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1)7045
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1.1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中国农业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甲方(客户)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对全部账户贵金属客户买卖交易轧差后形成的净仓位,在贵金属市场进行平盘。
1.2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其中,人民币报价的账户黄金品种可按《交易规则》约定兑换中国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兑换时须遵守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3 签约借记卡,指甲方须指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本业务。
2.1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项下甲乙方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本协议执行,《交易规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以及乙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定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掌上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布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享有如下权利:
3.1.1 甲方有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解约、签约信息管理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方式以《交易规则》为准)。
3.1.2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报价及《交易规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
3.1.3 甲方有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交易明细、资金充足率等相关交易信息。
3.2.1 甲方应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交易规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并在申请开办本业务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签约资料,签约借记卡处于正常可用状态,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2.2 甲方申请开办本业务前,应配合乙方进行并通过《交易规则》第一条第(二)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产品适合度评估问卷。
3.2.3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特点,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并在签署本协议后,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并接受相关交易的盈亏结果。如果甲方未遵守《交易规则》的要求,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2.4 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凡使用甲方签
约借记卡办理、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 USB-KEY、密码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同意相关办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成交记录、交易时间、成交价格、账面盈亏、占用资金、资金充足率等各项信息)以乙方交易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甲方签约借记卡、USB-KEY 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更换签约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3.2.5 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本业务相关系统。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本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格等数据),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2.6 甲方应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掌上银行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中
国农业银行新公告涉及本业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等。
3.2.7 甲方应充分了解《风险揭示书》提及的本业务所蕴涵的各种风险,因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8 甲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乙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交易依据,乙方不向甲方承诺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3.2.9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等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交易行为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须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无条件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其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等措施。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等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4.1.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情况以及其他签约资料,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4.1.2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或市场变化修改《交易规则》,并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掌上银行等渠道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如有疑问,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95599客服热线或营业网点咨询,如不接受《交易规则》修改内容,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办理本协议的终止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解约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交易规则》。
4.1.3 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违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1.4 乙方有权对本业务涉及的相关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期间根据需要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掌上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后,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贵金属交易。
4.1.5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瘟疫、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或境内外相关市场突发剧烈波动等意外事件影响,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
4.1.6 乙方有权根据贵金属市场价格变化及市场流动性状况,对各交易品种报价点差进行灵活调整。
4.1.7 乙方有权根据政策法规、业务发展、市场流动性等情况,调整交易品种、最小交
易份额、最小递增单位、单笔最大交易数量、委托交易最小/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笔数、警戒线、强平线、单一客户持仓限额、单边净持仓限额等业务参数。
4.1.8 在满足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新开仓交易,此时甲方可对持仓进行xxxx,因甲方未及时平仓带来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8.1 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4.1.8.2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4.1.8.3 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到期或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符合业务风险等级要求的。
4.1.8.4 甲方未通过产品适合度评估。
4.1.8.5 甲方在本业务某一交易品种某方向持仓达到中国农业银行单一客户持仓限额。
4.1.8.6 本业务某一贵金属品种全部客户单边净持仓达到中国农业银行单边净持仓限额。
4.1.8.7 甲方持有账户贵金属仓位产生亏损,在强制平仓后仍无法补足欠款且未及时偿付。
4.1.8.8 其他导致乙方对甲方限制新开仓交易的情形。
4.1.9 当甲方账户贵金属某一交易品种空头持仓的资金充足率小于等于强平线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交易规则》对甲方该交易品种账户贵金属全部持仓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4.2.1 乙方对本业务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4.2.2 乙方负责及时受理甲方的办理申请,在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处理甲方按照
《交易规则》提交的交易指令,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甲方赔偿。
4.2.3 乙方对交易品种、最小交易份额、最小递增单位、单笔最大交易数量、警戒线、强平线、单一客户持仓限额业务参数进行调整时,应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掌上银行等渠道公告,公告期满后该等调整视为已有效通知甲方并对其生效。如果甲方不接受该等调整,可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办理本协议的终止手续。
5.1 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客户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处理客户的以下信息:
5.1.1 敏感个人信息
x业务项下基于交易委托、风险提示、履行协议、报送监管的需要,有必要处理客户的以下敏感个人信息:
金融账户信息(如账户及账户相关信息、交易记录、客户叙做账户贵金属业务所必须使用的风险偏好、结算以及损益等信息,以及交易资金用途和来源等)。
客户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5.1.2 一般个人信息
为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合同和开展风险管理的目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处理客户办理本业务所需的各类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客户应充分了解: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客户的隐私权,干扰客户的日常生活。
5.2 客户同意,以上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我行将仅会在为实现本业务基本功能、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如诉讼)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您的相关信息。
5.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4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6.1 本业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账户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
6.2 政策风险:本业务是根据现有国家☑观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而开展。如遇国家☑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业务暂停或终止,进而将可能影响到甲方正常交易。
6.3 市场风险:贵金属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以及本外币汇率等因素均可能引起账户贵金属交易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导致甲方持仓产生较大亏损。当乙方按照《交易规则》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时,由于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强制平仓可能延迟或无法及时完成,乙方不能保证在甲方资金充足率小于等于强平线时,以最优价格强制平仓。如平仓价位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范围,甲方无权以强制平仓未能选择最优价格为由向乙方索赔。在某些市场极端行情下,乙方可能会难以将甲方持仓强制平仓,甚至可能出现甲方损失全部占用资金后仍须向乙方支付额外款项的风险。
6.4 流动性风险:甲方在贵金属市场流动性较差、价格剧烈波动、本业务交易非活跃时点进行交易,可能遇到报价点差扩大甚至不能交易的情况。
6.5 系统风险:甲方应充分认识软件或网络故障、黑客入侵、系统病毒感染、数据传输延迟、系统不兼容、操作不当、交易及资金账户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等风险。交易时间内,甲方的未成交交易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或成交。
6.6 操作风险: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应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网上银行渠道查看账户贵金属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户持仓及余额,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乙方。
6.7 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受自然灾害、战争、瘟疫、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或境内外相关市场突发剧烈波动等意外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金融危机、国家法律或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甲方可能无法正常交易。
6.8 合规风险:甲方应遵守国家及乙方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甲方涉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违反制裁等风险管理制度的可疑交易行为,甲方的后续交易指令及资金划转可能受到限制。
6.9 以上第 6.1 款至 6.8 款所列风险无法涵盖本业务相关的所有风险,具体风险揭示内容以《风险揭示书》为准。
7.1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掌上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公告期内甲方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办理本协议的终止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解约视为接受变更后的本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
力的规范性文件。
7.2 甲方在满足无未成交委托、无持仓及无欠款的条件下,可通过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签约借记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本业务解约,解约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7.3 在满足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在提前 3 个自然日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通知中所载解除之日自动解除。若甲方在通知时限内未对持有贵金属进行平仓,乙方有权在解除之日进行强制平仓。
7.3.1 甲方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政策要求。
7.3.2 甲方违反监管机构及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7.3.3 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活动,或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
7.3.4 甲方连续一个月未发生交易且持仓为零。
7.3.5 其他导致甲方不再适合办理本业务的原因。
乙方将优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可能视情况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网上银行及掌上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及时获取有关公告信息之外,甲方在本业务项下应留存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该号码是乙方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发送公告通知的重要途径。如有变化,甲方
应及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
甲方仅修改签约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掌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因甲方未密切关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或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有误或未及时变更、或将中国农业银行提示信息设置为拒收、或通讯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甲方未能知悉公告内容或无法接受乙方的短信或电话,由此导致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x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