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于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同意,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安全认证工具进行身份验证,借款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前还款及授后变更还款账户的行为均视为借 款人本人行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及贷款人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认证机构等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借款人遗失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机盾、SIM 盾、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贷款人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附件 1-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贷款币种、金额与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一)、(二)、(三)。
第二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申请向贷款人叙做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金融资产投资等。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就学所需款项。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二)。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一、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
年化利率)。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季/年的对应日,当月/季/年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季/年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二、参考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三、关于利率减基点数的调整: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减基点数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各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减基点数,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减基点数。
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减基点数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减基点数,新的利率减基点数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1、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减基点数。
2、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减基点数。
在执行国家利率减基点数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减基点数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 3 次(含 3 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优惠利率减基点数,并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
借款人。
四、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具体计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五、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六、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罚息利率较高者计收利息。
4、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具体规定详见本合同第十六条。贷款逾期后涉及重新定价日的,从重新定价日起,罚息利率在重新定价日利率基础上加收。
5、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
×日罚息利率。其中,日罚息利率计算公式为:日罚息利率=年罚息利率/360。
七、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减基点、浮动周期、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四)、(五)、(六)。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一、本合同已生效;
二、采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已有效设立;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符合贷款人的相关准入条件;
三、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四、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五、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六、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拟将贷款转入的就读学校账户信息;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
一、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中学费和住宿费用途金额划入借款人就读高校的账户。
二、自主支付:贷款人将贷款中生活费用途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三、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中学费和住宿费用途金额划入借款人就读高校的账户,将生活费用途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支付方式、放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减基点数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2、等额本金还款。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二、借款人在选择上述还款方式的第 1 或第 2 种时,可选择享受宽限期还款:
还本宽限期还款方式下,在合同约定的还本宽限期间内,仅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
偿还利息,不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采用合同约定的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三、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
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
(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
(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
(月)数为零。
四、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五、如遇参考利率调整、减基点数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六、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七、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八、本条所称参考利率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括后一个还款日。
九、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信息等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一)、(二)、
(三)、(四)。
第七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贷款人相关条件。
二、若借款人需要办理提前还款,应向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贷款人已开通电子银行渠道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
四、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
五、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六、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申请时间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五)。
第八条 担保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五款。
第九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一、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达;
二、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四、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五、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六、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七、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八、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借款的清
偿顺序;
九、出现下列事项,借款人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就读学校、住所发生变更;
2、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有损还款能力的事项(如主要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
3、借款人离开所就读学校的,借款人应及时将最新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通知贷款人。
十、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十一、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以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中的借款凭证等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十二、对于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同意,通过贷款人电子服务渠道的安全认证工具进行身份验证,借款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前还款及授后变更还款账户的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及贷款人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认证机构等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借款人遗失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机盾、SIM 盾、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贷款人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等,将银行卡、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手机盾、SIM 盾、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贷款人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等转借他人使用,借款人手机自身故障或其他借款人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未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发生抵/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质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
6、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借款人拒绝;
7、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9、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0、向贷款人申请提供适当简化的受托支付交易证明材料,但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误导;
11、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12、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4、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15、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
16、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未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压降授信额度、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等;
5、下调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所有授信资产的风险分类;
6、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7、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8、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
9、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10、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11、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3、要求借款人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14、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公证
若依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六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个人信息授权
有关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
第十三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各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开展尽职调查,或贷款人发现有关其他签署方交易存在违法
违规,或贷款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他签署方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其他签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或其他签署方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贷款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三、如借款人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贷款人95566客服热线或到贷款人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人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也可通过95566客服热线、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借款人的问题后,贷款人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15天内给予借款人答复;如借款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以保护借款人的正当权益。
四、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如发生工作单位、通讯方式或居住地址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0天内主动通知贷款人以上信息。
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六、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含住址、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中填写的借款人手机号码(短信),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
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借款人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七、借款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八、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九、借款人与贷款人其他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依法向借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手续的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条 特别签订条款
(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填写“/”)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一)借款人信息 | ||
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工作单位 | ||
邮编 | ||
电话(手机) | ||
(二)贷款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二、贷款信息 | ||
(一)贷款币种 | ||
人民币 | ||
(二)贷款用途及金额 | ||
贷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其中:学费和住宿费 | ||
生活费 | ||
(三)贷款期限 | ||
总月数 | ||
(四)贷款利率 | ||
参考利率选择 |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 |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重 |
/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
□ | □ | |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 浮动利率,贷款利率: %)方式定价。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 ||
(1)首次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首次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 | ||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减基点 (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 ||
(2)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重新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 | ||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减基点 (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 ||
(3)浮动周期 | ||
□ | 每[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 | |
□ | 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 |
(五)付息方式 | ||
□ | 按月付息 | |
□ | 按季付息 | |
□ | 按年付息 | |
□ | 到期一次性付息 | |
□ | 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息方式 | |
以上付息方式如与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不一致,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 ||
(六)罚息 | ||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 1 年期 □ 5 年期以上(择其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基点/□ %(择其一)。 |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 1 年期 □ 5 年期以上(择其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基点/□ %(择其一)。 |
贷款支付方式
放款账户户名放款账户账号 放款账户开户行借款人账号
借款人账户开户行
三、贷款发放信息
□ 自主支付
□ 受托支付
□ 自主支付+受托支付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具体报告时间为 。
四、还款信息
(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一)首期还款日与后续还款日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对应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日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起经过一个还款周期后的[ ]日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一个还款周期后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
□
日为首期还款日
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二)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
还款周期
户名账号
□宽限期内只还息,宽限期结束后等额本息还款
(如选此项,请进一步填写本款(四)“宽限期截止日”)
□宽限期内只还息,宽限期结束后等额本金还款
(如选此项,请进一步填写本款(四)“宽限期截止日”)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按月 □按季 □按年
(三)还款账户信息
(四)宽限期还款(如有)
宽限期截止日
还本宽限期结束后,采用本款(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
(五)提前还款
□ 借款人已正常还款满 期
提前还款条件 □ 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
□ 其他 。提前申请时间为 天。
五、担保信息
担保类型
由 提供□阶段性担保/□全程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担保
□
合同(编号: )
由 提供□阶段性担保/□全程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担保
□
合同(编号: )
由 提供□阶段性担保/□全程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担保
□
合同(编号: )
由 提供□阶段性担保/□全程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担保
□
合同(编号: )
□
其他担保方式
六、公证
本合同是否需要办
是
否
理公证
□
□
如需办理公证,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
行公证。
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公证费由 □借款人 / □贷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各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以贷款人的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各方采用线下当面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
借款人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贷款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
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贷款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