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绿色建筑专项设计 2 份)12 份,工程勘察报告 6 份,BIM 专项设 计 1 份,竣工图设计 6 份,过程跟踪、工程验收等。
电网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
工程名称:国网安徽六安霍山县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发 包 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县供电公司承 包 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
司
签订日期:2023 年 7 月 31 日
签订地点: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县供电公司
目 录
电网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县供电公司
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网安徽六安霍山县供电公司生 产综合用房项目工程设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国网安徽六安霍山县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
1.2 工程地点:城区淮源大道以南、霍山大道以西。
1.3 工程规模:新建国网安徽六安霍山县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 一栋,总建筑面积 9500 平方米,建筑地上 7 层,配套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等。
2. 勘察设计范围
承包人需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如下:
可研、报规文件 8 份,初步设计(含概算)8 份,施工图设计
(含绿色建筑专项设计 2 份)12 份,工程勘察报告 6 份,BIM 专项设 计 1 份,竣工图设计 6 份,过程跟踪、工程验收等。
3. 设计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行设计技术规范及设计管理规定,保证工程满足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3.1 技术质量目标:
本工程设计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 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优质工程标准。配电网工程 典型设计应用率和标准物料执行率达到 95%;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 资产全寿命要求;不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3.2 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概算与估算偏差合理,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
3.3 承包人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配电网工程标准化建设等相关要求。
3.4 其他目标:
\ 。
4. 合同工期
4.1 交付整套初步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按照省供电公司要求提 前 15 日内。
4.2 交付整套施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评审意见下达且工程全部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确定后 30 日内交付 12 套施工设计文件。
4.3 交付整套竣工蓝图:在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工程投运后 40日内提交 4 套竣工蓝图(含与蓝图一致且不可修改的电子版)。
5. 合同价格
5.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肆万玖仟元整( ¥194 9000(含税),不含税价格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贰角伍分(¥1838679.25)。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分项价格表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编制)。
合同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采用固定金额报价方式时除外),结算合同价格=批复的工程概算勘察设计费×中标折扣比例±履约考核评价金额±合同价格可予调整的金额。(中标折扣比例以中标结果为准;履约考核评价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等。
承包人应提供税率为6%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 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
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5.2 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予调整:
5.2.1 工程建设工期与约定的工期差别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勘察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5.2.2 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内未开展合同项下某项工作,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明细或国家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扣除该项工作的价款。
5.2.3 其它: \ 。
6. 支付方式
合同价格和其他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6.1 合同生效后并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后 40 日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的 10 作为预付款;
6.2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并提交整套图纸后 40 日内,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格的 40%;
6.3.项目主体封顶后 40 天内,发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格的 70%
6.4 完成竣工验收、消除全部设计缺陷、工程投运并提交竣工蓝图后 40 日内,支付剩余价款;
6.5 结算合同价格的 3%为设计质保金。设计质保金在工程投运后 30 个工作日以内根据设计质量评价结果支付。设计质保金可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缺陷责任期。
6.6 其他: \ 。
6.7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报酬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报酬,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7. 审查、确认
7.1 审查
7.1.1 承包人应按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安排相关审查事宜。
7.1.2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若发包人对审定的设计原则需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
7.2 确认
7.2.1 发包人组织设计文件会审、确认。
7.2.2 上述确认或会审意见造成勘察设计返工的,非承包人原因的,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勘察设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现场服务
8.1 承包人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同时提出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工程现场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启动投运及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按要求编写设计总结等文件。
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展需要,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及时提供现场服务。
8.3 承包人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在土建结构施工、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施工和调试期间应派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深刻理解设计意图,并能够独立解决现场问题。
9.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9.1.1 发包人应尊重承包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
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9.1.2 发包人应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购买。
9.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1.4 发包人为承包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5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
9.1.6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有关需要确认的勘察设计文件、专题报告、咨询意见、工程分标方案等进行确认、审查。
9.1.7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设计总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及派驻工地现场的设计代表等。
9.1.8 发包人应负责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设计文件中有关风险控制方面的具体措施。
9.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9.2.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发包人的勘察设计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勘察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
9.2.2 承包人应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并对勘察、测量、水文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9.2.3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上述文件外,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资产管理的要求提供以下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9.2.3.1 设计项目中资产、设备、物料对应关系的文件;
9.2.3.2 发包人需要的设备清册等相关文件。
9.2.4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
义务相关的规定。合同中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9.2.5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9.2.6 严格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三跨”有关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三跨”重大反事故措施,对每处跨越,按照 “一跨一设计、一跨一方案”进行专项设计,对跨越设计方案进行充分比选,确定最优方案。
9.2.7 承包人在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应承担以下安全环保职责:
9.2.7.1 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9.2.7.2 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xx建(构)筑物的安全;
9.2.7.3 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9.2.7.4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9.2.7.5 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9.2.7.6 参与或配合配电网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2.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开辟独立章节,通过对地质、地震、水文、气象收集资料,对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工程沿线各时段、各地段防灾避险意见,将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总造价。
9.2.9 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配
合开展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9.2.10 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9.2.10.1 具体设计人员名单见《设计人员名单》(附件 1);
9.2.10.2 合同签订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设计总负责人,如需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新的人选,发包人接到申请后 15 日内给予答复,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设计总负责人方能接任并开始工作。合同签订后发包人若对设计总负责人和专业主设人员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满意时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应予更换。
9.2.11 承包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应当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要求,并在施工招标前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9.2.12 承包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2.13 承包人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报批。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 重大设计变 更的方案需业主部门、监理部门组织有关方进行专题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同时报省公司后勤部门审批。。
9.2.1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设备图纸等资料。
9.2.15 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9.2.16 承包人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发包人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
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
9.2.17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开展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
9.2.17.1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发包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9.2.17.2 对于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发包人采购时参考;
9.2.17.3 承包人应负责招标工程量的编制,施工招标工程量不得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并与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提供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书;
9.2.17.4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提供施工招标工
程量清单并负责编制最高限价。承包人负责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概算书。
9.2.18 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与设备及主要材料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承包人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9.2.19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由承包人承办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
9.2.20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内容提交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的量差分析计算书。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结算、造价分析,配合编制投资结算书及工程造价总结。
9.2.21 承包人应参加工程例行会议及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发包人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
9.2.22 承包人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并编写设计总结。
9.2.23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工程评优、达标投产、专项验收、国家验收、工程总结、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9.2.24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压覆矿的补偿协议签订、审批等工作,并按规定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9.2.25 承包人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9.2.25.1 承包人应结合线路工程可研阶段支持性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路径协议,并对路径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在优化线路路径时,要考虑施工难度、安全风险等因素。
9.2.25.2 承包人负责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协助编制施工招标的最高限价(编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施工招标的最高限价,是在施工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
9.2.25.3 其他服务:
(1)配合提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所需相关数据;
(2)在技术上对发包人负责。如果出现因技术问题引发的需要协调的问题,承包人有责任进行协调;
(3)负责提交符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要求的设备、材料清册;
(4)负责编制标准工艺策划方案,并完成标准工艺设计;标准工艺应用设计,在初设评审前,提供标准工艺应用目录和标准工艺设计策划方案;
(5)站房选址、线路工程路径须取得政府及相关单位的书面批复文件;承包人应对站房选址、线路工程路径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发包人配合;
(6)当施工现场不能按图施工时,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提供设计工代现场技术支持。
(7)配合发包人开展设计质量评价以及工程全过程创优工作;
(8)其它 \ 。
9.2.25.4 承包人接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有关内容规定,并同意按照规定的有关原则对不良行为进行处
理。
9.2.25.5 承包人应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的相关协议进行复核,特别对需封闭、关停或限制工作范围的厂矿企业的影响进行评估。承包人对工程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工程涉及的文物分布和保护情况及林地保护区、生态红线等重点进行复核,按程序取得设计方案的复函或评审意见。
10. 知识产权
10.1 本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0.2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资料、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完成的设计文件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0.3 发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
10.4 承包人利用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
10.5 承包人所提交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发包人提起侵权索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0.6 本条约定归发包人单独或共同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
10.7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1. 保密义务
11.1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
解到的涉及发包人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1.1.2 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1.1.3 在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资料和信息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1.1.4 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11.2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11.3 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
12.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2.1 承包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
12.2.2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12.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12.3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12.3.1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2.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 违约责任
13.1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1.1 承包人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格 5%的违约金;若延误超过 60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
13.1.2 承包人除特殊原因外未采用典型设计的,每发现一处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13.1.3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等返工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等出现遗漏、错误、不合格或重大风险作业控制措施不到位,承包人应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5 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即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 50 万元的设计变更,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6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
质量事件)、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5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13.1.7 因承包人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项目初设概算基本预备费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及承担该项工程增加的投资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8 因承包人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漏项及预算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超出预算或造成工程资金结余,达到总投资的 10%,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及承担该项工程超出预算或结余部分投资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9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价款,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3.1.10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义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3.1.1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的义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3.1.12 承包人将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3.1.1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13.1.14 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13.1.15 承包人应支付和承担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发包人可
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应付价款)中扣除。
13.1.16 承包人量差计算出现差错,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交量差分析计算书的,承包人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量差计算差错在 2%以内,扣除合同价格的 10%,量差差错每递增 1%,扣除合同价格增加 5%。量差分析计算书每延迟提交 1 日,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的违约金,超出 30 日以上的,每再超出 1 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的违约金。
13.1.17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9.2.23 项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
13.1.18 承包人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超过初设批复概算金额的± 10%,由承包人按以下约定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1)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2) \ 。
13.1.19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的路径协议不完善,影响工程进度,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2)在物资招标中,承包人提供的物资招标技术文件、选型、参数、版本等必须正确,在审查时发现错误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3)在项目终勘完成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提供的装置性材 料招标量与实际需求量相差超过15%或在15%以内但金额超过50 万元,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4)施工现场出现需进行设计变更时,设计方应在收到发包人工作联系单 7 日出具设计变更说明,每逾期 1 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5%的违约金。未按重大设计变更会议纪要要求的时间提供设 计资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5)地勘资料与签证隐蔽资料严重不符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6)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 时间内向中标单位提供生产必须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每项每逾期 1 周,
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5%的违约金。不满 1 周按 1 周计算,扣减最高限额为项目合同价格的 10%。
(7)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9.2.24 项约定义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8)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 9.2.25.5 目约定义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其他: \
。
13.2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3.2.1 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
支付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13.2.2 发包人对设计项目、规模、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或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的实际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或勘察设计费。
13.2.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勘察设计费。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费用,已支付的款项超过前述费用的,承包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发包人。
13.3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以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20%为限。但是,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进行
赔偿,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4. 索赔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以下约定向对方进行索赔:
14.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4.2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4.3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索赔通知书后 10 天以内给予响应,并可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索赔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第 17 条的约定办理。
15. 保险
15.1 承包人应投保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
15.2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设计责 任险: \ 。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6.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周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
合同责任。
16.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 120 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 120 天及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 争议解决方式
17.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 \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8.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0. 其它事项
20.1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0.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承包人应密切配合设计文件评审前后的修改工作,按时完成设
计任务并保证通过省电力公司初步设计阶段评审和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必要的现场验收、配合工作等。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发包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霍山县供电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 105 号
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 369 号
联系人:刘春晖
联系人:项勇
电话:05645107623 电话:0551-63678493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县支
开户银行:中行合肥市蜀山支行
行
账号:1314055009300034096 账号:1767073748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3552 11878J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 14
89 415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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