销售服务机构可以为代销之目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的关联方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该等接收方将依据“最少必须”原则接触并使用客户信息。前述“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
e) 销售服务机构仅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代理销售服务,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销售服务机构在合作协议约定项下无义务以任何形式垫付资金。同时,销售服务机构不对理财产品实际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约定、资金运用条件是否满足进行审查且无义务就该等事项承担责任,亦不对因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本身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f) 销售机构有权依法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及资料,并要求客户配合开展尽职调查。
g)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销售服务机构的义务
a) 销售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的职责,并须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业务管理办法、销售渠道和业务系统。
b) 销售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者提交的业务申请,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按照销售服务机构其他业务同等的审慎和勤勉尽责程度进行审核,按照普遍公众认知标准判断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应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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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销售理财产品,在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简称“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具备反洗钱相关的操作系统和专业人员等,对理财产品投资者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开展客户分类管理、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等并配合甲方反洗钱工作。
d) 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销售理财产品,严格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并配合管理人的报送工作。
e) 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销售理财产品,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销售服务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产品宣传资料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如发现客户投资决定明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销售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
f)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联防联控的反欺诈体系,与管理人共同承担反欺诈的责任。
g)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四、 理财信息披露
1、 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银行网银、银行 APP 等渠道作为平安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平台
(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 理财产品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延期、产品清算、产品净值、结构性产品挂钩标的市场表现等信息,销售服务机构将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请您及时通过登录信息披露平台、到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现场咨询或拨打客服电话(客户服务电话具体见《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等方式查询。
3、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于销售服务机构或平安理财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平安理财将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与销售服务机构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
4、 平安理财有权根据《产品说明书》及实际情况,调整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但需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通过与销售服务机构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后方可调整;您若不愿接受该调整,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到网点或通过银行 APP 等方式办理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对此调整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5、 为确保您及时获知相关信息,请您注意经常查阅上述信息披露渠道信息、也可拨打客服电话咨询。您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于销售服务机构柜台或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信息更新。
五、 客户咨询渠道及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如您对本须知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向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或投诉。受理您的问题后,销售服务机构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相关事项并及时联系您进行反馈。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个人)(正面)
客户填写栏 |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职业 | 手机号码 | |||||
住所地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 | ||||||
业务类型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 □预约购买 □赎回 □预约赎回 | □撤单 | □其他 | |||
客户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
产品名称及代码 | ||||||
银行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
交易金额 | (币种: ) | |||||
交易份额 | ||||||
业务打印栏 | ||||||
经办人: | 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 |||||
客户确认栏 | ||||||
客户确认: 1.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书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和协议书客户填写栏中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书项下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知悉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认可本理财产品的申赎规则、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 3.本人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客户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联
理财经理: 主管复核(如需):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本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管理人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个人)(正面)
客户填写栏 |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职业 | 手机号码 | |||||
住所地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 | ||||||
业务类型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 □预约购买 □赎回 □预约赎回 | □撤单 | □其他 | |||
客户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
产品名称及代码 | ||||||
银行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
交易金额 | (币种: ) | |||||
交易份额 | ||||||
业务打印栏 | ||||||
经办人: | 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 |||||
客户确认栏 | ||||||
客户确认: 1.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书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和协议书客户填写栏中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书项下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知悉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认可本理财产品的申赎规则、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 3.本人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客户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二联管理人留存联
理财经理: 主管复核(如需):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本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管理人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个人)(正面)
客户填写栏 |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职业 | 手机号码 | |||||
住所地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 | ||||||
业务类型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 □预约购买 □赎回 □预约赎回 | □撤单 | □其他 | |||
客户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
产品名称及代码 | ||||||
银行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
交易金额 | (币种: ) | |||||
交易份额 | ||||||
业务打印栏 | ||||||
经办人: | 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 |||||
客户确认栏 | ||||||
客户确认: 1.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书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和协议书客户填写栏中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书项下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知悉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认可本理财产品的申赎规则、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 3.本人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客户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三联客户留存联
理财经理: 主管复核(如需):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本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管理人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反面)
一、名词释义
1、管理人/平安理财:指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服务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交易规则
本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规则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三、权利和义务
1、客户承诺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来源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之目的,客户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并配合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如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客户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将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客户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3、客户知悉并确认本理财产品非存款,其投资本金仅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及分享投资收益,并非按照存款计付利息。
4、因客户指定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销户等状态)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无法按时办理扣款或到期理财资金及收益无法入账,或者引起其他一切风险与损失的,均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5、客户在此特别声明:客户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按委托金额冻结和/或于认/申购日当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资金账户(卡内主账户)扣划相应的认/申购资金,而无需通过任何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同时,客户知晓并接受,该等认/申购资金可能存在扣款期间不另计存款利息的情形,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6、如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确认并接受通过电子渠道签署销售文件及在该等渠道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上述系统对客户操作行为的记录为最终证据,客户的具体操作行为以该等记录为准。
7、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等有权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载明。
8、就客户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申购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本金(如有,下同)及收益(如有,下同),销售服务机构仅在管理人将前述款项划入销售服务机构的清算账户后,方会将应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划入客户指定的交易账户。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与收益未进入清算账户,或因客户原因导致其未能收到投资本金与收益的,管理人和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销售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9、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相关规定和销售协议的约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管机关/交易所/管理人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终止而免除。
10、客户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可以为本次代销之目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的关联方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该等接收方将依据“最少必须”原则接触并使用客户信息。前述“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
11、客户知晓并确认销售服务机构仅承担代销职责,销售服务机构不对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资金运用条件是否满足等运作事项进行审查或监督,亦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合法合规性作为任何承诺或保证。因前述事项引发纠纷的,由管理人自行解决。
四、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和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APP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平台。具体信息披露网站名称、APP 名称、内容和时间详见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管理人的后续公告。客户知晓并同意,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由管理人制作并向销售服务机构提供,该等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管理人负责。如因信息披露报告包含虚假、不准确或误导的内容而导致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销售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收益为未扣税收益,客户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纳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此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要求的除外。
六、免责条款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销售文件终止或客户遭受损失的,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非销售服务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3、发生上述情形时,销售服务机构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客户利益,以减少客户损失。七、管辖法律和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届时该仲裁机构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协议的签署、生效及终止
1、《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与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
3、客户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客户已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判断。
4、本协议自客户签字和销售服务机构加盖业务印章或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完成点击确认或电子签署流程后生效。
5、客户因赎回、理财产品终止清算等原因不再持有销售服务机构代销的理财产品份额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6、如果客户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购买了管理人的多个理财产品的,则每份代理销售协议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产品的其他销售文件单独构成该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各个代理销售协议书之间互相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销售服务机构一份,客户一份,另一份由管理人留存,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客户对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客户可向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进行咨询或投诉。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Pawm_kf@pingan.com.cn;
销售服务机构:客户可通过 95574(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官网:www.nbcb.com.cn、宁波银行APP、个人网银“我的客服”入口)、 5198@nbcb.cn(服务邮箱)等方式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个人)(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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