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循环「易达钱」条款及细则
成功获批核循环「易达钱」贷款(「循环贷款」)的人士(「借款人」)须遵守下列各项条款及细则:
1. 释义
1.1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账户」指由银行以借款人名义开立及维持,并用作记入收费之账户;
「自动柜员机」指 JETCO 及银行不时公布的其他联网使用的任何自动柜员机;
「银行」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承继人、受让人、承让人以及藉由其获得权属的任何人士;
「借款人」指银行根据其申请向其授予循环贷款的人士及其任何承继人;
「「易达钱」卡」指由银行发出之任何中银「易达钱」卡,包括「易达钱」卡之任何续发新卡或补发卡;
「卡公司」指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收费」指所有使用循环贷款作现金透支之全部总值或金额,以及所有有关之费用、收费、利息、诉讼费及开支;
「关连人士」指银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附属公司及分行)的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层及主要职员/委员会主席/部门主管/分行行长/从事贷款审批的雇员/控权人(指单独或连同其他相联控权人持股5%或以上),或银行附属公司、联属公司以及银行能对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实体及其任何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主要职员,以及上述人士的亲属,或上述人士或其亲属所能控制的任何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关连人士」亦包括是银行的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或该等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的亲属的任何借款人担保人;
「收费表」指列载不时有效及适用于循环贷款之年费、现金透支手续费、逾期还款费用、利息及其他费用及收费之附表;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指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向借款人提供的循环贷款总贷款款项;
「贷款通知书」指银行就循环贷款和贷款发给借款人的确认函;
「私隐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
「私人密码」指借款人透过「易达钱」卡或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访问账户及获取银行不时提供服务所需的个人识别密码。
1.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凡表示单数之文字,其涵义包含复数,反之亦然;凡提述一种性别,其涵义包含各种性别。
1.3 如文意许可或有所指,凡提述银行,将当作包括提述其承继人、受让人及承让人以及藉由其获得权属的任何人士。
2. 银行可绝对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循环贷款申请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银行将会以书面及/或电话通知借款人其申请是否已获批核。银行不会就借款人因其申请被拒绝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负责。贷款条款经银行批核并经借款人确认,将不能取消或更改,借款人须接受贷款通知书及本条款及细则内有关循环贷款的条款。如贷款通知书条款与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有任何不一致,在该等不一致范围内,以贷款通知书的条款为准。
3. 在循环贷款申请获得批核后,借款人正式申请的循环贷款总额(「信用限额」)应立即提取,且银行将该等金额(减去任何适用的收费)贷记入借款人的指定户口。
4. 循环贷款构成借款人可不时支付、偿还及再借的循环贷款产品,以贷款通知书中通知的信用限额为最高限额,且银行可酌情决定不时修订信用限额。借款人可在银行的分行再提取循环贷款,或通过使用「易达钱」卡或私人密码(以实际情况为准)以电子方式访问账户再提取循环贷款。
5. 「易达钱」卡之发出
5.1 银行可(酌情决定)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向借款人发出一张或多张「易达钱」卡。银行在发出「易达钱」卡时,将开立及维持用以借记及/或贷记收费的账户。
5.2 借款人须于收到银行发出「易达钱」卡之后立即:
(a) 于「易达钱」卡上所预留之空白处签署;及
(b) 按照银行的指示,签署「易达钱」卡之确认收妥回条并交回银行或根据银行指示的其他方式使「易达钱」卡生效。
5.3 借款人于「易达钱」卡上签署或使用「易达钱」卡或使「易达钱」卡生效,将构成借款人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并同意受其约束之确证。
5.4 银行一般将于「易达钱」卡到期前至少 30 天续发新卡。除非于该 30 天期内银行收到终止
「易达钱」卡之书面通知,否则借款人将被当作于到期日收到续发新卡。借款人使续发 新卡生效或使用续发新卡,或于「易达钱」卡到期日后继续使用「易达钱」卡,将被当作借款人已接受续发新卡。
5.5 银行有权拒绝为借款人失去或被窃之「易达钱」卡补发新卡。银行有权就所发出之补发卡按照收费表收取手续费。
6. 「易达钱」卡之使用
6.1 「易达钱」卡只限于借款人专用于作现金透支及/或用作由银行批准之其他目的。借款人不得将「易达钱」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任何违法交易的付款用途。
6.2 借款人不得将x转让予任何人,亦不得容许任何人使用「易达钱」卡或以抵押方式典押
「易达钱」卡作任何用途。
7. 信用限额
7.1 银行可不时(酌情)决定由银行发给借款人的任何「易达钱」卡的信用限额及/或现金透支限额。
8. 借款人须严格遵从银行不时厘定的信用限额及/或现金透支限额,并在使用「易达钱」卡或使用循环贷款时不得超越该信用限额及/或现金透支限额。借款人不会因违反此第 8 条而得以减低或免除其对于因违反此条款所引致任何收费的付款责任。于收到银行要求后,借款人须实时向银行支付超越该信用限额的款项。
9. 如借款人已向或将向卡公司申请信用卡,借款人同意并确认,除需要借款人明确同意外,为数据政策通告(定义见下文第 23 条)所列之目的,借款人授权卡公司向银行转让并授权银行从卡公司获得借款人使用该等信用卡或卡公司不时向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货物或服务的任何有关数据。尤其是,借款人授权银行在借款人的银行结单中包含任何该等信用卡使用数据并将该等数据用于处理申请、客户分析和细分。
10. 费用、收费及息率
10.1 在不影响银行在第 10.3 条的权利的情况下,银行可(于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时)订明下列息率(该息率于法庭裁决前后均适用于贷款):
(a) 根据第 11.5 条所列载之方式适用之核发息率(「核发息率」 );及/或
(b) 根据银行规定之方式适用于由银行(绝对酌情权)给予借款人之其他授信之息率。
10.2 除银行以书面另行通知外,借款人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应付之一切费用、收费及利息,详情已载于收费表内,并须按收费表支付。
10.3 银行可按照第 25 条不时(酌情决定)修订第 10.1 条所述息率以及收费表。收费表之最新 文本可于银行的香港各分行及主要营业地点索取及银行之网站(网址 xxx.xxxxx.xxx)浏览。
10.4 银行有权就每次向借款人提供现金透支服务,根据收费表列载的收费率收取手续费。
11. 账户结单与付款方法
11.1 银行将每月或定期向借款人寄发账户结单(「结单」),列明(其中包括)截至结单上所述结算期最后一日的账户结欠(「结欠金额」)及借款人就有关结欠金额之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及到期付款日,但结算期内不存在交易且无账户未清偿结欠的除外。
11.2 除非银行于结单日期起计 90 天内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指称结单所载交易有误,否则银行有权把该结单内所载之交易视作正确无误。
11.3 借款人须于相关结单所述到期付款日支付已到期付款之结欠金额。
11.4 借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须被视为银行实际收讫即可提用已清算款项的当日(「付款日」)。
11.5 账户之结欠将根据下列方式收取利息:
(a) 提取循环贷款作现金透支之金额需由交易日起计至下一结单日(如银行在下一结单发出前收到有关交易之付款,则计至付款日)按核发息率支付利息。结欠金额(包括所有费用和收费)或其尚未清还部份,须以同一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由下一结单日起计至付款日为止。所有利息将记入账户及计入结欠金额。
(b) 所有利息将按月或定期记入账户。
(c) 若银行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仍未收到或收到少于最低还款额之付款,则除须根据第 11.5
(a)条支付未偿还欠款应付之利息外,借款人亦须支付按收费表列载之逾期还款费用并按收费表列载之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适用)。逾期还款费用将于下一结单日记入账户。
11.6 除银行酌情决定接受非循环贷款之货币付款外,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收款均以循环贷款之货币结算。以非循环贷款之货币计算之收费,均根据银行决定之汇率折算循环贷款之货币后,记入账户。如银行接受非循环贷款之货币付款,收款则根据银行决定之汇率折算循环贷款之货币后记入账户,而银行可收取收费表列载之汇兑费。倘以银行本票或任何其他同类票据付款,则只会扣除处理该银行本票或票据之一切收款、行政或手续费用后之净额记入账户内。
11.7 从借款人收到之付款,将按以下先后次序或银行不时绝对酌情决定之其他先后次序用于偿还账户结欠:
(a) 现金透支的利息;
(b) 服务收费或费用;
(c) 超出信用额度手续费及逾期还款费用;
(d) 现金透支的本金结欠;
(e) 年费;及
(f) 收款费用、法律费用及就银行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之费用。
11.8 银行有权(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接受任何超越账户结欠金额的款项存入账户。若账户内有任何盈余款项,银行有权在账户出现结欠金额时将该超额款项用以支付该结欠金额。
11.9 倘若在清还所有未付收费及银行向借款人之申索后,账户仍然有任何结余(「结余」),则银行可在任何时间主动或在合理时间内应借款人要求向借款人退还有关结余。
11.10 银行有权就每次退还结余按收费表收取手绩费。
11.11 借款人的付款将不会受任何抵销、反索偿或条件所限制,亦不受制于任何税项、预扣税或扣税金额。假如法律或银行责任(定义见下述条款 23.8)或其他规定须预扣或扣除税款,借款人将须支付额外的金额,使银行所收取的净额相等于在无预扣或扣除的情况下应已收取的净额金额。
11.12 倘银行向借款人作任何付款,在符合适用的法律、规例、指令及银行责任(定义见下述条款 23.8)下,经必要的预扣或扣除后,款项才会向借款人支付。借款人确认,就有关上述
的预扣或扣除,借款人已(或将在相关时间已)通知在有关付款中拥有实益权益的任何人士及获得其同意或宽免。银行获授权根据相关要求向有关机构缴交被预扣或扣除的款项。
12. 借款人义务与责任
12.1 借款人须采取合理措施,在个人控制下,妥善保管「易达钱」卡,再者借款人不应向其他人士披露私人密码,并xxx行事,并合理地谨慎及致力将私人密码保密。在不影响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借款人必须采取以下各项措施,确保「易达钱」卡安全及将私人密码保密,藉此防止发生欺诈事件:
(a) 私人密码应与「易达钱」卡分开存放;
(b) 销毁私人密码通知书正本;
(c) 切勿将私人密码写在「易达钱」卡上或通常与「易达钱」卡一同存放或附近的任何对象上;
(d) 不应直接写下或记下个人密码,而不加掩藏;
(e) 切勿使用常用个人资料作为私人密码;及
(f) 按照银行不时发出的程序、指示及/或保安指引使用「易达钱」卡。
12.2 如发生以下事件,在切实可行的合理情况下,借款人须致电银行 24 小时热线(852) 2544-2222 通知银行,并于随后 24 小时内或银行不时订明的其他期间内以书面确认:
(a)「易达钱」卡遗失及/或被窃;
(b) 未经授权使用「易达钱」卡及/或私人密码;
(c) 向未经授权人士披露私人密码;
(d) 怀疑出现载有与「易达钱」卡相同卡号或👉称根据账户发出的任何伪冒「易达钱」卡;及
/或
(e) 怀疑有未经授权使用「易达钱」卡及/或私人密码及/或披露私人密码。
12.3 在不损及第 12.2 条所载的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须将有关事件通知警方,并在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报警事宜的有关文件证据提交银行。
12.4 银行有权按👉称借款人者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行事。如银行因此采取任何行动,银行毋须因有关行动而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亦不会因此解除借款人的任何责任。
12.5 尽管本文载有任何相反规定,借款人于收到银行要求后,须立即向银行支付下列各项:
(a) 账户之未清偿结欠;
(b) 使用「易达钱」卡进行交易或循环贷款的其他使用有关而尚未记入账户的一切收费;及
(c) 本条款及细则所载借款人应付给银行的一切费用及收费。
13. 未经授权交易
13.1 借款人须小心细阅结单,并须于结单日期起计 90 天内,将结单内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通知银行。
13.2 除银行控制范围以外,银行须尽合理努力,于收到借款人通知未经授权的交易起计 90 天内完成有关调查。
13.3 倘借款人于到期付款日之前将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通知银行,并于调查期内暂缓缴付争议金额,则银行保留权利,可对争议金额重新收取由交易日期(或银行不时绝对酌情决定的较后日期)至全数清偿争议金额为止期间的任何费用、收费及/或利息;如其后证实借款人提出的争议并无根据,亦可收取一切有关费用、收费及/或利息。
14. 借款人对未经授权交易所负责任
14.1 倘发生以下事件,而借款人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行事(包括根据第 12.1 条采取防范措施及按照第 12.2 条报失、报被窃、披露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易达钱」卡及/或私人密码),则借款人毋须因下列情况而产生的损失及损害负责:
(a) 借款人未收到「易达钱」卡前,卡被误用;
(b) 于借款人将失卡、被窃、披露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易达钱」卡及/或私人密码等情况正式通知银行后发生的任何未经授权交易;
(c) 终端机或其他系统发生的故障,引致借款人蒙受损失及损害,惟若有关故障是明显的,或已显示故障信息或通告则除外;及
(d) 交易是以伪造的「易达钱」卡进行的。
14.2 在受第 14.3 条规限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以真诚态度及应有谨慎行事(包括根据第 12.1 条采取防范措施及按照第 12.2 条报失、报被窃、披露及/或未经授权使用「易达钱」卡及/或私人密码),报告之前,则借款人对所有未经授权「易达钱」卡交易的损失(并不涵盖任何现金透支),要承担的责任将不会超过银行不时通知借款人之最高限额(受制于适用法例或监管指引不时订明之最高限额)。此限额仅适用于与有关「易达钱」卡账户关连的损失,且并不涵盖现金透支。
14.3 若借款人「易达钱」卡之遗失、被窃、披露及/或被未经授权使用是由于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 严重疏忽,或未能遵照第 12.1 条或第 12.2 条之规定,或未能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防止
「易达钱」卡遗失、被窃、披露及/或未经授 权使用「易达钱」卡,或有关未经授权使用「易达钱」卡涉及在借款人知情或不知情下使用借款人的私人密码,或如借款人没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向银行报告(在此情况下,借款人须对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就上述「易达钱」卡及/或私人密码之遗失、被窃、披露及/或被未经授权使用等情况报告之前须对因而产生或有关的一切损失及损害负责。),(在适用的情况下,受限于第 14.2 条)借款人同意就因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损失、损害、责任及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而向银行作出及保持作出全数弥偿。
15. 责任限免
15.1 受限于第 14.1 条的规定及除任何可归咎于银行之欺诈行为、疏忽或故意忽略外,对于借款人直接蒙受或承担的任何损失及责任,无论是否因任何使用、不当使用「易达钱」卡、
「易达钱」卡或银行提供的其他装置失灵失效,或任何银行就使用「易达钱」卡所提供的服务,银行将一概不负责。
15.2 如任何财务机构拒绝接纳「易达钱」卡,银行概不负责。
15.3 银行亦保留权利,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将任何财务机构要求的任何收费记入账户。任何借款人针对任何财务机构作出的索偿或争议,应由借款人与该财务机构直接解决。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索偿或争议并不解除本文所载借款人须向银行承担的责任。
15.4 于银行收到任何财务机构作出的退款及按银行所接受的格式开出的有关退款单据之前,银行概无责任将退款记入账户。
15.5 所有于银行提供任何「易达钱」卡服务时而所引致之延误、失效或就银行履行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义务时而使用之计算机或其他装置的失效,如为银行之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之情况下,银行将一概不负责。
15.6 尽管本文载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直接、间接或任何情况之下引起而蒙受或承担任何间接、相应或附带损失、利润或商机损失,或其他种类的损失或损害,银行将一概不负责。
15.7 就提供循环贷款时,银行或会透过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银行不时指定的方式与借款人联络或索取指示。就此,借款人现同意银行记录任何由该方式而索取之讯息及/或指示,并将其保存至银行认为合适的期段。银行将以真诚及谨慎行事的态度执行该讯息及/或指示而毋须再向借款人作进一步确认。除明显错误外,任何该讯息及/或指示将视为确实及对借款人具约束力。
15.8 如借款人因故对银行提出任何法律程序,借款人同意银行所负的责任不会超过错误记入账户的款额(与及该等款额的利息)。
16. 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之终止与停用
16.1 借款人随时可向银行发出不少于 14 天事前书面通知终止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惟尽管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已被终止,借款人仍须负责一切透过使用循环贷款和/或
「易达钱」卡所进行之交易,直至全数付清账户内一切欠款(不论有否过账至账户亦然)为止。
16.2 银行可随时按情况决定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终止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在特殊
情况下(例如若循环贷款、「易达钱」卡或账户被用作或怀疑被用作非法活动或借款人死亡、破产或确认参与债务重整安排),银行可不作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循环贷款、「易达钱」卡及/
或账户。银行并无责任提供终止循环贷款、「易达钱」卡或账户的理由。尽管如此,在适当及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银行亦可提供终止循环贷款、「易达钱」卡或账户的理由。在不影响
前文所载的一般原则下,银行有权将相关「易达钱」卡列入注销名单或通报中,而毋须预先通知而终止该「易达钱」卡;届时,使用「易达钱」卡的权利将被撤销。
16.3 银行可随时毋须预先通知暂停或取消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及/或暂停、取消或终止其提供的任何服务及/或不批准其提供的任何拟进行之交易,而毋须通知及申述理由。
16.4 在借款人或银行终止「易达钱」卡后,借款人须将「易达钱」卡交还或促使「易达钱」卡交还予银行。尽管「易达钱」卡已终止,借款人仍须继续对使用「易达钱」卡及据此记账之一切收费承担责任。除非直至银行终止「易达钱」卡或「易达钱」卡已交还予银行,否则任何终止「易达钱」卡之要求均属无效。
16.5 当终止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时(无论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在此之前已达成任何相反规定的其他协议),或者任何借款人破产或死亡,所有在账户内欠银行的未清还总账款,及终止后产生的任何收费就将会立即到期,并需实时清付而毋须经银行要求。
16.6 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可拒绝向借款人提供任何新服务或终止借款人任何或所有服务或封锁或结束借款人的账户或采取任何所必需的行动让银行及任何银行所属集团成员符合其于条款 11.12 及 23 中的责任:
(i) 借款人或个体或须就开立及/或维持借款人的账户及/或向借款人提供产品及服务而提供数据的任何人士(「相关人士」)没有应银行或任何银行所属集团成员的合理要求从速提供数据;
(ii) 借款人或相关人士没有向银行给予借款或任何借款所属集团成员或第三方服务供应者进行条款 11.12 及 23 中的行动所需的同意或宽免;或
(iii)存有任何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企图或相关风险的怀疑。
16.7 银行有权按👉称借款人者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行事。对于银行采取有关行动而令借款人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银行毋须向借款人承担责任。
16.8 如银行对👉称借款人者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指示的真确性有所怀疑,则银行有权(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接受有关指示。对于银行拒绝指示而令借款人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银行毋须向借款人承担责任。
16.9 对于有关暂停、取消、终止或不批准事宜而令借款人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银行毋须承担责任。
16.10「易达钱」卡于任何时间均属银行的财产。借款人须于收到要求后立即无条件地将「易达钱」卡交还或促使「易达钱」卡交还予银行。
17. 抵销权利
17.1 除任何银行留置权、抵销权或银行可能享有的类似权利外,在不影响前述任何权利的前
提下,银行有权在任何时间在未经借款人同意、征求借款人意见或事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明确免除任何该等同意或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和/或借款人与其他人联名在银行任何分行或支行持有的任何币种的任何户口和/或存款的任何结余(不论是否受限于通知也不论是否到期)抵销、拨付和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欠银行的任何到期欠款。为该等目的,银行可按银行不时确定的适用汇率报价将该等结余或其任何部分转换为任何其他货币。
18. 受担保欠款
18.1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在申请任何贷款之前或之后为任何目的签订的或应当签订的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每一项无限额按揭或其他无限额担保,同样为银行不时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贷款项下的借款人义务提供担保。本第 18.1 条不适用于卡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7 前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原有贷款。
19. 借款人偿还对银行的欠款
19.1 借款人确认所欠银行的欠款可以不同形式偿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及指示银行(如
其在银行持有户口),不时将借款人于银行持有的户口(不论属单独或与其他人仕联名持有,亦不论款项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应付)的结余或其部份款项扣账,以偿还借款人对银行根据
x条款及细则的欠款,而毋须预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将在其合理能力范围内作出及签署或安排作出及签署每一需要的行动、档或事情,以执行该等授权及指示,并支付费用。银行亦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银行依据此第 19 条行事,毋须为引致借款人损失承担
责任,而银行亦毋须为银行依据此第 19 条行事而产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手续费承担责任。
20. 借款人对代收账款费用与法律开支所负责任
20.1 银行有权委任代收账款的机构及/或展开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收取及/或追收任何本条款及细则所载不时所欠银行的欠款。
20.2 借款人须就以下各项向银行作出弥偿:
(a) 银行在追讨借款人因本条款及细则所欠银行之欠款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费用及开支;及
(b) 银行委托代收账款机构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费用及开支,惟可向借款人收回的代收账款费用总额,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借款人须负责支付未清偿账户总结欠的 30% 。
21. 自动柜员机与其他服务
21.1 借款人于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装置(统称为「电子装置」)使用「易达钱」卡作现金透支
或进行其他交易,须受本条款及细则及有关任何其他通过「易达钱」卡提供的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条款」及「零售银行服务一般说明」)所规管。
21.2 若使用「易达钱」卡于任何电子装置进行的交易未能完成(不论任何原因),或任何电子装置或「易达钱」卡失灵及/或失效,银行概不对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本第 21.2 条前述情况引起的损失及责任是由于银行的欺诈、疏忽或故意失责行为所致则除外。
21.3 除非本第 21.3 条所述交易招致的损失及责任是由于银行的欺诈、疏忽或故意失责行为所致,借款人必须对所有交易负上责任,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受限于第 14.2 条)借款人须就银行产生的因任何人于任何电子装置使用「易达钱」卡而引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索偿及责任,以及一切合理费用及支出向银行作出弥偿,不论:-
(a) 该使用是否得到借款人授权或批准;
(b) 借款人于有关时间是否得悉该使用;
(c) 该使用是否违背借款人的意愿;
(d) 使用是否基于或涉及一切人士的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暴力或威胁使用非法暴力,或刑事恐吓,或任何形式的诈骗;或
(e) 借款人是否已经就「易达钱」卡的遗失或被窃,或任何上述的违法行为,而通知银行或任何执法机构。
21.4 借款人不得将其私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22. 交易纪录
22.1 银行所存账户内一切交易纪录,均为该等运作的确证。
23. 个人资料与账户资料
23.1 借款人确认已收妥、阅读及明白不时由银行及其某些相关实体发出的数据政策通告,或以任何名称发出有关个人资料的使用、披露及转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经不时修订)
「(资料政策通告」),并同意受其内容所约束,但需要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资料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于银行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索取或于银行网站(网址 xxx.xxxxx.xxx)浏览。
23.2 借款人确认,就有关账户及/或向借款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而向银行或在第 23.8 条中所指的受让人已(或将会)提供数据之相关实体或人士(下称「该人士」),借款人已(或将在
相关时间已)通知该人士及获得其同意银行及受让人可根据本第 23 条及(如该人士为个人)作载于「数据政策通告」上的用途,使用、处理及披露其数据(包括个人资料)。
23.3 借款人授权银行按照数据政策通告,使用银行拥有有关借款人及/或账户的任何资料。
23.4 借款人授权银行,可联络任何数据源以取得有关账户运作所需的资料。银行进一步获得
借款人授权,将此等数据与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以作查核用途或用以产生更多数据。借款人亦同意银行在有需要时将比对结果用作对借款人采取适当行动,无论此等行动会否对
借款人不利。
23.5 银行须遵照私隐条例使用一切借款人的个人资料(详见私隐条例释义)。
23.6 倘借款人在「易达钱」卡之申请表格所载的数据有任何转变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或业务及住址或通讯地址的转变,借款人须实时书面通知银行。倘借款人属于/成为第 1.1 款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借款人同意实时书面通知银行。
23.7 如借款人去世,借款人的遗产代理人须实时通知银行。
23.8 银行会对有关借款人的资料保密,惟除非同意为法律所禁止,否则借款人同意银行将有关借款人的任何资料转移及披露至银行之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附属成员及代理人(为银行的业务运营提供行政、电信、计算机、支付和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及由银行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网络、交易所及
结算所)(各「受让人」),不论其所在地,以作出保密的用途(包括用于数据处理、统计、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银行及任何受让人可按香港或任何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之任何法
律、规例、法院、监管机构、法律程序或守则,或根据银行所属集团的政策或其任何须承担或获施加与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中央银行、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
(「权力机构」)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或权力机构之间适用于银行或银行所属集团成员的协议或条约(统称「银行责任」),将任何该等资料转让及披露予任何人士。本第 23.8 条在受资料政策通告的规限下将适用于借款人。
23.9 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资料被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并同意由第三方代表银行在香港以内或香港以外使用、处理及储存借款人的资料。银行将与第三方订立合约,以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为借款人的资料保密,并遵守、符合本地的法律及规则,以及私隐条例的规定。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及司法机构可在若干情况下取用借款人的数据。本第 23.9 条在受资料政策通告的规限下将适用于借款人。
23.10 借款人确认及同意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交易/服务的若干服务、操作及处理程序,可不时由银行外判至银行的区域或全球处理中心、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附属成员及代理人(为银行的业务运营提供行政、电信、计算机、支付和证券结算或其他服
务)及由银行或上述任何一方所挑选的任何第三方,不论其所在地,而此等服务供货商可不时为及就其执行之服务及程序获取有关借款人及/或账户及/或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和服务的数据。本第 23.10 条在受资料政策通告的规限下将适用于借款人。
24. 通知
24.1 借款人根据本条款及细则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寄往银行于香港干诺道西 68 号中银信用卡中心 20 楼的地址。
24.2 在不影响其他通讯方式的情况下,借款人将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收悉任何结单、通知、缴费通知书或其他通讯:
(a) 已在银行于香港一个或以上的银行大堂张贴 3 个营业日;
(b) 在一份香港报章刊登的 3 个营业日后;
(c) 在银行网站刊登;
(d) 留交于借款人在银行记录中的任何地址,或邮寄予该地址 48 小时后(或如属香港以外地址则为 7 日后) ;
(e) 以电子邮件、讯息或图文传真发送往借款人在银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设备或图文传真号码;或
(f) 当透过电话或以其他口头通讯转达时(包括留下话音讯息)。即使借款人已身故或丧失能力。
在本第 24.2 条中,「营业日」指银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周日及公众假期。
25. 修订
25.1 银行可不时(酌情决定)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及/或收费表,当条款及条件有任何重大修改,银行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在有关修改生效前向借款人发出不少于 30 天事先通知,若有关修改是在银行控制范围以外则不在此限。
25.2 若于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及条件或收费表的任何修改生效日期后,借款人依然保留或继续使用循环贷款和/或「易达钱」卡,将构成借款人接受有关修改。
25.3 若借款人并不接受银行的建议修改,借款人只可按照第 16.1 条终止循环贷款和「易达钱」卡。
25.4 倘借款人于合理时限内,根据第 25.3 条终止循环贷款和「易达钱」卡,如循环贷款和
「易达钱」卡的年费或其他定期费用可分开区别,而所涉金额并非微不足道,则银行将按比例退还循环贷款和「易达钱」卡的年费或其他定期费用。
26. 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26.1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照香港法律诠释。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27. 第三者权利
27.1 除第 27.3 条外,并非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人并不享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 (「第三者条例」)下的权利以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下的权益。
27.2 无论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如何约定,在任何时候撤销或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均无需取得并非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任何人的同意。
27.3 卡公司以及银行或卡公司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关联机构或代理人可依据第三者条例,依赖本条款及细则中赋予其权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规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弥偿,责任限制或责任排除)。
28. 杂项
28.1 本条款及细则备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如两个版本的诠释中有所抵触或偏差,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28.2 倘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款及条件于任何时间变为违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其余条款及条件皆不会因而受影响或损害。
28.3 本条款及细则对借款人的每名承继人、遗产代理人及合法代表借款人行事之人均具约束力。
28.4 即使银行并不采取行动或遗漏或延迟行使或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及条件所载的任何权利,亦不会构成放弃有关权利,而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或行使任何权利时有不妥之处,并不妨碍另行或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亦不妨碍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28.5 借款人不可转让本条款及细则所载的借款人权利及/或义务。银行可将本条款及细则所载的任何银行权利及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28.6 为巩固银行对打击税务犯罪活动的坚定立场,以及为符合法律及合规方面对侦察、调查及防止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逃税、诈骗及任何规避或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及活动的要求,银行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为此对借款人及其交易进行常规的检查及监
控。借款人确认并知悉银行将就借款人的税务状况进行上述的相关检查及监控。借款人亦向银行xx,尽其所知,借款人并未曾干犯税务罪行或因有关罪行而被定罪。
28.7 银行的营销人员之薪酬总额可包含固定薪酬部份及浮动薪酬部份。浮动薪酬之发放与营销人员在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的工作表现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