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
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
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币种、金额与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一)、(二)、(三)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借款人承诺还款资金来源合法,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四)。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
1、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2、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 2、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内,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 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3、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其它参考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4、关于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调整。
(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双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3)在执行国家利率加减基点数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 3 次(含 3 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执行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取消执行,并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
5、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具体计息方式按照第六条中适用的还款方式确定。 6、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7、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中较高者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8、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加减基点、浮动周期、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五)、(六)、(七)。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3、借款人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5、截止贷款发放日,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首付款比例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4 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贷款所购买住房的售房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
放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二): 等额本息还款。除发生本条第 4 款情况时,该方式下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
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
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 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 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 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等额本金还款。除发生本条第4款情况时,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 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除发生本条第4款情况时,各期 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除发生本条第4款 情况时,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二)。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 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
(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
(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 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
(月)数为零。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 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 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 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
款账户。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自助形式办 理。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以所借币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 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7、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 包括后一个还款日。
8、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一)、(二)、(三)。
第七条 提前还款(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 1、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贷款人相关条件。
2、借款人应提前一定时间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一定标准计收违约金。
3、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
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如提前还款计收违约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贷款人支付。
4、已开通电子银行渠道自助提前还款的地区,还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
5、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申请时间、违约金计收标准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四)。
第八条 担保(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
1、担保类型、担保品信息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五款。
(1)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与贷款人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执管。
(4)借款人申明并保证:抵押房屋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被列入拆迁范围、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a、要求提前清偿贷款;
b、将该价款转为保证金质押; c、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导致转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值的,借款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7)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借款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借款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8)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10)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贷款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贷款为分期清偿的,则贷款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借款人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给贷款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
(12)本合同项下贷款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3、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借款人、担保人账户被查封,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 公证(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
若依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六款(一)。
第十条 保险 (备注说明:在第十五条作选择性填写)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六款(二)。
3、在抵押物具备投保条件时,借款人应在该条件具备之日起 10 日内投保,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由贷款人执管。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
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7、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借款的清偿顺序。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等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未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再抵押、设立居住权、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房屋;或在知悉该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告知抵押物被拆迁信息的,或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2(6)款约定的;
(6)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因抵押人拒绝或拖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发生抵押房屋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8)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9)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1)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或发生借款人与售房人擅自解除、变更购房合同等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情形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
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4)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9)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0)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1)若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实有套数信息不实,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项下给予借款人的包括加减基点数在内的利率优惠;并有权按照借款人真实的住房套数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适用于该住房套数的相关贷款利率执行;
(12)要求借款人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13)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有关个人信息处理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借款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3、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填写“/”)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一)借款人信息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地址(详细地址) | |
邮编 |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
(二)贷款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二、贷款信息 | |
(一)贷款币种 | |
(二)贷款金额 | |
大写 | |
小写 | |
(三)贷款期限 |
总月数 | |||
(四)贷款用途 | |||
购买住房 | 房屋地址 (若该所购房屋上述地址与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 | ||
购房合同号 | |||
购房面积 | |||
房屋总价款(小写) | |||
所购住房为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第几套房屋 | |||
(五)贷款利率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 |||
参考利率选择 |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 /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 其它参考利率 |
□ | □ | □ | |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定价 | |||
(1)首次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首次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三条第 2 款) | |||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加减基点 (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 |||
(2)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重新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三条第 2 款) | |||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加减基点 (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 |||
(3)浮动周期 | |||
□ | 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 | ||
□ | 每年 1 月 1 日重新定价一次。 | ||
(六)付息方式 | |||
□ | 按月付息 |
□ | 按季付息 | |
□ | 双方约定的其他 付息方式 | |
以上付息方式如与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不一致,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 ||
(七)罚息 | ||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三、贷款发放信息 | |
贷款支付方式 | 受托支付 |
放款账户户名 | |
放款账户账号 | |
放款账户开户行 |
四、还款信息 (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 ||
(一)首期还款日与后续还款日 | ||
□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对应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 ]日 | |
□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起经过一个还款周期后的 [ ]日 | |
□ | 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一个还款周期后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 首期还款日 | |
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的对应日,当期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期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 ||
(二)还款方式 | ||
还款方式 | ||
还款周期 | ||
(三)还款账户信息 | ||
户名 | ||
账号 | ||
(四)提前还款 | ||
提前还款条件 | □ 借款人已正常还款满 期 | |
□ 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元 |
□ 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 次 | |
□ 每两次提前还款之间间隔不短于 月 | |
□ 其他 。 | |
提前申请时间为 天。 | |
提前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必填) □否 □是 违约金标准为:提前还款本金部分 个月贷款利息。 (注:贷款利息是指提前还款当日,该笔贷款适用的利率) |
A—0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024 年版)
五、担保信息 | ||||||||||
担保 类型 | ||||||||||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下称“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 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除上述担保方式外,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补充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 | ||||||||||
抵押物信息 | ||||||||||
抵押物名称 | 抵物凭证编号 | 数量 | 建筑面积或规格型号 | 状况 | 所在地 | 登记机关 | 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 价值 | 全程担保 | 阶段性担保 |
□ | □ | |||||||||
□ | □ | |||||||||
□ 抵押物共有人确认: 本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 )系上述所列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在此同意以该抵押物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 )项下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并同意配合办理抵押权有效设立所需的抵押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涉抵押登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 | ||||||||||
□ | 由 提供 | □阶段性担保/ □全程担保 | 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编号: | ) | ||||||
□ | 其他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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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证与保险 | ||
(一)公证 | ||
本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 是 | 否 |
□ | □ | |
如需办理公证,合同签订后 [ ] 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 ||
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公证费由 □借款人 / □贷款人承担。 | ||
(二)保险 | ||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是否需要购买保险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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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购买保险,保险类型为 。 | ||
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保险由 □借款人 / □贷款人 / 或 购买。 |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载明的地址或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传真、电子邮箱,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借款人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
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3、双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4、本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7、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依法向借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手续的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个人贷款业务适用的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