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名稱: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日市 8 號攤位公開招標 標案編號:THS112-008 文 件 名 稱 1 公告影本 2 投標須知 3 使用行政契約書 4 公開招標投標單 5 雙城街攤販位置圖 6 投標資格切結書 7 委託代理授權書 8 攤販營業種類表 9 標封
臺北市市場處財物招標文件一覽表
標的名稱: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 日市 8 號攤位公開招標 | |
標案編號:THS112-008 | |
文 件 名 稱 | |
1 | 公告影本 |
2 | 投標須知 |
3 | 使用行政契約書 |
4 | 公開招標投標單 |
5 | 雙城街攤販位置圖 |
6 | 投標資格切結書 |
7 | 委託代理授權書 |
8 | 攤販營業種類表 |
9 | 標封 |
壹、 使用標的:
一、營業地點: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二、營業攤位:日市 8 號攤位。
三、攤位面積:5.44平方公尺。
四、營業時間: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五、營業種類:應符合「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事項。貳、 投標資格:
一、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之
人,並須為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
二、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親屬未承租本市其他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且同戶內無本市有證或列管攤販。
三、 不曾領取本府發放有關攤販或攤商之救濟金或補助金。
四、 營業種類為飲食攤者,簽約時須檢附合格之公立醫院體檢表 1 份
(含胸部 X 光及 A 型肝炎檢查),未合格者或未繳交者本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
五、設籍同一戶籍內僅可投標一攤。
參、 特殊檢附資料:
一、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攤位申請投標資格切結書。二、本案公告期間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
肆、 押標金:
一、押標金:新臺幣15,098元整。
二、投標人應於開標前逕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各分行繳納押標金(收據上填寫之繳款人須為投標人本人,不得為商號或法人),如押標金不足者視同無效標。
三、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
,應為即期並以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受款人。
四、得標人之押標金,於得標後向本機關出納人員憑銀行收據第1聯換取正式收據(除作為抵繳履約保證金之用,不足差額則須另補足外)
,俟履約保證金繳納後,再由得標人檢據向本機關無息領回。凡得
標人自行棄權,除押標金不予發還外,本機關重新辦理該集中場公
開招標時即不得再參與投標。
五、未得標者,所繳之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由本機關在押標金收據聯加蓋印章後,由投標人自行持向繳款銀行無息領回。
伍、 領購招標文件:
依公告規定之日起至民國112 年3 月1 日中午12 時止辦公時間內(例
第 1 頁,共 4 頁
假日除外),投標人逕向本機關秘書室洽購招標文件並繳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整),或至本處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免費電子領標。
陸、 投標方法:
一、本標案底價訂為新臺幣 150,984元整(含稅),底價為 3 年契約使用
期間合計總使用費,決標方法以高於底價最高者為得標,若標價
(3 年總使用費)低於底價者,押標金不予發還。
二、 參加投標人應使用本機關所發投標信封及投標單,以墨筆、原子筆或鋼筆正楷填寫(不得使用鉛筆),投標單填寫完畢後必須加蓋個人印章(如有塗改處應加蓋同一印章),連同證明文件一併裝入本機關所發之投標封內,再予密封;另有關押標金收據聯 及金融機 構簽發之票據 ,投標人得將其附入投標封內參與投標,或於開標
時交付。投標人應自行預估郵遞時間,在 112 年 3 月 1 日下午 5 時前於上班時間以專人送達或掛號寄達本機關總收文(以本機關收件日期時間為準),如有延誤,自行負責。一經付郵之標函,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聲明作廢或無效。
三、 投標人限使用本機關所提供之投標封套,其封面應標明投標人姓名、投標人地址、投標人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
四、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柒、 決標方法:
一、 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得標,如同一攤位 2 人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應即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1. 標函送達本機關時已超過規定之截標時間。
2. 投標單不依規定式樣填寫,變更投標單式樣,塗改原投標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3. 投標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數字逐項填寫清楚及蓋印章,投標單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塗改處未蓋同一印章,或有印章而不能辨認者。
4. 投標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不完整者。
5. 投標單或標函上所列招標事項與公告不符者。
6. 同一人對同一標的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內投兩標以上。
三、 如有其他原因足以影響本案開標作業之公平、公開及正確性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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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停止開標,其所投標函由投標人出據領回,投標人不得異議。捌、 開標及場地使用:
一、 投標截止時間:112 年 3 月 1 日下午 5 時。
二、 開標時間:112 年 3 月 2 日下午 3 時整。
三、 開標時以合於各項資格規定之合格標為開標對象。
四、 開標時如委託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場參加。
五、 開標審標之順序,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下列順序:
1. 審查資格。
2. 審查價格。
開標審標時,其前ㄧ順序不合格者,下一順序不予審標。
六、 開標時間如因故經臺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不上班者,本作業延至次 1
上班日舉行,並不另行公告。
七、 得標人所使用之攤位以現況點交,尚未點交前,不得要求使用。八、 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攤位整併時,須配合本機關辦理攤位整合、
調整。
九、 雙方終止契約時,本機關租予得標人之攤位,應由得標人予以淨空、回復原狀後再經雙方現場點交,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發生之損壞外,其餘之損壞,得標人應負責修復、購置補充或賠償。如有故意損壞情事,得由本機關估折現金,由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履約保證金不敷扣抵時,得標人應無條件補足差額。
玖、辦理訂約手續及使用費繳納:
一、訂約: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行政契約之日期辦理訂約,如未能配合於通知之日期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將取消本案集中場攤位之使用權,標的物由本機關收回另行處理,不得異議。
二、得標人應於每月 10 日以前一次繳清使用費。
三、得標人應自訂約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加入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並遵守自治組織之規定及按月繳納相關費用。
四、履約保證金: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收,得標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之日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此項保證金保證責任期間,應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屆滿日止,於契約屆滿無違約情事者無息發還。得標人如未於期限內繳納者以棄權論,並由本機關另行公開招標,得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交如採定期存單方式,其質權設定之申請書需表明之事項如使用契約書所示。
五、得標人應於訂約日當天會同本機關同步進行攤位及其設備點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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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點交後即由得標人自行看管,相關費用自點交之日起由得標人負擔。
六、 得標人除須繳新臺幣 25,000 元之電力設備保證金外,並配合該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規定繳交相關設施維護費、管理費、使用攤位之營業用電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營業種類為飲食攤者,須檢附合格之公立醫院體檢表 1 份(含胸部 X 光及 A 型肝炎檢查),未合格者或未繳交者,本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
八、使用契約謄本已隨招標須知資料由投標人價購領回,投標人事前應詳加審閱、評估,投標後或決標後使用行政契約內容文字,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局部或全部之修正或變更。
拾、本招標須知未盡事項,悉依行政契約辦理並須遵守「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壹、本招標須知及附件對標的物之標租,具有與行政契約同等之效力,並作為契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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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日市 8 號攤位使用行政契約書
立行政契約人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 (以下簡稱乙方)使用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攤位(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 464地號) 日市 8 號 攤位一處,使用攤位面積 5.44 平方公尺,使用時間為每日 8 時至 16 時,雙方為下列約定並互為遵守:
第一條 | 使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共計 3 年。雙方契約關係於期間屆滿時消滅,乙方不得主張任何補償。 使用期間屆滿,乙方有意繼續使用,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得續約 2 次,每次使用期間 3 年,合計最長以 9年為限。 前項情形,乙方至遲應於各使用期間屆滿 6 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另行議定使用費,簽訂契約。如使用費協議不成或乙方逾期未以書面提出申請或放棄議價權者,視為無意使用,使用標的由甲方收回自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逾期未返還使用標的者,除應按使用費標準返還不當得利外,並應依逾期返還日數按相當於每日使用費二倍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若造成甲方無法將使用標的如期點交予新得標者致新得標者向甲方求償時或致使甲方因無法招標所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提出前項之申請前,應繳清原契約期間內所積欠之一切使用費及應向自治組織繳納之市場管理費用。 本契約使用期間屆滿後,除已續約者外,乙方應於屆滿後 5日內搬遷完畢,並於搬遷完畢次日(若遇例假日則順延)會同甲方點交使用標的及其設備。使用期間屆滿 5 日後乙方之設備如仍未自行搬遷或拆離,乙方同意得不經通知概由甲方處理,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相關搬遷或拆離等費用由乙方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扣除,不足部分得向乙方追償。但契約關係因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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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則應於甲方指定之日點交返還。 使用期間屆滿至乙方返還使用標的(包括現有設備)期間之水電費概由乙方負擔。本契約乙方應負各項損害賠償及欠繳費用,乙方若未依甲方通知繳交時,同意由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 |
第二條 | 使用用途:限攤販形式使用。 |
第三條 | 3 年總使用費為新臺幣( 下同) 萬 仟 佰 拾元元整( 含稅), 每期為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元,乙方應按期( 每 1 個月為 1 期)向甲方領取繳款通知單,並於繳款期限內向甲方指定收款處所一次繳清, 逾期繳納(以繳納書收款戳記日期為憑) 以違約論,應依下列各款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各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在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各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繳納在 3 個月以上未滿 4 個月者,照各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五、逾期繳納在 4 個月以上者,照各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 二十,之後每逾 1 個月另加計百分之五,累計最高以 欠額之 1 倍為限。 |
第四條 | 乙方應自使用期日起計付使用費,並應於訂約當日前交付甲方履約保證金 萬 仟 佰 拾 元整(得以現金、銀行本票、定期存單為之),本契約生效未滿 2 年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如有積欠使用費、滯納金、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者,乙方亦應負責繳納。如契約生效達 2 年後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者 ,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尚未繳納之使用費、滯納金、 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後,將餘款無息返還乙方;倘有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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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仍不免其責任,甲方得追償之。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交如採定期存單方式,其質權設定之申請書應載明「金融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之相關文字;如採金融機構之連帶保證書方式,於契約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個月內未獲甲方書面通知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免其責任。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各條款事由致 履約保證金經甲方扣抵 後,不足本條第一項所定之數額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予補足,甲方得追償之。 | |
第五條 | 乙方應自訂約之翌日起 30 日內,加入雙城街攤販依法組成之 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管理委員會 ,並遵守 臺北市雙 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管理委員會 所訂定之相關規定。 乙方應配合該臨時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規定繳交相關設施維護費、管理費、使用攤位之營業用電費用、電力設備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
第六條 | 乙方不得於場地內設置任何固定設施,違反者應無條件立即拆除並回復原狀。 乙方違反前項回復原狀之義務,經甲方限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自行招商修繕或代為拆除,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甲方並得立即終止契約。 |
第七條 | 乙方不得將使用標的轉租、分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不自行經營而僱他人代為經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以其契約書之權利作為質押擔保或不利於甲方之各項負擔或行為,如有違反,乙方已繳之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
第八條 | 乙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無條件交還使用標的,並不得向甲方要求安置於其他攤販集中場或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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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位,亦不得要求核發任何補助費或救濟金: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
二、政府因實施國家政策、都市計畫、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必須收回。
三、經政府依法出售。
四、乙方未經同意,擅自增設地上物、變更使用房地。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乙方之使用人、受雇人或其他經乙方同意使用標的之人之事由,致使用標的或其他設備毀損,而不修復者。
六、乙方變更約定用途。
七、乙方將使用標的轉租、分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不自行經營而僱他人代為經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八、乙方欠繳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之費用逾 2 個月以上,經催告屆期未繳納者。
九、超載使用電力或破壞公共電器設備設施者。十、竊取、毀壞公共水、電或其他設施設備者。
十一、乙方擅自變更攤位位置、規格、營業種類,或無故停止營業 1 個月以上,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二、乙方積欠使用費逾兩個月或達 2 個月之金額,經催告屆期未繳納者。
十三、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政府之相關法令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四、存放、堆置散發異味或足以污染場地之物品,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五、每日使用時間結束後,未作好場地清潔維護工作或未將攤架撤離,影響場地使用功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六、於集中場圈養、販售、屠宰活禽、販售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七、販賣生鮮魚、肉、家禽類之攤位,不得設置定著式冷藏(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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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依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者。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支付當月使用費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第九條 | 為創造、維護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良好形象,現場不得有販售檳榔、宰殺活禽之營業行為,亦不得陳列或販賣違禁品、膺品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物品,主管機關得視情形不定期進行抽驗。 |
第十條 | 乙方使用之攤車樣式及攤招應合於甲方及整場規劃之規 範,重油煙攤販於營業時並應加設靜電式吸油煙機妥善排除其烹調時產生之油煙;如有修正時,從其修正後之規定。 |
第十一條 | 甲乙雙方應維持本契約所定房地合於消防法、建築法及其他公共安全相關法規(以下合稱公安法規)。如乙方自行或容許他人於房地增設、擺放或拆除設施、設備或其他物體,或從事各項活動,致違反公安法規遭相關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其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
第十二條 | 乙方於使用期間,除因繼承提出申請後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申請使用人名義變更。因使用人死亡變更名義者,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2 個月內,應互推一人申請變更。 房地管理機關變更時,由變更後之管理機關承受本契約甲方權利義務。 |
第十三條 | 乙方應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 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
第十四條 | 乙方於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經營飲食攤位時,應在內用區配合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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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臨時攤販集中場攤位之經營及相關管理事項應依照臺北市 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設置管理要點之規 定;如有修正時,除法規定有溯及適用規定者外,從其修正後之規定,行為時法規較修正後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行為時之法規。 |
第十六條 |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書面通知他方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6 樓 二、乙方地址: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 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
第十七條 |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應視事件性質,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
第十八條 |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者,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 |
第十九條 | x契約正本 4 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由甲方收執 3 份、乙方收執 1 份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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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政契約人
甲方:xxxxxxxxx:
x x:(00)2550-5220
地 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 1 段 21 號 6 樓
乙方: 印章
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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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攤位公開招標投標單
主辦單位:臺北市市場處 開標日期:112年3月2日
標案案號:THS112-008 標的物名稱: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日市8號攤位公開招標 投標人今願承租上項標的物為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日市 8 號攤位,標價(3年總使用費,含稅)為(不得使用鉛筆書寫): 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請以中文大寫數字逐一填寫),並願遵照本標投標須知及有關之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如有違背規定之行為者,本標單視同無效。 投 標 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 |
加價情形: | |
主持人 | |
備註 |
注意:(1)填寫本投標單前請詳閱(招標須知)。
※若標價(3年總使用費)低於底價者,押標金不予發還
(2)投標單總價請以中文大寫數字逐一填寫。
(3)虛線以下部分在未開標前請勿填寫。
一般資格 | |||
投標人 | 投標攤位 | 日市 8 號攤 | |
現居電話 | 手機 | ||
身分證字號 | 生日 | ||
地址 | ( ) | ||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正面 |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反面 | ||
特殊資格 | |||
已成年 | □是 | □否 | |
設籍臺北市之市民 | □是 | □否 | |
未受監護或宣告輔助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 □是 | □否 | |
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親屬未承租本市零售市場攤(鋪)位;未領取本府發放有關攤商之救濟金或補助金。 | □是(即「未承租零售市場攤位亦未領取補助」) □否 | ||
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親屬非本市有證或列管攤販;未領取本府發放有關攤販之救濟金 或補助金。 | □是(即「非有證或列管攤販亦未領取補助」) □否 |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結,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立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注意:虛線以下部分在未開標前請勿填寫 ………………..….….
核定結果 | □ 通過 □ 未通過(原因: ) |
核定人簽名 |
授 權 書
本人 投標「臺北市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日市 8 號
攤位公開招標」,茲委託 ,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及受
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授權下列受託人全權代理本人「參與開標、增價、比增價、協商」及相關事宜。
此致 臺北市市場處
委 託 人: 印章:身分證字號:
地 址:
受 託 人: 印章: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若委由受託人參與開標、增價、比增價、協商及相關事宜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授權書,經本機關核定後,有關上開作業得以簽名(簽受託人姓名)代替xx,或蓋委託人印章確認。
4. | ||
屈臣氏 | 2.5 | |
紅 | ||
磚 | ||
人 | ||
壽喜燒 | 行 | |
道 | ||
足享 | ||
養生館 | ||
彩遊館 | ||
全家便利商店 | ||
23 | 1 |
24 | 2 |
25 | 3 |
26 | 4 |
27 | 5 |
28 | 6 |
29 | 7 |
30 | 8 |
31 | 9 |
32 | 10 |
33 | 11 |
34 | 12 |
35 | 13 |
36 | 14 |
37 | 15 |
38 | 16 |
39 | 17 |
40 | 18 |
41 | 19 |
42 | 20 |
43 | 21 |
44 | 22 |
5m 13m
2m
m
4.5m
紅磚人行道
2.72m
x是美
榮昌 藥局(AED) | |
義大利麵 | |
阿萬鵝肉 |
指面設計
x
x粥到
海鮮粥麵開心茶屋
喜客牛排 阿妹碳烤
12 巷
紅磚人行道
6m 森
森美術大樓
17 巷
北
紅
紅
磚人行
道
磚
人 路
行
道
香廣珍燒臘
蒜香雞骰子牛
2.72m
10 巷
4m 13 巷 8m
公 園
公 園
雙城街
廠商名稱:
限 時
專 送
投 標 封 套
郵遞區號
案 | 號 | THS112-008 | ||
採 | 購 | 名 | 稱 | 臺北市雙城街臨時攤販集中場日市 8 號攤位公開招標 |
流 | 水 | x | x |
xxxx:xxxx:x x x:xxxx:xxxx:
一、 本標封(封套)內必須裝入:
(一)證件封。(二)規格封(三)價格封。(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得免另備證件封、規格封及價格封,得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一併裝入投標封套)
(四)採用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 本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廠商負責人及電話,僅提供機關聯繫之用。)三、 本標封應予密封。
四、 本標封應於截止投標(收件)期限前寄(送)達下列地點,如逾時寄送達本機關,不列入合格 廠商 。
五、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00000 xxxxxx 0 x 00 x 0 x(總收文)
專人送達:00000 xxxxxx 0 x 00 x 0 x(總收文)
臺北市市場處
截止收件時間:112 年 03 月 01 日下午 05 時 00 分
開 標 時 間:112 年 03 月 02 日下午 03 時 00 分
送件人:
收件人:
注 意:收件後請即送招標機關或單位
分
時
日
月
年
收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