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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心守护」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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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人寿[2020]定期寿险 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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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同方全球「心守护」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心守护」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见释义)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见释义)。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4 续保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内向我们申请续保本
合同,经我们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自上一保险期间届满日起延续一年。您在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再次投保不属于续保。
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应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按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续保费率计算。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最高续保年龄为六十四周岁。
若本产品停售,则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2.5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xx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而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2.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6.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7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交纳应交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若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六十日内未支付保险费,自六十日期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不足以抵扣已支付的保险金的,我们有权继续追索。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7.3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7.4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您与我们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8.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8.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未满期净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最近一次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日数)*(1-35%)。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8.9 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