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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会员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规范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票据交易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会员是指自愿申请,并经中心许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心获取信息、从事票据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合格参与者。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相关交易活动,依法行使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应当符合基本资质条件。
(一)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三)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心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信息会员。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心交易平台有权查询票据信息、发布票据信息的票据交易出让方或票据交易受让方,以票据转让、贴现和质押融资等交易形式实现各自交易需求的各类机构;信息会员是指在中心交易平台仅有权查询票据信息的各类机构。
第六条 信息会员申请注册,应提交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签订《注册协议书》(见附件)。注册成功后,成为信息会员。
第七条 交易会员申请注册,应提交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签订《注册协议书》,提交成功,登录中心交易平台进行认证申请。
交易会员认证申请,需提供注册要素,包括:公司营业执
照(副本)、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经办人姓
名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大额行号)等基本资料信息。
中心对认证申请审核通过后,成为注册会员。
第八条 经中心经委会审核,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特许行业渠道推介的用户,简化注册流程,可直接认证为交易会员,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开展业务。
第九条 会员账号及密码是会员在中心交易平台的身份识别标识,会员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会员使用其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心交易系统所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视为会员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会员承担。
第十条 会员应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服务费。
第十一条 会员相关注册要素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在注册及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内部通报、公开公
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破坏交易秩序的;
(三)涉嫌欺诈的;
(四)危害其他会员利益的;
(五)危害中心交易系统安全的;
(六)拒不履行资产交收和资金兑付等义务的;
(七)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八)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发生破产、重组或清算的;
(十)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十一)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的;
(十二)宽限期届满未能恢复会员资格条件的;
(十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四)未配合做好中心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或与中心
员工有不正当交易,或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五)涉嫌从事黄赌毒、洗钱、为恐怖活动融资等犯罪行为的;
(十六)发生经中心认定的有损中心信誉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主动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前必须结清在中心与其他交易会员的交易相关的债权债务。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所属类别,查询票据相关信息,但中心和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二)根据其所属类别和中心相关规则,在中心交易平台开展票据业务:查询和发布票据信息,并通过票据转让、贴现、质押融资等方式达成交易;
(三)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优先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服务活动;
(六)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信息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所属类别,在中心交易平台查询票据相关信息,但中心和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三)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诚信原则,遵守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维护中心和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对
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六)履行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审,年审发现会员不完全满足相应会员资格条件的,中心将暂停其会员资格,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会员不得从事中心相关业务。
会员在宽限期内重新具备资格条件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查同意后恢复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交易规则和制度规定的会员,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谈;
(四)通告;
(五)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
(六)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制度;申请成为中心会员的,视为已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条 中心可视业务开展情况,增设高级交易会员类别并提供增值服务,有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x制度由本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修订后的文本自发布时起自动取代原文本。
第二十二条 x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注册协议书
第一条 会员资格
1.请您(下称“您”或“会员”)在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前,认真阅读《京津冀协同票据交易中心会员服务与管理制度》。您申请成为中心会员,将被视为理解并接受该制度,知悉并承诺完全遵守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于票据相关业务的政策法规,依照有关规则要求开展各项业务。
2.您注册为中心会员后,即可享受中心票据平台为您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会员权限
1.会员才能享有本平台提供的服务。
2.任何会员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及其它服务的协议、规定、程序及惯例。
第三条 会员资料
1.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请您提供详尽准
确的资料,如更改请及时更新,提供虚假资料和未更新材料所造
成的后果由您承担。
2.会员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密码并定期修改,避免造成损失。会员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由于会员疏忽所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
第四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如发现任何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本平台取消其使用服务的权利,并无需做出任何补偿:
1.可能造成本平台全部或局部的服务受影响,或危害本平台运行;
2.以任何欺诈行为获得会员资格;
3.在本平台内从事非法商业行为,发布涉及敏感政治、宗教、色情或其它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图片等信息;
4.以任何非法目的使用该平台。
第五条 平台的权利
1.有权审核、接受或拒绝会员的注册申请,有权撤销或停止会员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
2.有权修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有权修改或调整本平台的服务内容;
3.有权将修订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e-mail、平台公告、客服通知或其他形式通知会员,会员收到通知后仍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者即表示会员同意并遵守新修订内容;
4.本平台提供的CFCA数字证书,仅限会员在本平台使用。若会员将CFCA数字证书在其他平台使用,由此形成的费用,应由证书持有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或法律后果,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平台提供的服务仅供会员独立使用,会员不得将会员号授予或转移给第三方。会员如果有违此例,本平台有权向客户追索商业损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平台的义务
1.认真做好本平台所涉及的网络及通信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保证本平台的畅通和高效;
2.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本平台临时停止或短时间停止服务以外,如需停止本平台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时,须提前在本平台上发布通知通告会员;
3.如本平台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将事先通过主页、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告会员;
4.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平台服务暂停,所导致会员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损失,本平台不做任何补偿;
5.本平台不承担会员因遗失密码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6.本平台仅免费提供部分票据信息查询服务,会员应当对交易信息服务等其他服务向中心缴纳服务费。
第七条 附则
1.自会员点击“确认”或“接受”本协议时起,视为会员与中心订
立、签署了本协议,本协议生效,会员与中心均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会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自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
任;
3.本协议未涉及问题参见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协议与有关法
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