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2000782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采购护工服务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202000782A_001
计划编号: 37000000081001020220002
采 购 人: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
供 应 商: 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市招标中心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采购人(全称):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 供应商(全称): 山东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采购护工服务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项目名称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青岛眼科医院辅医(护工)服务外包合同三、项目服务地址
xxxxxxxxxx 0 x青岛眼科医院本部、xxxxxxxxx 0000x青岛眼科医院北部院区。
四、服务范围
协助甲方取送药、标本、床单元被服更换、接送患者、取化验单、撤台、术后消毒、清理卫生、门诊岗位、实验室相关等工作。
五、服务要求
(一)乙方统一培训、管理和指导员工。上述培训、管理和指导以及与之相关服务的提供,应在本协议附件规定的地理区域说明、工作职责说明、服务人员职责和乙方职责详细说明的范围内进行。
(二)乙方应提供以下范围及内容(协助临床等工作:如接送标本、各类检查单传递、取化验结果、手术室器械、敷料相关的辅助工作、门诊导诊、药房药品上架、药库药品运送、各病区药车运送、床单元被服更换、控烟监督、协助动物房等基础辅助工作)及管理服务。
(三)上述服务范围、标准和管理要求按照《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辅医(护工)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要求》(附件 3)执行。
(四)乙方将提供所有培训辅医(护工)人员必需的培训材料、物品、设备,标准操作程序,并承担上述相关物资的费用,物资归乙方所有。
六、材料与设备
(一)乙方提供进行辅医(护工)部门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工具和物品。
(二)进行辅医(护工)部门管理服务所需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科室所用医用洗手液、消毒片、生活及医疗垃圾袋等易耗物品不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三)甲方可在本协议签署日提供其拥有的,并由辅医(护工)部门使用的设备工具供服务人员使用。如(轮椅、平车、消毒用品运送车)等这些设备为甲方财产,由甲方负责维护。
(四)乙方应提供辅医(护工)部门管理服务所需的额外设备或替换设备。如(运送篮、标本盒、标识贴等)。乙方提供的上述额外或替换设备为乙方的财产。七、付款
双方约定采用月结并结合考评分数综合计费方式支付服务费:
(一)合同金额
1、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乙方提供直接服务于临床一线的服务
人员,共计 31 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岗位的难易程度进行设置,适当提高难度强度较大岗位费用,以保障工作开展,具体每人每月合同额的服务费用标准详见下表,每年服务费总金额为 1663000 元整(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叁仟元整)。
岗位 | 人数 | 费用/人/月(元) |
门诊预检分诊 | 1 | 4703.48 |
手术室 | 6 | 4703.48 |
供应室 | 1 | 4703.48 |
实验室 | 2 | 4703.48 |
病区预检 | 2 | 4403.48 |
一楼就诊引导 | 1 | 4403.48 |
医疗垃圾运送 (综合岗) | 1 | 4403.48 |
特检科 | 2 | 4403.48 |
病区护工 | 4 | 4203.48 |
药房 | 2 | 4203.48 |
门诊护工 | 1 | 4203.48 |
后勤部 | 1 | 4203.29 |
北部院区
岗位 | 人数 | 服务费 |
门诊预检分诊 | 1 | 4800 |
手术室 | 接送病人 1 | 4800 |
手术间整理 1 | 4300 | |
病区预检 | 1 | 4500 |
导医 | 1 | 4300 |
病区护工 | 1 | 4300 |
主管 | 1 | 4500 |
2、第一次或最后一次支付的合同金额的数额应按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的天数,按比例支付。
(二)合同金额的支付
1、双方约定按月结算,自乙方服务履行开始后,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根据乙方提供服务人员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合同额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上月服务人员基数不超过合同约定人数。
2、同时,甲方对乙方服务进行考核和测评,以甲方出具的考评表为准。根据每服务月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日常考核和各相关科室综合测评结果支付费用。日常考核及各科室工作测评的平均分在≥85 分以上支付上月全院服务费的全
款;<85 分且≥60 分付上月全院服务费的 90%;<60 分支付上月全院服务费的 80%。在乙方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服务费。
3、为保证各科室辅医(护工)工作质量,对于辅医(护工)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或疏忽给科室医护人员及在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所造成的任何伤害、损失,由科室讨论上报,该科室本月测评视为不合格(85 分以下)。科室当月测评平均分在<85 分且≥60 分支付科室本月服务费用的 90%;<60 分支付上月科室服务费的 80%。
4、如果甲方提出增加人员,具体费用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按照每人每月合同额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
5、合同款项及支付方式不受甲方经营方式、公司重组、名称变更等因素而改变。
(三)合同金额的调整:服务内容变更
1、合同金额是根据附件中所列的区域、区域用途、所管理的部门、设备和具体工作任务而确定的。如果乙方或者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区域、区域用途、所管理的部门、设备或工作任务的总量以任何方式出现增加、减少或变更的情况,则合同金额也要作相应的增加或者减少。
2、根据辅医(护工)岗各相关科室工作测评表分数(每月一次),及监督部门的日常检查分数为标准,计算支付相应服务费。
(四)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将承担与管理服务有关的直接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乙方员工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福利待遇;
2、在提供服务开始时国家或地方部门届时征收的,与提供管理服务有关的所有税收和费用;
3、本合同服务要求、材料与设备中,所述的材料与设备费用;
4、在所有服务项目中,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乙方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材料及物品损坏、遗失,其维修及配件、材料等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赔偿;保险
(一)对甲方的赔偿 对于乙方或其员工在提供本协议服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或疏忽给甲方管理人员、职工及在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以及其他任何在服务范围内的人员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乙方承担全部赔偿等法律责任;如甲方依法先予垫付或承担了连带责任,乙方有义务立即予以补偿。
(二)对乙方的赔偿 对于甲方或其员工的过失行为或疏忽给乙方、管理人员和员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甲方将负责给予赔偿使其免受损失。
(三)有关危险品的赔偿 甲方确认其有义务指明其场地内存放的危险品(根据公安部 2001 年颁布的 61 号令,“危险品”指有毒、易燃、易爆、辐射等物品)。甲方同意乙方无论何时都不负责危险品的探查、处理及人员对危险品的接触。由于甲方对危险品的管理问题所引起的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赔偿
(包括有关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使其免受损失。但甲方向乙方指明了场地内存放的危险品,而乙方人员故意或疏忽接触危险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索赔限制:如果一方在得知或应该得知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索赔,则该方不能再提出索赔。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任何一方都可在到期日终止本协议,一方如需延长,应在到期日之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场地和公用设施:甲方应在其场所内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管理服务所使用的办公室间,工具间、仓库等、这些场地应由乙方单独操作控制,但甲方进行安全检查或紧急情况下不受此限。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更衣设施,供乙方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本协议下管理服务时使用。
3、乙方员工可在甲方餐厅用餐,费用由乙方员工自担。
4、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的工作质量,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开具护工工作质量管理督查记录单,对整改不到位及对甲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5、甲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支付乙方之承包辅医(护工)服务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连续两个月考评及测评分(平均分)<60 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6、甲方委派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乙方的日常辅医(护工)工作。
7、甲方不得随意抽调乙方员工,做与辅医(护工)工作无关的事。
8、执行检查:甲方使用医辅(护工)的相关科室责人,每月向乙方反馈辅医(护工)人员质量检查督导评价,乙方每月向甲方医护人员和病人进行定期发放满意度测评表,双方代表应定期联合检查乙方的管理服务履行情况和其它相关事宜。 9、甲方定期召开外包会议,每月组织各科室辅医(护工)工作测评,日常不定时对辅医(护工)进行工作质量督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照本合同的规定选派业务技术精通、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的辅医(护工)管理人员,为乙方公司之全权代表。xxxxx医(护工)管理人员由现保洁项目经理负责,不再单设管理人员。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辅医(护工)工作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日常工作,作出相应的工作计划。除管理人员外,乙方将提供有效进行服务所需辅医(护工)服务人员共计 30 人实际人员人数,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量的增加,需求适时调整。
3、乙方派驻到甲方的现场服务人员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将承担上述人员的工资和国家或地方法规所要求支付的税收、费用、福利、其它费用和社会保险。xxx医(护工)服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都是乙方的员工,与甲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4、辅医(护工)服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巡视服务范围,对辅医(护工)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协调及管理,听取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意见,及任何有关甲方的辅医(护工)工作投诉及要求,乙方均应即时处理,以保证医院辅医(护工)服务工作的高效高质。
5、乙方派驻甲方工作的辅医(护工)服务人员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年龄按甲方招标要求在 18 岁--55 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等。工作时着统一的服装。
6、乙方驻甲方工作的辅医(护工)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的财物并注意言行举止,礼让患者以维护甲方良好的单位形象。
7、乙方将按本合同规定的辅医(护工)范围和辅医(护工)标准要求,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并做好派出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因乙方工作人员的作业过失而引致对其本人、甲方设备设施、物品、人员或其它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8、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以良好的心态服务于甲方单位及患者,如发生投诉,情况属实,乙方必须承担责任。
9、虚心接受甲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
10、乙方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或任何财产损失,乙方自己负责。
11、如因国家相关政策实施,使乙方人力成本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支付相关费用,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协议终止
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合同:
(一)乙方服务不达标,造成患者满意度大幅度下降,医务人员及有关部门差评。
(二)因乙方服务不及时或错误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给甲方财产和信誉造成损失。
(三)违反本合同主要义务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以上情况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指出违约性质,甲方在出现上述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应视为终止。
(四)终止的后果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补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费用,在事件发生后尚未定论前,甲方有权暂时止付、扣除所有乙方到期款项或欠付乙方的款项。
(五)乙方擅自解除合同,除应当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十二、一般条款
(一)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有管辖权法院认为无法强制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履行应按照本协议不含该特定部分来进行。双方同意,任何有关甲方进行赔偿的约定应解释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额内执行。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各自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资质与条件,否则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责任由责任方自负,一方未执行或对方发现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将取代原有及现存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协议及其附件包含了双方就本协议有关事项达成的全部共识。
(四)合作 双方同意进行一切活动并送交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所合理必需的全部文件或使对方履行其责任所必需的所有文件。
(五)争议解决 对于任何因本合同或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及时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六)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构成放弃 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豁免,不能被解释为或构成放弃对以后任何违约行为的追究。
(八)不可抗力 如果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因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意外事故、正常的货源供应中断、罢工、动乱及国内紧急情况而延迟,则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也应作相应延迟。如延迟时间超过 120天,甲乙双方可选择终止本协议。在本协议因“不可抗力”终止时,甲方除支付乙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时期的费用外,还要支付本协中相关规定的有关费用(如果产生费用)。
(九)服务范围的扩大 任何情况下,如医院服务范围扩大,甲乙双方就服务范围扩大部分进行友好协商,并以协议方式确定其服务范围、要求及价格。如双方就扩大服务范围部分的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十)持续有效的权利 如甲方不再以签署本协议的名称运营,则甲方应向任何继任者转让本协议,并要求其履行本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十一)对于本合同之某一条款产生争议而引起的协商、调解和诉讼,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补充,补充后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xxxxxxx 0 x | 住所:xxxxxxxxxxxx 00000 xxx xx 0 xx 000 x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053285876483 | 电 话:18905417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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