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西康公園地下停車場
電(扶)梯設備維護保養工作規範
一、工作範圍
(一) 本契約維護主要範圍西康公園地下停車場電(扶)梯設備
(含相關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機件)。
(二) 維護保養範圍係以本維護標的物在機關正常使用下所致損害為限,倘維護標的物之損毀係受天災(水災、火災、風災、地震、雷擊等)、人為破壞及失竊等因素所致,則不包括在維護範圍內;廠商之服務工作如超出維護範圍時,經雙方協議認可後, 廠商得向機關酌收費用。
(三) 契約執行期間有關維護設施責任介面倘不明確處,以機關解
釋為主,如仍有爭議,雙方協議之。
(四) 責任分界:電梯設備專用配電盤主電源二次側至電梯設備終端,屬本契約工作範圍。
二、工作項目
(一) 電(扶)梯設備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二) 配合督導場組緊急或一般故障報修通知。
三、工作需求
(一) 廠商除應負責新糖廍公園及大理 2 處停車場電(扶)梯設備各項機件維護保養工作外,另與其直接有關之附屬配電、管線等設備亦屬電(扶)梯維護保養工作。
(二) 整體系統維持每日 24 小時運作(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另行通知廠商開啟或關閉各電(扶)梯設備),廠商並應負責各設備之安全管理。
(三) 廠商除應負責電(扶)梯設備維持正常運作外,如遇有故障情
形時,廠商應立即前往排除故障或提供服務,並登錄於設備故障報修紀錄表上,以供日後工作上之參考。
(四) 廠商應依照電(扶)梯設備保養紀錄表,實施維護保養,據以定期執行各項保養及檢查項目,並作成紀錄表送機關備查。
(五) 廠商應於契約起始日次日起 20 日內將電梯保養人員名冊、緊急連絡電話及證照影印本,送請機關備查,遇人員調動時亦同。
(該人員須具備相關證照)
(六) 廠商應對機關所提供本契約工作範圍內,提供電(扶)梯專業諮詢服務。
(七) 機關得依需要,請廠商提報設備機組件之汰換計畫費用。
(八) 契約期間服務範圍內,各相關設施若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導致任何損害或危險時,經查明為廠商服務疏失或維護不當所致,廠商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若經查明係非廠商責任,機關得於核定後委託廠商修復,其費用由機關核實給付。
(九) 機關如發現電(扶)梯設備有異常狀況,廠商派至現場人員不
足以應付情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增派人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廠商應立即派員前往,不得藉故拒絕,亦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費 用。
(十) 電(扶)梯故障事件係屬電梯、電扶梯零件損壞,廠商須依機
關需求提供修復計畫與方案。
(十一) 機關所屬停車場辦理委外經營時,廠商應配合參加點交會勘, 協助清點設備及說明設備狀況。
四、定期維護保養
(一) 每月 2 次電(扶)梯定期維護保養,實施日期:第 1 次每月 5 日
~10 日完成,第 2 次每月 20 日~25 日完成(連續假日 3 日以上除外) 。廠商若其他因素需要變更保養日,須事前經機關同意。
(二) 每次定期維護保養時間,每台電梯不得低於 30 分鐘,電扶梯不得低於 90 分鐘。
1.廠商可於一般故障報修或緊急故障報修時實施保養工作,保養時間應扣除故障修繕時間,並由督導場組分別確認並填寫維護保養及故障報修之起迄時間(時間不得重疊)。
2.電(扶)梯定期維護保養,須檢附彩色照片佐證之,照片需
附上日期、時間,每台電(扶)梯不得少於 6 張照片。 3.維護保養時,廠商應提供並填寫電梯維護保養紀錄表 1 式 4
份(正本 1 份,影印本 3 份),維護保養紀錄表xxx與正本相符及公司章,所記載設備維護保養紀錄,紀錄表須經督導場組確認簽章。
4.定期維護保養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8 時。
5.廠商所派之技術人員應遵守機關之約定,如廠商技術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要求更換,廠商應配合辦理。
五、緊急故障叫修
(一) 緊急故障叫修項目:電(扶)梯發生人員受困及人員受傷事件。 (二) 廠商於接獲機關緊急故障叫修時起,應於 1 小時內派遣技術人
員至維護地點排除電梯緊急故障事件,不得藉故推諉。
六、一般故障叫修
(一) 凡未列於緊急故障維護項目中之其他故障均屬之。
(二) 廠商於接獲機關一般故障叫修通知時起,應於 4 小時內派遣技術人員至維護地點排除電(扶)梯故障事件,不得藉故推諉。
七、其他事項
(一) 廠商應提供並填寫設備故障報修紀錄表表 1 式 4 份(正本 1 份,影印本 3 份)。該紀錄表須經督導場組確認簽章。
(二) 電(扶)梯設備故障無法於場內修復需送檢修者,應經由督導場組簽名確認後始可攜出。
(三) 本契約廠商須提供電(扶)梯免費零件及材料,詳如電梯、電 扶梯免費零件及材料表,除表列項目外,如有其他各種機件之 修理或更換,其材料、工資由廠商出具預估詳細表向機關報備,以利機關參考辦理修繕。
(四) 電(扶)梯免費零件及材料表內項目,應於機關通知到場後 24
小時內修復。
(五) 電(扶)梯昇降機年度安全檢查及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其所需支付之指定代檢費已含保養費中,機關不另行支付,許可證辦理廠商應於許可證到期日前完成。
(六) 電(扶)梯因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逾期,導致任何安全事故與
建管處罰款,廠商須負全責
(七) 廠商須 24 小時全年無休待命,配合機關設備緊急故障報修,並於督導場組登載熟悉系統之技術人員聯絡方式及電話。
(八) 廠商於執行工作時,應在場組人員監督下,依附件「維護保養紀錄表」所列逐項詳實記錄維護保養情形,俟完成標的物之維護保養工作後,由督導場組人員於維護保養紀錄表場組欄位簽名或蓋章辦理簽收。
(九) 廠商於電(扶)梯維護保養時,所發生之損壞,廠商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其工作範圍內之廢棄物或完工後之剩餘廢料,廠商應負責清潔。
八、工作安全:依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辦理。
九、罰則
項次 | 契約規則 | 罰款金額(新臺幣) | ||
1 | 廠商未能於每月規定期限內,完成本契約維護標的物 2 次 定期維護保養工作。 | 每逾 1 日罰款 300 元;當月第 1 次保養罰款日至 15 日止,第 1 次則不再保養,維護費扣 50%;當月第 2 次保養罰款日至月底止,第 2 次則不再保養,維護費扣 50%。 | ||
2 | 維護保養時間每台電梯低於 30 分鐘,電扶梯低於 90 分 鐘規定。 | 每次(台)罰款 500 元。 | ||
3 | 廠商於每台電(扶)梯每次 實施保養工作時,未拍攝維護照片(照片不得少於 6 張), 照片未有保養日期、時間。 | 每次(台)罰款 300 元。 | ||
4 | 廠商於接獲機關緊急故障叫 修通知,違反時限規定時 | 每逾 1 個小時(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罰款 1,000 元。 | ||
5 | 廠商於接獲機關一般故障叫 修通知時,違反時限規定時 | 每逾 1 個小時(未滿 1 小時以 1小時計)罰款 1,000 元,日逾 10 小時以上者以 10 小時計。。 | ||
6 | 免費零件及材料範圍,廠商 | 每次罰款 1,000 元。 | ||
7 | 廠商未於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 提報電梯保養人員名冊、連 | 每次罰款 500 元。 |
未能於到場後 24 小時內修復。
絡電話、證照。 | ||
8 | 到場之維護保養人員,如未 在報核之人員名冊中,經查 證屬實者。 | 該次保養費用不給付,另每次罰 款 1,000 元。 |
8-1 | 經機關報修,廠商到場之修 繕人員,如未在報核之人員 名冊中,經查證屬實者。 | 每次罰款 2,000 元。 |
9 |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廠商 未能於許可證到期日完成。 | 每逾 1 日罰款 300 元,罰款上限 3000 元。 |
10 | 每期請款廠商未依規定期限 內提送維護保養資料。 | 每次罰款 200 元。 |
11 | 契約維護範圍內,經查可歸 責為廠商操作維護保養不當所致時,若因而使機關遭受損害,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 | 每次罰款 1,000 元。 |
12 | 廠商之維護保養紀錄表、報 修紀錄表及自主檢查登載不 實 | 每次罰款 200 元。 |
13 | 廠商所送機關資料經查係屬 偽造、變造。 | 每次罰款 1,000 元。 |
14 | 廠商違反契約各款規定,如 罰則未載明者,經查證屬實 並於限期通知後仍未改善者。 | 每次罰款 500 元。 |
15 | 廠商違反契約各款規定,如 罰則未載明者,經查證屬實。 | 每次罰款 200 元。 |
16 | 安全檢查機構檢查不合格或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不 合格。 | 每次罰款 500 元。 |
17 | 相同故障原因於修復後 30 天 | 每次罰款 200 元。 |
內重覆發生等情事。 |
註:
1. 本契約均以單場停車場為規範,若標的物為二處以上者,應以各場個別認定。
2. 廠商因維護不實或經查可歸責於廠商責任者,致造成國家賠償時,廠商須負全責及連帶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一) 契約各停車場電(扶)梯因停電、火災、水災、颱風、地震及其他突發性異常狀況,廠商應接受機關指揮並負責執行緊急異常事故之應變措施。
(二) 政府其他主管機關(如建管處、勞檢所、消防聯核小組等)至契約
各停車場抽檢電(扶)梯時,廠商應免費派員提供一切需要儀器配合檢查,其所需運雜費用由廠商自理。
(三) 本案產品責任保險與雇主意外險廠商應獨自投保。
(四)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
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五) 本契約工作涉有處理日期、時間資料之功能者,廠商需保證能 於閏年年序錯亂危機時能運作正常,否則廠商應負責免費修復,如未能及時修復致機關遭受損壞,機關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 依機關需求,廠商須派員出席與契約維護範圍相關之各項會議
(如本處相關會議或台北市議會專案小組開會,邀請廠商前往說明時,廠商應配合辦理)、教育訓練及簡報、現場會勘及設備使用效益評估等事項。
(七) 廠商所雇用工作人員應依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如發生勞資糾紛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如造成機關損失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附件
(一) 電(扶)梯免費零件及材料表。
(二) 電(扶)梯設備維護保養自主檢查表。 (三) 電(扶)梯維護保養紀錄表。
(四) 電(扶)梯設備維護保養照片。
(五) 電(扶)梯設備維護保養故障報修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