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法令變更依最新限額辦理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係以輸入交 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境外基金係以甲方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但屬轉換交易者、乙方採 CA 憑證方式與甲方進行電子交易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
本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有關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x約定書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甲方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乙方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乙方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指乙方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第二條 受理開戶程序
一、甲方於開戶時應交付並填妥所有經乙方要求之相關開戶資料及文件,包括填留印鑑卡或相關資料,並核對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簽署本約定書,乙方得據以審查是否符合開戶資格並盡速通知甲方,且乙方保有核准及終止甲方帳戶之權力。
二、甲方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指定以其甲方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基金交易或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
三、如甲方指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乙方於接獲交易帳戶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四、甲方開戶資料上所記載之事項如有任何變更,甲方應於變更後五日內檢附必要文件向乙方辦理變更,乙方得採必要之程序予以審核,並將結果通知甲方。
五、如因甲方疏於為前開異動辦理變更所致之ㄧ切損失,甲方同意賠償並免除乙方之責任。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甲方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所有使用甲方帳號及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傳輸之電子交易委託,均為甲方之有效指示,乙方得據以執行。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密碼,不可將密碼告知乙方任何員工及他
人,否則應對因此產生的損害負完全的責任。甲方並確實瞭解電子交易委託之法律效力與現場或郵寄所為之效力相同。
二、甲方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乙方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乙方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甲方瞭解乙方不時製作並發送予甲方之電子交易流程之規定,對於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之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甲方於進行電子交易委託時,應依照相關法令、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銷售文件及相關說明文件、本約定書及乙方電子交易流程等規定辦理,並於交易執行完成後,應主動於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查詢交易結果。
四、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乙方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五、計價基準
(一)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俟乙方確認其申購款項及手續費已匯至基金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基金機構將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甲方之基金股份或單位數。
(二)甲方請求買回乙方所代理或銷售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甲方應依乙方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乙方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基金機構將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計算甲方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甲方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六、甲方申購繳款作業依乙方開戶約定書第四條規定辦理。
七、為保障甲方權益,甲方於完成交易申請後如因故致交易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時,除申購交易之補單金額未達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外,乙方最遲將於知悉交易異常之次一營業日或交易資訊(單位數或贖回款項)確認當日進行自動補單作業,若因乙方原因且補單日淨值波動導致甲方權益受損,乙方將會計算賠償金額匯付甲方贖回帳戶,甲方權益將不受影響。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一、於乙方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二、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彼此歧異。三、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
四、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
除有法令變更依最新限額辦理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境外基金係以甲方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甲方違反前述金額限制,乙方將不予受理。但屬轉換交易者、乙方採 CA 憑證方式與甲方進行電子交易者,得不受上述交易金額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密碼
一、甲方同意依本約定書為任何電子交易委託,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時,取得乙方交付經驗證之密碼,依啟用、變更密碼等相關程序完成更改密碼。
二、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完全責任,乙方、其關係企業或其各自之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 對於甲方或第三人因電子交易委託所受之一切損失,均無須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事項,依乙方開戶或日後完成異動時填載之甲方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一)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二)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乙方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乙方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乙方簽署。
四、乙方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方同意應以乙方之正確帳載為準。第八條 甲方資料之處理與保護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及該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甲方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與受乙方委託處理基金相關事務之人。
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甲方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乙方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系統傳輸,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乙方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甲方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乙方、其關係企業或其各自之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 或其代理人均無須負任何責任。甲方如於乙方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 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其關係企業或其各自之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均無須負任何責任,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甲方仍發生效力。
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其關係企業或其各自之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均無須負任何責任。
四、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
甲方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第十三條 資料之提供
甲方暸解乙方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之部分資料,係由第三人所提供,且其對所提供之資訊擁有所有權,甲方保證乙方電子交易服務限由甲方使用,並不得將經乙方電子交易服務所獲得之資料或資訊提供予任何個人或團體。
第十四條 其他
一、乙方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執行所有與基金有關之電子交易委託,惟乙方仍有拒絕執行任何電子交易委託之絕對裁量權,且無說明原因之義務。
二、乙方單純之不作為,或容許該情況繼續存在,不得視為放棄任何權利、救濟或特權。
三、甲方應自行決定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乙方或其受任人所提供之資訊,或乙方、其關係企業或其各自之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之建議,僅供參考,不論該建議是否基於甲方之要求而提供,乙方、其關係企業或其各自之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均無須負任
何責任。
四、本約定書之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僅限於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本約定書於履行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之條文視為不存在。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
x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
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第十六條 合約之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
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x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