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者 :恒盛證券有限公司 (SFC CE No. ABX677)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參與者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證券商(下稱「經紀」)。其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德輔道中 99 號大新人壽大廈 19 樓A 室;及
x協議訂於 年 月 日
訂約者 :恒盛證券有限公司 (SFC CE No. ABX677)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參與者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證券商(下稱「經紀」)。其註冊辦事處設於xxxxxx 00 xxxxxxx 00 xX x;及
(下稱「客戶」)。
鑒於:
1 當證券經紀向客戶就代表客戶進行的證券買賣提供信貸安排,而證券經紀為客戶開立用以記錄該等買賣的賬戶,稱為保證金證券買賣賬戶(下稱「保證金賬戶」);
2 客戶欲於經紀處開立一個或多個保證金賬戶,用以進行證券買賣; 及
3 經紀同意開立及維持該(等)賬戶,並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根據本協議書的條款,進行證券買賣。
現雙方協議如下:
1 戶口
1.1 本協議書訂定客戶於經紀處開立一個保證金賬戶,並以該賬戶進行交易時所必須遵行的條款。
1.2 客戶確認「開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將會通知經紀。客戶特此授權經紀對客戶的信用進行查詢,以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1.3 經紀將會對客戶戶口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經紀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2 法例及規則
2.1 經紀按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須受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之憲章、規則、規例、附例、習俗及慣例中有關之規定約束,亦受制於不時修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2.2 依客戶指示而達成的一切交易,聯交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是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經紀及客戶均具有約束力。客戶指示包括由客戶親自或利用電話,傳真或其他方法所作出之指示。
2.3 依客戶指示完成之一切交易須繳付交易徵費及由聯交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經紀獲授權依照聯交所隨時指定的規則收取該等徵費。
2.4 若經紀未能履行《證券條例》所規定之責任,以至客戶蒙受金錢上的損失,客戶明白其向根據《證券條例》[第 333 章]而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僅限於該條例所規定的範圍。
3 交易
3.1 除經紀(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經紀將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倘沽盤是有關非由客戶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客戶將會通知經紀。
3.3 客戶會就所有交易支付經紀通知客戶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徵收的適用徵費,並繳納所有有關的印花稅。經紀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3.4 除非另有協議,客戶同意當經紀代客戶進行一宗買入或賣出的交易時,客戶將在到期交易日,就買入的股票付款予經紀,或記賬入客戶的賬戶,或收到經紀的款項時,送交賣出的證券,就情況而定。
客戶同意支付經紀代客戶買入或賣出證券之一切有關收費。
除非另有協議, 客戶同意當客戶在到期交易日不能如上文所述支付款項或送交證券時,授權經紀:
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賣出任何該等證券,以償還客戶對經紀的責任,或
2. 若為買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此等沽出證券,以償還客戶對經紀的責任。
現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客戶不能如上文所述在到期交收日達成客戶的責任,向經紀負責任何有關的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
3.5 客戶將會負擔經紀因客戶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3.6 若經紀代表客戶購入證券,而由於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進行交收而須從公開市場上購買證券,經紀須負擔該等自公開市場購入所涉及之差價及有關支出。
4 信貸安排
4.1 經紀同意向客戶提供循環貸款額,但須要符合認為可接納之抵押品,如現金、股額,股份或其他證券作抵押的按金或保證金。經紀可根據接納之抵押品授予客戶信貸融資,並擁有自行酌情權決定該等抵押品的價值。無論如何,未償還之債項不得超過經紀所持有抵押品之價值。
4.2 客戶須應經紀的要求,或按經紀所屬的任何交易所或市場的規則,以現金、股票或其他與經紀議定的價值支付按金或保證金。
4.3 客戶拖欠經紀的過期未付餘款,客戶同意付利息(法庭裁決之前或之後),按經紀要求之利率計算,惟不得高於香港最優惠利率加百份之十,並於每月月底計算及繳付,或於經紀追討時繳付。
4.4 如客戶未能於經紀要求的限期前繳付按金或保證金,或任何本協議書規定須付予經紀的款項,或未有遵守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在不影響經紀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經紀有權無須通知客戶而結束保證金賬戶,並處置任何或代表客戶持有的證券,將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按金,用以清償一切未付還經紀的餘款,而清償的一切餘款須退還予客戶。
4.5 客戶承諾償付經紀及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任何因客戶違反其在協議書的責任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損失、費用、索償、責任或開支;包括經紀於收取欠款或因結束保證金賬戶而在合理及需要的情況下引致的任何費用。
4.6 經紀在任何時間有權抵銷或調動客戶與經紀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現有戶口(包括客戶之任何其他聯名戶口)內,賬上的任何款項或運用該等戶口的任何資產,用以履行客戶對經紀以任何方式產生的義務或責任
(包括,如合適,共同及各別責任)。
5 處置證券抵押品
5.1 客戶寄存於經紀處而未以客戶姓名註冊的證券,若產生股息或其他的派發或利益,經紀須根據代表客戶持有的有關證券數目或數額,按比例將該等利益存入客戶賬戶內(或按協議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
5.2 有關任何寄存於經紀處而未以客戶姓名註冊的證券,若經紀須承受任何損失,則根據代表客戶持有的有關證券數目或數額,按比例在客戶的保證金賬戶內扣除(或按協議由客戶支付有關款項)。
5.3 未得客戶事先的書面同意,經紀不得將客戶的任何證券,作為經紀取得貸款或墊款的抵押品寄存;或無論為任何目的,將證券借出或放棄其持有權。同意書須依照本協議書附錄一的格式。
6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
6.1 代客戶保管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律不時的規定,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戶信託賬戶內(此等現金不包括經紀就交易取得,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予客戶的現金)。
7 風險披露聲明書
7.1 客戶知悉證券價格可能及肯定會波動,而任何個別證券的價格皆可能下跌,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變成亳無價值。故客戶瞭解在證券買賣中固有之風險,即除可能獲利外,亦可能有損失。客戶願意承擔此風險。
7.2 客戶亦知悉將證券寄存於經紀處,或授權經紀寄存證券作為經紀取得貸款或墊款的抵押品,或授權經紀借貸證券等,均有風險。
8 重要資料
8.1 以股票按貸財務(即俗稱「孖展」)方式買賣股票存放在風險,在決定接受股票按貸即「孖展」財務安排之前,應小心閱讀本文件的內容。如對本協議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9 一般規定
9.1 客戶亦確認於提供有關客戶個人資料予經紀前,客戶已詳閱及瞭解<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客戶也同意使用該等資料與所有可能或先前已向經紀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經紀得以完成其關於<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第 486 章)>所載之一切或任何功能,更可用作有關該等用途的任何其他用途。
9.2 所有客戶戶口內的證券均受制於經紀的全面留置權,以確保客戶履行對經紀代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的責任。
9.3 倘經紀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 經紀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經紀將會通知客戶。
9.4 客戶確認客戶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的條款,而且該等條款已經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本人解釋。
9.5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且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重要條款
假如本公司向您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您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您的。本文件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您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您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
條款的效力。
客戶姓名 簽名
X
授權簽名/公司印章 (客戶)
(見證/確認人姓名、地址及職業) 姓名 : 地址
: 職業 :
見證/確認人簽名
經由恒盛證券有限公司確認及接受
授權簽名/公司印章
恒盛證券有限公司 (“恒盛”)
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1.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延續戶口的往來或使用恒盛提供的其他服務時,客戶須不時xxx提供有關資料。
2. 若客戶未能xxx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恒盛無法為客戶開設或持續使用賬戶,或未能透過賬戶進行交易,或使用恒盛提供的其他服務。
3. 客戶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各方面:
⚫ 開立、處理及延續戶口;
⚫ 為客戶提供證券買賣、信貸金額或其他有關服務的日常運作;
⚫ 作信貸檢查及查明客戶有良好信用;
⚫ 確定恒盛對客戶或客戶對恒盛的債務;
⚫ 向客戶或其擔保人追收欠款;
⚫ 為恒盛之現有及日後服務或產品進行市場推廣;
⚫ 根據恒盛須遵守的規則、條例及法例而作出披露;及
x 與上述有關的其他用途。
4. 恒盛會把客戶資料保密,但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與:
⚫ xx之任何其他成員公司;
⚫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行政、電腦、電訊、支付、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恒盛業務運作上提供有關服務的第三者;
⚫ 任何對恒盛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對恒盛有保密資料承諾的與恒盛同一集團的公司;
⚫ 任何與客戶已有或將有交易的金融機構或財務機構;
⚫ 任何恒盛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恒盛對客戶的權利的受讓人;
⚫ 適用於恒盛之法例、規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政府及其他監管機構。
5.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任何人有權:
⚫ xxxx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索取有關資料;
⚫ 要求xx改正有關他不正確的資料;
⚫ 知道恒盛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運用,及可獲知恒盛持有他的何種資料。
6. 根據條例規定,恒盛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7.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資料或改正資料,或關於資料的政策及實際運用,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監察主任
xxxxxx 00 x大新人壽大廈 19 樓 A 室
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持牌人或註冊人注意事項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至少每年與客戶確認到底該客戶是否希望撤銷該項授權。為了清楚說明起見,持牌人或註冊人只需在該項授權屆滿的日期之前通知有關客戶,指明除非客戶在委託授權屆滿的日期前以書面明確地撤銷該項授權,否則該項授權便會自動續期。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其他風險
(1)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2)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3)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
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4)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5)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
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6)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7)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 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客戶確認聲明
本人/x等確認已獲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及已獲邀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本人/吾等有此意願)。
簽署: X
客戶姓名(請用正楷填寫)
日期:
客戶備忘:
恒盛證券有限公司向客戶作出的承諾,如果在客戶協議內提供的以下資料, 有任何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客戶:
(1) 本公司的業務的全名及地址,包括本公司在證監會的註冊身分及 CE 編號(由證監會所分配的獨特識別號碼);
(2) 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的服務,例如證券現金買賣賬戶、證券保證金買賣賬戶、委託賬戶、投資組合管理、投資顧問服務
、單位信託或期貨/期權買賣賬戶的性質;
(3) 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酬勞(及其支付基準),例如佣金、經紀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
此客戶協議在運作上不會消除、排除或限制在法律之下該客戶的任何權利或註冊人的任何責任。
職員聲明
本人,以註冊人身份,確應本人已按上述客戶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及邀請客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客戶有此意願)。
註冊人姓名(請用正楷填寫) 簽署
CE 編號: 日期:
只供本公司使用 For Office Use Only
信貸額、佣金及其他收費
經紀/介紹人: 佣金/最低佣金:
最高信貸/交易額: 年率:
開戶批核 : 董事簽署 : -------------------------------------------------
批核日期:
附錄一
保證金客戶授權函件
致 : 恒盛證券有限公司
xxxxxx 00 x大新人壽大廈 19 樓 A 室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所提供有關借、貸或存放證券的權利
x授權書是有關一切由 閣下代表本人/吾等購入或持有之證券。本授權書授權 閣下:
1. 將任何本人/x等的證券存於一認可機構, 作為該機構借款予 閣下之抵押品;
2. 借貸任何本人/x等的證券,以完成交易所參與者之間之交收責任。任何證券借貸須依照交易所規例進行;
3. 將任何本人/x等的證券存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作為該機構之抵押品,以履行並完成閣下(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之責任。本人/x等明白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因應 閣下的責任而對本人/x等的證券設定第一固定押記。
閣下可以做以上任何事情而無須通知本人/x等。
本授權書並不涉及就 閣下借、貸或存放本人/x等任何證券而須支付或收取的任何代價。任何代價須由本人/x等與 閣下另行簽約訂明。
有關根據本授權書而借、貸或存放之證券, 閣下仍須向本人/x等負責歸還。
本人/x等明白本人/x等的證券可能受制於第三者之權利, 閣下須於全數抵償該等權利後,方可將本人/吾等的證券退回本人/吾等。
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只為十二個月,並於〔 〕起無效。本函件巳全部向本人/x等解釋清楚。本人/x等明白本函件的內容。
X
客戶簽名 客戶編號
客戶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