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興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 G09 站捷運車站及系統相關設施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1937-73 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50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興辦「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 G09 站捷運車站及系統相關設施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1937-73 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50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
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
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地區,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並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帶動捷運沿線都市發展,改善都市環境。且依地區特性,整合交通、經濟、市區發展、環保節能及營運管理等面向需求,以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為辦理本計畫 G09 站興建捷運車站、出入口及系統相關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本案工程),必需使用本案用地。
(二) 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 計畫進度:預計 110 年 5 月開工(公有土地及已協議價購者
先行施工),預計 115 年 12 月完工。
(四) 主體工程:本工程為 G09 站路外車站(包含出入口、升降設施、站體結構物、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相關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大
眾捷運法第 7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 依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規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1050020574 號函核定在案,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亦於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1070327265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工程。
2. 本案工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總數計新臺幣 7,806 萬 8,701 元,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 110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 6 億 6,200 萬元,足敷支應本案工程經費所需且無造成財務排擠效果。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 本案工程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前開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 適當性部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已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00044575 號函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
第1050020574 號函核定,本案工程係依前開綜合規劃報告書內容規劃興辦,故有其適當性。
2. 必要性部分:本計畫為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本案用地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有其必要性。
(二)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位於中正路以西、力行路以北,民光路以南,埔新路以東所圍之街廓,其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如下:
1. 北臨:民光路,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
2. 東臨:中正路,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
3. 南臨:力行路,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
4. 西臨:埔新路,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
(三) 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1937-73 等 4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250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已作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五)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及鐵路地下化等賡續建設中,為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鄰近地區交通壅塞問題,促進各行政區均衡發展,帶動國內產經再發展。本計畫從 G01 站由南向北經八德區介壽路,再經桃園火車站,續沿桃園區中正路至三民路,xxxxxxxx X00 x(xxx),xx X00 x後路線向西xxxxxxxX00 x(xxx),xxx 00.0 xx,xxxx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提供沿線居民便捷之交通、吸引私人運具使用者轉乘,進而提升整體都會區交通運輸效能,紓解各行政區域間運輸走廊交通壓力。
2. 「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以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在案,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亦於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及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工程。
3. 本案工程用地都市計畫已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業經本府 109 年 12 月 8 日公告實施「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G09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
4.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經檢視工程規劃及xx環境條件,捷運沿線已無區位及面積適宜之公有土地得供設置,仍無法避免取得私有土地供興建捷運系統相關設施使用,故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連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用地係規劃路外車站,將設置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體結構物、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相關設施,因xx無足夠面積之公有土地得供上開設施設置,故無法避免需使用本案土地,本計畫以事業所需用地範圍為限,且捷運系統設施配置相當緊湊,用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業報奉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本
案工程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經本府 109 年 12 月 8 日公告實施「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G09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本計畫各標工程已自 107 年 10 月起陸續進場施工,路線及各出入口已陸續公告,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將設置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體結構物、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永久性捷運系統相關設施,屬捷運建造及營運所必要範圍。本案已研議其他各種取得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1. 土地開發:
(1) 本案工程用地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辦理土地開發,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所有權人得選擇以協議價購方式領取土地價款,並保有開發大樓興建完成後優先承購、承租之權利;或不領取土地價款,參與開發抵付土地款等方式(2 擇 1)辦理。
(2) 為與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上開方式協議取得需用土地及地上物,前分別於 109 年 2 月 12 日及 3 月 23 日召開「G09 站捷運開發區捷運開發協議會暨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及 109 年 10 月 20日召開「G09 站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等 3 次協議價購會議,並分別以 109 年 12 月 16 日府捷開字第 1090328564 、 1090328565、1090328567 及1090328568 號等函再次徵詢本案 4 筆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之意願,惟協議價格不符合所有權人期待,仍不同意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而本案 4 筆土地確實位於捷運工程需用範圍內,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2. 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上述捷運車站及系統相關設施係屬永久性設施,不適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若未來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本府將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桃園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經查本市109 年度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之土地,無適當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亦未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故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辦理。
5. 容積移轉:本案工程用地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7 年 10月 30 日第 933 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並已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公告實施,非屬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 3 點規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6.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本案工程用地係為設置捷運車站、出入口、站體結構物、通風豎井等相關設施,原則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不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辦理。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計畫串聯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並與臺鐵及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提供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並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具有都市發展性、公共交通性及便利性等需求。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長安里,依據桃園戶政事所 109 年 10 月統計資料,長安里總人口數為 4,344 人,其
中 65 歲以上計 639 人(占 14.71%)、16 至 64 歲計 2,981人(占 68.62%)、15 歲以下計 724 人(占 16.67%)。目標年全線 21 個車站全日運量達 25 萬餘人/日之聚集效應,對當地人口數有正面助益。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已作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預定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計 4 人,其中 65 歲以上計 1 人(占 25%)、15 至 65 歲計 3人(占 75%),不致對當地人口年齡結構造成影響。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於完成通車營運後,提升居民通行便捷性,增進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經洽本府社會局查詢非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或情境相同者)及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故對其生活型態無影響;且捷運場站將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對身心障礙之弱勢族群行的權利更有保障。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將採環保綠能工法與技術,加強環境監測,施工期間將加強工區灑水、環境維護及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通車營運後,可提升大眾運輸便利性、降低私人運具使用、進而減輕二氧化碳排放量,對居民健康風險應有正面助益。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係以土地開發方式辦理,施工期間部分商家將暫時停業,可能對稅收有些微影響,但土地開發大樓興建完成後即能提升土地利用強度及使用效益,引進就業及居住人口,增進xx地區商業活動,地價稅及房屋稅均能有所增加,可挹注政府財政收入,整體而言對稅收有正面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變更前之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現況已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無使用農牧用地,對糧食安全無影響。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用地為都市土地,現況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商業使用面積約 0.01 公頃,施工期間部分未拆遷之店家將暫時停業,減少部分就業人口。
土地開發大樓預計規劃店面及捷運出入口,於捷運通車後帶來之人潮有助於商業發展,帶動xx地區商業及住宅用地開發,增加就業機會,對於地區人口應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需補償總數計新臺幣 7,806 萬 8,701 元,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 110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 6 億 6,200 萬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除四周臨道道路之店面及住家外,區內市場空間已閒置多年並無做農林漁牧產業使用,故無影響xxx產業鏈。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位處桃園區中正路、力行路、民光路、埔新街所圍街廓範圍內,捷運工程設施需要範圍係依完整地籍界線劃設,以減小對xx土地使用之影響,本計畫施作完成後可提供大眾公共運輸並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xx多屬已發展地區,並無特殊自然風貌,未來結合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將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發展,有助提升市容更新改造。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9 年 9 月 9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90018963 號函復,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文化、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所在地,故無文化古蹟影響之事,惟施工中若發現文化遺址,將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於完工通車營運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人潮及商機,對於促進交通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均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範圍內無稀有物種生態,且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
本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9 月 9
日環署綜字第1030072275 號函同意備查,並經交通部陳報
行政院於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在案。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G09 站納回開發範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12 月 27 日環署綜字第 1070103746 號函予以備查。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配合捷運設置車站及出入口等相關設施,於興建完成後可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及服務效率,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整體而言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具有正面之影響。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x計畫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規劃建設,以提升桃園都會區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旅次效能,降低二氧化碳排量,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 永續指標
xxxxxxxxxxxxxxxxx(xx)屬綠色運輸工具,建設完成通車營運後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改善
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減輕環境負擔,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3. 國土計畫
x計畫依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規劃興建,全長 27.8 公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區、蘆竹區及大園區等行政區,且串聯臺鐵、高鐵及機場捷運,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策略。
(五) 其他因素
x計畫屬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經濟效益包括旅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二氧化碳減量、空氣污染減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
(六) 綜合評估分析
x計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2 條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 本計畫屬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具公益性,興建完成營運後,提供便利交通,減輕停車及道路擁擠問題,降低能源消耗,可提升周圍社會生活便利性,促使區域交通及建築之社會現況朝正面改善功能,且捷運完工後現代化之車站設施,將提供無障礙空間及便捷的大眾運輸服務,對弱勢族群「行」的便利
性有正面幫助。
(2) 捷運屬綠色大眾運輸工具,完工後可減少空氣污染及肇事成本,對減輕健康風險、節能減碳、環境教育具有實質助益及貢獻。
(3) 本計畫銜接機場捷運,提供旅客轉乘便利及舒適服務,帶動地方政府及民間加速新市鎮計畫之推展,對社會整體環境改善有正面效益。
2. 必要性
(1) 為提供捷運路線、車站旅客進出及營運所需設施,且考量工程興建需要及未來營運、維修安全等功能需求而規劃,相關設施配置相當緊湊,已採最精簡之方式劃設最小用地範圍供設置捷運系統必要設施,且已考量車站xx選擇合理用地使用,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2) 透過便捷的捷運系統可提升整體運輸服務品質,增進就學、就業及觀光等大眾運輸服務之舒適性及可及性;同時透過整合都市計畫、相關產業與交通建設,亦可帶動捷運沿線新市區的發展,及改善舊市區都市環境。
(3) 捷運綠線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本案工程徵收土地建設捷運相關設施,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與合理性
「xxxxxxxxxxxxx(xxxxxx)暨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已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奉行政
院院臺交字第 1000044575 號函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號函核定;本建設係依前開綜合規劃報告書內容規劃辦理,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已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具適當性與合理性。
4. 合法性
(1) 辦理用地取得之法令依據:
本案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大眾捷運法第 7
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
(2)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暨
x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 號函。
(3)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之「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G09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業經本府 109年12 月8 日公告實施為捷運開發區,將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並設置捷運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體結構物、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相關設施,均依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及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具有合法性。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案工程用地於 109 年 7 月 24 日、109 年 8 月 26 日依土地登
記簿所載住所寄送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將舉辦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桃園區
公所、桃園區長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且刊登自由時報(109 年 7 月 25-27 日、109 年 8 月
27-29 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於 109 年 8 月 3 日、109 年 9
月 4 日舉行 2 場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會議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2 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 109
年 8 月 19 日、109 年 9 月 17 日公告及 109 年 9 月 22 日更正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桃園區公所、桃園區長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 於 109 年 9 月 4 日舉行第 2 場公聽會時,已針對 109 年 8 月 3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9 年 8 月 19 日府捷開字第 109020963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及 109 年 9 月 17 日府捷開字
第 1090239036 號、109 年 9 月 22 日府捷開字第 109024381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案工程用地本府業以 109 年 10 月 8 日府捷開字第
1090258295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G09
捷運開發區工程用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進行協議,並檢附會議說明資料、相關條文影本、土地協議市價估價說明、協議價購土地及地上物補償費清冊、土地協議價購同意書、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救濟金歸戶清冊、xx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提供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參酌,以利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了解相關法令及其權益。協議價購會議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舉行,
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請相關權利人於 109
年 11 月 2 日(會議記錄寄送後延至 109 年 11 月 20 日)前以書面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xx,詳如後附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嗣又以 109 年 12 月 16日桃捷開字第 1090328565 、 1090328567 、 1090328568 、
1090328566 號等函,再次徵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意願,請有意願之所有權人於 109 年
12 月 25 日前通知本府,詳如後附協議意願通知函影本。
(二) 本案工程用地都市計畫已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本府依「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以協議價購、土地開發或土地徵收之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本府於協議價購會中,提供「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同意書」予土地所有權人選擇「參與開發抵付土地款」或「讓售土地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之方式辦理,並給予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回覆,其中部分所有權人已於會後同意以「參與開發抵付土地款」或「讓售土地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理,並與本府完成協議書簽訂。
(三) 本案工程用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協議價購會議通知、紀錄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且均
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及向戶政查詢之最新戶籍地址投遞寄送,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達。
(四) 本府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協議價購會議中說明xx意見之期
限及效果,會中及會後xx意見期限內有簡○○等 4 位所有權人提出xx意見,除協議會中當場回應外,各xx意見本府均專函回復,詳如後附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另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協議,本府再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再次徵詢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之意願及給予xx意見之期限,於期限屆滿後,並無所有權人提出xx意見。
(五) 中正路、力行路、埔新路、民光路所圍完整街廓(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1937-73 等 37 筆土地)之範圍,經內政部都市
計畫委員會 107 年 10 月 30 日第 933 次會議審定為「捷運開發區」,因考量民意及土地徵收之必要性、適當性與合理性、捷運工程設施及施工時程急迫性等相關條件,乃先就捷運工程設施需要範圍及已完成協議取得之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1937-73 等 28 筆土地(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報請內政
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109 年 9 月 8 日第 976 次會議審通過,並
於 109 年 12 月 8 日公告實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由市場用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其餘非屬捷運工程設施需要範圍之土地及其地上物
(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1937-75 等 9 筆土地),則因考量已
不具市場實質功能,併同檢討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仍為較佳方案。惟本府將持續與該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調溝
通,如於公開徵求投資人前仍無法以協議方式取得,再另予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六)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計26 筆(面積為0.1774 公頃),前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
理土地開發,並於 109 年 2 月 12 日及 109 年 3 月 23 日已召開 2 場「G09 站捷運開發區捷運開發協議會暨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經多次協議價結果計有 22 筆土地所
有權人(面積 0.1524 公頃)同意協議,協議取得之面積比例為 85.9%。
(七) 因應本案工程用地為設置捷運車站、出入口、升降設施、站體結構物、站務設施、系統及水環機房空間、通風井、公共服務空間等相關設施之必要,針對尚未達成協議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再於 109 年 10 月 20 日召開「G09 捷運開發區工
程用地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會議」,並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以上開 4 號函再次徵詢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
發意願,惟本案 4 筆土地所有權人經多次電洽或親自拜訪溝通,因協議價格不符合期待,仍不同意協議價購或參與土地開發,而本案 4 筆土地確實位於捷運工程設施需用範圍內,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八) 協議價格
1. 本案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價格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示意旨,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案土地係專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取得土地市價資訊,將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
格,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2. 本案工程用地之協議市價查估皆依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兩種估價模式進行查估,估價報告書則先邀集轄區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師協助初審,續經由專家學者成立之「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土地協議市價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擇取土地總價最高者(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之價格為協議市價,並於報經核准後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格形成因素及市價資訊等資料詳協議價購相關文件。
3. 本案工程用地除於會議通知時已檢附上開市價資訊外,並於召開之協議價購會議中,再以簡報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估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現場亦提供相關估價資料予土地所有權人參考。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用地現況為住宅及商業混合使用,依本府社會局 109 年
10 月 27 日桃社助字第 1090092577 號函,無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拆除範圍內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之 1
條規定需安置之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本府文化局 109 年 9 月 9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90018963 號函復,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該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
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日後如於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價值之建造物,以及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7,806 萬 8,701 元。
1、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 6,427 萬 8,000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臺幣 1,319 萬 701 元。
3、遷移費金額:新臺幣 60 萬元。(人口及設備遷移)
4、其他補償費:無。
(二)本案工程用地 110 年徵收補償地價之估價基準日為 109 年 9 月 1
日,經提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10 次會議評
定價格為新臺幣 23 萬 1,000 元/㎡(1937-73、1965-15 地號)及 28
萬 2,000 元/㎡(1965-12、1965-28 地號)(詳本府地政局 109 年
12 月 29 日桃地價字第 1090066355 號函)。
(三)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6 億 6,200 萬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所需補償總數新臺幣 7,806 萬 8,701 元,本府捷運工程局已於 110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用地取得相關費用」項下編列新臺幣 6 億 6,200 萬元,足敷支應且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之「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9 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第一階段)案」,業經本府 109 年 12 月 8 日府都綜字第 1090299388 號函公告實施為捷運開發區。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