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名稱 國泰產物海外遊學打工綜合保險 條款編號 (保障項目) 101101 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身故、失能保險金給付10D6 傷害醫療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實支實付型707C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707D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707E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707F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707G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不保事項檔案號: #10-006
條款名稱 | 國泰產物海外遊學打工綜合保險 |
條款編號 (保障項目) | 101101 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身故、失能保險金給付 10D6 傷害醫療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實支實付型 707C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707D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住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707E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707F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707G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D0D1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繼續住院治療保險 B0B1 海外急難救助保險 未成年子女送回費用(條款編號 B0B2 海外急難救助保險 親友前往探視或處理善後所需之費用 B0B3 海外急難救助保險 醫療轉送費 B0B4 海外急難救助保險 遺體運送費用 B0B5 海外急難救助保險 搜索救助費用 2011、2022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給付 |
第二章 意外傷害險 除外責任 (原因) |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 仍給付保險金。 |
第二章 意外傷害險 不保事項 | 第二十四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第三章 傷害醫療保險 除外責任 |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
(原因) |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 仍給付保險金。 |
第三章 傷害醫療保險 不保事項 | 第三十三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第四章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及燒 燙傷保險除外責任 | 第四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二十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所致之重大燒燙傷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或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或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承保項目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診療之疾病。 二、 因本保險契約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二十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三、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四、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五、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或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
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
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
第五章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繼續住院治療保險 特別不保 事項 | 無特別約定 |
第六章 海外急難救 助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 第六十條 特別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保險事故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施打、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其併發症,或因意外傷害或病因性所致之流產、分娩,不在此限。 三、任何合格醫生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旅行之目的係為診療或就醫者。 四、不需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之服務,或被保險人預定旅程成本中已包含之費用。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病因性所致之流產、分娩,係指葡萄胎、過期流產、子宮外孕、迫切流產、先兆性流產、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症、子癇症、妊娠期 之過度嘔吐、妊娠毒血症、妊娠期末稍神經炎等妊娠併發症所致之流產、分娩。 |
第七章 第三人責任 保險 特別不保 事項 | 第六十九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從事商業或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 責任。 五、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六、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施打、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