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責。(七)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八)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 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7 款情形、廠商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廠商負擔:…… 責。(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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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 (五)機關依政府循環經濟政策需於本案使用再生粒 料者,廠商應配合辦理。機關於履約階段須新增使用者,依第 20 條辦理。 | 第 2 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 | 增訂第 5 款,配合行政院推動循環經濟政策,將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並敘明得以契約變更新增使用,以資明確。 |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 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 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 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 |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 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 | 1. 第 1 款各選項,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點酌修並新增文字,以茲明確。所稱契約金額、結算金額,指與該一式所有關聯項目變更前、後之複價金額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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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 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 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 關稅,由廠商負擔。 | 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 2. 第 4 款、第 5 款,自原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款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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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 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 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2.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 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 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 | 1. 第 1 款序文,刪除部分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所無之文字。 2. 第 1 款第 1 目,原選項酌修文字,先依契約單價一定百分比乘以不符合部分之數量計算個別項目之減價金額及違約金,與減價項目相關之一式計價項目應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另載明於第 3 目。並增訂非屬尺寸、工料不符契約約定之減價金額計算方式。 3. 第 1 款第 2 目,原選項末段所載減價及違約金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實務常有疑義,爰參考本會 105 年 1月 14 日工 程 企字第 10400379720 號函(公開 於本會網站)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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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 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上述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合計金額與該一式有關項目契約金額之比率減少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四)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五)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六)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 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 |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 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八)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 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 | 4. 增訂第 1 款第 3 目,參考 「採購契約要項」第 32點,載明與減價項目相關之一式計價項目價金,須隨減價收受減少。 5. 原第 4 款、第 5 款內容與契約價金之調整無關,爰移列第 3 條第 4 款、第 5款。 6. 原第 6 款至第 10 款移列第 4 款至第 8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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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七)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八)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7 款情形、廠商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廠商負擔: …… | 責。 (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十)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7 款情形、廠商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廠商負擔: …… | |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 鋼、瀝青混凝土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 鋼及瀝青混凝土)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 |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於下列 3 選項中擇 一勾選;未勾選者,依選項A方式調整) □選項A: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 整工程款。 | 1. 第 1 款第 6 目之(1),鑑於機關招標時多選擇以總指數之變動作為物價調整依據,較難反應履約期間僅少數個別項目物價變動劇烈之情形,爰刪除原選項 A 及選項 C。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依個別項目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之材料,如未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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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 分類項目)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1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 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1 、○2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 個別項目及○2 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 | □選項B: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擇 此選項者,須於下列○1 或○2 指定 1 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1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 個別項 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 | 者,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並酌修○2 ,未載明中分類物價指數調整項目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辦理物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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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及 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 | 款。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 ○1 、○2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 個別項目及○2 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選項C: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例如履 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 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 2. 第 1 款第 8 目,酌修文字,並依勞動部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8 點,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年 5 月 17 日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第 7點,修正末段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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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 13.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 (6)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 員有關者)。 …… | …… | |
13.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 | ||
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 ||
…… | ||
(6)行政院主計總處。 | 3. 第 1 款第 13 目之(6),依 | |
……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5 年 4 | |
月 25 日主 會 財字第 | ||
1050006370B 號函修正。 | ||
第 9 條 施工管理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 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附錄 2 第 9 點辦理。 ……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 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每進用 1 名外籍勞工,每月扣回___元(由機關於招標前調查市場行情預先載明;未載明者,由廠商提出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分析後,機關核實 | 第 9 條 施工管理 | |
…… |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 | 1. 第 3 款,廠商應設置技術 | |
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依營造業法第 | 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 | |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 | 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 | |
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 | 數,由機關載明於附錄 2 | |
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 第 9 點。 | |
…… | ||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 | 2. 第 13 款,(1)勞動部所訂 | |
工。除工程執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 |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 | 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 | |
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但其與契約所定 | 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 | |
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扣回。違法 | 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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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回差額)。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自契 約價金扣除該等勞工之人力價金,並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就申請聘僱、調派 (變更工作場所)外籍勞工已有規範,爰修正文字,以資明確。(2)依本會 107 年 5 月 14 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執行本國及外籍營造人力成本價差扣款原則」會議結論,載明價差扣回方式。 (3)載明廠商違法使用外籍勞工者,機關將自契約價金扣除該等外勞對應之(本國勞工)人力價金。 3. 第 14 款,原第 4 條(第 4款)已移列第 3 條第 4款,爰配合修正。 |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3 條第 4 款。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 |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4 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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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 | 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 |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其他_______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2)第三人意外責任。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其他_______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於保險期間內,因第 2 目所載不保事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 (2)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履約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所負之賠償責任。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 1. 第 1 款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選項,偶有機關要求均須投保之情形,造成廠商困擾,爰酌修文字,並載明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2. 修正第 2 款第 1 目之 (1)、(2),載明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工程財物損失及第三人意外責任。第 1 目之(3)至(5)未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5)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 (5)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2.不保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勾選者, 無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倘廠商履約可能發生上開事故,請取消本選項之勾選) □其他: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2)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元。(視工程性 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3)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4)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 (三)廠商依前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 | |
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 | 3. 修正第 2 款第 2 目,實務 | |
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機關 | 上,機關人員常因廠商提 | |
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 供之保單所載不保事項 | |
…… | 與契約所載不同,衍生執 | |
行疑義。爰參考保險業界 | ||
建議,刪除原不保事項內 | ||
容,另載明保險單須經保 | ||
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 | ||
查,及廠商未經機關同 |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 | 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 | |
載明) | 承保範圍。 | |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 | 4. 配合第 1 款選項修正, | |
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 | 將第 2 款第 6 目之(1)、 | |
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 (2)合併。 | |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5. 原第 2 款第 6 目之(3)、 | |
…… | (4)移列(2)、(3)。 | |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 ||
…… | ||
(三)廠商依前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 | ||
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列入招標文件) ……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2,00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0 元; □ 新臺幣 5,000,000 元;□新臺幣 6,000,000 元;□新 臺幣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5,000,000 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倍)。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每一個人體傷或 死亡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 倍)。 …… | 列入招標文件) ……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__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__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__元。 …… | 6. 第 3 款第 2 目,本會 106年 3 月 9 日「研商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廠商投保相關保險及其執行事宜」會議,保險業與會代表表示:(1)依以往理賠資料統計,超過 500 萬元之案件數相當有限,提高保險金額未必對勞工有正面幫助,且保險費勢必相對增加;如認為 500 萬元不夠者,建議可參考地方制度法規定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600萬元之額度,以利合理運用資源。(2)以往對每一個人體傷、 每一事故、 保險期間的比例上,最基本為 1:2:4,現行需求約為 1:5:10。另查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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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8 款約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 | (五)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 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 | 管理辦法,其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為新臺幣 200 萬元。爰參考上開管理辦法及與會代表意見,修正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建議保險金額,並載明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及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於機關未載明時,其保險金額分別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5 倍及 10 倍。 7. 第 5 款,保險契約所載不保事項為保險範圍不足之原因之一,爰與第 7款部分文字整併。另配合第 4 條第 10 款移列,修正文字。 8. 第 7 款酌修文字,如廠商未依契約投保,其損失、賠償由廠商負擔。 9. 第 10 款,依本會 106 年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廠商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或 得參加勞工保險(含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3 月 9 日「研商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廠商投保相關保險及其執行事宜」會議結論二,及勞動部 106 年 6 月 15 日勞動保 3 字第 10600635 35 號函修正意見,透過 投保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保障勞工。 |
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 (十七)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 車輛及油料、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機關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十八)機關不得指揮廠商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 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 (十七)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不得於採購契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及油料。 (十八)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機關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十九)機關不得指揮廠商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 工作。 | 1. 行政院已另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參考「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17 款,將第 17 款與第 18 款整併。 2. 原第 19 款移列第 18 款。 |
第 20 條 契約變更與轉讓 …… (三)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 | 第 20 條 契約變更與轉讓 …… (三)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 | 第 3 款,屢有廠商反映機關辦理變更程序冗長,損害其權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付款及契約變更之期限;涉及議價者,並於_個 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 個月)內辦理議價程序(應先確認符合限制性招標議價之規定);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 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 益,爰由機關載明辦理契約變更議價之期限。 |
第 21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 2 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 第 21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 第 9 款,比照「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9 款修正。 |
第 22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6.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第 22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1. 增訂第 1 款第 6 目,載明契約雙方可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以加速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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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 1 款第 6 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如 下: 1.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 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2.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 次日起 10 日內,各自提出 5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 日起 10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作為委員。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法 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 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3.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1)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 10 日內,由雙方 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名單中共推 1 人 作為召集委員。 (2)未能依(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成 立爭議處理小組。 | 履約爭議。原第 1 款第 6目移列第 7 目。 2. 增訂第 3 款,載明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事項。 3. 第 3 款第 1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之成立時機,及是否為常設組織。 4. 第 3 款第 2 目,參考第 2款有關仲裁人之選定方式,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方式。未能選定委員者,無法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5. 第 3 款第 3 目,參考第 2款有關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方式。未能共推召集委員者,無法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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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 處理小組召集委員, 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5.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 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xx意見,並得視需 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作 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6.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 2 目、第 3 目辦理。 7.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 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 | 6. 第 3 款第 4 目,載明爭議協調請求之提出,及雙方應辦理事項及期限。 7. 第 3 款第 5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會議程序及處理期限。 8. 第 3 款第 6 目,載明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並載明委員出缺之處理。 9. 第 3 款第 7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協調成立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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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8.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 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 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 1 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9.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 負擔。 10.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 協議。 (四)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 __________;地址: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 (五)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 __________;地址: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10. 第 3 款第 8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協調不成立之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 11. 第 3 款第 9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12. 第 3 款第 10 目,載明契約雙方得另行協議事項。 13. 原第 3 款至第 5 款移列第 4 款至第 6 款。 |
第 23 條 其他 ……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規定,與政府機關 (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 第 23 條 其他 ……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 第 8 款,參照「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5 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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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工地管理 …… 2 人員及機具管制 ……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 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2.4 □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得隨時抽查。 2.5 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本契約施工規 範要求;施工規範未載明者,應符合□88 年 7 月 1 日(須加裝濾煙器);□95 年 10 月 1日(4 期車);□101 年 1 月 1 日(5 期車)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 規定(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 附錄 2、工地管理 …… 2 人員及機具管制 ……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人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 □2.4 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得隨時抽查 …… | 1. 第 2.2 點,配合第 13 條第 10 款,酌修文字。 2. 第 2.3 點,酌修文字。 3. 第 2.4 點選項,酌修文字。 4. 增訂第 2.5 點。依行政院院長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後續辦理情形追蹤會議」指示,請交通部與工 程會研議推動公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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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期車)。 | 承攬廠商必須使用 3 期 (加裝濾煙器,符合 4、5期排放標準)以上柴油車載運;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3 月 6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17582 號函附「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分工表」,及參考該署 106 年 4 月 5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22877 號函建 議:「建請貴會協助擬具妥適條文,使公共建設、重大開發案或提供運輸服務之採購案,使用之柴油車輛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以下規範: (一)108 年8 月31 日(含)前執行採購案所使用之柴油車應優先選擇符合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或至少應選擇符合 95 年 10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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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廠商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109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前開規則辦理) □總重量逾 3.5 公噸之貨車。 □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 20 公噸以上之貨 車(包括聯結車)。 □其他:____ …… | 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 規定。(二)108 年 9 月 1日(含)起執行採購案所使用之柴油車應優先選擇符合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或至少應選擇符合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 5. 增訂第 2.6 點。依交通部 106 年 9 月 30 日召開之 「研商執行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事宜」會議結論(六): 「為利各工程主辦機關實務之執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於相關採購契約範本增訂諸如『廠商使用之大型車輛,請配合優先使用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 關安全設備』之文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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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營造業廠商應於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設置技術士,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如下:(由機關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及個案契約特性載明;未載明或載明之人數低於該標準表規定者,依該標準表設置) 9.1 鋼構工程 鋼構構件吊裝及組裝:□一般手工電銲_ 人、□半自動電銲_人、□氬氣鎢極電銲_人、□測量_人、□建築塗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2 基礎工程 9.2.1 擋土牆:□鋼筋_人、□模板_人、 □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2.2 土質改良及灌漿:□鋼筋_人、□ | 利本計畫之推動;另可參考高雄市政府作法:現行高雄市係於交通維持計畫中要求 180 天以上工程,廠商須於契約規範 20 噸以上運送廢棄土車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6. 增訂第 9 點,由機關依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及個案契約特性,載明營造業廠商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或不指定技術士種類,僅載明特定施工項目之技術人數。機關如未載明技術士種類或人數,或載明之人數低於該標準表者,廠商應依該標準表規定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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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 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2.3 錨樁工程:□鋼筋_人、□模板_ 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 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3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結構體模板工程:模板_人。 9.4 庭園、景觀工程 9.4.1 造園景觀施工:造園景觀(造園施 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4.2 植生綠化及養護:造園景觀(造園 施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9.5 防水工程 營建防水:營建防水_人。 9.6 預拌混凝土工程 預拌混凝土澆置工程:混凝土_人。 9.7 其他 (由機關載明;未載明者無) 10 懲罰性違約金 …… | 9 懲罰性違約金 …… | 7. 原第 9 點移列為第 10 點。 |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 |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3 品質管制 …… 3.3 未達新臺幣 2 千萬元之工程,廠商辦理品管業務人員(須取得結業證書)之設置約定如下:(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並 依設置情形編列相關費用;未載明者無) □專職_人。 □非專職不可跨越標案_人。 □非專職可跨越標案_人。 4 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之設置約定 4.1 □不需設置;□需設置 人(由機關視個 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需設 置。如需設置者,所需費用應以人月方式編列)。 4.2 如需設置者,技師或建築師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4.3 如需設置者,資格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x) 4.4 如需設置者,工作範圍及職掌:(由機關於 招標時載明,惟應有別於營造業法所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5 廠商其他應辦事項 …… 6 懲罰性違約金 | 3 品質管制 | |
…… | ||
3.3 未達新臺幣 2 千萬元之工程,廠商品管人員 | 1. 第 3.3 點,依本會 107 年 | |
之設置規定如下:___(由機關視個案特 | 1 月 30 日「研商公共工 | |
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 |
點相關規定」會議紀錄議 | ||
題二結論修正。 | ||
2. 增訂第 4 點。依本會 106 | ||
年 3 月 23 日「公共工程 | ||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以外 | ||
之技師或建築師,其相關 | ||
規定與費用編列方式」會 | ||
議紀錄議題三結論,增訂 | ||
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 | ||
或建築師之設置約定。原 | ||
第 4 點、第 5 點移列第 5 | ||
點、第 6 點。 | ||
4 廠商其他應辦事項 | ||
…… | ||
5 懲罰性違約金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6.1 品管人員違反第 3.2.4 點或專任工程人員以 外技師或建築師違反第 4.2 點不得兼職約定者, 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6.2 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6.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第 11 條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5.1 品管人員違反第 3.2.4 點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5.2 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5.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第 11 條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3. 第 6.1 點,配合第 4 點內容,修正違反專職約定罰則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