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4:
清泉镇花园新城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就甲方将其合法代管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就下列的商铺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商铺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商铺用途
商铺用途为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若乙方在经营期间变更经营范围,需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且不负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限及装修免租期
甲方给予乙方租赁商铺的装修免租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租赁商铺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标准: 元/月/平米,年租金总额人民币 (大写: )。乙方按年交缴租金。
租金交付期限: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付清第一年的租金,第二年的租金须在上一个使用年度届满前30日支付完毕。租金均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成都集装箱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成都青白江怡湖西路支行,银行账号:4402 0318 0900 0011 366)。
若乙方有延迟付款行为的,每延迟一天按当年应缴纳租金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延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除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另行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租赁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竟租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若乙方无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并且将商铺拆除的隔墙恢复后,在不影响商铺二次租赁的情况下,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且不得对商铺造成损坏,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对乙方已缴商铺租金按照租赁时间和商铺损坏程度等进行扣减后退还。甲方退还保证金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缴纳时开具的收据,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甲方变更
租赁期间,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七、商铺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商铺租赁期间,以下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关费用为: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保洁、管理服务等费用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管理服务费按0.5元/平方/月缴纳给管理方,水、电、气、通讯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在租赁期内,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明的与使用该商铺有关的收费项目,均由乙方支付。
八、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商铺权属清楚。
2.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因素造成合同自然终止的,由甲方按实际情况退还乙方剩余租期内已缴的租金及前期缴纳的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以外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收回商铺的,甲方需退还乙方剩余租期内已缴的租金及前期缴纳的保证金。
九、乙方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在该租赁商铺内的所有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行为。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商铺,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存放危险品及国家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乙方经营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油烟、噪音、污水、废气排放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赁商铺转租给他人或改变用途,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租,甲方同意后方能转租。合同到期,乙方若不续租,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且不承担包括转让费在内的其它任何费用。
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能改变所租赁商铺的结构,应保证所租商铺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装修、设置对商铺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经费由乙方承担。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5.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6.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迁等因素造成合同自然终止的,乙方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腾退商铺,如未按期腾退,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以剩余期间内应交租金总额的0.1%/天计算。
7.根据《青白江区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乙方店招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等要做到协调统一。
8.乙方应做好各类安全防范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租赁期满
出租期满后,由甲方对拟出租商铺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确定(评估、询价等方式),制定续租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乙方不续租,则本合同即终止,乙方应在 10 日内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对该商铺的装修、装饰不予任何补偿、赔偿。乙方逾期未搬迁或腾退的,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商铺内遗留物品将被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由甲方全权处理,且不予任何补赔偿。
xx、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商铺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商铺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商铺结构或者改变商铺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 30 天的;
5.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商铺的。
十二、免责条款
1.商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导致损毁或者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遇政府行为如拆迁、征收、征用等,则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市政建设等需要改造已租赁的商铺,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所有损失均由造成其损失的相关单位按当时国家政策予以补偿,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付商铺。
十三、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因对合同条款发生争执,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叁分,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第一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电 话: 电 话: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