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州塔望远镜合作经营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22号
企业负责人:xxx
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广州塔望远镜合作经营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约定
1.1 合作项目名称:广州塔望远镜合作经营项目。
1.2 合作项目位置:广州塔107层4处指定位置及450米户外观景平台2处指定位置(见附件二《项目场地示意图》红色点位位置)。
1.3 项目面积:12平方米,每台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即建筑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台)。乙方签订本合同是在已充分了解合作场地的性质、用途、结构、权属、现状等情况的基础上自愿合作。该场地只允许经营望远镜项目,乙方不能另作他用。上述约定的项目位置,使用部分由乙方自行投资装修改造,装修改造方案需经甲方同意。乙方知悉场地装饰布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4 合作时间:合作期限为6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场地导致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开业经营的,该开业日期及合作期限均相应顺延。乙方对本合作项目进行的开业前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布置陈设、备货等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全面完成,并不迟于该限期届满日全面对外开业。
1.5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针对该项目建立收费管理平台(含收费管理后台及第三方收费平台“微信支付、支付宝”收款账户)并提供已建立账户的证明文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收费管理平台未建立的,乙方不得对外营业。若乙方未按期建立收费管理平台导致合作项目不能按期营业的,乙方须承担本合同第7.4条约定的未按期对外经营的违约责任。
1.6 双方基于项目收取的游客体验费用进行分成,收取的游客体验费用按甲方占比%,乙方占比%进行分成。甲方在对账完成后,根据甲方实际分成所得向乙方开具6%的“合作分成”内容的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公司地址:
电话: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1.7为确保本项目的高效运转,自签订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定为项目试运营期。项目试运营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设备进场、提供物业清理、配合接电服务、游客引导服务并根据设备运营情况提供运营策划服务及进行相关调试工作等。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当天向甲方支付试运营期间相关的服务费¥30,000.00(人民币叁万元整)。在此期间,项目分成方式不变,即按双方约定的合作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1.8 合作经营模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项目场地及承担电费,乙方结合项目场地实际情况,投资并搭建望远镜体验项目进行对客经营,并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维护,承担运营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项目统一由乙方代为收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将分成支付给甲方。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项目收费管理平台账号,账号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实时查看设备的运营、收入明细等。
1.9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向甲方出具正式获得所列品牌授权经营证明文件,并向甲方提供该等文件副本作存档备考之用。
第二条项目运营
2.1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人民币叁万元整)。
乙方所欠甲方的各项费用、法定或约定须支付予甲方的违约金、赔偿、补偿,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若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额被抵扣的,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补足。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若乙方并未拖欠甲方任何费用,亦没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且不存在乙方欠薪逃匿而导致甲方代垫工人工资或租用物业被查封的情形,甲方须于合同解除后十五个工作内将履约保证金全数退还乙方[不计任何利息]。如乙方有拖欠甲方任何费用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处理履约保证金。
2.2 望远镜体验产品单品单次体验价格不高于X分钟/X元,X分钟/XX元;若需进行产品升级,双方再行协商并书面确认。
2.3 乙方自行负责项目场地使用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安保等相关工作。
2.4涉及游客投诉退款等情况,须由乙方核实并先行向游客退款金额。每月对账时,乙方需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退款资料,退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退款记录等给甲方审核。
2.5 乙方在合作期间,相关游客服务、卫生条件、消防安全、职员管理等标准均不得违反广州塔相关管理办法,乙方须在进场前签署相关告知书,并严格按标准执行。
2.6 望远镜产品定价须向广州塔进行报备。广州塔方有权根据第三方平台舆情监控、调研分析结果、游客反馈等情况,要求对产品定价进行调整。
2.7 本项目经营期间,如有基于望远镜技术类衍生产品的销售或者其他线上增值服务的,产品项目及增值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平台进行收费,并由双方按本合同第1.6条约定进行分成。
第三条 项目进场施工、验收、场地交还
3.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10,000(人民币壹万元整),并于签订合同当天到甲方处办理场地交付手续,甲方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签署场地交接单。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签订当天前往甲方处接收场地,应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接收项目场地,都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推进项目。
3.2 乙方项目施工、进场装修需符合甲方场地施工安全规定,若乙方装修施工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对甲方场地、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或修复,经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对损坏进行修复,所需费用从乙方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甲方向乙方追偿。若乙方项目施工装修符合甲方要求,且项目撤场后对甲方场地、设施无损坏,装修保证金将于项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3.3 项目验收:
(1)项目于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除基于政府部门要求、消防安全以及不可抗力等合理事由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已完成的装修内容进行修改。如果合同任一方须进行修改的,须经对方同意,新增费用由提出修改一方承担。
(2)具体验收要求为:乙方完成项目施工后,由甲方按乙方进场前所提供的项目施工、装修方案进行验收,如乙方未达到验收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分成费用支付
4.1游客需通过第三方收费平台(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体验费用,并由乙方向游客开具发票。
4.2甲乙双方每月5日前,对上月项目收入及分成进行对账确认,乙方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电子版及纸质版的对账单至甲方,确认内容包括每月项目收入总金额、上月订单明细表、乙方退款游客的金额等内容。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需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甲方上月分成收入。如甲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对账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4.3如乙方建立的望远镜系统管理后台出现收入数据丢失,乙方须根据第三方收费平台的收入明细,经双方核实后,向甲方支付甲方分成费用。
4.4 甲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开户行:广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000000000000000
4.5 以上项目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五条 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遵守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位置予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政策性因素及甲方管控需要影响,乙方需配合甲方安排并作出调整。
乙方所制定的项目运营方案、施工方案、经营方案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
甲方负责审批乙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的人员名单,只有通过审批的施工人员、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广州塔项目区域。
甲方每3个月对乙方进行项目运营情况考核,考核以广州塔相关游客服务相关规定为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水平、售后情况、游客项目体验情况等,如不符合甲方要求标准,乙方应限期整改直至符合广州塔相关标准。
乙方向甲方反映场地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甲方应当协调解决,并落实其执行情况。
甲方知悉乙方违约而又接受分成费用时,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的权利。
甲方对项目场地所做一切口头承诺、xx及商务广告,如有与本合同冲突或不相符合的情形,应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在该合作期限内,有权使用公用面积及对该场地公用面积部分进行装修,甲方进行装修应尽量避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进行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若因政府政策性因素,以及天气因素导致项目场地暂停营业或需调整营业时间,甲方有权经提前通知乙方实施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不属于甲方违约行为。本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期限不予顺延。
甲方在该合作期限内,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该场地或其任何部份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乙方不得有异议,甲方无须就该场地或其任何部份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容许其管理人员进入该场地,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场地的设施和设备。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以不在事先通知乙方情况下进入乙方所合作场地。
甲方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场地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采取追究行动或禁止乙方的违约行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进行。
由乙方负责项目公安、城管、消防等报备及流程,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相关资料。
非因甲方之过失,或因下列甲方无法控制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合同规定乙方缴付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的义务,也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进行必要的该场地或物业的维护维修工程,如各项公共设备、设施、装置必要的维修保养,以及非甲方原因致使场地配套设备及/或市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等)的暂时停止使用;
由于地震、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或不可抗拒之外力灾害,以及该场地内外、檐顶、地下、楼内各种管道及设施及其它任何部分的泄煤气、泄电、泄水及潮湿及其中偶发事故等原因而引起的损失;
因失窃或保安或其它类似的原因引起的损失;
因场地内其它合作者和人员或任何第三者的原因及施工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该场地或广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场地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由于场地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
该场地由于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因特别或突发事件,需控制广场内客流,对经营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因消防演习及紧急情况处理造成甲方服务中断。
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等安全检测造成甲方服务中断。
为提高物业的整体形象而进行改造,修缮工程所造成甲方服务中断。
(15)合作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取消,无法继续营业,甲方应至少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予以配合,甲方无需就取消项目向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5.2 乙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须于正式营业前,完成安装、消防、卫生许可、环保、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协助。如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手续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合作场地。
乙方经营设备须用电,则由乙方自费负责电线电路搭建至项目所在点位,并安装好符合国家标准的漏电开关,项目用电安全需符合甲方场地管理要求,甲方负责用电安全监督及接电配合。
乙方须于开业前为合作项目购买足够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保险、火险、水险、及财产险,及公众责任险与第三者保险。
乙方日常经营不得影响甲方其他项目的正常运营,若出现项目灯光、音响、噪音等影响甲方游客正常游玩,乙方应及时配合解决,保证游客游览的良好体验。
项目期内,乙方使用场地的用途须在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项目期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项目场地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场地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容忍在项目场地内:
储存根据国家法规之危险物品;
作非法赌博及色情、不道德活动;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正当用途之行为;
饲养牲畜或宠物;
在公共入口处、梯间、通道及其他共用地方放置或弃置任何货物、货箱、家具、垃圾或其他物品阻塞通道;
造成骚扰、影响甲方或其他客户的顾客,甲方或乙方收到书面投诉的;
产生噪音废气、影响甲方或其他客户的顾客,甲方或乙方收到书面投诉的,一切为减低噪音所需之改造及费用皆由乙方负责;
其雇员、顾客进行任何吸烟活动;
使用明火制作食品。
乙方如欲对项目场地进行任何装修或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不得危及建筑结构安全,须将有关工程方案、图纸送交甲方审查,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下方可施工。一切施工程序及时间亦须按甲方规定进行,并须向甲方赔偿一切因装修/改造工程而造成之损失。
乙方雇员及装修施工人员必须向甲方提交资格证和资质证明、健康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资料,并向甲方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按照甲方指定通道进出,并接受甲方的安检系统检查及配合甲方采取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乙方在未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可将项目场地整体或部分出租、出借予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用。
乙方须负责其工程公司,雇员、顾客、受邀请人士或许可人的任何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该等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亦视作乙方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如因上述行为、错误、疏忽或遗漏造成第三方(包括乙方人员、甲方人员)向甲方追索,导致甲方负责、承担了这类损害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律师费及其它费用,乙方应将甲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全额补偿给甲方。上述补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因项目场地内属乙方责任发生冒烟、失火、其他事情引致第三者有任何损失或损伤,或因项目场地内部任何装设损坏引致任何人士损失或损伤,而该等损失或损伤导致甲方须对该人士承担责任或引致法律诉讼,乙方须完全承担及赔偿甲方有关责任及损失。
乙方承诺严格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或造成第三方损失,致使该方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或第三方予以全部赔偿。
项目期间,正常日装饰、消防演习、人防演习、防灾检测、广州塔安全检测,乙方应遵从甲方停业安排。
乙方必须妥善处理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不得拖欠其员工工资或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
乙方负责所合作场地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
保持所合作场地及其附属物清洁完好。如乙方或其雇员、代理人、受委托人等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被许可人”)损害所合作场地及其附属物或场地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维修费用,恢复原状 (场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 乙方偿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如乙方在甲方限制的期限内,未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代乙方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甲方等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必要时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不得在所合作场地以外放置杂物或任何物品,不得妨碍场地公共区域的通行。甲方有绝对权利处理任何放置在场地公共区域的物品, 而无须向任何人赔偿任何损失。乙方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致使甲方产生额外之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付还。
合作场地内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有任何侵权行为,并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违禁/违法、过期、变质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实行销售方责任。
项目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宣传乙方。
乙方保证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第三方的侵权,因乙方提供服务产生的侵权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如因此导致甲方产生费用支出的(包括因此支持的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处理纠纷事宜产生的交通费用等),乙方全额向甲方作出补偿。
乙方制定的装修施工方案内容及具体执行施工过程必须绝对遵守由物业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装修指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xx不得擅自修改已获批准的设计方案、装修施工明细标准和要求。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条 广告管理约定
6.1乙方的招牌、指示牌和标志物(合称为“招牌”)须配合广州塔整体形象及内部设计,其设计方案和尺寸应先交由甲方审批,而其摆放位置的安装和设置,亦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2乙方用于促销而摆放或悬挂临时、商业性的宣传物(包括但不限于单张、海报、横额、贴纸及告示)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3乙方在项目场地期间,在项目范围内播出或展示广告,需提前向甲方报备。乙方播放的广告内容应严格符合广告法,并不得冠以广州塔或以广州塔名义对外宣传和承揽广告,如对甲方形象以及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时(含被投诉等),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可要求停止播放并有权拆除广告设施。
乙方向甲方报备并不减免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播出广告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社会影响、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此受到处罚时,乙方应全部负责。此外,乙方广告设施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毁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交或补缴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按日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履约保证金应付之日起算,每逾期一天,按未缴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逾期30天未足额缴交(或补缴)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未交部分履约保证金乙方须作为违约金支付予甲方。
7.2 如果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试运营期服务费、项目经营分成费用,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若逾期30天或在甲方书面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乙方仍不向甲方足额支付试运营期服务费、项目经营分成费用,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予甲方。
7.3 合作期间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场地、场地用电,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需要。如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人为因素,导致乙方营业不能或经营受损时超过30日,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4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成施工及开业经营,若乙方未能在该日前完成施工及开业经营的,每日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的违约金。若逾期15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施工及开业经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项目场地,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予甲方。
7.5 合作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须根据甲方指示自费将所合作场地局部或全部还原至场地原状(属自然损耗的除外),根据甲方指引而乙方仍未清除的合作场地内遗留装饰装修部分将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交还时所合作场地应处于清洁完好。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未能将所合作场地恢复原状,则甲方有权代其恢复原状,乙方须偿付甲方因还原所合作场地而支出的费用。
7.6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或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或义务,除非另一方(“守约方”)以书面形式豁免的情况外,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支出、损失、损害、债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以及律师和会计师收费,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牵涉第三方的索赔)做出赔偿或补偿。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8.1 合作期内,乙方有下列任何之一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予甲方,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乙方以通知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义务的;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款第(9)项第a)至i)、第5.2款第(12)项约定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xx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
被宣告破产、采取破产行动或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或其任何资产被指定财产清算人、破产乙方或接管人;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合作场地,擅自拆改场地结构或改变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
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 3 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发生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命伤亡等严重情况;
逾期 30 日未支付相关费用;
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
拖欠员工工资等福利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导致甲方承担垫付责任;
利用合作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故意损坏合作场地的;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要求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确定、变更收费管理平台供应商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场地的情形。
8.2 合作期内,因城市建设规划或“三旧”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的;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由于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法令、干涉或干预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重要方面失去实际的商业可行性,甲方有权在获知相关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后,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只需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3合作期内,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未能向乙方提供项目场地、场地用电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在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各项保证金。
8.4 项目的游客体验费用必须全部通过甲乙双方确认的收费管理平台收取,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收费平台收取游客体验费用。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违约方收取的游客体验费用须全额支付予守约方,违约方并须向守约方支付其违约收取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营业管理
9.1 乙方须于签署本合同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独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证照、单据和文件,证照齐全方可开业。若因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无效、失效或假冒,所引起一切法律经济现任均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经营活动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其它相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走私及其它违法商品。如有,乙方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即时单方解除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各项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的二倍金额的违约金。
9.3 乙方保证其经营及出售商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商标、专利权利,其使用的商号和服务标识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4 因乙方经营销售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诉讼,乙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甲方良好的商誉;如乙方不正当经营导致被消费者投诉并被工商质监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认定投诉有效达3次以上,乙方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并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倍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9.5 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的相关法令法规随时修订该物业管理规定,但需将修订情况及时通知乙方,由于乙方不遵守该物业规定而导致甲方和相关第三方的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各项保证金。
9.6 乙方的营业时间为9:30至22:30,乙方应严格执行该营业时间,不得随意提早结束营业。如发现乙方任意提早结束营业,甲方有权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处理。经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后乙方仍不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缴纳的各项保证金内扣除上述款项而无需经乙方同意。
9.7乙方指定以下人员作为本合作项目专职对接人,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接、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问题。如下列信息有调整或变更,乙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对接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客服及投诉热线:
第十条合作场地的交还
10.1 合作期满未能续约或本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合作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合作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完整及整洁的状态交还甲方。如果乙方逾期未能以良好、完整及整洁的状态交还合作场地予甲方,则每逾期一日按履约保证金的1%支付迟延交还的违约金予甲方,并赔偿甲方因其迟延交还合作场地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十五日仍未交还的,视为乙方遗弃,甲方有权自行清点合作场地内的乙方遗弃的财物(动产)并处置,甲方不承担遗弃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如乙方拖欠甲方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证金、违约金等),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理乙方遗留的财产(动产),并以处理的价款冲抵乙方拖欠的款项。
10.2 如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曾作任何修改、装设、装修间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合作场地还原至原来状况或将部份修改、装设、装修间隔还原及拆除,而在还原及拆除过程中对合作场地[包括甲方装设]引起之破坏,乙方亦须在将合作场地交还甲方时修妥。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天灾或火灾、洪水、破坏以及政府具体行政行为。
11.2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上述无法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1.3 倘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项目场地或其任何一部分遭到破坏、受到损坏或无法进入,使场地已不适于使用和占用,则双方可协商项目延期或合同解除。
11.4 倘若整个场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遭到破坏或变得不适于占用,并且无法复原的,本合同经双方书面、邮件确认后解除终止,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上述终止不得损害甲方对乙方就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条款而应享有的权利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
12.1(1)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电子邮件地址为:,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乙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资料自发出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
(2)甲方的通讯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22号广州塔,邮政编码:510000,电子邮件地址为:,乙方依本地址向甲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甲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资料自发出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
上述通讯地址持续适用于协议履行期间、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一方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在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催收债务函等文书同样适用该通讯地址。
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及不正当使用。任何一方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甲方须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未能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全面履行,不应构成对此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排除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甲方和乙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文本的手动修改,除双方均对修改处盖章确认以外,对各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二:项目场地示意图
附件三:乙方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书
(以下为合同盖章页)
甲方(盖章):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企业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附件一: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广州塔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
乙方: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作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安全生产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证乙方人员在合作期间,不在项目场地内的任何区域内吸烟。
保证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经营电气、高压电、起重、高空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化学品等特殊项目的公司必须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相应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证照后,方准持证上岗。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合理的使用。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现场情况和现场人员的安全,做必要的安全保护提示。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不得污染物业现场,不得损害现场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全责任人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和防护措施的采取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和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上岗。
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工具、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责任人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且保证该工具、机具设备不会发生坠落从而导致任何人员伤亡,不合格的工具、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乙方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乙方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甲方员工以及在塔内参观的游客、其他经营的商家、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书作为《广州塔望远镜合作经营项目合作合同》的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与《广州塔望远镜合作经营项目合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安全生产协议》盖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项目场地示意图
广州塔之107层平面图
广州塔之450平台平面图
附件三:乙方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