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辽县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平台入驻协议
甲 方: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东辽县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货物类供应商征集的通知》,经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审核,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入围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双方可视电子商城运行情况延长协议的执行。乙方应根据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商品及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条 服务范围
东辽县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商品价格
3.1 报价以产品综合折扣填报。
折扣=东辽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场系统价格/比价电商平台销售价格*100%,综合折扣=各品目折扣的算数平均值。
3.2 供应商至少比其电商平台在销产品价格低2%(折扣≤98%),产品报价不高于其他同类采购渠道的价格,并以其同期的最低价格给采购人供货。
3.3 供应商不得在电子卖场提供虚假商品价格及商品库存。
第四条 基本要求
4.1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自营产品,是同期面向其他消费群体、在市场公开销售、有销售记录、且在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量排前的产品,不针对政府提供“特供”“专供”产品。
4.2 乙方按东辽县政府采购管理要求上架产品,对不适宜提供给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超豪华”“奢侈”产品不予上架。
4.3 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原厂原装、合法销售、质量保证、满足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正品行货。
4.4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采取妥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括但不限于适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不同的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乙方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乙方在交付产品的同时需向采购单位提供有关货物的附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目录、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及其他技术资料。
4.5 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坏由乙方负责。
4.6 乙方承诺所售商品,在不影响继续销售的前提下,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5 日内可以换货。因质量问题退货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4.7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采购单位指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费用结算
5.1 结算时乙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5.1.1 正规的、内容填写全面清楚的电子发票,如采购单位需要,乙方应开具纸质发票,采购单位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5.1.2东辽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生成的合同、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型号及商品数量等)、验收单。
5.2 采购单位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须按电子商城管理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5.3 结算方式:
由采购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六条 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6.2 质量保证期自采购单位填写到货验收合格或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且经采购单位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止。质量保证期一般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通用标准,如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高于国家规定或行业通用标准的,以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为准。
6.3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4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7.1 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商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7.2.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2.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2.3 乙方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但其费用以及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按双方协商约定进行。
7.2.4 如因乙方所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而使甲方遭受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对其进行赔偿。
7.3 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被乙方接受。
第八条 履约延误
8.1 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或订单)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8.2 在履行采购合同(或订单)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3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申请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采购单位有权从货款中扣除。乙方须向甲方补齐履约保证金。
8.4 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签收(不验收),可提请甲方介入协调。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9.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灭、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变化等。
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采购单位所在地采用仲裁的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乙方保证向采购单位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采购单位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采购单位的损失。
11.2 如因改革需要、政策规定、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导致产品、交易项目、乙方资格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从其规定。
11.3 本项目应用甲方电子商城进行采购及日常管理,若甲方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城平台管理有新的规定或操作规程出台时,乙方应依照执行。
11.4 乙方应对向其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如有必要,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11.5 甲方将不定期地对电子卖场商品价格、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12.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
12.1.1 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12.1.2 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12.1.3 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12.1.4 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范围内部分型号的商品。
12.1.5 违反本协议和相关承诺的其他情形。
12.2 乙方应遵守东辽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及东辽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平台运营方相关规定。如乙方违反规定,甲方和平台运营方有权根据以上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2.3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入围框架协议(或合同)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乙方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甲方。
12.4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协议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12.5 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13.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所有本次入围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 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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