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立即通 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 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晋商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晋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客户(以下简称“甲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银行”或“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本协议中“银行卡”仅指贷记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以上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卡类型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并完成绑卡操作后即视为“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非银行支付机构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甲方应妥善审慎保管及使用上述交易验证方式,凡是使用上述交易验证方式之一进行的交易,验证方式校验信息通过后,均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相关交易风险由甲方承担。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协议项下,乙方仅提供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因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等争议均由甲方或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
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将其所关联信用卡的原有支付验证方式变更为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从客户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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