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BIM 技术 7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 同
(建筑师负责制)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发 | 包 | 人(建设单位): |
承 | 包 | 人(联合体主办方): |
承 | 包 | 人(联合体成员方): |
目 录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93
5.3 设计审查 93
5.8 规划、勘察设计违约责任 94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97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7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8
6.6 样品 98
6.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99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0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0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00
8. 交通运输 100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100
8.2 场内施工道路 101
8.3 场外交通 101
9.测量放线 102
9.1 施工控制网 102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102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
10.3 治安保卫 104
10.4 环境保护 105
10.5 事故处理 106
10.6 紧急情况处理 106
10.7 xx施工 106
10.8 安全防护和xx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 108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09
11.1 开始工作 109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09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0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0
11.6 工期提前 111
11.7 行政审批迟延 111
12. 暂停工作 111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11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12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113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13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13
13.工程质量 113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13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13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14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
14. 试验和检验 115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15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15
14.3 现场工艺试验 116
14.4 取样 116
15.变更 116
15.1 变更权 116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17
15.3 变更程序 117
15.4 暂列金额 120
15.5 计日工(A) 120
15.6 暂估价(B) 120
16.价格调整 120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120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2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22
17.1 合同价格 122
17.2 预付款 128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29
17.4 质量保证金 134
17.5 竣工结算 135
17.6 最终结清 136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37
18.1 竣工试验 137
18.3 竣工验收 137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38
18.7 竣工清场 13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39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39
19.2 缺陷责任 139
19.7 保修责任 139
20. 保险 140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40
20.4 其他保险 141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41
21. 不可抗力 141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42
22. 违约 143
22.1 承包人违约 143
22.2 发包人违约 146
24. 争议的解决 148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48
24.3 争议评审 148
24.4 争议费用约定 148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149
附件 1:南沙区建设工程项目xx责任合同 150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155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157
附件 4:机构设置及人员(含承包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160
附件 5:履约银行保函 161
附件 6:联合体协议书 164
附件 7:联合体支付协议书 165
附件 8:BIM 技术应用要求(如有则附) 167
附件 9:承包人违约责任清单 167
附件 10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175
附件 11 建筑师团队工作内容清单 181
附件 12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报酬计算说明 18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及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1.4 资金来源: 。
1.5 工程内容及工程规模: 。
1.6 工程承包范围:(具体按招标公告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如有)和工程管理要 求,完成本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1.6.1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范围(根据合同签订之日前已完成工作适当调整和勾选): 除涉及施工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对设计施工总承包具有监督职能的管理外,
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原则上均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详 见合同附件 10“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范围”):
(1)工程组织工作;
(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3)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4)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5)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6)工程竣工阶段工作;
(7)工程竣工后阶段的工作;
(8)计划和统计工作;
(9)其它工作。 1.6.2 规划设计范围:
(1)总图设计;
(2)街区或片区城市更新规划;
(3)用地条件审核;
(4)城市设计:统筹建筑设计与上位规划及城市设计的协调统一等。 1.6.3 勘察设计范围:
(1)工程勘察包括且不限于:勘察设计招标范围(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如有)) 内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含修测)、初勘、详勘、超前钻、物探、管线摸查、水下地形测量及扫床工作(如有)、现场服务等。
(2)工程设计包括且不限于:勘察设计招标范围(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如有)) 内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方案深化等)、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外电、外水、燃气及红线外项目建设所必需的配套工程等)和预算、报批报建、技术文件编制、专项深化设计及必要的专项研究、现场服务等,以及□树木情况摸查和统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章、□树木保护专章。
1.6.4 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且不限于:
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 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xx施工、包工期、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竣工图、包验收通过(含附属工程)、包照管、包移交、包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竣工备案、包结算、包保修等)。
1.7 总体承包方式:建筑师负责制,包项目建设管理、包规划设计、包勘察、包设计、包施工,最终提供符合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意图和使用要求的建筑产品及服务。
二、合同工期
2.1 本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含勘察(如有)设计工期)。
2.1.1 项目管理服务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根据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范围填 写)
2.1.2 规划设计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将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拟定规划设计阶段各节点工期计划,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及节点要求提交各阶段规划设计成果文件。
2.1.3 勘察设计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将根据项目推进实际,拟定勘察
(如有)设计阶段各节点工期计划,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及节点要求提交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适用于设计从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
2.1.4 施工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主要节点工期:
2.2.1(填勘察设计节点工期) 。
2.2.2(填施工节点工期) 。
……
2.3 本合同工期已包括因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未能达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或重新施工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应对上述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2.4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在合理情况下对本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工期按发包人要求调整,不得延误。
三、工程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全面完成项目管理服务,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目标(投资目 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等)。
规划设计质量标准:符合规划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本工程勘察设计任 务书的要求,坚持精细化和品质化设计。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 约定,提供建筑师负责制责任服务。
3.2 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
□省级工程优质奖: ;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
□其它: 。
3.3 创安全xx工地目标
□ 市级安全xx施工样板工地: ;
□ 省级安全xx施工示范工地: ;
□ 国家级安全xx工地: ;
□ 其它: 。
3.4 绿色建筑设计目标
□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 其它: 。
3.5 创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
□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其它: 。四、签约合同价
4.1 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中标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费用:¥ 元,中标下浮率: %;
勘察费用为:¥ 元,中标下浮率: %;如勘察费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格,则按中标价格结算(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调整、勘察过程中发现重大地质危害等不可预料因素造成勘察工作量变化、以桥梁或隧道为主体工程的项目除外)。
工程设计费用为:¥ 元,中标下浮率: %;
BIM 技术应用费为:¥ 元,中标下浮率: %。其中,设计阶段 BIM 技术应用费¥ 元,施工阶段 BIM 技术应用费¥ 元。
工程费用总计(含税金)为:¥ 元,中标下浮率: %;
本合同价格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并非实际合同价款),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 17 条约定确定,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附修正合同清单)。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审定的金额为准。
4.2 本合同价格均已包括各有关应予缴纳的税金,承包人须承担纳税的责任。其税种、税率,按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4.3 增值税发票发包人信息:
申请合同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承包人必须依法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建交〔2016〕1388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 14 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省用工实名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筑〔20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
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 号)、《关于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179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
六、合同文件构成
6.1 下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发包人要求执行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如有);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专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7)通用合同条款;
(8)合同附件;
(9)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澄清文件;
(10)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资料;
(11)承包人投标时的澄清、承诺文件;
(12)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13)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4)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2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6.3 当上述文件按优先顺序解释仍然存在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双方同意先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说明之日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
七、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各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承诺
8.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8.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建筑师负责制责任服务,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8.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8.4 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8.5 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工作指引(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违反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8.6 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
8.7 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承诺配合相关工作。
九、建筑师负责制授权
为充分发挥建筑师负责制优势,承包人基于本合同承包范围进而明确建筑师团队责权范围(详见合同附件 11“建筑师团队工作内容清单”)并在责权范围内对建筑师团地进行充分授权,建筑师团队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以及成本、质量、工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具体实施履行全过程指导、协调、管理,项目总建筑师的签字认可视同为承包人的签字认可或作为承包人签字认可的前置必备条件。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一、联合体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由项目总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负总责。
本合同由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时,必须提供合同履行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合同签订后,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可根据所
承担的工作内容分别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据此向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分别支付相关费用。
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十二、BIM 技术
本工程如应用 BIM 技术的,如本合同已列计相关费用(金额不为零),则该项费用仅作为签约合同价,实际合同价款按合同条款第 17 条约定确定(否则不予以列计及支付),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以 BIM 技术应用工作要求为准(如有则附)。
十三、签订时间 x合同订立日期:十四、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十五、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六、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建设单位)执份,承包人执 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xx):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466 号之一南沙传媒大厦 6-8 楼
联系电话:(020)0000 0000
传 真:(020)3907 8181
邮政编码: 511457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联 系 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行:帐 号:邮 政 编码: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xx):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联 系 电 话: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邮 政 编码:
此处粘贴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此处粘贴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仅合同正本粘贴)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项目总建筑师: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工作的总负责人。
建筑师团队: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合同中以项目总建筑师所在的设计单位提供服务的一方。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
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总建筑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总建筑师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总建筑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和统筹管理。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
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总建筑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总建筑师、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总建筑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
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
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
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 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
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xx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 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 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
x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
考虑承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 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 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
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 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4 投标函:本合同特指《投标函》。
1.1.1.7 价格清单:指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本合同发包人中的建设单位。
1.1.2.9 监理人:本合同监理人为 。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为 。
1.1.2.11 建筑师团队:本项目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团队即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及管理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下称“项目总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团队。包含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也应包含依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服务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本合同工程。
1.1.3.9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并在项目红线外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构配件加工场等。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建设用地,以及设计图纸中涉及需要使用的建设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6 基准日期:原则上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基准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或批准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1.3 法律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1.3款增加如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发布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1.3.1项:
1.3.1 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2)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区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3) 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近期同类项目,组织或聘请专家进行编制、论证并制定配套标准、规范,且经发包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如果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标准、规范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5)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发包人以书面提出。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六条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约定如下
(1)承包人交付的规划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如下: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1 | 总图设计成果文件(包括区域内各相关专业、管线综合、园林景观等内容) | 根据实际情况,按工作计划 |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2 | 街区或片区城市更新规划、用地条件审核 (如有) | 按工作计划 |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3 | 城市设计(如有) | 按工作计划 |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4 | 与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文件 | 按工作计划 |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2)承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如下: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提交日期 | 份数 | 备注 | ||
1 | 方案设计文件(含 BIM 模型等) | 按工作计划 | 10 套,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若发包人要求提交建筑实体模型的,按发包人要 求提供 | ||
2 | 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含概算及计算书、BIM模型等) | 按工作计划 | 10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含符合评审要求的软件版) | ||
3 | 初步设计阶段相关报建、报批成果文件 (含 BIM 模型) | 按工作计划 | 按报建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
4 | 施工图 (按施工图审查单位意见修改并审查通过,包括设计说明、主要材料清单 等文件) |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 BIM 模型)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 按工作计划 | 6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
施工图 (含 BIM 模 型) | 基坑支护(含该部分预算及计算 书) | 按工作计划 | 16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
主体工程、机电设备及其他(含该部分预算及计 算书) | 按工作计划 | 16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
5 | 勘察成果文件(含测量、物探以及初勘、详勘报告) | 按工作计划 | 16 套,或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
6 | 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 | 按工作计划 | 按报建要求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相应成果文件电子版一式 4 套 | ||
7 | 其他设计文件 | 按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度需要 |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 含电子版 |
注:上表对于设计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均不包括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份数。上表中所述成果文件电子版含图片、word、excel、cad、pdf、概预算软件版等形式。
(3)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阶段相关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报、月报、人力、物力计划、各类报表、各类报验资料、各类验收记录、各类施工记录、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图、竣工图(含 BIM 模型)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批。
(4)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相关文件: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内容、深度、时间、份数提交。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及时间的约定如下(适用于设计从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①项目立项批文;②有关规划用地意见;③勘察设计工作要求。) | 1 | 招标时已提供 |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
2 | 发包人要求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份数及时间的约定如下(适用于设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①项目立项批文;②有关规划用地意见;③设计工作要求。④初步设 计成果文件) | 1 | 招标时已提供 | 如有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提供 |
2 | 发包人要求 | 1 | 设计工作开始前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下述书面函件发出之日起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 x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约定:项目红线以内范围,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办理有关临时占用手续等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给承包人。
2.3.2 发包人提供进场施工条件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场地接收工作。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及周围管线(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油管、通讯等)、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以及原有道路、桥梁、路灯和通讯设施等临时保护工作,并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实施原地加固保护或迁移工程时予以配合(如有),由此增加的临时保护、现场管理、施工降效等费用是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不另行计算费用及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其损伤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若承包人不按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的,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相关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3.3 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约定:
(1)发包人在投标前向承包人提供下述资料①项目立项批文;②有关规划用地意见;③勘察(如有)设计工作要求;④初步设计成果文件(适用于设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上述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
(2)对于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油管、通讯光缆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摸查、购买、核实(如承包人在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物探,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专项报告,提供基础资料相关费用除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明确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的行政性收费以外,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2.3.4 逾期提供的责任
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或青苗补偿等原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时,导致影响关键节点工期或关键线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如因工期顺延涉及价格调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执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对于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承包人应主动提出使用时间计划并积极协助发包人协调,以便于保证项目工期。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下:
(1)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3)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6) 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在施工开工前,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8)因规划调整或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审定的概算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将本工程重新招标另行发包。
(9)发包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双方一致同意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2.8 款: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8.1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2.8.2 承包人负责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如有)进行现场统一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管理安排并提供生产、生活设施搭建场地、统一管理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使用、统一管理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统一管理现有公共临时设施使用、统一管理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使用,统筹安排现有脚手架使用等以及其它内容,承包人应做好一切有利于项目实施的配合和统一管理,不得推诿、拒绝。
2.8.3 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向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管理、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工作内容及费用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双方协商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协商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协议,协议需明确双方权责及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仍有争议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发包人有权
暂停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
2.8.4 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双方协商不成,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发包人有权按下述约定执行(仅适用于房建类项目),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与配合。
(1)施工总承包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xx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工程移交、工程档案移交及其他管理工作。
(2)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配合专业工程承包人完成管线预埋、预留孔(井)洞和收面以及其他配合服务。
(3)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按如下标准向承包人支付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
1)承包人仅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合同造价的 1.5%计算。
2)要求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和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按如下标准计算:
①分包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按分包合同价的 3%计算;
②分包合同价在 3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1 亿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按 90 万元+(分包合同价﹣3000 万元)*2%计算;
③分包合同价在 1 亿元(含本数)以上~5 亿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按 230 万元
+(分包合同价﹣1 亿元)*1.5%计算;
④分包合同价在 5 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 830 万元+(分包合同价﹣5 亿元)
*1%计算。
支付方式: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协议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在进场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20%,专业工程完成50%时支付至40%,专业工程完工时支付至80%,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及工程档案移交后支付余款。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3.1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限,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3.1.2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1.3监理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3 监理人员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3.3 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3.4 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3.4.1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3.4.2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或经项目总建筑师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3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4.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5 商定或确定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3.5.2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4条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4.1.3 项增加如下内容:
(1)承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等许可和批准,除合同约定费用外,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承诺,在实际合同价款中不单独开项列计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驳相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
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承包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5)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广州市南沙区档案局及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发包人移交 6 套竣工资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4.1.9 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到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移交使用单位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正式书面移交给发包人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面
(1)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承包人不得以突然停电、停水(含不可预见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工期,如由此而造成停工的责任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2)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为发包人提供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备)等基本条件。
(3) 承包人负责办理使用当地道路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施工场地的布置、四周围蔽等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不得污染工地周围的道路路面。需铺设施工便道,质量
按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本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设施和便道及其它场地占用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在修正合同价款(即签订实际合同价款)后,除发生工程变更且经发包人确认外,承包人承诺不再调增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承包人进场后,应按发包人要求及审定的现场布置方案进行各类临设的搭建工作。
(5)承包人应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考勤工作,记录考勤结果备查。
(6)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拆耗废弃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本工程涉及与其他项目及其它附属工程存在场地衔接的,本工程承包人需对其衔接的范围进行保护;若造成对方项目成品损坏,应按原样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不主动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第三方单位的选择由发包人决定,无需经承包人同意;工程报价以第三方单位报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8)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知悉了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实施过程中所包括或可能发生的场地平整、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等工作,并已在概、预算中包含了上述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在合同履行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
(9)承包人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了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承包人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在修正合同价款(即签订实际合同价款)后,除发生工程变更且经发包人确认外,承包人承诺不再调增该部分费用,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减。
(10)本工程不得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发包人同意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合同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11)发包人对本项目承包人工程款账户进行监管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相应账户进行监管,掌握资金流出情况。承包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12)承包人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 号)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13)承包人若因工人工资支付或材料款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先行支付相关费用,以解决上述问题。
(14)因承包人设计缺陷或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自行承担拆耗废弃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5)承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及材料供应情况,协助提供检测清单配合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需配合施工检测监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材料,配合完成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等准备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承包人承诺不另行单独开项列计及支付。
(16)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17)承包人应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装视频 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 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在建设工地 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要求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
各工地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地视频监控要求及发包人对建设工地
远程视频监控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作业时间段内,视频图像连续、稳定、清晰,工地视频须具有本地录像功能,录像应保存 3 个月以上。
在线扬尘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视频监控接入市住建局的视频监管工作平台以及发包人企业视频监控专网之前的视频监控装置包括摄像机(头)、硬盘录像机等设备费用、立杆等辅助设施、保证设备运行的电源、网络接入费用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
(18)承包人在设计及施工阶段均需充分考虑本项目xx民房等外部环境因素,因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xx房屋等建(构)筑物开裂、投诉处理、居民临迁、监测及后期加固等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19)如本项目按相关要求需进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的,由承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生活用水水质检测工作,且保证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承包人承诺不另行单独开项列计及支付。
(20)承包人为联合体的,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但需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审核确认并盖章,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费用中,不单独支付。(适用于承包人为联合体的项目)。
(21)承包人应派出现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以上行政职务的领导担任项目指挥长,组建统筹协调能力强、专业性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团队,并由其带领项目管理团队,切实做好本项目各阶段统筹、协调、督导工作,全面提升承包人精细化、品质化、一体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确保本项目高标准高质量稳步推进及保障本项目创优目标顺利实现。(对项目指挥长要求按招标文件作相应调整,该条款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委派项目指挥长的项目)
(23)承包人需全力配合发包人完成涉及本项目的审计工作。
(24)发包人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
(25)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义务。
4.1.10.2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方面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认真负责履行发包人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发包人交付合格工程。
(2)承包人应认真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3)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发包人备案认可,向发包人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4)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发包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承包人为本工程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承包人在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6)承包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对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印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处理。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发包人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发包人审定。
(7)承包人应客观全面地报送及审核各类报表及各种数据资料。
(8)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9)承包人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完成一个月内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驻发包人办公室,协助发包人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承包人按投标文件要求拟派技术负责人经发包人审核、评价不满足技术管理要求,应立即更换直到能提供发包人认为合格的技术负责人为止。如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承包人仍无法提供发包人认为合格的技术负责人,承包人需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0)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工作指引(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违反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11)承包人应每月(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
(12)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3)接受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承包人及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14)承包人需全力配合发包人完成涉及本工程的审计工作。
(15)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有效履行合同约定或未能按发包人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履职的,经行政部门发现或提出问题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4.1.10.3 建筑师负责制方面
(1)本项目试行建筑师负责制,承包人应组建完善的建筑师团队(包括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也应包含依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造价管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和咨询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开展全生命周期设计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意图和使用要求的建筑产品及服务。
(2)本项目建筑师团队的工作内容见合同附件 11。建筑师团队除按合同约定完成自身具体负责的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外,还要负责以下总统筹工作:
1)设计统筹管理
明确设计目标、设计标准,制定设计工期计划,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配合等服务。提供设计总包服务或综合协调技术评估、幕墙、装饰、智能化、风景园林、照明、绿色建筑、BIM 等各类专项设计。承担施工单位完成的施工 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项目总建筑师及其团队负责的施工图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施工图深化设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 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精细化。
2)投资控制统筹管理
依据项目规划条件、功能需求,结合设计目标和设计标准,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实施过程中,统筹限额设计管理和优化设计管理,确保将总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外,还要统筹各专业的经济技术标准。
3)施工管理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
在施工阶段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合同质量管理服务,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对设计施工负有监督职能的除外),通过会审、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
具体负责设计技术交底,确认材料、设备样板,签发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确认,签署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代理或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辅助调试,组织编制竣工图,协助运营单位编制建筑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协助完成竣工文件归档、项目决算、投资经济指标核算及审计等工作。
4.2 履约担保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4.2 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4.2.1 发包人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需提供履约担保。
4.2.2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要求: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20 天内,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 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的履约
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则该银行保函是在中国境内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银行保函有效期须符合发 包人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及要求。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按期对银行保函续保,发包人 有权暂停批准承包人的所有支付申请,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新的合法有效的银行保 函时止。
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期延长或履约银行保函到期需续保等情形,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止,其中,如服务类在该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前完成合同结算
的,则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完成合同结算止。履约保证金管理具体按照南沙开发区(区)建设中心有关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
4.3.4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1)非主体结构工程、非关键性工作或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工作内容。
(2)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勘察设计,或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4.3.4 项增加如下内容:关于分包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应当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前,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简介、业绩资料以及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经发包人(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4.3.5 项至 4.3.7 项:
4.3.5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 标(或摇珠)资格。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赔偿。
4.3.6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方面的违约责任: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停工误工的,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次。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3.7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4.4 联合体
双方一致同意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4.4.4项:
4.4.4 建筑师负责制
(1)本项目试行建筑师负责制,联合体主办方即为本项目总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
(2)为充分发挥建筑师负责制优势,联合体各方共同授权建筑师团队责权范围(详见合同附件 11“建筑师团队工作内容清单”),建筑师团队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以及成本、质量、工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具体实施履行全过程指导、协调、管理,项目总建筑师的签字认可视同为承包人(联合体各方)的签字认可或作为承包人(联合体各方)签字认可的前置必备条件。
(3)联合体各方共同承诺,在建筑师团队责权范围服从项目总建筑师和建筑师团队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共同实现项目建设各项目标。
4.5 承包人项目总建筑师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4.5 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4.5.1项目总建筑师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总建筑师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约定如下,项目总建筑师由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和建筑师负责制管理。
项目总建筑师: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筑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对项目总建筑师的授权范围如下: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包括人员安排、进度控制、成果文件确认等。
(2)规划设计:负责规划设计工作管理,包括人员安排、进度控制、成果文件确认等。
(3)工程设计:负责工程设计工作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设计目标、设计标准,制定设计工期计划;检查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加强勘察成果文件深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确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成果文件,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综合协调技术评估、幕墙、装饰、智能化、风景园林、照明、绿色建筑、BIM 等各类专项设计;审核施工图深化设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精细化;统筹安排施工现场技术配合服务,落实设计意图、加强质量管理等。
(4)工程施工:负责设计技术交底;确认材料、设备样板;签发设计变更、确认施工签证;负责组织专业分包或材料供应单位采购管理(如有);统筹安排现场施工,
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并签署工程款申请单等与发包人之间履行合同所需的重要往来文件。
项目总建筑师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但项目总建筑师应全面指导和最终确认。
项目总建筑师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总建筑师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总建筑师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总建筑师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提交与项目总建筑师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总建筑师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与项目总建筑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承包人没有为项目总建筑师缴纳社会保险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现后 7 天内整改完毕,且承包人须
承担违约金 1 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000元/天。
4.5.2 项目总建筑师(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授权代理人)在施工阶段应常驻施工现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5天且需满足本项目实际进度与要求。项目总建筑师(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授权代理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该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项目总建筑师
(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授权代理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项目总建筑师(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授权代理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出现第3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次,此后,每出现1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次。
项目总建筑师(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的其他阶段也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驻场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进度。
4.5.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总建筑师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总建筑师继续履行第 4.5.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建筑师。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总建筑师,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30 万元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因出现死亡或长期疾病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连续 120 天以上)情形,承包人需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的,在更换前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的执业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项目总建筑师。承包人应加强团队管理,提高履约水平与效能,若承包人更换的项目总建筑师仍不称职、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管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4.5.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总建筑师,通知中应当 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 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总建筑师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 任项目总建筑师继续履行第4.5.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总建筑师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建筑师,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承包人应每次承担违约金30万元。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4.6.5 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4.6.5.1 施工负责人
(1)施工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约定如下。
施工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
施工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受项目总建筑师授权,负责现场具体施工管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统筹安排、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安全xx施工管理、外部关系协调等),但项目总建筑师应全面指导和最终确认。
施工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施工负责人无权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施工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提交与施工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施工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与施工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承包人没有为施工负责人纳社会保险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现后 7 天内整改完毕,且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 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天。
(2)施工负责人在施工阶段应常驻施工现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施工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5天且需满足本项目实际进度与要求。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施工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施工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施工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出现第3 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次,此后,每出现1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次。
施工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施工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承包人需要更换施工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施工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施工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4.6.5.1(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0.3%且不超过 80 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资格,签约合同价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
的项目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签约合同价超过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承包人须承担
违约金 50 万元。因出现死亡或长期疾病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连续 120 天以上)情形,承包人需更换施工负责人的,在更换前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换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施工负责人。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若有关部门因此需对承包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执行,承包人需服从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承包人应加强团队管理,提高履约水平与效能,若承包人更换的施工负责人仍不称职、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管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施工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施工负责人继续履行第4.5.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更换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承包人应每次承担违约金30万元。
(5)施工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6.5.2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1)承包人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施工过程中,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施工项目副经理(如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0.5万元/次;出现第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此后,每出现1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
(2)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施工项目副经理(如有)、采购负责人(如有),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0.2%且不超过 3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建筑师团队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0.1%且不超过 10 万元的违约金。
4.6.5.3 承包人管理人员其他违约责任:
(1)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总建筑师、施工负责人(建造师)、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施工项目副经理、安全员),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其参会,每月 3 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会议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2000 元/人次。
(2)在发包人下发进场通知书的 7 天内项目总建筑师(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授权代理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须驻场管理,因人员不到位影响工程推进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每人 5000 元/天;发包人保留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权利。
(3)如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与主要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承包人没有为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现后 7 天内整改完毕,且承
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 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天。
双方一致同意增加通用合同条款第4.6.6项至第4.6.7项:
4.6.6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应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内撤换,否则视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次。
4.6.7 承包人员其他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须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
(2)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纳入实名制管理。合同签订后,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则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通知;施工中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3)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4.8.1项增加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4.8.3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4.8.3项增加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当地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南沙区卫生部门报告。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4.10.1项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项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
4.10.1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3.3项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4.11.3 项:
4.11.3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和水文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考虑。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经项目总建筑师确认:
1)施工方案,包括本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包括总体网络计划;节点工期计划、用款计划;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含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关键性施工技术专项方案;
10)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11)保证安全生产,xx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12)季节性施工措施;
13)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方案(如有);
14)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15)应急预案;
16)危险作业视频监控方案;
17)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18)分包工程管理方案;
19)实名制管理方案;
20)工人工资管理方案;
21)BIM技术运用方案(如有);
22)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2)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内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提交,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时间提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合同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合同进度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
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合同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5.1.1款增加如下内容:
(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城市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批准的规划条件开展规划设计,并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确保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的统一。
(2)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概预算),并对其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3)在工程勘察前,承包人提交勘察工作大纲或勘察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该条约定设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不适用)
(4)在工程勘察期间,承包人应:1)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自行收集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相关技术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2)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3)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4)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勘察费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该条约定设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不适用)
(5)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该条约定设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不适用)
(6)在方案阶段(如有)、初步设计阶段(如有)、施工图阶段各阶段,发包人将采用内部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专项评审会、委托设计咨询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等形式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会议的时间由发包人根据勘察设计进展情况发出会议通知。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议,会议费等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
(8)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交专项的限额设计管理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开展限额设计,限额设计严格按三个阶段进行:
1)方案阶段的限额设计(如有),在不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进行方案深化。
根据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如有)和各相关限额指标要求,细化方案阶段的限额指标,优化建设标准、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最优方案。
2)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如有),须确保概算评审审定金额不超估算总投资。若方案设计因非承包人原因作了重大修改且需增加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经过
方案优化,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承包人应严格做好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的编制工作。
承包人在编制设计概算时,以完成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和有效文件为依据,其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足额计算,不得少计、漏计费用项目或数量。
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须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和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
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以基准日期广州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和有效文件为依据,该施工图预算作为修正合同价款的依据(适用于本合同设计工作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的项目)。
承包人在送预算评审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以完成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时广州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价格信息和有效文件为依据;作为修正合同价款依据的施工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