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编号:[V1.0] 生效日期:[20240117]
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贸易服务通用条款
版本编号:[V1.0] 生效日期:[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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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本《贸易服务通用条款》是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请贵方仔细阅读本《贸易服务通用条款》。如有需要,贵方有权并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确保贵方明白贵方在本通用条款下所承诺的责任及的一切后果。
鉴于:
贵方向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申请叙做贸易服务,贵方须明确知晓并遵守本通用条款载明的贵方与我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通用条款将构成贵方与我行融资文件及/或银行服务条款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 定义与释义
在本通用条款中:
备用信用证指任何备用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包括单据的保付、共同承兑或承兑)、保函、反担保函、反备用信用证或类似的独立付款义务(包括其任何延期、续展或修订)。
担保协议指对贵方的权利和/或资产设定担保或准担保以支持贵方对任何开泰银行成员不时负有的任何义务的任何文件。
单据或出口单据指任何与贸易交易相关的汇票、票据、本票、支票、所有权文件、证书、发票、结算表、运输单据、保险单、仓单、仓库收据或任何其他类似文据,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而我行已就该项贸易交易向贵方提供贸易服务。
费率表指我行公布的对公客户服务费率表。贵方可向我行索取和/或通过网上获取。
个人信息指与个人相关的、可识别该人身份的任何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姓名、住址、联络信息、年龄、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公民身份、个人和婚姻状况等。
跟单信用证指出口项下的跟单信用证,或进口项下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其任何延期、续展或修订等。
贵方或客户指请求相关贸易服务的人士以及我行就提供贸易服务与其订立合同的人士 (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申请书中所列的人士)。如我行向非贵方的人士提供一项贸易服务,本通用条款中提及的“贵方”应适用该人士,即便其并非我行的客户。
贵方信息指就任何贸易服务之提供而向我行提供的贵方的任何个人信息、保密信息和/
或税务信息(包括随附的xx书、豁免书和同意书),或贵方提供的关于某人或某个实体的该等信息(包括任何个人信息或税务信息),或他人代表贵方提供的信息。
贵方债务指在任何时候:
(a) 贵方以任何货币和以任何身份对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包括任何贸易服务和本通用条款项下产生的或与任何贸易服务和本通用条款有关的)一切债务,不论是目前或将来的,实际或者或有的,直接或间接的,独自产生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产生的;
(b) 直至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收到付款为止,按贵方应付的利率或若非存在任何限制付款的情况贵方本应支付的利率所计算该等债务的利息(在任何要求或判决之前和之后);
(c) 由于贵方未能在贸易服务项下或就贸易服务的付款到期或被要求时付款,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代表贵方作出该等付款(但我行并无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和开支;和
(d) 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为完善或强制执行在贸易服务和本通用条款项下或就贸易服务和本通用条款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汇率指为了在相关时间在相关外汇市场上使用被支付的相关款项的货币购买所需货币之目的的我行的即期汇率(任何该等即期汇率应由我行合理选择);或如果我行没有相关货币的可用即期汇率,则为我行合理选择的任何其他公开的可用即期汇率。
货物指作为贸易交易标的物的货品或产品或服务,而我行已就该项贸易交易向贵方提供贸易服务。
开泰银行成员指包括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母行开泰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在内的集团之整体。
我行提供的贸易服务包括融资性的贸易服务和非融资性的贸易服务,以我行实际提供的贸易服务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a) 开立跟单信用证及就该跟单信用证指示任何通知行、指定银行或保兑行;
(b) 就跟单信用证担任通知行、指定银行或保兑行(不论在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础上);
(c)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就保函/备用信用证指示任何代理行,并就保函/备用信
用证发出反担保函、反备用信用证或赔偿函;
(d) 就备用信用证担任通知行、保兑行或代理行;
(e) 处理跟单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单据;
(f) 出口托收、进口代收;
(g) 提供贸易融资(包括出口融资、进口融资);
(h) 对任何运输单据进行签字、背书或释放;
(i) 释放单据;
(j) 汇出汇款、汇入汇款;
(k) 与所提供的贸易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或产品。
贸易交易指贵方向第三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贵方从第三方购买货物或获取服务的交易,并且包括该项交易据以订立的任何合同。
贸易融资或融资指我行就贸易交易向贵方提供的垫资、贷款、放款、信贷或其他资金融通。
平台指(a)我行、贵方和/或任何其他人士为作出或接收任何指示、索偿或就任何贸易服务的其他通讯而使用的任何电子平台,和/或(b)我行或任何其他人士为开立或提供任何贸易服务而使用的任何电子平台。
权力机关指在任何时候对开泰银行具有司法管辖权(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司法、行政、公共或监管机构(包括任何自律监管机构),或任何政府、税务机关、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执法机关,或其任何代理人。
融资协议指贵方与我行之间的协议或信函,我行据此同意向贵方提供与贸易融资有关的授信或信贷。
适用司法管辖区指提供贸易服务的我行相关实体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贵方和我行以书面方式约定的或相关的国家条件中指明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税费包括由政府机构征收或施加的货物和服务税、增值税、销售税、印花税,或任何税费、征款、税捐、扣减、收费、费率、关税、强制贷款或预提额,以及任何相关的利息、罚款、收费、费用或其他金额(但不包括我行整体净收入的税费)。
索偿或索付指由受益人的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贸易服务提出的任何要求、付款或承兑
请求以及所作的付款、权利主张、提示或提款。
外部服务方指向我行和/或贵方提供任何平台的(我行以外的)人士。
外部条款和条件指由外部服务方与我行或贵方签订列明适用于我行或贵方使用平台的任何协议。
我行指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并在上下文允许时,包括我行根据本通用条款第九部分第1条(披露、保密和隐私)委任的任何人。
营业日,就某项贸易服务而言,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对外营业日。
有关申请书指贵方为取得贸易服务而使用申请表格或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或使用我行平台提出的申请、指示或请求(不论为其本身或为其他人士提出)。
运输单据指任何空运单、提单、邮包收据或出货单等。
中国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就贸易服务而言,追索事件指:
(a) 任何失实xx、贵方和/或贸易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被声称或实际的欺诈、违法或未经授权行为;
(b) 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单据或贸易交易(视适用情况而定)任何被声称或实际的无效、不合规或不可强制执行;或
(c) 限制任何付款的任何禁令、法院命令、法律、法规或制裁(不论是向我行付款或由我行付款,和/或其后没有解除)。
除非另有相反的表示,否则在本通用条款中凡提及:
(a) 有关申请书或贸易服务(以及在申请书中凡提及贸易服务时),包括(如适用)通过我行接受该申请书并提供或进行该项贸易服务而在贵方与我行之间构成的合同;
(b) 贵方、我行或任何其他人士,应解释为包括其在本通用条款、申请书、融资协议 或国家条件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的权利承继人、经核准的受让人和核准承让人;
(c)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d) “进口”或“出口”,也适用于与中国境内货物交易有关的单据。“进口商”或 “出口商”,也适用于中国境内货物交易的相应的买方或卖方。
(e) 我行作出确定或决定或承诺采取行动,指我行按其独自酌情的决定或意见作出或采取以及获准作出或采取该项确定、决定或行动,而无需征询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取得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同意;
(f) 贵方的授权、确认或指示,指该授权、确认或指示是不可撤销的, 除非我行另行豁免;
(g) 人士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政府、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任何组织、信托、合资企业、财团、合伙或其他实体(不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h) 法规包括任何政府、跨政府或超国家组织、机构、部门或任何监管、自律监管或其他机关或组织的任何法规、规则、官方指令、要求或指引(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i) 本通用条款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契约,是指本通用条款,或视情况而定,经不时修订、补充、更新和/或替代的其他协议或契约;
(j) 单数应包括双数,反之亦然;和
(k) 节或条的标题仅供方便参考而设。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
1.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我行可能同意提供或根据贵方的申请提供的任何贸易服务。我行提供的贸易服务包括融资性的贸易服务和非融资性的贸易服务。
2. 在适用的情况下,本通用条款应受与我行不时向贵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任何账户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使用章程、有关融资协议或其他融资文件)有关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条件约束。就任何贸易服务而言,如果本通用条款与任何其他适用条款和条件之间有任何抵触,该等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以下的优先次序:
(a) 相关业务申请书;
(b) 综合授信合同、具体融资协议/合同、担保相关文件、其他融资文件(如有);
(c) 本通用条款;和
(d) 其他条款。
3. 我行未就任何贸易服务向贵方提供任何建议。虽然我行可能不时提供信息或表达意
见,但该等信息或意见并非作为一种建议或判断而提供。在申请或接受任何我行的贸易服务前,贵方应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评估,而且不应依赖我行给予建议或推荐。如对任何贸易服务有疑问,贵方应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4. 每项贸易服务均独立于与该贸易服务相关的基础贸易交易。即使任何有关该项贸易服务的文件提及我行,均不代表我行在任何方面牵涉入基础贸易交易或受基础贸易交易的条款或受该条款约束。
5. 我行可以提名、指示、促使或要求任何代理行(包括任何开泰银行成员)作为任何贸易服务的开证行、通知行、指定银行或保兑行(以及可以将该代理行限制为一名开泰银行成员或我行接受的代理行),并且被授权向代理行开立一份格式和内容由我行确定的反担保函或反备用信用证。我行可以向任何代理行支付或收取费用、佣金、收费或其他付款。
6. 本通用条款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我行有义务在任何时候订立或提供任何贸易服务。
第三部分 贸易服务
除非贵方另有要求且得到我行的同意,否则:
(a) 我行的信用证业务适用于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及其不时修改, 以及(如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及其不时修改的规定;
(b) 我行的备用信用证业务适用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年版本)》(ISP98)及其不时的修改的规定;
(c) 我行的保函业务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及其不时修改的规定;
(d) 我行的托收业务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版本)》(URC 522)及其不时修改,以及(如适用)《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 (eURC)及其不时修改的规定;
(e) 如上述国际商会规则与本贸易服务通用条款存在冲突,应以本通用条款为准并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 汇款业务
⚫ 汇入款项
1.1 本节条款适用于我行收到境外代理行的汇款指示后,按其要求将一定金额款项划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我行仅提供电汇方式的汇款。
1.2 我行在收到汇出行的汇款后,将核查汇款用途,如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等,并根据汇款人的指示将资金记入贵方(收款人)的账户。
1.3 我行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据法规要求贵方进行相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
⚫ 汇出款项
1.4 本节条款适用于我行接受贵方(汇款人)的委托,把款项通过我行的账户行或代理行,汇到贵方(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一种结算业务。
1.5 我行在我行营业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所有申请将于下一个营业日进行处理。关于适用的截止时间,请询问我行具体经办营业网点。
1.6 收款人何时可实际收到款项受限于相关收款行的业务截止时间和/或我行的付款安排。因此,贵方(汇款人)的汇款可能无法于汇款日当日到达收款人的账户。
1.7 若贵方(汇款人)在我行的账户余额不足,我行将拒绝并退回相关汇款申请。
1.8 贵方(汇款人)和我行之间关于账户或银行业务关系的一般条款条件或其他任何文件(包括任何账户服务协议、银行账户使用章程及其不时修改、重述、修订或续展)适用xxx(汇款人)通过我行申请进行的汇款业务。
2. 托收业务
⚫ 出口托收
2.1 本节条款适用xxx(作为出口商/卖方)将出口业务单据和汇票(如有)提交我行,由我行寄往代理行,并指示其在买方付款或承兑后放单的结算服务。
2.2 我行可根据贵方申请,代贵方处理相关出口托收单据:
(a) 承兑交单(D/A):我行将出口单据发送至买方银行。一旦买方承兑单据并承诺在某一到期日付款,贵方的出口单据将由买方银行交给买方。当买方银行付款给我行后,我行会将款项转入贵方的账户。
(b) 付款交单(D/P):我行将出口单据发送至买方银行。当买方支付款项后,贵方的出口单据将由买方银行交给买方。当买方银行付款给我行后,我行会将款项转
入贵方的账户。
2.3 若贵方已在我行叙做出口托收项下的融资业务的,则我行会将收到的款项在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转入贵方的账户。
2.4 如果我行以出口托收行的身份为贵方处理托收,我行无义务就该项托收向贵方作出 任何付款,直至我行已从代收行或交单行实际收到该等付款后才将相应款项转入贵 方的账户。如我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收到最终现金付款或银行汇款,包括但不限于我 行应中国或其他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法定或监管机构的请求或要求,或依照任何适 用的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的任何命令预扣或退回任何已经托收到的款 项,则我行有权向贵方索回或要求获偿该等款项。在此情况下,贵方承诺一经我行 要求,立刻就任何经我行因此已经承担或发生的收费、费用及开支(包括在全额赔 偿基础上计算的法律费用)向我行作出补偿。贵方进一步授权我行借记贵方在我行 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金额以偿还贵方欠付我行的任何款项,并且,如该等借记需要 把某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该兑换须根据我行结算时由我行确定的汇率计算。
2.5 我行无义务在单据送交代收行或交单行前检查该等单据。
⚫ 进口代收
2.6 本节条款适用于我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向贵方提示,并要求贵方付款或承兑赎单的结算服务。
2.7 我行可根据托收行要求,为贵方代理处理进口单据,完成进口项下的付款。
(a) 承兑交单(D/A):在贵方对进口单据进行承兑之后,我行将进口单据交付给贵方,贵方可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
(b) 付款交单(D/P):在贵方付款后,我行将进口单据交付给贵方,贵方可凭此提货。
2.8 我行无义务检查从托收行取得的进口单据。
2.9 若贵方拒绝付款或承兑,应到我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我行代为保管单据,并按托收行的指示处理单据。
3.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保函的通知与取消
3.1 我行在收到他行发来的函开或电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保函或其修改后,在核对印鉴或密押证实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其通知给贵方。
3.2 我行就一份他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发出的通知,或提交任何有关该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项下的单据,或处理该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则默认贵方确认和同意:
(a) 该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可能存在无法付款或拒绝付款的风险;
(b) 有关的国际商会规则可能并不适用或涵盖该类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
(c) 我行可能无法完成收款;和
(d) 贵方应征询独立法律意见。
贵方承担上述风险且放弃就该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的损失、费用、索偿或主张而向我行提出索偿,包括我行没有按约定方式支付该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或未能向该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偿付行(如有)等完成收款。
3.3 如贵方作为开证申请人申请取消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则我行在获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取消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的全部或其任何未使用的余额。
3.4 若贵方作为受益人取消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则需向我行提交拟取消申请书及正本的跟单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保函及其全部修改的正本(如有);我行将相关申请提示开证行,开证行确认同意取消后,方可完成。
4. 跟单信用证业务
⚫ 跟单信用证开立、修改与转开
4.1 本节条款适用于我行根据贵方(作为进口商/买方)的申请,通过出口商/卖方的通知行向出口商/卖方开立信用证,若届时出口商/卖方所提供的文件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且符合适用的规则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我行将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货物或服务款项的服务。我行也可基于贵方的申请提供开证后的修改、延期等服务。
4.2 贵方在收到我行开立的每份跟单信用证的副本,应核查是否与贵方提交给我行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中的内容相符。如对内容有任何异议,应立即通知我行,并与我行协议约定补救措施。
4.3 贵方申请获取的本类业务应在有关融资额度(信用证开证额度)的范围内,并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提交信用证开立/修改的有关申请书。我行有权根据有关融资
协议约定以及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4.4 若我行为贵方开立了信用证(包含此后的任何修改),而我行在跟单信用证到期日之前作出了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则:
(a) (在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利息的情况下)贵方应在跟单信用证到期日向我行支付该跟单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即使我行只支付了该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贴现金额;和
(b) (在贵方应按照与我行订立的融资协议承担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利息的情况下)贵方应在该跟单信用证的到期日(或我行要求的较早日期),向我行支付该项索偿的全部金额,以及该项索偿从我行付款之日(包括该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该日)这一期间的按照融资协议约定而应付的利息。
4.5 贵方应承担与信用证相关的一切必要费用。
4.6 除在开证前和跟单信用证包含的条款中收到贵方明确的相反的书面指示之外,贵方同意:
(a) 我行和任何我行的代理行有权接收与跟单信用证指示相一致的提单和其他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或将被签发的代表收到货物的文件,而不论单据和上述文件上是否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b) 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条款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形下,我行有权不经询问而承兑出口方银行提交的相关单据,而无需理会任何实际交运数量和相关单据的数量表面不相符的情况以及任何实际交运总数量与跟单信用证记载总数量表面不相符的情况;
(c) 我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承兑或支付信用证指定的汇票或其他符合的单据,该等单据可由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占有中的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清算人、接管人或其他在信用证项下获得授权签发汇票和其他单据的一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发;
(d) 除合同另有限制性规定外,我行和任何我行的代理行有权接受任何符合不时修订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条款、定义、解释和习惯的任何文字的单据,或者符合议付地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的任何文字的单据;
(e) 若需要延长跟单信用证到期日、议付日、提示日期或承兑日期的情形,或者在任何贵方的请求下或经任何贵方同意,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任何其他修改(无论通知或未通知其他人),或者在贵方的请求下增加跟单信用证下金额,则本通用条
款也将在以下方面约束贵方:
(i) 跟单信用证项下金额随之增加,或跟单信用证条款随之修改;
(ii)适用于所涵盖的汇票、单据和相应财产;
(iii) 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根据上述时间延长,款项增加和条款修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f) 如果其他需要的单据注明的日期早于跟单信用证截止日期,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可以承兑或支付任何汇票或单据注明日期在跟单信用证上载明的任何时间限制的截止日当天或之前的汇票或单据,而不论汇票或单据何时开出,是否议付。
4.7 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均不对以下各项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贵方对我行的偿付义务不因以下各项而受任何影响:
(a) 单据上显示的付运货物的存在与否、性质、质量、数量、状态、包装、价值或递送;
(b) 任何付运货物实际性质、质量、数量、状态和价值与单据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c) 任何单据或单据上背书的有效性、充分性、真实性,即使该单据实际上应当被证明是是无效的、不充分的、欺诈性的和伪造的;
(d) 装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顺序;
(e) 任何保险或与保险相关的其他任何风险的适用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f) 任何托运人的和/或与货物或运送相关的其他任何人的违背指示的绕航、延期、违约或欺诈;
(g) 出具与货物相关的任何单据的任何一方的偿付能力,所负责任和与货物的关系;
(h) 货物或相关文件的迟延到达或未到达;
(i) 到达通知或其他任何通知的延迟送达或未送达;
(j) 托运人、卖方、收货人、买方或贵方中的任一方或几方违反合同;
(k) 任何汇票或单据未记载跟单信用证信息或无足够的跟单信用证信息,或任何单据未跟随汇票议付,或任何人未将汇票或单据金额在跟单信用证背面注明,或未提交或收取跟单信用证或未递送跟单信用证条款所要求的除汇票之外的其他文件,以上情形如果被包含在跟单信用证条款内,我行可以放弃权利;
(l) 任何通过邮件、电报、电传、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系统等,无线电信号等以信号方式传送信息中的错误、删减、中断和迟延,不论其是否加密;
(m) 翻译或解释技术用语上的错误。我行不对我行的代理行商业行为中的任何行动、
错误、疏忽、过失、遗漏、破产或商业的失败负责,亦不对超出我行控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除上述特别规定外,贵方同意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采取或省略的任何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单据或货物相关的措施,只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对贵方有约束力;并且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不对因我行或其他人无法支付或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或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国内和国外政府或政府的代理人任何正当的或不正当的审查、法律、管制、限制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正式宣战或不宣而战或其他不在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代理人和副代理人控制范围内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贵方同意偿付和保障我行不会因上述原因产生的诉讼、损失、责任和费用受到任何损害。
4.8 贵方同意立即取得必要的进出口执照或其他用于进出口或运送任何或所有跟单信用证装运的货物所需的许可证,且遵守所有与转运货物或融资相关的国内法律、外国法律、政府规章规定,并把全部执照准备妥当以备我行随时需要。贵方同意按我行要求为货物足额充分地投保,将保单或保险证明转让给我行,或发生损失或理赔时承担向我行付款的责任,并在我行和我行的代理行因上述任何事项承担责任时根据我行的要求赔付我行。
4.9 我行收到跟单信用证受益人(包括跟单信用证权益受让人)发来索付通知时,无须通知贵方,有权自行审查索付通知及有关单据是否符合该跟单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如果索付通知及有关单据被我行视为符合跟单信用证的条款,我方有权向跟单信用证受益人支付款项,而无需征询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进一步同意或授权,也无论贵方是否发出任何相反的指示。符合跟单信用证的条款的索付通知及单据是我行有责任付款的终局证明,我行根据该等索付通知及有关单据善意做出的任何付款或采取的任何措施对贵方具有约束力。我行有权在贵方向我行提供的作为担保的存款账户
(如有)中直接划扣;对于前述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支付的部分,我行有权(但无义务)从贵方开立在我行的其他账户中划扣或者向贵方追偿。
4.10 如果我行认为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表面上符合跟单信用证的各项要求,该等单据应被视为符合跟单信用证的条款。贵方放弃就审查该等单据可能导致的延 误或未能识别任何可能存在的不符点向我行提出一切索偿。
4.11 即使贵方发出任何相反的指示,我行可拒绝我行认为不符合相关的跟单信用证条款的任何索偿。我行在拒绝任何索偿前,无义务通知贵方或与贵方商议放弃任何不
符点。即使我行某一次与贵方商议放弃任何不符点,我行也无义务在任何其他时候与贵方商议放弃任何不符点。
4.12 如果我行就某项索偿的任何不符点向贵方发出通知,贵方仍然可要求我行根据跟单信用证付款而不管该不符点的存在,或者贵方就该项不符点向我行提供我行认可的任何担保或赔偿承诺,但前提是贵方应向我行承担本通用条款及有关融资协议下的偿付和补偿义务。
4.13 我行有权于任何时候修改跟单信用证或在跟单信用证上增加任何适当的额外条款和条件,但任何该等修改或额外条款和条件不会增加与该跟单信用证有关的贵方债务。
4.14 我行可以将任何跟单信用证的兑付、通知或保兑限制于开泰银行成员或我行接受的代理行或往来行。在这种情况下,我行有权对以该等成员、代理行或往来行以外的任何办事处、银行或其他人士为付款人的单据拒绝承付或支付。
4.15 如因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包括明示或暗示)允许在收到按照该跟单信用证要求送交的单据前向受益人付款,贵方应在该跟单信用证到期日或我行要求的较早日期,向我行支付该项索偿的全部金额(不论其后送交的单据是否符合跟单信用证的条款),以及该项索偿从我行付款之日(包括该日)起至到期日(包括该日)这一期间的按照融资协议的规定而应付的利息。
4.16 如果任何跟单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提出任何索偿时或之前将若干特定单据直接发送给贵方,则就任何根据该跟单信用证提出的索偿,必须向我行提供其余所有单据。如果贵方使用直接发送给贵方的单据取得货物的占有权,则我行有权接纳根据该跟单信用证提交的所有单据,并且在交单时付款、承兑、到期支付有关该等货物的所有单据,即使存在任何不符点或者有任何其他事宜或事情可能免除或影响贵方或我行的义务。贵方确认在本通用条款及有关融资协议下的所列的偿付义务和补偿适用于我行就该跟单信用证支付的任何款项。
4.17 如果任何跟单信用证规定投保货物的保险单/保险证明包含“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行业标准条款,我行可以接受包含“美国协会货物条款”或我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行业标准条款的保险单/保险证明。
4.18 除非贵方已完全清偿就与该等单据或货物有关的跟单信用证的贵方债务,我行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将任何单据或货物释放给贵方。根据贵方的信用评级和申请的信用证类型,贵方可能还须签署信托收据和/或融资文件,并依信托收据的有关条款
履行。
4.19 贵方收到其他开证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主跟单信用证”)后,也可以向我行申请跟单信用证转开业务。我行将以该主跟单信用证为基础,另开立一份内容相近于主跟单信用证的跟单信用证(即“背对背的跟单信用证”)。如果我行向贵方提供了跟单信用证转开业务,则贵方确认:
(a) 就背对背跟单信用证下应承担的贵方债务,并非取决于主跟单信用证的履行或以主跟单信用证的履行为前提条件;
(b) 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向我行完全转让或转移贵方在主跟单信用证的所有收款权利;
(c) 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对主跟单信用证作出修订或接受任何修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我行无法取得主跟单信用证项下全部金额的行动;
(d) 授权我行使用背对背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用作对主跟单信用证的索偿,而不论提交的单据是否存在任何不符点或不相符之处;
(e) 我行无义务就背对背跟单信用证与相关的主跟单信用证的条款有任何不匹配通知贵方。
另外,我行开立的背对背跟单信用证参照适用本节开立跟单信用证的有关条款。
⚫ 出口跟单信用证
4.20 本节条款适用xxx(作为出口商/卖方)作为出口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出口跟单信用证及所需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寄往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银行进行收款的结算服务。
4.21 我行在贵方指示我行寄单后,按出口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寄出单据,我行无义务就该项结算服务向贵方作出任何付款,直至我行从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收到该等款项。如我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收到该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应中国或其他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法定或监管机构的请求或要求,或依照任何适用的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的任何命令预扣或退回任何已经收到的款项,则我行有权向贵方索回或要求获偿该等款项。在此情况下,贵方承诺一经我行要求,立刻就任何经我行因此已经承担或发生的收费、费用及开支(包括在全额赔偿基础上计算的法律费用)向我行作出补偿。贵方进一步授权我行借记贵方在我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金额以偿还贵方欠付我行的任何款项,并且,如该等借记需要把某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
该兑换须根据我行结算时自主选择适用的汇率计算。
4.22 若贵方已在我行叙作了出口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的,则我行会将收到的款项在偿还融资本金、利息、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如有)转入贵方的账户。
第四部分 融资服务
1. 出口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的出口贴现及出口押汇
1.1 本节条款适用于我行根据贵方(作为出口商/卖方)申请,以提交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及货权作为质押为条件,将该套出口单据项下应收货款(扣除融资利息、费用等有关款项后)先行解付给贵方的融资服务。
1.2 贵方需向我行提交出口信用证的正本及修改、全套出口单据及我行格式的融资申请书。我行依据自身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向贵方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无追索权的出口贴现或出口押汇。未经我行事先书面同意,贵方不得同意或拒绝对信用证作任何修改。
1.3 对于我行未能从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收到承兑和到期日的通知电文,我行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贴现承诺义务,且我行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如有)。
1.4 贵方同意,因信用证及/或任何单据、文件上的欠缺、瑕疵或者因信用证及/或任何单据、文件在我行审核期间而出现汇率变动导致贵方遭受的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
1.5 贵方同意,如果我行就出口跟单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提供无追索权的出口押汇或出口贴现,但出于任何原因我行未能从相关的开证行、保兑行、代收行、交单行、付款人或义务人(视适用情况而定)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或基于任何原因而无法接收的,或由于贵方、有关出口跟单信用证或出口单据未获授权、虚假xx、欺诈、违法、不合规或者法律禁止、法院止付、禁令、制裁等而没有付款的,贵方须偿付我行没有收到的款项。贵方的偿付以及按照本通用条款第六部分(费用和付款)的规定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应在我行要求时立即支付,而且贵方应向我行偿付我行因未获付款而遭受的损失。如出口信用证及/或任何票据/单据在邮寄或电讯传输中遗失、延误、残缺,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任何非我行本身差错,导致出口信用证及/或任何票据/单据下款项被拒付,贵方将承担重新提供出口信用证及相关文件的责任,我行无须对此灭失承担任何责任。如贵方无法重新提供出口信用证及相关文件,我行有权向贵方追索相关损失。
2. 进口贸易项下融资
2.1 本节条款适用于在贵方(作为进口商/买方)出具相关收据将货物全套所有权文件及所有权转让给我行的前提下,我行在货物付款到期日为贵方垫付并对外支付货款所提供的融资服务。
2.2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贸易融资应适用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年修订本)》(UCP600)(及其不时的修改)以及(如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及其不时的修改)的规定。若有冲突,应以本通用条款为准并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2.3 贵方申请获取的本类融资应在有关融资额度的范围内,并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提交进口贸易项下融资的有关申请书。我行有权根据有关融资协议约定以及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发放融资。
2.4 若我行向贵方提供了任何进口贸易项下融资,贵方应在融资到期日之前,将出售、使用、加工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等货物所得的款项和收益(除非经我行另行书面同意外,该等金额应不少于其发票金额)作为信托收据项下权利的一部分(由贵方为我行的利益而持有且独立xxx或其他人士的财产),并按照我行的要求和指示支付给我行,用于清偿贵方所欠我行的融资金额、累计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论贵方是否已向第三方出售货物或论货物的销售状况如何。
2.5 贵方确认贵方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从其他第三方对所述货物进行融资。除非该等货物上的义务、财产负担、他项权利是为我行所设,否则在进口贸易项下融资申请书下贵方仍向我行负有未偿义务的期间,贵方不会在货物上设立任何义务、财产负担或他项权利,也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等货物及/或所有权文件。
2.6 在无损我行对该等货物及/或其所有权文件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贵方以我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表我行持有货物及有关单据,为我行的利益取得货运单据并进行提货、运输、清关、保管货物,并为我行出售或处置货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贵方承担,我行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2.7 贵方作为我行受托人处置货物时应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 如果货物是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其他买家的货物,则贵方应按货物的全部价值及通常的商业条件诚信善意地出售或处置给该买家。若货物交付给买家后该买家未付款,贵方应为我行的利益及时向该买家主张权利;
(b) 如果货物是贵方自用的生产工具,则贵方只有在全额清偿所欠我行的融资款项
后,才能取得该等货物的所有权;
(c) 如果货物是贵方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且货物经加工后将改变其原有形态或失去原有标识,则我行将对经加工后形成的成品、半成品或其他商品享有所有权;贵方出售该等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所得的款项应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由贵方为我行的利益持有,用于清偿所欠我行的融资款项。
2.8 若出现货物在有关单据偿付前已全部或部分被出售及交付的情况,出售货物所得的货款将由贵方作为我行的受托人代为收取,并在贵方收取时立即支付给我行(无论融资是否到期),贵方也将同时通知我行收取货款的账户信息。
2.9 贵方据此同意代表我行并作为我行的受托人以方便识别的方法自行有区分地保管货物,通知我行货物存放地。一经我行要求,贵方将立即提供该等货物的位置、出售计划或处置安排等信息。
2.10 贵方同意我行无需就提交给贵方的单据的准确性、有效性或真实性承担责任,也无需就单据所载的货物质量、数量、状况、价值或交付情况承担责任。贵方将为我行的利益持有及/或行使针对贸易交易合同项下的出口商/卖方或者针对贵方处置该等货物项下的其他买家提出的一切索偿或主张,并对该等出口商/卖方或买家就该等货物而提出的或将要提出的任何索偿或主张承担最终责任。
2.11 贵方允许我行及我行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为了任何有关信托收据之目的进入贵方贮存上述货物的仓库、经营场所或其他存放地对货物进行观察、检验、鉴别和
/或收回。
2.12 如果随后收到的单据出现任何不符或矛盾,贵方承诺处理相关单据,不会因不符或矛盾就贵方向我行承担的融资偿还义务提出任何抗辩。贵方同意,即便有不符出现,我行仍然有权向卖方/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同时,若我行已向卖方/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贵方同意将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贵方应向我行全额偿还我行提供融资的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如有)。
2.13贵方承诺自付费用就全部可保风险以我行为受益人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应保障我行作为受益人在货物遇到火灾、盗窃及一切可能遭遇的风险时获得赔偿,贵方同意将根据我行的要求将所有保险单交付给我行。
2.14我行有完全的自主权在任何时间终止、撤销信托收据下的安排,并收回货物;一经我行如此要求,贵方应立即按照我行指示将该等货物及/或所有权文件归还我行,相关费用由贵方承担。我行的该等行为不会损害或减少我行依据相关单据获得融
资全额清偿的权利,也不会减少或抵销贵方的清偿义务。
第五部分 偿付与担保
1. 偿付
1.1 贵方应在我行要求时,向我行偿付或支付贵方就任何贸易服务向任何人士所支付或到期将支付的一切款项(不论以任何形式),并在我行要求时支付贵方在任何时候欠付我行的所有款项,包括有关该贸易服务的任何融资本金、利息、佣金、收费、增加的成本、税费、关税、征税和费用,以及我行提供该等贸易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
1.2 贵方应在我行要求时,向我行、开泰银行成员(称为“债权人”)补偿就任何债权人可能遭受、蒙受或招致的在任何贸易服务项下或与任何贸易服务有关和本通用条款项下权利的执行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责任和损失、付款、损害、要求、索偿、支出和费用(包括一名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按全面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和收费、索偿、要求和责任)、法律程序、诉讼和其他后果(统称“损失”)(但因债权人的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致的任何损失除外)。贵方应在债权人要求时,向其支付损失的全数金额。
1.3 贵方应在任何债权人要求时,就该名债权人因任何贸易服务而被提起的任何诉讼立即出庭和进行抗辩,相关费用和支出由贵方承担,且贵方应提供债权人合理要求的协助。
1.4 如果贵方在我行有未清偿的债务,则无需通知贵方,我行有权从贵方在开泰银行任何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借记,或从我行应支付给贵方的所得款项中扣除当时仍未清偿的任何贵方债务,而不需事先通知贵方。
1.5 本通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偿付不在任何方面被解除或减轻,且贵方的责任不因我行或任何人不时更改、实现或免除任何该等偿付,或给予任何时间、宽限或让步或与任何人达成和解,或同意接纳或更改任何债务妥协、债务偿还安排或和解,或没有追索或强制执行付款,或决定、更改、减少或延长任何贸易服务的期限,或因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任何事情,而在任何方面被影响。在任何情形下,本通用条款中贵方所负有的偿付义务不得做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减轻等)。
2. 抵销
2.1 我行可在任何时候和在无需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合并或归并贵方在我行持有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或将我行欠xxx的任何债务抵销任何贵方债务(包括有关我行收取或持有的任何现金担保或所得款项),不论该债务的支付地点、所属行或货币。
2.2 为了进行任何抵销,我行可按相关的汇率将任何金额的一种货币兑换至另一种货币。
2.3 如果任何贵方债务尚未清偿或尚未确定,我行可以运用或抵销其善意地估计为该债务金额的金额。
3. 其他
3.1 我行在本通用条款项下的权利是我行目前或其后可能持有(不论是从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取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其他补偿、保证、担保或其他义务的补充,且在任何方面不受该等其他补偿、保证、担保或其他义务损害或影响。
3.2 我行可按照我行选择的次序,执行我行在本通用条款项下或我行目前或将来可能持有的(不论是从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取得)任何其他补偿、保证、担保或其他义务的权利,而且贵方放弃任何作出相反规定的权利。
第六部分 费用和付款
1. 利息
1.1 除非与贵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
(a) 贵方应一经我行要求,向我行支付有关任何融资或贷款的利息,利息应按照该融资或贷款的金额,从由我行提供该融资或贷款的日期起至贵方全额偿还或清偿该融资或贷款的日期为止,并且参照融资协议、有关申请书或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利率或我行的标准惯例所定的利率计算;
(b) 贵方应按照有关申请书、融资协议或费率表约定的或我行的标准惯例所定的费率、金额和时间,向我行支付每项贸易服务的费用和其他收费。
1.2 具体利息应以贵方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约定为准。若贵方就一项贸易融资向我行支付的任何款项是参考某一公布的基准利率(例如央行参考利率)所计算得出的且该利率在计算时低于百分之零,则该利率应被视为百分之零。
1.3 如果贵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本通用条款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逾期金额应按照有关
申请书、融资协议约定的利率或我行的标准惯例所定的利率从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在判决之前和之后)计算违约利息。
1.4 如果任何款项的到期日并非营业日,则于下一个营业日到期支付。在这情况下,利息和佣金的计算将予以调整。
1.5 利息在相关产品协议/合同、申请书、补充协议或回单中有约定的,以其约定为准。
2. 费用
2.1 某项贸易服务应计的任何收费或佣金应在一年365天/366天的基础上按实际的天数按日计收,但融资协议或有关申请表另有约定,或者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贵方支付给我行的任何收费、佣金或费用均不予退还。
2.3 我行向贵方所收取费用的数额、标准等依据,贵方可在我行官网上查询或向我行人员查询;
2.4 贵方在收到我行的收费回单后,如有疑问,可向我行相关人员咨询。
3. 付款
3.1 贵方应以即时可动用、自由转让、可使用的资金并按我行的规定付款。支付的款项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销、反索赔、预扣或其他任何条件,如果贵方依法必须作出此类预扣,则贵方应付的款额应相应增加,以使我行实际收到的款额等于在没有作出该等扣除或预扣时其本应收到的金额。
3.2 就贵方债务向我行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用以清偿贵方债务,或由我行清分贷记入一个独立的暂记账户留存一段由我行决定的期间,以保护我行对清偿全部贵方债务的权利。
3.3 贵方应以有关债务发生的货币向我行付款;或者,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可用另一种货币付款,在该种情况下,我行将按照相关汇率(或若适用,根据贵方和我行为该目的达成的任何套期保值协议的条款) 进行货币兑换。若我行进行本通用条款所允许的任何货币兑换,贵方应就我行进行货币兑换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向
我行作出补偿。
3.4 除非且直至我行已经按约定的货币收妥全部贵方无条件应付的款项,否则,贵方根据任何判决、法庭命令或其他原因向我行作出融资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均不能解除贵方在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并且,对于贵方支付的该等款项,如贵方以另一种货币支付,并且按照我行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不足以清偿贵方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则贵方须补齐该等差额。
3.5 我行在融资协议、本通用条款等任何我行发出的文件中就费率或金额所做的约定
(除非有任何明显错误),应作为该费率或金额的最终凭证。在产生争议时,我行的账户科目应作为相关事宜的初步证据。
3.6 如果我行认为贵方或其他任何人支付的款项能够被免除或取消(基于贵方被清算或其他原因),该款项不应视为已经为约定目的而被支付。此外,我行可自主承认任何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可被免除、扣除或偿还的请求。如果就贵方债务已支付给我行的任何款项由于任何有关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算的法律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应被退还,我行可强制执行本通用条款和相关的贸易服务,如同该等款项并未支付过一样。
3.7 我行依据约定收到或获得的所有款项,在不影响受偿顺序优先于被担保债务的任何请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受偿:
第一,清偿贵方欠付我行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包括法律费用);第二,清偿欠付我行的任何利息、罚息及其他金额;和
第三,清偿贵方欠付我行的任何本金。
第七部分 xx、保证及承诺
1. xx和保证
1.1 贵方向我行xx和保证如下:
(a) 贵方是根据贵方的设立地或注册地的法律依法设立或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贵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通用条款所必要的资格、授权和完成相应的批准程序的能力。且当贵方发生任何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
情形的,贵方有任何变更时将尽快通知我行;
(b) 贵方与我行订立本通用条款或任何协议时,贵方均已获得充分、有效授权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贵方签署和履行本通用条款或任何协议时,不会违反贵方自身或已签署的任何文件的条款;
(c) 贵方保证向我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包括任何申请书)完整、准确、真实并有效;
(d) 贵方没有就本身或贵方所有的任何资产或收入采取任何企业行动或其他措施,而且当前不存在进行清算、司法管理、接管等法律程序;
(e) 我行拥有权益的任何单据、货物或销售所得款项并无任何担保权益和权利负担
(向我行作出的除外),且贵方是该等单据、货物或销售所得款项的唯一所有人或受益人;
(f) 在我行就单据或跟单信用证向贵方提供融资之日,贵方并不知晓关于该单据、跟单信用证或相关贸易交易的任何(事实上的、未决的或潜在的)的任何争议;和
(g) 在我行就单据或跟单信用证向贵方提供融资之日,贵方并未从我行以外的其他人士就该单据、跟单信用证或相关贸易交易获得任何融资。
1.2 本通用条款所载的所有xx和保证应被视为在以下期间一直持续:(a) 提交和处理有关申请书期间,(b) 贸易服务进行期间和 (c) 任何贵方债务仍未清偿的期间。
1.3 贵方确认我行将会依赖贵方作出的任何xx和保证,包括当我行评估是否向贵方提供贸易服务之时。
1.4 如果贵方获悉任何xx或保证变为不属实,或贵方无法作出任何重复xx或保证时作出任何xx或保证,贵方应立即通知我行。
2. 承诺
2.1 贵方应在我行要求时:
(a) 向我行提供所需的有关贸易交易(包括贸易交易合同、订购单和发票复印件)、单据和货物以及任何拟销售货物的信息,并在任何贸易交易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或被终止时或就贸易交易产生任何重大争议时立即通知我行;
(b) 向我行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以满足 “了解您的客户”或类似的身份识别程序;
(c) 向我行提供我行所需的有关贵方及其关联方财务状况、资产和运营的信息;
(d) 就货物的去向以及当货物的状况、质量或数量出现任何变化时知会我行;
(e) 当我行根据或就任何贸易服务进行托收和强制执行任何付款(不论是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时,与我行充分合作并提供我行要求的一切协助;和
(f) 尽快办理或签署我行指定的所有事项或文件:
(i) 以便设定、完善、保障或维持依据或就本通用条款(包括有关任何现金担保、单据、货物或销售款项的条款)赋予或拟赋予我行的权益;
(ii)以便我行行使依据或就本通用条款或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权力和救济;和
(iii) 以便我行实现我行占有或拟占有权益的任何单据或货物。
2.2 在适用于某项贸易服务的范围内和/或若我行在所述相关的跟单信用证、单据、货物或销售款项中享有权益,贵方应:
(a) 确保跟单信用证、单据、货物或销售款项(视情况而定)不存在任何抵押、押记、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权利负担或索偿,但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任何信托、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已获我行明确允许的除外;
(b) 贵方对货物享有所有权或贵方需要就货物购买保险为提供贸易服务的前提条件:
(i) 以相关条件记载的方式(或如果没有相关条件,则以该等货物所惯常的方式)针对可保风险价值为货物购买保险;
(ii)在申请相关贸易服务之日后立即(在任何情况下在申请相关贸易服务之日后十天内)向我行提供相关保险单的复印件; 和
(iii) 立即通知我行,并指示保险人将与货物有关的全部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我行。
(c) 如果我行要求:
(i) 立即安排将我行对货物的权益在相关的保险单上背书;和
(ii)立即向相关保险人提交有关货物的索赔;
(d) 立即将贵方收到有关该等货物的全部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我行,且在等候付款期间,以信托方式为我行持有该等赔偿金(或倘若信托不被承认和不能被强制执行,则按我行的指示持有);
(e) 立即以我行为受益方在所有单据上背书、将所有单据交存我行或按我行指示处理,并且在记录上注明我行对所有单据和货物享有的权益;
(f) 立即支付所有运输、仓库、码头、中转和其他收费、租金和所有其他与单据和/或货物有关的费用;
(g) 未经我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处置或动用货物;
(h)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影响货物价值或本通用条款项下任何质押或信托效力的行动;
(i) 在获悉可能对买方完成购买货物的责任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或货物的状况、质量或其他方面出现任何改变或恶化时立即知会我行;
(j) 在获悉与任何货物或单据有关的任何盗窃、欺诈、非法行为、损失、损害或其他不当使用时立即知会我行;
(k) 允许我行(或我行指派的任何代表)前往储存货物的场地或货物所在地,以检查、占有或保护我行对货物的权益;
(l) 不得试图通过叙作保理、转让、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单据、货物或销售款项(视情况而定)、跟单信用证(或任何保兑(不论在披露或不披露的基础上)),除非我行与贵方不时就所提供的贸易服务达成协议;
(m) 不得向任何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或类似的金融实体提交单据,或就相同的贸易交易取得任何形式的融资/或借款;
(n) 未经我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意对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单据作出任何修订;和
(o) 促使尽快免除我行就单据或货物可能提供的任何担保、补偿或其他承诺中的责任,且我行(或我行任何代表)被授权代表贵方采取措施和进行付款(费用由贵方承担),以装运、收取、卸下、储存货物、为货物购保或进行检查,和/或要求和收取任何销售款项。
2.3 贵方进一步xx和保证:
(a) 贵方或贵方任何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或关联方均不是由以下任何人士或实体,或被以下任何人士或实体拥有或控制:
(i)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美国国务院、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欧盟、英国财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任何适用于银行、客户、某项贸易服务或贸易交易的制裁发布机构或执行机构所发布、管理或执行的任何制裁(“制裁”)主体;或
(ii)位于、设立于或居住于一个属于制裁主体的国家或地区或其政府属于制裁主体的国家或地区;
(b) 已取得适用于每项贸易交易的任何所须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并且若贵方获悉我行可能就向贵方提供相关贸易服务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授权,则贵方应在我行提供贸易服务前通知我行;和
(c) 贵方在全部重要方面符合贵方运营的每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与每一项贸易交易
和该项贸易交易的标的物(包括(如适用)该贸易交易或相关文件所述的货物装运和融资)有关的本地和外国法律法规。
2.4 贵方确认和同意:
(a) 我行及我行服务提供者被要求遵守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包括与制裁、出口管制和防止洗钱、恐怖分子融资、贿赂、腐败和逃税有关的法律法规;
(b)我行可在任何时候要求贵方立即提供有关任何贸易交易的信息,包括基础合同或其他文件;
(c) 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行可以采取和指示其他开泰银行成员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合规行动”),以遵守制裁或本地和外国法律法规。该合规行动可包括:
(i) 拦截和调查任何付款、通讯或指示;
(ii)对个人或实体是否受任何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作进一步查询;和/或
(iii) 拒绝出具、续展、延长、转移或转让一项贸易服务,拒绝就任何索偿付款;或拒绝处理不符合制裁或本地和外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贸易交易或指示。
(d)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无需因以下情况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延误或我行未能履行其在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下的责任承担责任:
(i) 我行、我行服务提供者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采取的任何合规行动;和/或
(ii)适用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关的规定而被阻止就任何相关贸易服务的索偿付款,或被阻止发出或收取任何信息或资料,或被阻止就任何贸易服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第八部分 指示和电子平台
1. 指示
1.1 贵方可以通过我行指定的方式提交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柜台提交、邮寄以及通过网银渠道提交。
1.2 我行被授权接收以下各项、根据以下各项行事、依赖以下各项并将以下各项视为有效和准确:
(a) 贵方向我行发出或声称由贵方发出的所有通讯、要求和指示包括任何申请书
(“指示”);
(b) 任何人士提出的或将提出的任何索偿和全部通讯;和
(c) 向我行提供的任何单据,
在每一情况下,包括采用或通过平台、电子邮件、传真、其他电子方式(统称为“电子方式”)发出。我行无义务查询任何该等指示、通讯、索偿或单据的授权或效力。
1.3 贵方确认和接受以电子方式发给或来自我行的通讯、指示、索偿和单据有被截取、监控、修改、出错、包含病毒或受到第三方干扰的风险,并且确认和同意我行无需就该等通讯、指示、索偿和单据引起的任何损失,向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或承担责任,且贵方放弃就此提出任何和所有索偿。
1.4 如果贵方以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发出指示、提出索偿或发送单据,或指示我行允许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这样做,贵方应就我行可能招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向我行作出补偿及使我行免受损害(包括在相关指示或索偿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作出任何付款)。
1.5 若贵方为贵方关联方的利益递交一份申请书以获取任何贸易服务:
(a) 贵方同意(并且会促使贵方的关联方给予书面同意)我行无义务取得该关联方的指示,且我行可与直接代表该名关联方的贵方单独沟通;
(b) “贸易交易”,“单据”及“货物”凡提及贵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了贵方的关联方;
(c) 在本通用条款中提及贵方提交、办理、处置、转让、处理或使用(无论以何种方式描述)相关单据、货物或销售收入应包括贵方的关联方承诺作出相关行动;
(d) 贵方应促使贵方关联方遵守本通用条款中与贵方贸易交易有关的单据、货物或销售收入有关的所有承诺;以及
(e) 每一项条款项出的任何xx均由贵xxx方及贵方关联方作出,若任何xx(因事实情况)只能是由关联方作出,贵方则代关联方作出。
1.6 我行无义务:
(a) 核实任何以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发出指示、提出索偿或提供单据的人士的身份或权限;
(b) 核实任何以电子方式进行的通讯、发出的指示、提出的索偿或提供的单据上的任何签署(不论是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的真实性;或
(c) 在根据任何以电子方式发出的指示、提出的索偿或提供的单据行事前取得贵方事先同意。
然而,我行可在任何时候有绝对权利采取措施以确定任何通讯、指示、索偿或单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来源(包括要求以电话核实任何指示),以及采取外部服务方指令
的任何措施,且在未能确认任何通讯、指示、索偿或单据的有效性、真实性或来源时,延迟或拒绝按任何通讯、指示、索偿或单据行事或暂停或终止任何贸易服务。
2. 平台
2.1 贵方确认和同意:
(a) 我行可依赖外部服务方提供平台,以履行我行在本通用条款(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和提供贸易服务;
(b) 外部服务方独立于我行而且可能就贵方使用其平台而独立地向贵方收费,贵方须独自承担此等费用;
(c) 我行在本通用条款和任何贸易服务项下的义务受限于我行在外部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以及该等外部服务方所提供的任何平台的可使用性;
(d) 我行无义务向贵方告知或提供任何外部条款和条件;
(e) 我行对于外部服务方提供用以处理、办理和/或发送数据或信息的平台所使用的电子过程并无控制权;
(f) 应告知我行贵方就任何贸易服务使用(或计划使用)的任何平台所适用的所有外部条款和条件或该平台收取的任何费用,且如有任何改变,应尽快通知我行;和
(g) 应尽快提供我行合理要求的有关贵方使用的任何平台的所有信息。
2.2 若贵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以下事件遭受或招致任何损失或损害,我行无需对其承担责任或负责:
(a) 因任何原因贵方、我行或任何其他人无法使用任何平台;或
(b)贵方使用或连接任何平台、任何外部服务方或我行或任何外部服务方向贵方提供有关任何平台的服务。
2.3 贵方:
(a) 应遵守我行和各外部服务方的所有安全程序,以及我行或任何外部服务方就任何平台的安全事宜向贵方发出的任何其他合理要求,包括在违反安全事宜时作出任何补救的指示或措施;和
(b) 确认和同意贵方有责任就有关进入和使用各平台和储存在贵方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内的信息设立、维持和定期检查所有安全安排,并且确认贵方已评估各平台的安全安排和认为此等安排足以保障贵方的权益;
(c) 应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防止欺诈或未经授权使用或进入平台;
(d) 应确保贵方或贵方的雇员不会作出任何导致任何平台的安全或我行的系统或安全受到损害的事情;和
(e) 一经获悉任何实际或试图在未经授权下进入任何平台,或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或试图执行未经授权交易时,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早通知我行。此项通知必须以电话方式作出,但必须在该电话沟通后 48 小时内再给予书面通知。
第九部分 附则
1. 披露、保密和隐私
1.1 在不影响贵方与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之间的任何其他条款前提下,贵方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
(a) 就本通用条款和任何贸易服务任命任何其他人作为我行代理行或代理人,而且我行可将我行在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项下的任何权力转授权给该人士;
(b)将我行在任何单据、货物或销售款项的权益通知任何其他人;和
(c)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符合必要且最小化的原则下,将贵方及/或贵方业务的有关信息转移和披露给下列接收方(该等接收方亦可处理、转移和披露该等贵方信息):
(i) 有关的开泰银行成员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保险人、经纪人、审计师、分包商、代理行、代理人、被授权人、服务提供者(包括外部服务方和平台)及其关联人士;
(ii)任何权力机关;
(iii) 代表贵方行事的有关人士、收款人、受益人、中介人、往来行和代理行、清算所、清算或结算系统、市场交易对手、上游预提税代理人、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以及贵方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我行为贵方持有);
(iv) 任何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或征信机构,以便取得或提供信贷资料;和/或
(v) 与任何我行业务转让、处置、合并或收购有关的任何人士或实体,而不论其处于何地,包括那些不具备相应数据保护法律从而无法提供与服务所在地同等水平保护的司法管辖地,包括任何该等任命、通知、转移或披露的接收方位于相关的适用司法管辖区之外的情况。
1.2 我行不会就任何外部服务方所进行的客户信息收集、使用或披露而对该外部服务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1.3 如贵方向我行提供关于自然人(例如授权签字人)的信息,贵方确认该等自然人已授权贵方如此行动(并代表他们收取任何信息保护通知),而且已同意我行收集、使用、储存、处理、转移和披露彼等个人信息和数据,以便我行执行本通用条款预期的任何行动或向贵方或为贵方提供贸易服务。
1.4 贵方应确保贵方要求我行向第三方转发的任何信息均为完整、准确且不会引起针对我行的任何索偿(包括任何诽谤索偿、关于隐私、银行秘密或信息保护的任何索偿,或涉及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的任何索偿),而且贵方确认和声明贵方已就我行转发该等信息之事获得所需的同意和/或豁免(如需要)。
2. 责任的限制
2.1 我行或具体为贵方提供融资及/或服务的其他开泰银行成员无需对本通用条款或任何贸易服务导致贵方(或贵方的任何关联方)遭受或招致或贵方(或贵方的任何关联方)就此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付款、要求、索偿、支出或费用承担责任,但该等损失、损害、付款、要求、索偿、支出或费用是我行或该等其他开泰银行成员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导致者除外。
2.2 即使以上第2.1条有任何规定,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在任何情况下无需就以下各项对贵方(或贵方任何关联方)承担责任:
(a) 任何业务、利润或数据损失;或
(b)间接的、后续的或特别的损失或损害,
而不论我行或任何开泰银行成员是否已被告知有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
2.3 在不影响以上第2.1和2.2条的前提下,我行无需对以下各项负责或承担责任,且贵方放弃就以下各项向我行提出一切索偿:
(a) 向任何其他人士或代理行转递文件或付款有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损失或延误,或任何代理行任何停业、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或破产;
(b)通过平台或电讯渠道以邮寄方式(作为一种电子通讯方式)发送的任何信息、邮件或单据的任何延误和/或丢失,或第三方传送或送交任何通讯时引起的任何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且贵方确认,即使有任何相反指示,我行可按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法送交单据;
(c) 因不可抗力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在本通用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失灵、罢工、疫情或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
(d)因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规、规则或任何本地或外国法院或政府机构的解释,我行未能支付任何索偿或我行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
(e) 任何人(包括看来是根据贵方或受益人的授权而向我行交单、提出要求、发出指示(包括以电子方式)的人)在任何单据上签字或背书的形式、充分性、正确性、真实性、权限、该等单据的伪造或法律效力,假如该等单据从表面上合理地看来是适当的;
(f) 任何平台或某项贸易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提交或从该等平台或当事人取得的任何数据、单据或结算表和任何相关文件的来源、准确性、有效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与该等数据、单据或结算表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表现的说明、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或某项贸易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货运承揽商、收货人或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善意、作为或不作为、偿债能力、表现或地位;
(g) 受益人任何不当行为,包括违反相关贸易交易的合同,而贵方在该情况下应承担和承受全部该等风险;和
(h)贵方按照贵方从我行取得的任何意见行事或依赖该等意见,不论贵方有否要求该等意见。
2.4 如果我行使用另一当事人、代理行、代理人或平台的服务是为了开立备用信用证或跟单信用证、付款、处理货物或单据或为了支持本通用条款所述的服务, 则我行应是为贵方的利益行事,而风险应由贵方承担;如果我行向任何该等其他当事人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我行应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负责,即使该等其他当事人是由我行选择的。此外,我行不对该等其他当事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违约、停业、破产或无力偿债承担任何责任。
2.5 如果我行按贵方的要求审阅任何单据,我行出具的审阅意见仅作为参考且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贵方放弃就此向我行提出一切索偿的权利且不因我行出具审阅意见而免除或减轻自身的任何义务。
3. 其他规定
3.1 除非不可撤销地或承诺性地提供了贸易服务,我行可于任何时候全权酌情决定撤回
或拒绝提供贸易服务。
3.2 我行在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项下或就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作出的任何豁免、免除或同意,只有以书面作出(可通过平台作出)方为有效。
3.3 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或为更好的向贵方提供服务,本通用条款可能 更新。未经贵方明确同意,我行不会损害贵方在已开展的贸易服务下应享有的权利。我行会在官方网站发布本通用条款的最新版本。对于重大变更,我行还会提供更为 显著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发送通知、邮寄文件等)。
3.4 我行被授权采取我行认为必要的措施和作出我行认为必要的付款,以补救贵方在本通用条款或任何贸易服务项下的义务的任何违约,且费用由贵方承担。
3.5 我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通用条款项下或就贸易服务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作为任何该项权利或救济的放弃,而任何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也不妨碍对任何我行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或我行其他权力的行使。
3.6 贵方不得转让或转移在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无需通知贵方,我行即可不受限制地转让或转移我行在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项下或我行就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对该等权利设定担保。
3.7 在不影响第八部分第1条(指示)的情况下,贵方就本通用条款或贸易服务而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根据有关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发出。我行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有效送达:(a) 若有专人递交,在交付时即为送达;(b) 若用书信发出,在邮寄后七(7)天即为送达,只要证明有关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已写明适当地址并已交付邮寄即可;(c) 若用传真发出,则在发送时即为送达,以完整的发送记录为凭证;(d) 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在该电子邮件进入接收电子邮件的特定系统后视为送达;(e) 如以SMS短信方式发出,在短信发送系统显示的发送时间即为送达,以完整的发送记录为凭证。我行对以邮寄、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送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被拦截、破坏、丢失、毁坏或发生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
3.8 本通用条款的每项规定均可与其他规定分割并且独立于其他规定。如果一项或多项规定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其余规定。
3.9 如果贵方包含两人或两人以上,这些人在贸易服务和本通用条款项下或就贸易服务和本通用条款的义务和责任是连带的。
3.10 本通用条款任何内容不得视为我行与贵方之间建立任何合伙、合资企业或委托人
与代理人的关系,也不构成或产生任何性质的任何受信关系。
3.11 在适用司法管辖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贵方不可撤销地放弃贵方在适用司法管辖区或其他方面可能拥有免受诉讼、司法管辖或裁判(包括就判决前的临时xx和任何判决的执行而言)的任何主权豁免权,不论该豁免权是否有关贵方本身或任何商业或非商业资产(包括以外交使团或其他名义持有的或属于贵方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的土地、银行账户或其他资产)。
3.12 本通用条款仅使贵方、我行和每一开泰银行成员受益。任何其他第三方均不受益于本通用条款,且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得强制执行本通用条款。我行将本通用条款或构成其一部分的任何合同终止或变更的任何权利,无需取得任何其他第三方同意。
4. 适用法律及管辖
4.1 本通用条款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4.2 在本通用条款生效期间,凡因履行本通用条款所发生的或与本通用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根据本通用条款中融资协议的有关约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没有争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在诉讼期间仍应执行。
4.3 如果在本通用条款或有关申请书中就贸易服务约定了送达代理人,则向本通用条款或有关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人士送达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即构成向贵方送达。
4.4 贵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深圳移动微法院等电子方式送达,并接受且同意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已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的,可能不会再进行纸质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