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省人民医院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甲方:广东省人民医院
乙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补充协议,就《广东省人民医院修缮工程定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原合同”)补充变更以下原则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删除条款
删除合同1.4条款“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删除合同5.5条款中的“自工程移交甲方管理日起计算,修缮工程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xx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删除合同7.3.1条款“本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包干。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
删除合同7.5.3条款中的“Ⅱ、按施工当期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对应品牌材料设备的厂商信息价格下浮10%结算;”。
删除合同7.5.5条的“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措施项目费、预算包干费,不再额外计取。”
变更条款
合同2.1条款中的“乙方的设计施工图纸”,修改为“设计施工图纸”。
合同4.4条款中的“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修改为“经甲方现场代表书面确认后(该事项需按甲方院内流程审批通过)”。
合同5.2条款中的“乙方应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修改为“乙方应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提出验收申请,通知设计方、监理方及甲方相关人员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乙方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合同5.4条款中的“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修改为“若验收合格,甲方应承认双方确定的竣工日期”。
合同7.1条款中的“固定总价合同”,修改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
合同7.2.1条款中的“乙方所编写的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修改为“乙方所编写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
合同7.2.2条款中的“乙方须负责报价的综合单价及总价的准确性及错误估计所引致的损失”,修改为“乙方须负责报价的综合单价的准确性及错误估计所引致的损失”
增加条款
合同7.5.2条款增加“如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合同中的项目与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两者只存在项目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同时,则新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其它不变。”
暂列金额
本项目的暂列金额为: 元,主要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费用。暂列金额由甲方审核使用,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乙方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并且具有经甲方确认的变更,签证的书面材料,才能成为乙方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甲方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仍归甲方所有。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表(详见附件1)
乙方必须参照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表中所列的品牌提供材料设备,如需变更品牌,须提供充分理由依据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予以变更。乙方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主要设备,进场前须办理材料进场报验手续,由甲方确认后才可投入使用。
工程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至通过质保期验收之日(甲方参加验收人员在质保期验收报告签名确认)截止,质保期满而乙方未申请办理和通过质保期验收的工程,则视作质保期范围内。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要求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五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三年;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三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三年。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xx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乙方应立即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保金按结算审核价的3%。乙方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不设最高上限。
项目消防验收,乙方应提供消防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配合甲方完成消防验收工作。
本项目合同结算价不超合同价款的10%。
未经甲方或监理发开工令原则上不允许提前开工,可以提前进场做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但不予补偿。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条款规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条款没有约定,则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
报价明细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表
xx诚信合同
甲方:(xx) 乙方:(xx)
地址:xxxxxxx000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0-83827812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510080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签订日期:
附件1:报价明细
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表
附件3
xx诚信合同
(2014修订版)
工程名称:
甲方:广东省人民医院
乙方:
xx诚信合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创建xx诚信医院为契机,切实履行诚信承诺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经采购(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广东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医药用品经销(施工、服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双方签定的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xx诚信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工程、信息建设维护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宣传费、开单费、回扣、提成、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甲方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在诊室、病区接待乙方销售代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进入医院的医药用品一律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统一管理,统一采供。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促销费、开单费、提成、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好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乙方的新产品宣传推广工作,可通过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同意后公开组织,不准乙方代表个人在科室及病区进行医药用品宣传和临床促销,干扰正常诊疗工作秩序。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或采购资格,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互相监督。采购、信息、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能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意见。甲方工作人员和乙方及其代理人在医药销售中有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列入不良记录的,对双方工作人员按章处理,对乙方产品采取限购、停购或者取消其进入医院资格。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