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甲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生活保障中心
乙方:哈尔滨晟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 年 09 月 08 日
甲方(用工单位):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生活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xxx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 3888 号 座机联系电话(必填):0000-00000000乙方(派遣单位): 哈尔滨晟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协议负责人:xx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 533 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关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如实向甲方介绍并告知了甲方使用劳务派遣工必须是在非主营岗位的三性基础上使用派遣员工及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不能超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等所有相关内容; 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进行了全面沟通, 甲方确认并依法承担履行用人单位的相关
责任; 甲乙双方协商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关于派遣工使用期限、地点、试工期等信息,经甲方确认后可拟定附件或电子版形式传递《派遣人员名单》。第二条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经双方协商并经派遣人员一致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 甲方提出用人需求后,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所需人数两倍的备选对象。乙方负责招聘的,甲方需支付乙方招聘服务费为(视情况约定)元/人;与乙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派遣到甲方的人员,甲方试工期 30 天,逾期视为正式录用;乙方在派遣人员时,有义务对派遣人员进行遵守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甲方自行招聘的,乙方应办理入职。
第四条 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必须是非主营岗位的三性基础上使用派遣员工, 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不能超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等; 甲方依法承担派遣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社保/公积金/补贴/补偿/补助/赔偿/残保金/工会费以及与岗位相关待遇等,甲方应保证派遣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承担政策中单位缴纳的费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应从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中代扣,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或未全额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员工工资/服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而产生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派遣人员甲方应为其办理商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依法确定派遣人员的工时制度及工作时间,当甲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甲方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员加班的,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甲方按相关规定承担支付派遣人员病假/医疗期及女员工在“三期”待遇,并承担派遣人员应享有的其他待遇,保证安排派遣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八条 派遣人员在甲方期间由甲方直接管理,甲方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安全教育/安全保护等;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承担支付派遣人员非因公负伤及意外伤害/患病/工伤/工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派遣员工发生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 护,同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乙方;甲方负责收集整理申请与报销的准确资料供乙方向有关部门提交
(如申报材料与医院出具材料不一致,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核准属工伤的,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需报销的费用,需单位承担的费用和不符合保险基金支 付的费用及派遣人员期间的工资/补偿/赔偿等由甲方按规定承担支付;如向乙方提供的申报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合保险基金受理规定等导致乙方在社保基金未能办理报销或社保基金不支付的费用由甲 方支付并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每月收到甲方支付劳动报酬后及时向派遣人员发放,或甲方直接发放不得拖欠/克扣。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各自有权依法制定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告知派遣人员;甲方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及相关事宜的培训,甲方不得将派遣人员任意转派至第三方参加工作;如甲方将派遣员工转派至其他第三方参加工作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派遣协议总费用的 2 倍作为赔偿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结合需要和派遣人员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但应告知乙方。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任何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甲方继续使用员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与原派遣员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且与原派遣员工产生劳动关系的甲方承诺承担全部劳动用人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属直接用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派遣人员在其派遣期间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本协议的条款或者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如甲方未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改正,而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伤害/伤亡等,甲方承担支付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甲、乙、派遣人员三方均有全面履行本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x协议期限或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的,应当与乙方及派遣人员协商延续工作期限;甲方不再留用的派遣员工应支付期间经济补偿等,乙方可另行协商安排派遣人员。对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相关内容的,严重违反单位规定的、以及不能胜任岗位的派遣人员,乙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十六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派遣人员的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情形的,由甲方承担经济补偿/赔偿责任;派遣人员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追究派遣人员的责任,乙方协助甲方向派遣人员追究责任;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无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助发出返岗通知函;派遣人员向甲方或在甲方期间提出辞职的,甲方应保留派遣员工的辞职申请函并在3日内通知乙方,甲方应将派遣人员的辞职申请函或解除函及时交给乙方留存备案,如甲方未能将员工辞职申请/解除函交于乙方留存备案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且派遣期满的双方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期间费用;甲方中止派遣人员继续用工或协议期满,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和乙方,并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支付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派遣项目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 60 元/月/人(不含其它费用);【甲方支付派遣服务风险金为 元/人/月(含:参加劳动纠纷调解、参加诉讼案件调解、履行保险报销手续、产生纠纷的交通费、派遣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费)或当发生上述情况时支付】;派遣服务费和派遣人员在甲方劳动期间的费用,甲方应于每月 30 日之前足额支付至乙方。第十九条 付款方式:本次项目的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5325000 元(大写:xx叁拾贰万伍仟元整)。依据国家及地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措施的相关规定,为减轻乙方资金负担,要求甲方首次支付乙方项目款项不得低于中标金额的 50%。按照以上相关规定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照中标金额的 50%作为首次项目款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 2662500 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贰仟xx元整)。剩余款项的支付,待预付款项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再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甲方向乙方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等项目的付费标准,应每年按照政府新调整颁布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x次项目的服务期限为:1+1+1 年。劳务派遣协议按照服务期限一年一签,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质量决定是否续签,本次协议签订期限自 2022 年 09 月 08 日起至 2023 年 09 月 07 日止。本协议期界满双方未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按本协议内容延续履行至双方就续订或解除达成一致;如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后,甲方继续使用原派遣员工的由甲方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x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中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均需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但由于本协议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前解除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承担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赔偿责任,并应将原约定期限尚未履行的,按人员工作所在地规定标准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 30天通知。
第二十四条 x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中途解除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原派遣人员的,甲方应即时明确通知原派遣员工与原派遣公司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甲方及时与原派遣员工办理直接劳动手续并承担全部劳动关系义务。如甲方未通知员工且继续产生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2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且由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约定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告知第三方;乙方不得在宣传印刷品上使用甲方商号/司标/旗标/商标等;甲方同意乙方为展示客户名单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协议期间或协议终止后,甲方迟延支付费用或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部分岗涉及国家秘密,依据《保密法》中办相关规定之要求,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政治审查、教育、培训,保密以及脱密管理。未经甲方同意,在与劳动者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脱密协议”生效期内,乙方不得安排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用工人员信息以及工作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 x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完全理解和认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凡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经双方确定,任何提出更改均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另订补充条款或附件,补充条款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2 年 09 月 08 日 2022 年 09 月 08 日
工伤流程及资料的告知函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单位全称;2、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5、认定结论;6、不服认定 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 申 请: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 受 理: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应当受理或不受理的等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 认 定: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 鉴 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已经触犯国家相关条例所规定的;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自己行为导致的伤害,如打架斗殴、杀人、放火等;相关的申请叙述材料禁止出现:跳、打、杀等字眼出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准备材料:
@ 员工产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用工单位办理入院手续时一定要与医院说明是‘工伤’)@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工伤员工照片(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写事情详细经过(要求精确到分钟、本人签字摁手);@ 书面申请报告{单位(需盖公章)、个人(签字摁手印);@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情况和诊断结论;@ 单位出具要加盖公章的事故报告。(由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病历、诊断证明、发票(诊断证明与发票需有医院盖章,且姓名需与身份证完全一致;用工单位事故报告(叙述的情况)与医院的事故说明记录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 受伤害职工委托书(只需受伤害员工签字摁手印);
注:①发生工伤后员工住院的,原则上不允许转院,否则只能报销第一家住院医院的费用;②有特殊情况必须转院的,必须向社保局工伤科的科长申请,说明需要转院的原因,科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院。(所以,切记能不转院的尽量不要转院!)
1 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纸质);2 住院病历复印件;3(有医院盖章)住院期间的用药总汇单(需有医院盖章);4 用药一日清单及出院记录;
伤亡所需材料:
(1)死者身份证原件及照片、直系亲属户口本原件、火化证;(2)两个人的证人证言并签字摁手印;(3)受伤害职工授权委托书;
(4)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5)单位出具的事故经过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工伤保险待遇:
@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按照当地社保基金最新规定执行工伤待遇。(全国各地的社平工资不同,故享受的待遇不同)@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特别注意: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实际用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之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备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如工伤申请备案的相关叙述材料与医院出具的叙述材料不一致,而无法进项申报工伤事宜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 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 @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 挂号费、救护车费以及在医院内使用的一些卫生用品(棉被、病号服等)的费用不予报销。
禁药:一般指进口药品或新药没在社会劳动保障局备案的药品不予报销,或者酌情报销部分(在进行治疗之前尽量与医院说明是需要进行工伤报销的)。
@ 骨折等用的辅助品需要有一定的限额,超出的部分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需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写申请表。未经鉴定确认的,不予报销。@ 工伤员工在出院后 5 日内把所有住院手手续邮寄到派遣公司,由公司到当地社保局申请。@ 该受伤职工资料齐全完善后公司应到当地社保局机关申请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通知书,并将申请结果及时通知用工单位。@ 报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在卫生部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治疗药品将给予报销。@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受伤害职工需完全治疗终止方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书面申请报告{单位(需盖公章)、个人(签字摁手印)}@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把员工的报销手续通知实际用工单位后,实际用工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票据的审核并提出需要完善的意见,以便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在工伤基金作出符合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公司申领工伤补偿款,在工伤补偿款到账后将相关全部款项汇到实际用工单位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